农民工劳务用工管理规定
农民工管理办法[1]
![农民工管理办法[1]](https://img.taocdn.com/s3/m/a531d0ea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bf.png)
农民工管理办法[1]农民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在参预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中的权益,规范农民工的用工行为,加强农民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在城市土建工程、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养老护理、绿化园林等领域从事工程建设、物业管理、养老护理和服务等工作的农民工的管理。
第三条农民工的权益和义务农民工享有劳动报酬、歇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权益;履行劳动合同、遵守规章制度、保护现场环境等义务。
第四条农民工的管理机构农民工的管理机构包括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监察机构等。
第二章用工管理第五条农民工用工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农民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当注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
第六条用工方式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务派遣、工程承包或者直接雇佣等方式使用农民工。
第七条充分利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当尽量充分利用农民工的技能和能力,合理安排工作,增加劳动报酬,提高工人的生产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第八条用工环境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在工作现场应当设置饮用水、洗手间等设施,保障农民工的生活和卫生。
第三章工资管理第九条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并明细列出工资款项。
第十条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农民工发放工资,并不得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章保险保障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在规定期限内为参保农民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住房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住宿条件,严禁集体宿舍中搭建隔板或者使用铁皮屋等不符合住宿条件的场所作为农民工的住所。
这样的住所应由用人单位进行改善。
第五章维权保障第十三条维权渠道农民工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申诉、调解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农民工劳务用工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城市和经济的发展,农民工在城市中的比例逐年增加。
他们为城市建设和工业生产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由于缺乏合适的法律保护和管理制度,导致了农民工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甚至出现了严重的违法行为。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务用工的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在本企业、本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农民工。
三、职责分工1.用人单位负责为农民工劳务用工备案,向当地劳动部门领取必要的证照,并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和相关福利。
2.劳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从事招聘和劳务分包业务,并要求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向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保障。
3.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农民工劳务用工的活动,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惩处劳务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4.农民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全面了解用工单位的情况和要求,严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如发现用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管理措施1.劳务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和劳务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照。
2.劳动合同签订。
劳务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与农民工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务培训。
劳务中介机构应当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
4.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和相关福利。
5.合法维权。
农民工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现用工单位存在合法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违法行为和处罚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未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或者相关福利的,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劳务中介机构未按照法律规定从事招聘和劳务分包业务,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的,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罚款。
3.用人单位或者劳务中介机构以欺骗、威胁等手段迫使农民工接受合同条款的,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六篇)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1、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以书面形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它工资事项。
2、用工单位应详细了解、排查用工来源,杜绝通缉、在逃____混入劳务用工队伍的现象发生。
3、用工单位须对农民工加强教育和管理,杜绝用工人员有吸毒、____,违____计划生育等违法行为的出现。
4、用工单位须负责____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加强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安全培训应作好书面记录和图片记录,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
5、用工单位须对农民工进行工程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工程质量,技术交底应作好书面记录和图片记录,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
6、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____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7、用工单位必须对劳务用工进行造册登记,造册登记采用____登记。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二)一、概述劳务用工是指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由劳务派遣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的劳务关系的一种用工形式。
为了规范劳务用工的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合作,制定并落实劳务用工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务合作,用人单位在需要雇佣劳务工的情况下,应按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三、用工数量和期限1. 用人单位在需要劳务用工时,应提前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用工数量和期限。
2. 用工数量和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出法定范围。
3. 劳务派遣单位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努力安排合适的劳务工。
四、劳动合同1.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共同签订。
合同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劳务工和用人单位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劳动合同应明确劳务工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用工期限、工资待遇等相关事项。
农民工管理制度(4篇)

农民工管理制度一、总则第____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公司民工管理,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安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增强民工安全生产意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民工管理、民工工资发放、民工工资清算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____条本规定所称的民工,是指我公司选择的施工班组从社会招用的在我公司从事生产建设服务员工。
第____条民工安全生产管理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二、一般规定第____条本公司民工实行“谁带班,谁负责”方式进行管理,即凡是进入我公司的民工,统一由各项目部班组负责人直接进行管理,施工班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民工住宿、生活、安全、计划生育、禁毒、社会治安、工作任务等事项的管理。
