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明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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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ppt.Convertor(1)明五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产物。

从1368年朱元璋在南京即皇帝位,建立大明,到1644年李自成农民军攻入北京,末代皇帝朱由检也就是崇祯在煤山自缢,前后历经十六个皇帝共276年的统治时期。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明代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一、立法思想(一)“明刑弼教”的立法指导原则“明刑弼教”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中“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

宋代以后,在处理德、刑关系上始有突破。

朱熹强调刑与教的实施可“或先或后”,“或缓或急”。

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

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

(二)“重典治国”的司法指导思想“治乱世用重典”朱元璋的“刑用重典”不同于秦代的“专任法治”,而是“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从而与“明刑弼教”原则相统一。

1、吸取元代“宽纵”亡国的教训2、以“重典”为消灭异己的手段3、重典是惩治贪官污吏、奸猾豪民的需要二、明初的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一)《大明律》的制定吴元年(公元1367年),即夺取全国政权的前一年,朱元璋即着手立法活动,在平定武昌以后,由右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本着“法贵当简,使人知晓”的原则。

制定了律二百八十五条,令一百四十五条。

这是明朝立法的开端,开创了中国古代刑事法典编制体例的一大变化。

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朱元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明律,次年二月完成,颁行天下。

篇目一准于唐律,共十二篇六百六十条,内容较唐律繁,并且将名例律置于篇末。

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重修大明律,又将名例律冠于篇首。

下带六篇,并正式以《大明律》为名颁行天下。

至此,明律已正式修订整齐。

至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大明律》经多次修订,历三十年,最后编撰完成,颁行全国。

《大明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

在体例上,为适应强化六部,集中皇权的政治需要,按六部官制分门,置“名例”于律者,合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使自《法经》沿袭已久的法建法典结构体系为之一变。

明代法律制度

明代法律制度

4、加强思想文化专制:文字狱
时间上分为:终身、永远。
枷号
枷号刑是让犯人戴枷受辱的一种做法。 枷号刑有一个月,两月,三月,六月,永远
五种
廷杖
• 明朝还将重典治吏的法外酷刑廷杖作为常制固 定下来。所谓廷杖,即在皇帝的决定与监督之 下,在殿廷之上对违抗圣命的大臣直接执行杖 刑。由司礼监监制,锦衣卫施杖。
凌迟
• 明律将中国古代最残酷的刑罚凌迟刑作为正式 的死刑执行方式,使之合法化,并对清朝的法 律也产生了影响。
2、严法整饬吏治与重典惩治贪人罪,举用有
过官吏罪,擅离职役罪,照刷文卷失错罪等。
创设奸党罪,严禁臣下结党
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奸党”罪,用以惩办官 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大明律·吏律》 规定: “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 邀人心者,亦斩; 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 子为奴财产入官; 若刑部及大小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主司 指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
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 之罪
2、明大诰
朱 元 璋 在 洪 武 十 八 年 ( 公 元 1385 年 ) 至 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 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 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 共236条,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大诰》在内容上,采辑洪武年间惩治臣民 过犯的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令等。
大逆者处以斩刑,连坐处绞只限父与子(十六 岁以上),其它都可以没官为奴。而明律对犯 谋反大逆者,凌迟处死,连坐处斩扩大到祖父 、父、子、孙及伯叔父等。
轻其轻罪
《唐明律合编》:“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 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在“重其

(完整word版)中国文化概论尔雅课

(完整word版)中国文化概论尔雅课

中国文化概论尔雅课1老子政治的核心思想是()。

1。

0分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2秦汉至北齐主管司法的最高官吏是()。

1.0分正确答案: D 我的答案:D3敬道日出,便程东作。

东作的含义是()。

1。

0分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4根据《吕氏春秋·仲夏·古乐篇》记载,被称为黄钟之宫,律吕之本的黄钟调创作于()。

