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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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明代法律制度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明代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第二节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第三节明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明朝法制概况(一)明王朝的兴亡1、朱元璋与明朝的建立元朝的统治:法纪松弛,吏治腐败,造成民不堪命,引发元末农民起义(红巾军起义)。
朱元璋:出身于安徽凤阳的贫苦农民家庭。
“凤阳花鼓”:说凤阳,道凤阳,凤阳本是好地方,自从出了个朱皇帝,十年倒有九年荒。
朱元璋小时做过叫化(乞丐),因家无力抚养,只好将其送到庙里做和尚。
后来学了一身武艺,参加郭子兴领导的一支红巾军。
朱元璋依靠这支武装,既打官军,又打各路起义诸侯。
由于朱元璋的才略过人,很快在各路诸侯中崛起。
1367年,朱元璋占领金陵(今南京),自称吴王。
后来打败势力最大的陈友谅、张士诚部,于1368年在金陵称帝,国号大明,年号洪武,朱元璋即是名声显赫的明太祖。
在1387年,明朝平定辽东,元蒙势力被赶出塞外,一个国力远较宋朝雄厚、也比赵宋更加集权的封建王朝终于建立起来。
朱元璋是一个既有雄才大略、又生性残暴的皇帝,共在位31年。
在位期间,朱元璋费尽心力,为自己的子孙打下一个几百年的基业。
“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重典治国”的目标:(1)打击权臣对皇权的威胁朱元璋:“帝王六大祸根”:权臣、宦寺、后宫、外戚、方镇、诸侯消除“祸根”措施:废丞相,废中书省;废大将军都督府(2)打击贪官污吏朱佑樘18岁时即皇帝位,年号弘治。
在位期间,更定律制,复议盐法,革废一应弊政,政治清明,朝野称颂,人称弘治中兴。
孝宗在位18年间,吏治清明,任贤使能,抑制官宦,勤于务政,倡导节约,与民休息,是明代历史上少有的经济繁荣、人民安居乐业的和平时期。
但孝宗疏于武备,在军事上无所建树,对于北部边患没有采取什么强有力的措施。
明孝宗是中国历史上一位罕见的对女色一生淡泊的皇帝,后宫中只有一位皇后张氏,恩爱和谐如民间夫妇,别无其他嫔妃。
孝宗于弘治十八年五月初七日卒于乾清宫,年36岁。
明代法律制度

第三节 明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旳变化 1、中央三法司:刑部主审判,大理寺主
复核,都察院主监察。 2、特务司法机构:厂、卫组织。 3、省设提刑按察使司,掌徒刑下列案件 4、 乡申明亭、旌善亭
二、诉讼制度旳特点 1、禁止越诉 《大明律》:“若越本管官辄赴上司称诉者,笞
五十”。 2、禁止诬告
凡诬告人笞罪,加重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加 所诬罪三等,最高刑杖一百流三千里。 3、禁止匿名书信告人
2、《明大诰》
明初旳尤其刑法,落实朱元璋“重典治乱世” 旳思想,共4编236条:《大诰一编》、《大诰 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明大诰》特点: (1)列举酷刑案例,肯定法外用刑旳合理性; (2)量刑原则重于《大明律》; (3)增长《大明律》所没有旳罪名; (4)强调重典治吏。 3、《明会典》
《明史·刑法志》:“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 《明通鉴》:“反元政,尚严厉”。
2、礼法结合
在重典治国旳同步,配合以礼义教化, 两者相辅相成。
《明史·刑法志》:“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 顽”;
《明太祖实录》:“仁义者,养民之膏粱;刑罚 者,救弊之药石也。”
二、立法概况 1、《大明律》
共七篇四百六十条。 篇目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 刑律、工律。
三、会审制度
1、三司会审
2、九卿圆审
尤其重大案件,二次翻供不服,由大理寺卿、 都察院左都御使 、通政使及六部长官会同审 理,最终由皇帝裁决。
3、朝审 对于秋后处决旳死刑案件,由三法司会同 其他中央部门加以审理。 4、热审 农历小满后,由刑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 衣卫等审理在押囚犯。
第九章要点内容旳了解与思索 1.基本概念∶大明律;《明大诰》;
明代法律制度

4、加强思想文化专制:文字狱
时间上分为:终身、永远。
枷号
枷号刑是让犯人戴枷受辱的一种做法。 枷号刑有一个月,两月,三月,六月,永远
五种
廷杖
• 明朝还将重典治吏的法外酷刑廷杖作为常制固 定下来。所谓廷杖,即在皇帝的决定与监督之 下,在殿廷之上对违抗圣命的大臣直接执行杖 刑。由司礼监监制,锦衣卫施杖。
凌迟
• 明律将中国古代最残酷的刑罚凌迟刑作为正式 的死刑执行方式,使之合法化,并对清朝的法 律也产生了影响。
2、严法整饬吏治与重典惩治贪人罪,举用有
过官吏罪,擅离职役罪,照刷文卷失错罪等。
创设奸党罪,严禁臣下结党