第____条施工班组进场后由班组负责人到项目部报到,领取《民工管理办法》,填写登记项目经理部统一定制的民工花名册。
第____条民工花名册上的每一项必须认真填写,并附上对应民工____明证件复印件(____、户籍证明、当地派出所或劳务机构证明)。
第____条民工花名册及证明必须在进场后的第____天上交公司____份备查,形成完整的民工档案。
第____条公司根据班组提交资料进行____,对不符合条件的民工,严禁拒绝招用,现场查核出现未登记民工,按处罚条款处罚施工班组。
第____条因民工的行为违____的法律、法规或本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民工和其所在班组负责人共同承担。
第____条对首批进场民工,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和签认手续。
交底内容包括相关作业的质量、安全、工艺及管理等。
第____条对新进民工,除履行登记外,由施工班组负责人根据技术交底记录进行个别交底,并上报交底签字记录。
第____条民工之间应和睦相处,民工之间因工作或生活____冲突,应该立即上报其班组负责人或现场技术员进行调解。
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制度

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制度
是指企业为了规范劳务用工行为、保障劳务用工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
1. 劳务用工的管理原则:公平、公正、公开、依法。
2. 劳务用工的管理范围:涵盖招聘、培训、劳动合同签订、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务用工关系解决等方面。
3. 劳务用工的招聘:明确招聘渠道、招聘程序及要求,遵循公开、平等的原则进行招聘。
4. 劳务用工的培训:建立培训计划,确保劳务人员具备相应的岗位技能和业务知识。
5. 劳务用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明确劳务用工的工作内容、工时、薪酬、福利待遇等。
6. 劳务用工的工资福利:按照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合理确定劳务用工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等。
7. 劳务用工的劳动保护:为劳务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劳务用工的劳动安全与健康。
8. 劳务用工关系的解决:建立劳务用工关系解决机制,及时处理劳务用工之间或者与企业之间的纠纷和问题。
9. 劳务用工的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体系,确保劳务用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10. 劳务用工的监督与评估: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劳务用工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汇报,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沟通。
以上是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和执行,以确保劳务用工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正常运营。
建筑工地劳务队及农民工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劳务队及农民工管理制度建筑工地劳务队和农民工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建筑工地劳动者的权益和安全,确保劳动者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以及安全的工作环境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首先,建筑工地劳务队和农民工管理制度要求建筑企业或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务队或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应包括工资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内容。
其次,建筑工地劳务队和农民工管理制度要求建筑企业或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和安全设施,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身体健康。
例如,劳动者应当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工地应配备消防设施和应急救援措施。
此外,建筑工地劳务队和农民工管理制度要求建筑企业或施工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拖欠工资或以任何方式克扣工资。
劳动者有权要求给予工资证明和发放正式的工资条。
最后,建筑工地劳务队和农民工管理制度还规定了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建筑企业或施工单位进行处罚的制度。
违规行为包括拖欠工资、不提供安全保护措施、超时加班等,并对违规企业或单位提供了相关处罚措施。
总之,建筑工地劳务队和农民工管理制度是一套保障建筑工地劳动者权益和安全的制度,通过明确劳动合同、提供合理的工
作条件和安全设施、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以及对违规企业或单位进行处罚等措施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管理制度

农民工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与农民工的雇用关系,提高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劳动报酬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与农民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三、招用方式1. 本企业应当通过公开招聘、人才市场、劳务派遣等渠道向社会招聘农民工。
2. 招聘信息应当真实、详细、准确,并在协议签订前告知农民工。
四、合同签订1. 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当告知农民工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社会保险等情况,经农民工同意后再签订劳动合同。
2. 合同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如有违法规定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3.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终止合同条款等内容。
4. 合同签订后,应当在合同签订地备案。
五、工资保障1. 农民工的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拖欠、克扣或者违法扣除。
2. 工资支付方式应当便利、安全、及时,如使用银行代发工资,应当取得农民工授权。
3. 工资支付明细应当真实、详细,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等项目,并经农民工确认后签字。
六、劳动保护1. 本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保护设施,为农民工提供安全保障。
2. 农民工应当按规定穿着劳动防护用品,并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 本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购买劳动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劳动保护用品等,保障农民工的健康和安全。
七、劳动关系管理1. 本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管理、考勤管理、劳动纪律、申诉处理等制度和规定,对农民工与本企业的劳动关系进行管理。
2.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工作任务,不得缺勤、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等,同时拥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八、违约责任1. 本企业与农民工之间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农民工受到损失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2. 农民工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本企业造成经济和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九、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修订时应当及时公告并报经企业领导同意后执行。
劳务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要求

劳务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要求1. 背景随着我国劳务农民工数量的增加,为了加强对劳务农民工的管理和保护,推行劳务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成为必要举措。
2. 实名制管理要求2.1. 注册登记公司雇佣劳务农民工前,必须进行实名注册登记。
雇主应向劳动部门提供劳务农民工的个人身份信息、技能等级、合同情况等相关信息。
2.2. 劳动合同雇主应与劳务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包含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相关条款。
2.3. 工资支付雇主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务农民工工资。
工资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转账等,但必须向劳动部门备案。
2.4. 工时制度雇主应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劳务农民工的工作时间。
每天工作时长不得超过规定上限,确保劳务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5. 安全防护雇主应提供安全合理的工作条件,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设施。
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劳务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2.6. 健康保障雇主应购买工伤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为劳务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健康保障。
在劳务农民工发生工伤或疾病时,及时提供相应的医疗和赔偿待遇。
2.7. 监管责任劳动部门应加大对劳务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监管力度,确保实名制管理落实到位。
违反实名制管理要求的雇主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3. 建议为了确保劳务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有效推行,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雇主和劳动部门的实名制管理意识和能力。