1。

0分正确答案:A 我的答案:A5五帝时期崇拜上天的观念到殷商时期被()取代了.1。

0分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6中国历史上最发达的法律体系是()。

1。

0分正确答案: C 我的答案:C7按《周礼·春官·大宗伯》,礼分为五种,分别是()。

1.0分正确答案: D 我的答案:D8中国古代小农阶层的特点不包括()。

1.0分正确答案: D 我的答案:D9精神上的文化建构和族群凝聚靠什么实现?()1.0分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10大蒐礼考验的军事才略不包括()。

1.0分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11中国古代察举制选拔的重点是()。

1.0分正确答案: D 我的答案:D12黄老政治思想的格局是()。

1.0分正确答案: C 我的答案:C13关于人性的善恶之辨,从中国古代思想发展史的角度看,基本上遵循的是()。

1.0分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14下列关于战争的说法,错误的是().1.0分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15民众开始谋求政治权力的前提是()。

1.0分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16下列关于绥靖政策的说法,错误的是(). 1。

0分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17根据《尧典》记载,古人用()测定时节。

() 1。

0分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18教化论的根源是()。

0。

0分正确答案:A 我的答案:C19秦代,有叛民无叛吏;汉代,();唐代,有叛将无叛州。

1。

0分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20下列符合儒家忠恕之道的是()。

1.0分正确答案: D 我的答案:D21先秦时期有三朝划分,分别为内朝、中朝、外朝,外朝主要职责是()。

明代的法律制度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过程一、立法思想:(一)“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的原则“重典治国”思想的消极影响:○1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吏治腐败问题,还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了统治阶级内部的混乱,影响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2把中国封建社会刑罚由轻(唐代)入重(宋代)推向极致,真正形成封建社会落后的苛刑峻罚形态;(二)“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的礼法结合原则:第二节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和特点:一、刑事法规的发展与特点:(一)“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1.“轻其轻罪”:明代相较于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2.“重其重罪”:、、、,对于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犯罪,处刑都普遍加重;3.原因:○1在理学发展的背景下,对于有关于伦常礼教的犯罪的处罚减轻,能够集中刑法的打击目标,更好地发挥刑罚的工具性作用,缓和社会的反抗情绪;○2而在封建社会后期,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眼中动摇、冲击着封建转世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二)严法整饬吏治与重典惩治贪官:1.严惩管理失职、渎职的行为;2.创设“奸党”罪,严禁臣下朋党;3.重典惩治贪官污吏:申明亭:揭诸司犯法者,以示戒;皮场庙:悬“剥皮实草之袋”;(三)刑罚残酷:1.充军;2.枷号:明初创立枷号刑,是指强制罪犯戴枷于监狱外或官府衙门前示众。

以示羞辱;3.廷杖:是指在皇帝决定和监督下,在殿廷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四)加强文化思想专制的“文字狱”:明代推行文字狱的实质是:封建统治者为了巩固政权,除了以严刑峻法重惩各种犯罪外,还力图施用高压手段,加强思想文化专制,禁锢人民的思想;二、民商事法规的发展与特点:(二)强化对传统商业的法律调控:1.茶法;2.盐法;3.商税法:1)关税;2)市税;3)舶税;(三)民事立法的发展:1.关于土地所有权:明代土地所有权行使基本分为三种形式:国家土地所有制、私人土地所有制和宗族土地所有制;废除了“占田过限”的规定;2.关于租佃关系;3.关于婚姻、继承关系:爵位继承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第三节明代司法制度及其特点一、司法机关设置的发展变化:(一)中央司法机关设置的发展变化:1.刑部:地位提高为中央主审机关。

(完整word版)中国法制史简答题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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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简答题1.简述中国法制文明起源的主要特征。

1.“礼”源于祭祀;2.“刑”起于兵;3.礼刑结合;4.家族本位2.简述商朝的罪名与刑罚。

1.罪名: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舍弃啬事、不有功于民等;2.刑罚种类:死刑、肉刑、徒刑、流刑四种。