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奸党”罪,用以惩办官 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大明律·吏律》 规定: “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 邀人心者,亦斩; 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 子为奴财产入官; 若刑部及大小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主司 指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
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 之罪
2、明大诰
朱 元 璋 在 洪 武 十 八 年 ( 公 元 1385 年 ) 至 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 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 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 共236条,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大诰》在内容上,采辑洪武年间惩治臣民 过犯的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令等。
大逆者处以斩刑,连坐处绞只限父与子(十六 岁以上),其它都可以没官为奴。而明律对犯 谋反大逆者,凌迟处死,连坐处斩扩大到祖父 、父、子、孙及伯叔父等。
轻其轻罪
《唐明律合编》:“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 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在“重其
中国法制史(第二版)PPT 第九章 第二节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三)土地所有权的变更
1.限制土地兼并 2.贫民投献 3.土地占有的集中 4.科田法
(四)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
1.结婚的条件 2.妻妾制度 3.夫妻家庭关系的规 4.新增加的婚姻条款 5.嫡长子继承制
第二节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 特点
一、明代行政立法
(一)皇权专制的内阁与六部 1.内阁及其权限 2.六部机构设置
(二)通政使司和廷议制度 1.通政使司 2.廷议制度
(三)地方省、府、州、县制度 1.省 2.府 3.县
(四)官吏的管理 1.科举与选官 2.考核与致仕
二、明代刑事立法的发展
(一)加重对危害封建国家犯罪行为的惩罚 在“重典治国”原则指导下,对“事关典礼及风
俗教化”一类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权的犯罪,明律量刑 轻于唐律;但对“贼盗”及“帑项钱粮”之类直接危 及专制统治的重大犯罪量刑则重于唐律 。 (二)严法整饬吏治
1.重惩贪官污吏 2.严禁臣下结党内外官交结 (三)刑罚制度的变化 1.廷杖制度化 2.刑罚手段异常残酷 (四)加强文化思想专制的“文字狱”
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化对经济的法律调控
(一)颁行《茶法》、《盐法》等单行特别法 (二)严行《钞法》禁私铸钱 (三)严格控制市场加重商税
上述这些法律一方面增加了王朝的财 力储备,维护了主权;另一方面,因政 治腐败,借律衍生的苛捐杂税日益增加。
四、民事法规的发展
(一)土地所有权的形成——鱼鳞图册与垦荒 1.鱼鳞图册与土地所有权——增加赋税的手段之一 2.募民垦荒与土地所有权——增加赋税的手段之二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3版)教材精讲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9.1本章要点●明朝的主要立法:《明律》、《明大诰》与《明会典》●明朝的刑事法律制度●明朝的会审制度9.2重点难点导学明代(公元1368—1644年)法律制度,在继承唐宋法律的基础上,“因世立法”,有所创新,无论法律指导思想、立法技术、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内容、司法审判等,皆无不如此,是继唐代法律制度高度发达后的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法制建设的典型代表。
因此,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具有重要影响。
第一节明代立法思想的转向一、“明刑弼教”、“重典治国”原则的确立二、“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的礼法结合第二节明代立法概况一、制颁《大明律》《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典,“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成明代“画一之制”。
