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法律制度
明朝的法律制度

者,世代延续被充军,非奉皇帝特旨,不得开释。
❖ 2)枷号 ❖ 3)廷杖 ❖ 4)凌迟刑的广泛使用
3、罪名的变化
❖ 1)奸党罪:交结朋党
❖ 2)其他:交结近侍官员
❖
大臣专擅选官
❖
上言大臣德政等
❖
以上三罪都是朱元璋为防止臣下结党营私、防
止皇帝被欺蒙所定的罪条。史家有谓“此乃太祖无
弊不防而设。然猜忌过甚,则刚克消亡。朝多沓沓
“重典治国”的主要方法
(1)法外用刑; 明初“四大案”: 空印案 郭桓贪污案 胡惟庸谋反案 蓝玉谋反案
(2)加重法律的处罚力度;
(二)主要的立法
❖ 1、《大明律》:终明之世,明朝后代皇帝都不敢修订《大明律》的 “律文”。
❖ 2、《大明令》: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 3、《明大诰》和《榜文》:刑事特别法 ❖ (1)特别的罪名:禁游食、禁官吏下乡、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等等; ❖ (2)特别的刑罚: ❖ (3)强制宣传: “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
之流,士保容容之福。每当大事,则唯诺盈廷”,
这正是明朝政治败坏的重要根源。
四、明朝司法制度的变化
❖ (一)司法机关的变化 ❖ 1、中央:“三法司”: ❖ 2、地方: (1)省、府、县三级; (2)“申
明亭” ❖ 3、特务机关:司礼监 东厂、西厂、内行厂 锦衣卫 ❖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变化 ❖ 1、诉讼制度: ❖ (1)诉讼管辖制度: ❖ (2)诉讼权利之限制:①“干名犯义” ;②年龄、
❖ 2)加重处罚反逆大罪
❖ 3)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交结
❖ 4)严惩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
2、刑罚制度的变化
❖ 1)充军 是明代的创设。将犯罪人发往蛮荒之地做苦役。明朝的充
第九章 明朝法律制度

1.明朝的会审制度包括( A.朝审 C.秋审 B.大审 D.热审 ).
)
2.朝审制度始于( A.汉朝 B.唐朝
C.宋朝
D.明朝
思考题
一、名词 廷杖制度 三司会审 二、问答 1.简述明初的法制指导思想。 2.简述《大诰》的主要特征。 3 .明朝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突出特点。 4.简述《大明律》的主要特点。 5.论述明代刑罚原则的发展变化。 6.明朝司法机关的变化与会审制度的建立。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1368-1644)
本章重点: 1.明代的立法指导思想。 2.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 3.明代“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 法原则。 4.明代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5.明代的厂卫机构和“会审”制度。
第一节
明代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一、明初的立法思想 (一)明刑弼教 ——“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二)重典治国 二、主要立法成就 (一)《大明律》 1.制定与颁行 (二)大诰的颁行 2.主要变化
《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
1.吴元年的草创阶段 2.洪武六年的更定阶段 3.洪武二十二年的整齐阶段 4.洪武三十年的正式颁行阶段
《大明律》的主要变化
1.体例上,突破了唐宋律十二篇的体例传统,首创按六 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新体例; 2.形式和内容上,结构更合理,文字更为简明,内容更 充实; 3.定罪判刑上,体现了“世轻世重”,“轻其轻罪, 重其重罪”的原则;
1.婚姻:禁止“中表婚”和“收继婚”;鼓励寡妇“守
(一)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 不实行均田制,废除了“占田过限”之类的规 定
从法律上确认了田底权、田面权、耕种权or佃
权等各种权利。 2.其他财产所有权 强调先占原则和共有原则:遗失物与埋藏物的归 属方面
明朝法律制度

明朝法律制度立法思想:一、刑乱国用重典。