其中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

3.简述奴隶制“五刑”。

1.“五刑”是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

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法制度。

2.墨刑: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刻刺并涂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割去受刑人的鼻子4.简述春秋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1事断于法,强调法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主张将法公之于众,作为规范臣民言行的标准;2重刑轻罪,即对轻罪亦适用重刑处罚;3刑无等级,即在法律适用上,反对宗法制时代的“礼有差等”,而主张“刑无等级”4法布于众,即向全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让全体臣民清楚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5.简述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7分)1.成文法宣布了“行不可知,则为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毁了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是法律内容走向公开化,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新纪元,成为历史进入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3分)2.成文法事件,也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

(1分)成文法事件动摇了旧制度的政治基础,剥夺了旧贵族的世袭特权,动摇了宗法等级制的社会基础,确立起法家代表人物所倡导的“法治”原则。

(2分)3.成文法的公布,也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和进步(1分)6.简述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

1.确定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2.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处刑重,过失处刑轻;3.区分有无犯罪意识,以有无明确的犯罪意识作为认定是否犯罪的依据之一;4.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刑;5.集团犯罪、累犯加重。

集团犯罪一直是秦朝刑法惩处的重点,五人以上为集团犯罪,对集团犯罪的惩罚大大重于单个人犯罪;6.自首减刑,消除犯罪后果减刑;7.诬告反坐,对于诬告者,处以诬告他人所犯的罪的刑罚;8.连做。

明代的法律制度[整理]

明代的法律制度[整理]

明代的法律制度特点:高度专制主义1、立法思想明刑弼教注重礼法结合对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

坚持重典治世的同时,也对礼的教化作用给于高度重视。

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朱元璋《御制大明律序》)刑乱世用重典刑乱国用重典是明初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强化了法律的镇压作用,重典治世的主要内容是重典治吏。

法贵简当使人知晓,语言简明。

例:法条简要,《大明律》,语言通俗易懂,《明大诰》。

2、《大明律》基本法典,经30年几次修改而成。

朱元璋于在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颁行天下。

一改唐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的格局。

强化六部,取消宰相制度。

律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

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其体例和条文被清律所继承。

3、《明大诰》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

效力: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内容:采辑惩治臣民过犯的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令等。

内容80%以上针对官吏。

主要目的:法制宣传教育,树立善恶标准,趋吉避凶,预防减少犯罪,比大明律加重量刑。

4、榜文教民榜文,效力高于律典其内容是皇帝谕旨或经皇帝批准的官府告示、法令或案例,悬挂于各级官府和各地的申明亭中,主要出现于明太祖、成祖时期。

5、条例由典型判例发展而成为单行成例,例经过汇编后成为通行法律。

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合编为《大明律集解附例》,创律例合编先例,并影响清代。

6、《大明会典》明英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大明会典》孝宗弘治十五年(公元1587年)成书,但未及颁行武宗、世宗、神宗重加校刊增补,相继编有《正德会典》、《嘉靖续纂会典》、《万历会典》等《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7、刑法一、刑法原则1轻其轻罪,重其重罪(重其所重,轻其所轻)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2023届高考历史一轮复习: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word版含解析)

2023届高考历史一轮复习: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word版含解析)

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达标测试一、选择题:本题共16小题,每小题3分,共48分。

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商朝王位继承先由兄终弟及,后向嫡长子继承制转变。

周人最初是立子以贤,如文王以武王发为储君;在克商以后向立嫡以长转变,如成王的继位与即政。

这些转变有助于( )A.政治统治稳定有序B.王位世袭制的形成C.维护君主专制制度D.儒学的齐家平天下2.《史记·周本纪》载:“武王追思先圣王,乃褒封神农之后于焦,黄帝之后于祝,帝尧之后于蓟,帝舜之后于陈,大禹之后于杞。