洪武三十年律的刊布,标志着明代基本法典的最后定型,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日久而虑精”、“斟酌损益”的一代名典。
它的出现,不仅标志着明代封建立法的成就,而且影响了清代立法格局。
因此,作为封建社会后期的代表性法典,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而且影响了朝鲜、日本、越南等亚洲国家的立法。
可以说,在中国法制史上它与唐律各领风骚数百年。
二、编纂《明大诰》《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包括《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总计4编236条。
朱元璋为了很好实施《明大诰》这部特殊刑法典,达到重典治吏治民的目的,他在大诰颁行之后,旋即在全国掀起一个学习大诰的高潮。
当《大诰初编》颁行时,他宣布:“朕出是诰,昭示祸福,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
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
所在臣民,熟观为戒。
”【例】《明大诰》[南师大2010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5年研]答:《明大诰》是指明太祖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包括《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总计4编236条,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颁行。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过程一、立法思想:(一)“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的原则“重典治国”思想的消极影响:○1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吏治腐败问题,还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了统治阶级内部的混乱,影响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2把中国封建社会刑罚由轻(唐代)入重(宋代)推向极致,真正形成封建社会落后的苛刑峻罚形态;(二)“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的礼法结合原则:第二节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和特点:一、刑事法规的发展与特点:(一)“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1.“轻其轻罪”:明代相较于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2.“重其重罪”:、、、,对于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犯罪,处刑都普遍加重;3.原因:○1在理学发展的背景下,对于有关于伦常礼教的犯罪的处罚减轻,能够集中刑法的打击目标,更好地发挥刑罚的工具性作用,缓和社会的反抗情绪;○2而在封建社会后期,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眼中动摇、冲击着封建转世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二)严法整饬吏治与重典惩治贪官:1.严惩管理失职、渎职的行为;2.创设“奸党”罪,严禁臣下朋党;3.重典惩治贪官污吏:申明亭:揭诸司犯法者,以示戒;皮场庙:悬“剥皮实草之袋”;(三)刑罚残酷:1.充军;2.枷号:明初创立枷号刑,是指强制罪犯戴枷于监狱外或官府衙门前示众。
以示羞辱;3.廷杖:是指在皇帝决定和监督下,在殿廷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四)加强文化思想专制的“文字狱”:明代推行文字狱的实质是:封建统治者为了巩固政权,除了以严刑峻法重惩各种犯罪外,还力图施用高压手段,加强思想文化专制,禁锢人民的思想;二、民商事法规的发展与特点:(二)强化对传统商业的法律调控:1.茶法;2.盐法;3.商税法:1)关税;2)市税;3)舶税;(三)民事立法的发展:1.关于土地所有权:明代土地所有权行使基本分为三种形式:国家土地所有制、私人土地所有制和宗族土地所有制;废除了“占田过限”的规定;2.关于租佃关系;3.关于婚姻、继承关系:爵位继承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第三节明代司法制度及其特点一、司法机关设置的发展变化:(一)中央司法机关设置的发展变化:1.刑部:地位提高为中央主审机关。
|法学|《中国法制史》(13)明代法律制度