原因:1、吸取元朝“宽纵”亡国的历史教训;2、巩固封建皇权的需要;3、惩治贪官污吏、奸猾豪民的需要二、礼法结合,明刑弼教: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设置了极具礼教特点的“申明亭”制度,指全国各地建立名为“申明亭”的基层司法组织,由本里百姓推举正直的里甲老人主持,亭内树立板榜,定期张榜公布本地有过错人的姓名及其过错的行为,并由老人主持轻微诉讼的调解,以此“申明教化”。
立法活动:一、《大明律》的制定明代律法意义:1、律法经历了逐步完善、前后相继的制定过程。
2、明律的编制体例展示了立法者高超的立法技术。
(1)仿《元典章》,篇目以中央行政六部分类(2)仿《宋刑统》篇下分门的体例,便于寻检条文。
(3)条文简、凝练(4)图文并茂,极具实用性(5)律例并举,创一代形式法典编制体例之河二、《大明令》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三、大诰和榜文:朱元璋采辑官名犯罪的重要案例,编成《大诰》四编。
《大诰》由典型案例、重刑法令、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组成,《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大诰》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大诰》对比《大明律》的特点:1、规定了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2、设置了许多新的罪名和禁令3、同一犯罪,量刑较重4、“重典治吏”的色彩鲜明为处理民间细微纷争以及减少诉讼,朱元璋命令颁布了《教民榜文》四、条例编篡和修订:1、第一阶段:明中期前的单行法规时期。
条例是司法机关根据案例拟定条文,由皇帝批准颁布,性质上接近于宋代的“敕”。
2、第二阶段:明中期后的条例汇编时期。
明神宗时期,刑部尚书舒华等重新辑修《问刑条例》将其附于《大明律》,称为《大明律集解附例》。
刑罚制度:1、充军:原指军人犯徒、流罪发往环境恶劣之卫所充当军户、参加屯种的刑罚,并附加杖。
分为(1)“终身”,只及于犯罪者本人一生(2)“永远”则罚及子孙,犯罪者死亡后官府可至其家乡拘子孙一名来代替。
明朝法律制度

明朝法律制度
明朝法律制度是中国历史上最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之一,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后来清朝法律制度的形成,并对中国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明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刑法、刑律、刑讼、刑名、刑统等方面。
刑法是指行政法规,包括明律和刑律两部分。
明律是明朝建立之初定下的刑法,内容包括各种罪名和相应的刑罚,规定了明朝的刑罚制度,并制定了各种刑法的具体规定。
刑律则是对明律的修改和补充,对于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和调整,使刑法制度更加完善和灵活。
刑讼是指司法程序,包括明令的诉讼制度、诉讼程序和刑统三个方面。
明令的诉讼制度主要包括提起诉讼的条件和程序、审判的程序和组织等方面的规定,保障了人民的诉讼权利,使其能够在合法的程序下行使自己的权利。
诉讼程序则是具体的司法程序,包括立案、传唤被告、举证、审判等环节,通过规定诉讼程序,保证了正义的实现。
刑统则是对于明令的具体执行规定,包括刑律的执行、司法监督和刑罚执行等方面的规定,以保证刑罚的公正执行和社会的稳定。
此外,明朝法律制度还包括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如土地制度、婚姻制度、农村税收制度、商业制度等。
这些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社会秩序,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总的来说,明朝法律制度体现了治理国家的法治思想,重视法
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它对中国后来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为中国现代法制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第九章_明朝的法律制度

热审
是暑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减免刑罚的审 判制度。每年农历小满后十余日,由刑 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囚犯, 轻罪审决后执行,未能审决的,令出狱 听候。明宪宗时,又规定了重情疑可矜 者,免死,轻罪分别减等处刑,枷号暂 去枷释放。
“监侯”之制:除斩、绞立决之外,其他死
刑案犯暂行监禁,在监狱中等候复审处理。 非刑罚,一定程度上反映死罪慎刑的原则。