3.1. 宣传推广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实名制管理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雇主对实名制管理的了解和认同,提高自觉落实的意愿。
3.2. 培训指导相关部门可以组织培训班、讲座等形式,向雇主和劳动部门提供实名制管理的具体要求、操作指南等培训指导内容。
4. 结论劳务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是保护劳务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措施,需要雇主和劳动部门共同努力,确保实名制管理的有效实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民工劳务用工管理规
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农民工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0-3-1016:18:00信息来源:发布人:shuigeban
厦蓉高速公路贵州境水口(桂黔界)至榕江格龙段建设项目
农民工劳务用工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蓉高速贵州境水口(桂黔界)至榕江格龙段建设项目农民工劳务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本项目施工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及施工合同文件,结合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项目的用工单位农民工劳务用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须严格依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用工单位,是指在本项目从事土建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机电工程、房建工程等分项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农民工,是指在本项目各施工单位从事劳务作业的务工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本项目各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第二章劳务用工
第六条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以书面形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它工资事项。
第七条用工单位应详细了解、排查用工来源,杜绝通缉、在逃犯罪分子混入劳务用工队伍的现象发生。
第八条用工单位须对农民工加强教育和管理,杜绝用工人员有吸毒、贩毒,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等违法行为的出现。
第九条用工单位须负责组织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加强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安全培训应作好书面记录和图片记录,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
第十条用工单位须对农民工进行工程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工程质量,技术交底应作好书面记录和图片记录,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等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必须做到持证上
岗。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必须对劳务用工进行造册登记,造册登记采用实名登记,具体登记表格详见附表一。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农民工资。
第十四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
用工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受委托银行应当按时将农民工工资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资。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
工资发放表应采用附表二、三为样表。
在工资发放后,将发放表复印一份于每月月
底之前交至总监办计量科许涤平处。
由银行代为发放的用工单位,在发放工资后将银行代发的凭据及汇总表复印一份交至总监办计量科许涤平处。
第十七条用工单位农民工工资由项目经理部专人发放或监督发放,驻监办必须派专人进行监督,工资发放表须由项目经理,驻地高监签认。
第十八条工资发放登记表或是银行代发的凭据应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
第十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
第二十条用工单位与民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周内一次性付清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计发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第二十一条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农民工工会组织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并按协商一致的时间支付民工工资。
如不按照协商意见如实支付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第二十二条非农民工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停工、窝工期间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实行用工单位工资监督员制度。
用工单位应当由工会指派或者农民工民
主推选1—3名工资监督员,工资监督员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和向项目经理部反馈工资发放情况。
驻监办应当在派驻监理人员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用工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时须通知驻监办工资监理员进行监督。
驻监办工资监督员要及时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反馈给驻地高监。
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若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业主有权从其工程款中扣出,监督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农民工。
第二十五条用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完毕后,应及时结清农民工工资,如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业主有权动用承包人工程款或是动用施工单位银行履约保函直接支付给农民工。
保留金内不允许有民工工资款项。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结合项目建设实际,成立相应的农民工工会组织。
第四章用工单位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七条用工单位应无偿为农民工提供质量合格的安全防护物品。
第二十八条用工单位应无偿为农民工提供防暑、急救物品,并配备相关的急救医疗设备。
第二十九条用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书面告知操作规程、危险操作的危害。
第五章监督检查及违约处理
第三十条用工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根据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从业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评分。
第三十一条用工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由各驻监办负责。
第三十二条用工单位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由工程所在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公安部门查处,除按照信用评价体系进行处理外,同时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该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贵州省交通厅厅派驻水格项目纪检监察组或水格总监办举报:
(一)、用工单位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用工单位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用工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四)、用工单位未按期与农民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剩余工资的;
(五)、其它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形的。
举报经核查确认属实的,按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第二十四、二十五、三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理。
若发生以上五项中的情况,视情况轻重,将予以用人单位5000~25000元的
罚款;若驻监办未予及时上报的,视情况轻重予以2000~1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检查中若发现用工单位有不履行本制度第四章用工单位其它义务的,将视情况轻重予以3000~1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对用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要求其改正;用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其它
第三十六条各用人单位要尽量的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创造条件丰富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和精神生活。
第三十七条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各施工单位及驻地监理办应加强对民工劳务用工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创新,及时将好的意见反馈至水格总监办,以便逐步完善此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厦蓉高速贵州境水口(桂黔界)至榕江格龙段建设项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