|法学|《中国法制史》(13)明代法律制度复习规划服务答辩论文写作事项咨询●明代法律制度●一、明代的法律制度概况明代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明代最基本的法规《大明律》《问刑条例《大诰》和《军政条例》等;讨论明代的法律机构,包括以皇帝和皇帝为核心的立法和司法机构,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这三法司为核心的中央法律机构,以及省、府、县各级的地方法律机构,对中央与地方在法律事务上的关系也进行了讨论;明代的司法,交代了明代一般的司法程序,从诉讼开始到刑罚的落实,讨论了明代特殊身份人的司法,分别以贵族、官员、生员为权力集团的代表,以雇工人和贱民为权利被剥夺的阶层的代表,讨论这些群体的司法和一般司法之间的差别;明朝具体司法案件举例,既包括重大的、具有广泛政治和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也包括具有日常性质的普通案件;以及明朝的民族法律文化,包括朝廷对各民族的法律政策以及以傣族和苗族为例的各民族本身制定的民族法。
一、明代立法概况(一)明代立法指导思想 1、刑乱国用重典; 2、重典治吏与重典治民(取消官当、除免,重绳赃吏;严惩犯上作乱及贼盗);3、礼法并用,以刑弼教(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二)明代主要立法 1、《大明律》(1)制定经过:草创于吴元年(1367),更定于洪武六年(1373)整齐于二十二年(1389),至三十年(1397)始颁示天下;(2)篇章结构:30卷,460条,七篇(名例、吏、户、礼、兵、刑、工)(3)特点:文简法严,通行明代不改。
2、《明大诰》明初,朱元璋为防止"法外遗奸",采集惩治臣民过犯的案例以及有关训令制成的刑事特别法。
分为《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四编,共236条。
其特点是法外用严刑,重典治吏。
3、例(1)由典型判例发展到单行条例;(2)孝宗弘治十三年(1500)制成《问刑条例》,条例法典化,律例并行。
(3)神宗万历十三年(1585)制成《大明律集解附例》,律例合一4、《大明会典》。
第九章明朝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朝的法律制度(1368——1644)教学时数:2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明朝的主要立法活动和法律形式、明朝定罪量刑主要原则的发展变化、明朝的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掌握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体例的变化、明律关于犯罪与刑罚规定的主要特点、明朝的司法制度。
教学重点: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体例的变化、明律关于犯罪与刑罚规定的主要特点、明朝的司法制度教学难点: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体例的变化、明律关于犯罪与刑罚规定的主要特点、明朝的司法制度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1、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共10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张晋藩著:《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3、武树臣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怀效锋著:《明清法制初探》,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5、[日]滋贺秀山著,林剑鸣译:《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一、明初的立法思想(一)刑乱国用重典刑乱国用重典是明初最主要的法制指导思想。
明初之所以要确立“刑乱国用重典”的立法指导思想,有深刻的历史背景:1、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迫使朱元璋以“重典治国”。
明朝建立初期,由于连年战争的破坏,社会经济凋敝,农民反抗封建统治的活动此起彼伏,统治阶级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斗争。
朱元璋因此视之为“乱世”,所以他极力主张“立国之初,当先正纲纪”,用重典惩治“奸顽”,使大权归于朝廷,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极端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
2、总结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的结果。
元朝纲纪废驰,官吏放纵,激化了阶级矛盾,导致农民起义不断,摧毁了元朝的统治基础,冲破了一切固有的封建秩序。
这从反面坚定了明太祖严格纲纪、惩治奸顽的决心。
3、“刑罚世轻世重”从西周时期起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
这一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
朱元璋的“刑乱国用重典”,包括治吏与治民两个方面。