“原告就被告”、“轻囚就重 囚”、“少囚就多囚”、“后发 就先发”
军户之间由各驻军机构自行审理, 但人命案由当地驻军机构会同地方 官员审理。军户与民户之间的交叉 诉讼应由驻军机构和当地官府会同 审理。
诉讼制度
加重诬告罪的处罚力度 起诉时间的限制:“放告日” 半官方的调解制度
( 二 ) 推 行 各 种 “ 息 讼 ” 制 度
九卿会审 (圆审) 是由大理寺卿、左都御 史、通政使会同吏、户、 礼、兵、刑、工六部尚 书,对重大疑难案件进 行复审的制度。其适用 范围是重大死刑案件, 尤其是经过二度审判, 案犯仍执异词不肯服判 的案件。圆审的结果须 报请皇帝审核批准才能 执行。
朝审
是明代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的制度之一,明 英宗时成为定制。朝审由中央三法司会同有 关公、侯、伯等,在每年霜降之后对全国上 报的死刑案件重新审理。朝审不仅复核死刑, 且带有宽宥之意。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 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 符合律令的监侯听决。清代的秋审、朝审皆 渊源于此。
立法概况
《大明律》
《大明令》
法律形式
会典
《明大诰》
问刑条例
草创: 吴元年律
更定: 洪武 六年律 (正式制定)
修订: 洪武 二十二年律
颁行: 洪武 三十年律
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1. 简介明朝(1368年-1644年)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统治的朝代。
明朝法律制度经历了从前代的法律体系继承到后来的创新与改革的过程。
明朝法律制度的特点是体现了儒家思想,注重道德修养和社会秩序。
2. 法律体系的继承明朝建立后,延续了元朝的法律体系,并对其中不合理或不适合的部分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明朝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律、令、诏和敕等法律文件,以及刑法、民法、战争法等各个领域的具体法规。
明朝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律,律是对各种犯罪行为的规制。
明朝的律法主要有《大明律》、《各省通行律》和《刑律》等。
这些律法对各种犯罪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3. 刑法制度明朝的刑法制度主要包括刑律和律例两个方面。
刑律是对各种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处罚的总称,律例是对刑律的具体解释和补充。
明朝刑律涵盖了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两个层次。
严重犯罪包括谋反、杀人、盗窃等,对应的处罚主要有死刑、鞭刑、流放等。
轻微犯罪则包括打斗、侮辱等,对应的处罚主要有笞刑、罚款等。
刑罚的执行由吏部和刑部负责。
吏部主要负责监督和管理地方刑罚的执行,而刑部则负责制定刑律和律例,并监督各级法官的工作。
4. 民法制度明朝的民法制度主要包括婚姻法、家庭法和财产法等。
婚姻法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条件,以及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法规定了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以及家庭财产的继承和分配等。
财产法则规定了财产的产权和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明朝的民法制度借鉴了唐代的法律制度,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一些改革和完善。
明朝重视家庭纲常和家族道德传统,鼓励家庭成员团结互助,继承了中国古代传统的家族观念和尊重长辈的价值观。
5. 司法制度明朝的司法制度以官员为主要执行者,地方官员负责各地的司法事务,而中央政府设立刑部和大理寺等机构来管理全国的司法事务。
刑部是明朝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制定刑律和刑律,并监督各级法院的工作。
大理寺则是最高审判机构,负责审理重大刑事案件和上诉案件。
明朝的法律制度刑罚与司法改革

明朝的法律制度刑罚与司法改革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和刑罚体系在当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明朝,法律制度和刑罚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改革,在司法体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明代法律制度明代法律制度主要以律令为基础,律令是明朝的立法、司法和刑罚依据。