”据此可知,西周分封( )A.优先考虑血缘宗亲关系B.褒奖创建西周的功臣C.尊崇远古文明的开拓者D.安抚夏商王室的后裔3.西周有严格的姓氏制度,姓在于“明血缘”、“别婚姻”,实行“同姓不婚”制度;氏在于“标身份”、“别贵贱”,秦统一后,姓氏不再作为贵族身份的标志,一般平民也有自己的姓氏,且姓与氏之间区别逐步消失,合而为一,这一变化表明( )A.姓氏制度影响力消失B.贵族与平民社会地位趋向平等C.姓氏制度逐渐地瓦解D.国家统一影响传统的婚姻观念4.《礼记》中有“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的规定。

然而据《左传》记载,春秋时期鲁国正卿季平子“祷于炀宫”,向鲁炀公祈祷,并立炀公庙。

由此可见春秋时期( )A.封建等级秩序色彩浓厚B.宗法礼乐制度遭到破坏C.君主专制遭到极大削弱D.传统祭祀礼仪无人遵守5.秦朝建立初期,秦始皇开展了“议帝号”、颂“秦德”、推行秦之“法式”、提倡“忠”之政治伦理等“合法性叙事”的活动。

这些活动( )A.使中央对地方控制加强B.践行了儒家伦理道德思想C.消除了六国对社会影响D.意在强化对秦政权的认同6.秦时丞相与御史大夫本来是丞相府的正副长官,“事同一体”,不可相监。

但为了使御史大夫能有效监督丞相,规定丞相位缺,御史大夫可升迁其位。

这一规定( )A.为监察的权威性提供保障B.说明御史府尚未独立C.利于御史官行使监察权力D.完成监察官员专职化7.秦统一后,在讨论地方制度的御前会议上,主张分封制且有大批臣僚附和的丞相王绾却未能敌过独持异议的廷尉李斯,最终确立了郡县制。

(讲义)第1单元第4课 明清君主专制的加强Word版含解析

(讲义)第1单元第4课 明清君主专制的加强Word版含解析

第4课明清君主专制的加强课程标准素养解读了解明朝内阁、清朝军机处设置等史实,认识君主专制制度的加强对中国社会发展的影响。

1.从时空观念角度了解明太祖废除丞相制度、明成祖设立内阁的原因,以及清朝设置军机处的背景。

2.运用史料实证和历史解释理解废除丞相制度的影响和军机处的特点。

3.从唯物史观角度综合分析明清时期君主专制空前强化的影响。

知识点一宰相制度的废除1.背景(1)明初在中央设立中书省,由左右丞相统辖六部,管理全国行政事务。

(2)明太祖认为丞相权势过重,妨碍皇权的高度集中。

2.措施(1)1380年,明太祖朱元璋以谋反罪诛杀胡惟庸。

(2)裁撤中书省和丞相,以六部分理全国政务,直接对皇帝负责。

(3)下令以后不许再立丞相。

3.影响(1)秦以来一直实行的宰相制度宣告废除。

(2)皇帝集皇权和相权于一身,君主专制进一步加强。

知识点二内阁的出现1.原因:废除丞相后,全国政务繁多,皇帝力不从心。

2.过程(1)奠基:明太祖设置殿阁大学士作为侍从顾问,帮助他处理政务。

(2)确立:明成祖时选拔翰林院官员,入值文渊阁,开始参与机密事务的决策,“内阁”由此出现。

(3)发展:明宣宗时,大学士有了替皇帝起草批答大臣奏章的票拟权。

(4)全盛:张居正任首辅时,大权尽归内阁,六部几乎变成内阁的下属机构。

3.地位:内阁不是法定的中央一级的行政机构或决策机构,只是为皇帝提供顾问的内侍机构。

明朝内阁政治地位的演变知识点三军机处的设立1.背景(1)清初承明制,设内阁,置六部,负责奏章票拟。

(2)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凌驾于内阁、六部之上。

(3)康熙为扩大皇权,在宫内设南书房,形成内阁、议政王大臣会议和南书房三足鼎立,集权于皇帝。

2.目的:为办理西北军务,雍正帝时设立。

3.特点:机构简单;军机大臣品级不高,都由钦定。

4.职能(1)军机大臣每日接受皇帝召见,跪受笔录,军国大事均由皇帝一人裁决。

(2)军机大臣按皇帝的意旨拟写成文,经皇帝审批后,传达给中央各部和地方官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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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法律制度》本章重要知识点
1.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
(一)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
第一,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