而首先是“治吏”,这种思想与朱元璋的经历有一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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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公元1368年——公元1644年)
第一节明代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学习重点:
1、明代的立法思想;
2、明代的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
一、立法思想
(一)“明刑弼教”的思想
“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尚书·大禹谟》)
五教:指五品之教,即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
“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而其深切叮咛之意,未尝不在乎此也。
”(朱熹:《朱文公文集》)
(二)“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
1、元朝灭亡的教训
2、“刑罚世轻世重”的传统法律思想影响
刑新国用轻典
刑平国用中典
刑乱国用重典
二、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一)《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
明朝最主要的法典,洪武年间更定颁行。
1、其篇目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2、《大明律》增加、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
(二)《御制大诰》
大诰之名源于儒家经典《尚书·大诰》,本为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明大诰》的问世,是明初推行重典政策的产物,是明太祖朱元璋亲自指导编纂的一部严刑惩治吏民的特别刑法,《大诰》中颁布的重刑法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大诰”有以下几个特点:
1、列举种种以酷刑惩治吏民的案例,公开肯定律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
2、同一犯罪,“大诰”较明律大大加重,
3、强调重典治吏。
“大诰”的打击矛头总的说来是针对全体吏民,但侧重点是惩治贪官污吏,其条目80%以上是属于治吏的。
(三)“例”的编撰
判例或事例。
明朝有多部条例,如:
1、《〈钦定律诰〉条例》
2、《问刑条例》、
3、《真犯杂犯死罪条例》
4、《充军条例》
条例是明律之外最重要的单位法规,一般常简称“例”。
为补充律的不足,防止“法外遗奸”,明朝继续采用宋、元以来以例断案的传统,并将例附于律文之后。
明太祖时已有例,不过不是法律之主要形式。
但历朝积累,例的数量与日俱增,逐渐演变为通行的条例。
(四)《大明会典》的编撰
——明朝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的行政法典。
《明会典》明会典的体例仿自《唐六典》和《元典章》,是关于国家机关诸司之职掌,典章制度之总汇的纲领性文件。
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
第二节明朝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学习重点:
1、明代刑事立法的发展;
2、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3、强化对经济的法律调控
一、明朝刑事立法的发展
(一)加重对危害国家犯罪行为的惩罚
明律的重罪范围十分广泛,但最主要的是十恶大罪中的前三项,即谋反、谋大逆和谋叛等纯属政治上的犯罪,其矛头固然也指向统治集团内部的各级官员,但主要是针对庶民百姓的反抗。
(二)重典治吏
朱元璋认为:“吏治之弊,莫过于贪墨”
1 从篇章体例看,赃罪在法典中占有突出和醒目的位置。
2 明律有关官吏贪污、受贿、盗窃等罪的条文也比唐律大为增多,规定也更加细密、全面,“受赃”还专列一卷
3 从量刑上看,也较前大为加重
官员受财枉法,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弹劾,而元律赃一百贯以上仅杖一百零七;受财不枉法,一贯以下杖六十,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三千里,而元律赃三百贯以上仅杖一百零七;若掌监察权的“风宪官”犯赃,较高其他官加重二等治罪;若监守官自盗,则有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斩,不满四十贯可免,改处其他刑罚,但须在右臂刺“官盗”等字,使其终身受辱;官员犯赃,即予除名,永不叙用。
《大诰》惩贪更加严厉,236条中,惩贪的条文多达一半以上。
有的按律免死,而《大诰》处凌迟,并且家财没官,家人迁往化外。
4、朱元璋还创造了一些民主的允许百姓监督、陈告、扭送害民官的措施。
比如,明律规定,官吏征收税粮和摊派差役作弊枉法,被害之民可拘拿该官自下而上陈告,若上司不受理也要依法论处。
大诰规定,对于“违旨下乡,动扰于民”的贪官,乡间年高德重的人可率精壮之民捉拿赴京。
另据《草木子》记载,朱元璋还在州县特设“皮场庙”,作为剥皮的场所。
