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禁毒条例(2013修正)
禁毒业务知识应知应会测试题(多选题)

禁毒业务知识应知应会测试题(多选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并举的方针。
A.禁种(正确答案)B.禁制(正确答案)C.禁贩(正确答案)D.禁吸(正确答案)2.从来源看,可将毒品分为()三大类。
A.新型毒品B.天然毒品(正确答案)C.半合成毒品(正确答案)D.合成毒品(正确答案)3.下列属于合成毒品的是()。
A.摇头丸(正确答案)B.冰毒(正确答案)C.K粉(正确答案)D.海洛因4.下列不属于半合成毒品的是()。
A.海洛因B.吗啡C.大麻(正确答案)D.罂粟壳(正确答案)5.从对人中枢神经的作用看,毒品可分为()。
A.抑制剂(正确答案)B.麻醉药品C.兴奋剂(正确答案)D.致幻剂(正确答案)6.从自然属性看,毒品可分为()。
A.传统毒品B.麻醉药品(正确答案)C.合成毒品D.精神药品(正确答案)7.《戒毒条例》规定的戒毒措施分别有()。
A.自愿戒毒(正确答案)B.社区戒毒(正确答案)C.强制隔离戒毒(正确答案)D.社区康复(正确答案)8.《戒毒条例》规定,戒毒工作坚持()的原则。
A.以人为本(正确答案)B.科学戒毒(正确答案)C.综合矫治(正确答案)D.关怀救助(正确答案)9.《戒毒条例》规定,()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A.乡(镇)人民政府(正确答案)B.县级禁毒部门C.城市街道办事处(正确答案)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10.2018年6月25日,习近平同志就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时强调,禁毒工作事关()。
A.国家安危(正确答案)B.改革成败C.民族兴衰(正确答案)D.人民福祉(正确答案)11.2014年7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禁毒工作纳入国家安全战略和()建设的重要内容。
A.深化改革B.平安中国(正确答案)C.法治中国(正确答案)D.扫黑除恶12.《贵州省禁毒条例》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指导()做好禁种、禁制、禁贩、禁吸毒品的教育宣传,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禁毒法律法规

禁毒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禁毒工作。
第二章禁止生产和流通第三条严禁制造、出售、运输、走私、持有。
第三章预防和教育第四条国家加强对青少年和学生的预防教育,提高他们的预防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应当组织开展预防活动,宣传危害,普及预防知识。
第六条学校、家庭、社会组织等应当协助开展预防教育工作,加强对青少年和学生的引导和教育。
第四章防控违法犯罪第七条公安机关是侦查、打击犯罪的主要力量,依法负责禁毒工作。
第八条公安机关有权检查疑似违法犯罪的场所、车辆、物品和人员,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第九条涉嫌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进行调查和侦查,必要时可以对其进行拘留。
第五章治疗和康复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成瘾者进行戒毒康复治疗,提供必要的医疗和心理支持。
第十一条戒毒康复治疗机构应当依法对成瘾者进行评估,制定个性化的戒毒康复计划,并提供必要的康复设施和服务。
第六章禁毒国际合作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禁毒领域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开展情报交流、联合执法等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应当加强对违法犯罪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共同打击犯罪。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制造、出售、运输、走私、持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公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犯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党纪、行政处分。
附注:附件一、《刑法》附件二、《治安管理处罚法》附件三、《名词及解释》注释:1::指能够使人产生药物依赖、成瘾并危害健康的物质。
2:青少年:指年龄在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3:禁毒:指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工作。
戒毒条例(2018修正)

戒毒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
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六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标准,由国务院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13年修正)

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1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3.30•【字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07年8月28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2007年10月9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运输、销售、储存和燃放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统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城管、环保、交通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协同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居(村)委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依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运输、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举报违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奖励。
禁毒工作会议纪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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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律法规