明代律令体系具有一定的统一和完备性,主要包括《大明律》、《大明鞫法式例》和《大明刑统》等。
《大明律》是明代刑法基本法典,分为刑则、刑名、刑罚等内容,其中规定了各种犯罪的罪名和刑罚。
《大明鞫法式例》是明代的司法程序规范,明确了审理案件的程序和规则。
《大明刑统》是刑法的细则,对于刑罚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方式进行了规定。
明朝的法律制度相对完善,律令起到了很好的法律约束和规范作用。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官的权力过大、法律执行不公等,这些问题成为了后来司法改革的重点。
二、明朝的刑罚体系明代的刑罚体系相对严格,刑罚主要分为三类:死刑、杖刑和流刑。
死刑是最严重的刑罚,包括斩首、车裂、腰斩等方式。
杖刑是常见的体罚方式,包括笞、杖责等,常用于轻罪的处罚。
流刑是将罪犯流放到边远地区,作为一种间接的刑罚。
明代刑罚的严厉程度使得法律的执行和司法的公正性备受质疑。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刑罚也可能过于苛刻,造成了一些不公和滥用的现象。
三、明代的司法改革明朝的司法改革主要包括对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对刑罚的改革。
在法律制度上,明代实行了严格的法官选拔和考核制度,以确保司法公正和专业性。
此外,还建立了科举制度,选拔出精通法律知识和具备司法能力的人才。
这些举措使得明代的司法体系更加科学和完善。
在刑罚改革方面,明朝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减轻和改革刑罚。
明朝加强了刑罚的限制和规范,明确了刑罚的执行标准和程序。
此外,还进行了实质性的改革,逐渐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减轻了对犯罪分子的处罚。
明朝的司法改革为后来封建社会的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对于中国的法制进程有着深远的影响。
同时,这也反映出了明朝重视司法公正和法律精神的追求。
明代的法律制度

明代的法律制度特点:高度专制主义1、立法思想明刑弼教注重礼法结合对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
坚持重典治世的同时,也对礼的教化作用给于高度重视。
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朱元璋《御制大明律序》)刑乱世用重典刑乱国用重典是明初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强化了法律的镇压作用,重典治世的主要内容是重典治吏。
法贵简当使人知晓,语言简明。
例:法条简要,《大明律》,语言通俗易懂,《明大诰》。
2、《大明律》基本法典,经30年几次修改而成。
朱元璋于在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颁行天下。
一改唐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的格局。
强化六部,取消宰相制度。
律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
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其体例和条文被清律所继承。
3、《明大诰》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
效力: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内容:采辑惩治臣民过犯的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令等。
内容80%以上针对官吏。
主要目的:法制宣传教育,树立善恶标准,趋吉避凶,预防减少犯罪,比大明律加重量刑。
4、榜文教民榜文,效力高于律典其内容是皇帝谕旨或经皇帝批准的官府告示、法令或案例,悬挂于各级官府和各地的申明亭中,主要出现于明太祖、成祖时期。
5、条例由典型判例发展而成为单行成例,例经过汇编后成为通行法律。
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合编为《大明律集解附例》,创律例合编先例,并影响清代。