对于民愤极大的贪官,在众人围观之下,使用最野蛮的刑罚活剥其皮,然后实之以草,制成人皮草袋,悬之于官府,以示儆戒。
(三)刑罚制度的变化
1 充军刑
充军刑虽然在宋元时期就已使用,但作为一种制度并载入正式刑典始自明朝。
充军就是将实犯死罪减等的重犯,发往边地军事机构“卫”、“所”屯垦或充任兵役。
2 带枷发遣
明朝于五刑之外增设的酷刑。
即让犯罪人带一百五十斤重枷前往戍守地。
犯者经常不数日死亡,此种刑罚与死刑无异。
《大诰》中还有“枷项游历”,即强迫犯人戴刑具游街,向百姓宣示其罪状用以侮辱、惩罚罪犯。
3、廷杖制度化
廷杖即依皇帝旨意,对犯颜直谏或忤旨过犯的官员,杖责于殿阶之下(后行杖于午门外),由宦官监刑,锦衣卫行杖。
廷杖隋唐已有,但仅偶一用之,至明则成常制。
三、强化对经济的法律调控
(一)颁行《茶法》、《盐法》等单行特别法
明朝第一次将“盐法”和“茶法”纳入正式法典,《大明律·户律·课程》首置“盐法”“茶法”专条,确立国家对盐、茶的垄断地位。
明律规定,盐商、茶商必须经过法定手续取得“盐引”、“茶引”等官方发给的证明,才能经营,否则就构成私盐、私茶罪。
(二)严行《钞法》禁私铸钱
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明朝的货币流通量增大,出现了铜钱、宝钞、白银并行的局面。
为此,《明律·户律》“仓库”门就“钱法”、“钞法”设立了专条
(三)严格控制市场加重商税
传统抑商政策至明又趋严格。
在市场管理上,牙行成为官府控制市场的工具;
在课税方面,严惩偷漏税行为。
第三节明朝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学习重点:
1、司法机构的特点;
2、诉讼制度的特点;
3、各种会审制度的发展。
一、司法机构的特点
(一)中央司法机构
“三法司”——刑部(审判)、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察)
(二)地方三级司法机构
省级——提刑按察使
府(州)、县——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申明亭——设于各州、县、乡、里,受理普通的民间争议,主要采用调节的方法(三)“厂”、“卫”特务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的特点
(一)皇帝进一步控制最高司法权
1、皇帝握有一切死刑和重案的最后裁决权,各类会审均须由刑部“拟, 律以奏”,然后依旨执行;
2、皇帝亲自审案,任意用刑,如朱元璋凡“有大狱必面视”,“重案多亲鞫(审理),不委法司”。
(二)“厂”、“卫”特务性机关参与司法
1. 侦察缉捕之权
2. 监督审判之权
3. 法外施刑之权
三、各种审判制度的发展
(一)九卿会审(又称“圆审”)
明朝继承唐朝“三司推事”制,凡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三法司长官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御史共同审理,称“三司会审”最后由皇帝裁决。
对于特别重大案件,或经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称为“圆审”,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二)会官审录
即由皇帝直接任命中央各行政机构官吏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洪武三十年令五军都督府(总督天下军队的机构),六部,都察院,六科给事中(稽查六部百司之官,清代归属都察院),能政司(朱元璋所设的接受内外章奏,上达不法冤情的机构),詹事府(太子东宫属之长),以及驸马都尉等共同审理大狱,死罪及冤案奏闻皇帝,其他依律判决。
仁宗时又特命内阁学士(皇帝秘书班子)参与会审。
(三)朝审
始于天顺三年,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
从此形成制度。
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四)大审
大审是一种定期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录囚的制度,‘开始于明英宗正统年间,到宪宗成化十七年(1481年)成为定例,每五年举行一次。
这是明朝独有的审判制度。
明代的这些会审制度都有这样几个特点:
首先是参加会审的官员级别相当高,如“九卿圆审”(明代九卿即指六部尚书以及都御使、通政使、大理寺卿);
其次使监察机构在会审中具有重要地位,都是主要的参加者;
再次就是这些会审理论上只是为皇帝的最后决断提出建议,而且皇帝还要派出自己的亲信太监前往参加,甚至代表皇帝本人主持审判,体现了君主专制集权在司法领域内的加强。
[参考书目]
邱远猷:《明太祖朱元璋重典惩贪》载前揭《法律史论集》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怀效锋:《明清法制初探》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何勤华:《法律文化史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李青:《从〈大明律〉对东亚的影响看其历史地位》,《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3期《明史·刑法志》,中华书局1977年版;
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