第二,“刑罚世轻世重”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

第三,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迫使朱元璋以“重典治国”。

明王朝建立初期,由于年年战争的破坏,社会经济凋敝,农民反抗封建统治的活动此起彼伏,统治阶级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斗争。

(二)重视预防犯罪和法制宣传
(三)强调“法贵简当,诗人易晓”,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与行动。

在这些立法思想的指导下,明朝的法律制度在唐宋基础上有了新的创新和发展,成为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

2.立法概况及《大明律》的立法成就
(1)立法概况:《大明律》、《明大诰》、《问刑条例》、《明会典》等的制定和编纂。

(2)立法成就:
首先,《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的新体例,具有分类贴切、内容集中、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的特点。

其次,在内容上,《大明律》充分吸取了民初三十年及以前朝代的统治经验,是一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封建法典。

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表现。

(1)“轻其轻罪”是指明律相对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

(2)“重其重罪”明律对危害封建国家行为的犯罪处刑普遍比唐律加重。

一、重其所重
(1)加大打击谋反大逆
凡谋反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2)加重打击反逆盗贼
明律的惩罚重在:
①对犯罪人本人及亲属处刑更重。

②株连范围广。

③明律的处罚不分情节。

④还扩大了“十恶”重罪的范围。

二、轻其所轻
(一)事关礼教之罪减轻
(1)告祖父母、父母者。

(2)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

(二)轻其所轻并非绝对
(1).关于强奸罪:唐律规定徒二年或二年半;明律规定:已成者绞监侯,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2).关于亲属间强奸罪之罪:强奸同宗无服亲属或同宗无服亲属之妻,唐律仅视为一般强奸罪,徒二年或二年半;明律则加重至斩监侯。

强奸缌麻以上及缌麻以上亲之妻,唐律规定流二千里(折伤者绞),明律规定为斩监侯。

4.明朝刑罚的变化
答:明代除继续适用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刑以外,又设置充军刑、枷号刑,实行廷杖制度。

(1.)充军刑
增设充军刑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充实边防,并设有里程规定,后逐渐规定不等的里程。