6、《大明会典》明英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大明会典》孝宗弘治十五年(公元1587年)成书,但未及颁行武宗、世宗、神宗重加校刊增补,相继编有《正德会典》、《嘉靖续纂会典》、《万历会典》等《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7、刑法一、刑法原则1轻其轻罪,重其重罪(重其所重,轻其所轻)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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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法律制度
立法思想:
一、刑乱国用重典。
原因:1、吸取元朝“宽纵”亡国的历史教训;2、巩固封建皇权的需要;3、惩治贪官污吏、奸猾豪民的需要
二、礼法结合,明刑弼教: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设置了极具礼教特点的“申明亭”制度,指全国各地建立名为“申明亭”的基层司法组织,由本里百姓推举正直的里甲老人主持,亭内树立板榜,定期张榜公布本地有过错人的姓名及其过错的行为,并由老人主持轻微诉讼的调解,以此“申明教化”。
立法活动:
一、《大明律》的制定
明代律法意义:
1、律法经历了逐步完善、前后相继的制定过程。
2、明律的编制体例展示了立法者高超的立法技术。
(1)仿《元典章》,篇目以中央行政六部分类(2)仿《宋刑统》篇下分门的体例,便于寻检条文。
(3)条文简、凝练(4)图文并茂,极具实用性(5)律例并举,创一代形式法典编制体例之河
二、《大明令》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三、大诰和榜文:
朱元璋采辑官名犯罪的重要案例,编成《大诰》四编。
《大诰》由典型案例、重刑法令、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组成,《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大诰》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大诰》对比《大明律》的特点:
1、规定了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
2、设置了许多新的罪名和禁令
3、同一犯罪,量刑较重
4、“重典治吏”的色彩鲜明
为处理民间细微纷争以及减少诉讼,朱元璋命令颁布了《教民榜文》
四、条例编篡和修订:
1、第一阶段:明中期前的单行法规时期。
条例是司法机关根据案例拟定条文,由皇帝批准颁布,性质上接近于宋代的“敕”。
2、第二阶段:明中期后的条例汇编时期。
明神宗时期,刑部尚书舒华等重新辑修《问刑条例》将其附于《大明律》,称为《大明律集解附例》。
刑罚制度:
1、充军:原指军人犯徒、流罪发往环境恶劣之卫所充当军户、参加屯种的刑罚,并附加杖。
分为(1)“终身”,只及于犯罪者本人一生(2)“永远”则罚及子孙,犯罪者死亡后官府可至其家乡拘子孙一名来代替。
定罪量刑的主要变化:
一、轻其所轻:
对于初犯礼教伦理,典礼仪式以及户婚田土方面的轻微犯罪,明律较唐律都进一步减轻二、重其所重:
对反逆、盗窃、贪赃等重罪,明律的量刑进一步加重。
原因及背景:
明律“轻其所轻”反映了社会历史的演进与风俗民情的移化,传统伦理道德的约束力有所松弛,民刑不分的封建法典已经在定罪量刑方面出现了民刑分离的趋势。
“重其所重”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皇权专制的加强,以及在理学的影响下出现的重刑主义倾向。
物权制度:先占原则。
司法制度:
明太祖朱元璋撤御史台,改为督察院。
知识串联:大理寺:审判(唐)——无(元)——复核(明清)——大理院审判(晚清)刑部:复核(唐)——审判(元)——审判(明清)——法部司法行政(晚清)
御史台:监察(唐)——都察院监察(明清)——都御史(晚清)
诉讼制度:
一、诉讼管辖制度:
1、原告就被告:原告、被告在不同州县,原告向被告所在地衙门投递诉状
2、轻囚依重囚:数名被告居住在不同州县,由重罪主犯所在地衙门审理
3、不同州县抓捕同一案罪犯人数最多的州县衙门审理
4、后发就先发:不同州县抓捕同一案罪犯人数相等不适用第三条原则,由先开始诉讼程序的州县衙门审理。
二、诉讼权利限制:
1、“干名犯义”:子孙、卑幼、奴婢、雇工人违律告诉的行为。
(三谋及窝藏奸细除外)
2、年龄性别:80以上、10以下、重病人、妇女只能告谋反、谋叛、子孙不孝、本人人身或财产直接被侵害之罪。
3、现禁囚犯之限制
4、官吏民事诉讼之限制
三、“诬告加等反坐”是明朝诉讼制度的一大特色。
审判制度:
会官审录制度:简称“会审”,指封建社会中若干个中央机构的高级官员会同审理重罪囚犯或官吏犯罪案件的制度。
明代会审制度特点:1、制度化;2、规模大
一、朝审(清朝:朝审、秋审):
每年秋后复审在押死囚的固定制度,须奏请皇帝定夺。
二、大审(清无)
每隔五年审理监押囚犯以及诉冤者
三、热审(清有)
每年暑热前清理在押未决犯及减等发落现监囚犯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