禁毒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毒品的滋生、流通和危害,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毒品禁止制度。
禁止生产、贩卖、运输、买卖、持有、匡助他人使用毒品,禁止吸食、注射毒品。
鼓励科学研究、健康教育和戒毒康复。
第三条毒品是指对人体有麻醉、致幻或者依赖性作用的物质。
本法所称毒品包括雅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可卡因、大麻、雅片制剂和其他国家规定的管制药品。
第四条国家加强毒品预防和禁毒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毒品的认识和警惕,促进全社会共同参预毒品预防和禁毒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开展毒品预防和禁毒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赋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毒品预防第六条国家加强毒品预防和禁毒宣传教育,利用各种媒介和渠道,向公众普及毒品知识、危害性和如何预防及适时戒毒的方法。
第七条国家对学校、社区、夜总会、娱乐场所、商场超市、交通枢纽、旅游景区等公众场所进行毒品宣传教育,告诫公众,预防毒品的滋生和危害。
第八条国家采取措施,禁止在学校、社区及其他公共场所出售管制药品。
同时设立戒毒设施和药物治疗机构,鼓励和支持有毒品依赖问题的人寻求救助和戒毒治疗。
第三章禁止毒品的行为第九条禁止以下行为:(一)非法生产、贩卖、运输、买卖、持有毒品,以及提供作为毒品原料的雅片花、罂粟壳、大麻植物等;(二)吸食、注射毒品;(三)以吸食或者注射毒品为目的聚众淫乱、赌博、斗殴、敲诈勒索、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一)贩卖数量较大的雅片、海洛因或者其他国家规定的管制药品的;(二)贩卖数量较小的雅片、海洛因或者其他国家规定的管制药品,情节较重的;(三)以贩卖、运输毒品为生,情节较重的。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发现驾驶人员吸食毒品,应当依法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接受戒毒治疗。
对于毒品成瘾严重、毒性有害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章禁毒工作机构第十二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统筹全国禁毒工作。
戒毒条例(2018年修正)-规范性文件

戒毒条例(2018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
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六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标准,由国务院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运输罂粟籽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罂粟籽,作为罂粟植物的种子,具有一定的药用价值和营养价值,但同时也含有吗啡、可待因等生物碱,具有潜在的滥用风险。
因此,世界各国对罂粟籽的运输实施了严格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国际法律、我国法律以及运输过程中的相关规定等方面,对运输罂粟籽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国际法律1. 联合国《关于鸦片公约》1931年,国际联盟通过了《关于鸦片公约》,该公约规定了罂粟籽的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等方面的法律义务。
公约规定,各国政府应采取措施,防止罂粟籽非法运输和滥用。
2. 联合国《关于鸦片公约》修订案1971年,联合国对《关于鸦片公约》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加强了对罂粟籽运输的法律监管。
修订案规定,各国政府应采取措施,防止罂粟籽非法运输和滥用,并加强国际合作。
3. 联合国《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控制公约》1988年,联合国通过了《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控制公约》,该公约对罂粟籽的运输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
公约要求各国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罂粟籽非法运输和滥用,并加强国际合作。
三、我国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储存、贩卖、制造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储存、贩卖、制造毒品。
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运输、携带、邮寄毒品、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以及其他违禁品。
”四、运输过程中的相关规定1. 许可证制度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规定,运输罂粟籽必须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运输许可证。
运输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管理部门核发,有效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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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禁毒条例(2013修正)
【法规类别】禁毒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07.26
【实施日期】2011.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贵州省禁毒条例
(2011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7月26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禁
毒条例修正案》修正)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坚持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的禁毒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各级禁毒委员会应当制定禁毒工作的具体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开展禁毒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估。
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
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司法行政、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毒工作。
第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禁毒意识。
主流媒体应当每年安排一定版面或者时段免费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其他媒体也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禁毒宣传。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阳光工程建设,采取措施促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对吸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政策优惠。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阳光工程是指以安置企业为载体,以集中安置为核心,其他形式为补充,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就业安置、融入社会四位一体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模式。
鼓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扶助其融入社会。
第十条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禁种、禁制、禁贩、禁吸毒品的教育宣传,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禁毒预防教育宣传基地,免费向社会开放。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禁毒教育,落实禁毒责任制,做好禁毒工作。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家庭成员有吸食、注射毒品的,家庭其他成员应当进行教育和制止,并给予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其戒除毒瘾。
第十三条吸毒人员应当主动向公安机关登记戒毒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吸毒人员登记档案,对主动向公安机关登记戒毒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
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向社会公开招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财政预算禁毒经费时应当向社区倾斜,并安排一定专项经费,保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开展。
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涉毒人员的动态管理,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社区医疗机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矫治、救助、援助等工作。
第十五条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分布情况,建立戒毒治疗、心理干预、帮扶救助、监督管理机制,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由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民警、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等组成。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应当根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方案,与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