至明末分为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五种,又叫“五军”,最远四千里,最近一千里。

充军期限分为“终身”(即本人死之为止)和永远(即犯罪者本人死亡,子孙亲属须继续充军,直到丁尽户绝为止)。

可见充军刑远比流刑重得多。

明代为了规范充军刑,专定法条和几次颁行《充军条例》。

(2.)枷号
明代的枷号有断趾枷令,常枷号令、枷项游历之分。

刑期为一月、二月、三月、六月、永远五种。

枷号重量按规定应该是二三十斤,但明代皇帝和宦官为了滥施淫威,常把枷号作为羞辱大臣的惩罚,用重达百斤的大枷枷刑犯人,往往几天内便置犯人于死地。

(3).廷杖
所谓廷杖,就是在午门前对大臣施用杖刑,以暴力强迫臣下完全顺从皇帝意志的制度。

它是明朝皇帝处罚大臣的一种特殊刑罚。

明律中并无廷杖的规定,但从朱元璋开始,经常于殿廷之上,由太监监督刑,锦衣卫施杖,对冒犯皇帝的大臣施以笞杖。

廷杖可以施加于任何一个大臣,从而表现了前所未有的专制皇帝的淫威。

如此以极其残忍的刑责羞辱朝臣的做法,在中国历史上前所未闻。

5.严法治吏的措施
答:一、创设“奸党”罪,严禁臣下结党
朱元璋鉴于历史结党造成皇权削弱,内部矛盾,导致国之民乱的教训,在中国法制史上,首立“奸党”罪。

明律还严禁宦官与后妃、外戚干预朝政,严禁内外官交结。

二、重典惩治官吏渎职和贪赃犯罪
为了强化吏治,明通过一系列行政法规明确官吏的职责权限,对于不能尽职尽责的官吏则给与行政处罚、刑罚制裁。

明代重惩贪官治吏的法律规定,集中表现在《大明律》和《明大浩》中。

《大明律》中设置有“贡举非其人”、“举用有过官吏”、“擅离职役”、“官员赴任过限”、“无故不超参公座”、“擅勾属官”、“事应奏不奏”、“官文书稽程”等罪名。

严厉惩治贪赃枉法的官吏,是明朝立法的重点。

朱元璋诏令:“犯赃者无贷”;所有枉法赃者,不分南北,一律发往北方边卫充军;通贿之人也同样受到徒家于边的惩罚。

《大明律》沿用唐律原有的“六赃”罪名——监守盗、常人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窃盗与坐赃,于律首置“六赃图”,依照“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的原则,将各种赃罪的具体量刑详细的加以罗列。

另外,《大明律·刑律》还专设官吏“受赃”专章,用刑也严,下列各种赃
罪十一条及其具体刑罚。

此外,在其他篇目中也有处罚赃罪的条文。

和唐律比较,整个明律条文数量减少了四十条,但赃罪的条文却比唐律大大增加。

明律对赃罪的量刑也明显重于唐宋。

明律对负有监察职责的御使等“风宪官”犯赃,更是加重惩罚:“凡风宪官受财及于所按治去处求索借贷人财物,若买卖多取价利及首馈送之类,各加其余官吏罪二等。


朱元璋在世时,曾亲手制定了以惩治官吏赃罪为主要内容的刑事特别法规——《明大诰》,以大量的严刑峻法打击贪官污吏。

6.明朝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设置的发展变化
明代中央司法机关为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1).刑部
明代刑部的组织机构扩大,地位提高,成为中央主审机关。

设尚书和左、右侍郎为正副长官,其下设司务厅和十三清吏司,具体掌管中央与各省审判,审核地方徒刑以上重案。

同时,代表皇帝去各地录囚,审理大狱。

(2).大理寺
大理寺是复核机关,一般不掌管审判,主要负责案件的复核。

凡刑部、都察院审判的案件,都必须将案卷和人犯移送大理寺复核。

如大理寺认为审判得当,则允许具奏行刑,如认为不妥,可驳回刑部重审。

(3).都察院
都察院,即原来的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称为风宪衙门,有权监督刑部与大理寺的审判与复核。

洪武十七年为了加强司法镇压,还成立了三法司的联合审判组织。

三法司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机关组成。

刑部为中央主审机关,“受天下刑名”。

设尚书和左右侍郎为正副长官。

下设司务厅和十三清吏司,具体掌管京师与各省案件审判。

即审理京师地区徒刑以上(一审)案件,审地方流刑以上案件,又代表皇帝到各地录囚,审理大狱。

凡遇有大狱重囚,均由三法司审理,叫做“三司会审”。

会审后作出的判决,必须经皇帝批大理寺为慎刑机关,掌驳正、审谳(复查)、平凡,一般不掌审判。

设大理卿一人为长官;设左右二寺分掌京师及各省案件的复核和平反工作。

对于刑部和都察院审理的案件加以“驳正”,然后告成于天子而听之。

都察院:风宪衙门,职掌纠察。

具体负责监察弹劾百官,并参与或监督重大案件及怀疑有冤情的案件的审理。

设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音签)都御史及百余监察御史。

7.明朝的会审制度
答:三司会审:三司会审是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发展形成的,凡遇到
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院在都御史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
最后由皇帝裁决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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