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明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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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一、本章知识点(一)明代立法概况1.立法思想:(1)“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的立法指导原则。

从“德主刑辅”到“明刑弼教”,这看来小小的变通之义,却意味着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并对明清两代法律实施的方法、发展方向和发挥的社会作用产生了深刻影响;明代立法之初,便以“刑乱国用重典”作为指导思想。

(2)“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的礼法结合原则。

2.主要立法:(1)《大明律》。

《大明律》共30卷,460条。

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这一变化,是与明代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

(2)明《大诰》。

明《大诰》的主要内容为惩治臣民各种犯罪的典型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词诫令,是明代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和案例,充分体现了“重典治世”的思想。

(3)编例与《问刑条例》。

至万历年间,始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解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先例,并影响了清代。

(4)《明会典》。

《明会典》是一部在《唐六典》基础上制定的更加完善的封建行政法典。

对封建社会最后一部行政法典《清会典》的制定具有重大影响。

(二)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1.明代刑事立法:(1)“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

清人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说:“贼盗及有关币帑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为重。

”“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

”(2)严法整饬吏治与重典惩治贪官,表现在:首先,严惩官吏失职、渎职的行为;其次,创设“奸党”罪,严禁臣下朋党;最后,重典惩治贪官污吏。

(3)刑罚制度的变化及残酷:明代除继续适用封建制五刑外,增设了充军刑、枷号刑,并将廷杖制度化。

(4)加强文化思想专制的“文字狱”。

2 . 明代强化对传统商业的法律调控:(1)颁行茶法、盐法等单行特别法,确保政府的财政收入。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公元1368年——公元1644年)第一节明代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学习重点:1、明代的立法思想;2、明代的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

一、立法思想(一)“明刑弼教”的思想“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尚书·大禹谟》)五教:指五品之教,即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而其深切叮咛之意,未尝不在乎此也。

”(朱熹:《朱文公文集》)(二)“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1、元朝灭亡的教训2、“刑罚世轻世重”的传统法律思想影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二、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一)《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明朝最主要的法典,洪武年间更定颁行。

1、其篇目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2、《大明律》增加、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

(二)《御制大诰》大诰之名源于儒家经典《尚书·大诰》,本为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明大诰》的问世,是明初推行重典政策的产物,是明太祖朱元璋亲自指导编纂的一部严刑惩治吏民的特别刑法,《大诰》中颁布的重刑法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大诰”有以下几个特点:1、列举种种以酷刑惩治吏民的案例,公开肯定律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

2、同一犯罪,“大诰”较明律大大加重,3、强调重典治吏。

“大诰”的打击矛头总的说来是针对全体吏民,但侧重点是惩治贪官污吏,其条目80%以上是属于治吏的。

(三)“例”的编撰判例或事例。

明朝有多部条例,如:1、《〈钦定律诰〉条例》2、《问刑条例》、3、《真犯杂犯死罪条例》4、《充军条例》条例是明律之外最重要的单位法规,一般常简称“例”。

为补充律的不足,防止“法外遗奸”,明朝继续采用宋、元以来以例断案的传统,并将例附于律文之后。

明太祖时已有例,不过不是法律之主要形式。

但历朝积累,例的数量与日俱增,逐渐演变为通行的条例。

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二、诉讼审判制度 诉讼审判制度;会官审录制度。
三、“厂卫”干预司法 锦衣卫;东厂;西厂;内行厂。第四节 明 朝司法制度的变化
二、立法活动 《大明律》;明《大诰》;《问刑条例》; 《大明会典》。
第三节 明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体制的变革与行政立法 行政管理体制;职官管理制度;行政监察制度。
二、民事法律内容 所有权。土地所有权;财产所有权。 债。借贷契约;租佃契约;典卖制度。 婚姻、家庭、基础制度。
三、经济法律内容 土地立法;工商禁榷法规;财政金融法规。
法律的形式与内容简约。 将法律作为强化君主专制的工具。 注意发挥法律对于经济的调整作用。 诉讼与审判进一步程序化、制度化。 明朝法制其影响虽不如唐律深远,但它是清
朝制定法律的范本,对同一时期日本、朝鲜 法律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第二节 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一、“重典治国”法制思想的确立 肃正“纲纪”,“重典治国”;“明礼导 民”,“明刑弼教”;“法贵简当”, “明白易知”。
第九章 明朝法律制度
主要理解掌握: 一、《大明律》篇章体例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大明律》、《大诰》、《问刑条例》等法律形式的关系; 三、明朝刑事立法原则及刑罚制度的变化; 四、明朝“重典治国”、“重典治吏”的主要表现;五、明朝司法体 制的重要变化。
第一节 概述
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 的明朝法律,在内容上具有自己的特点:
四、刑事法律规范 刑罚制度的变化。“重其重罪,轻其轻罪”;凌迟;充军;枷号。 重典整饬吏治。严禁“奸党”交结;严治官吏“赃罪”;严惩失职渎 职;严设“廷杖”酷刑。 加强思想文化专制。“文字狱”。
第四节 明朝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司法机关变化 三法司的变化;地方法体制;军户案件 的管辖;申明亭制度。

第九章_明朝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_明朝的法律制度

热审
是暑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减免刑罚的审 判制度。每年农历小满后十余日,由刑 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囚犯, 轻罪审决后执行,未能审决的,令出狱 听候。明宪宗时,又规定了重情疑可矜 者,免死,轻罪分别减等处刑,枷号暂 去枷释放。
“监侯”之制:除斩、绞立决之外,其他死
刑案犯暂行监禁,在监狱中等候复审处理。 非刑罚,一定程度上反映死罪慎刑的原则。
“原告就被告”、“轻囚就重 囚”、“少囚就多囚”、“后发 就先发”
军户之间由各驻军机构自行审理, 但人命案由当地驻军机构会同地方 官员审理。军户与民户之间的交叉 诉讼应由驻军机构和当地官府会同 审理。
诉讼制度
加重诬告罪的处罚力度 起诉时间的限制:“放告日” 半官方的调解制度
( 二 ) 推 行 各 种 “ 息 讼 ” 制 度
九卿会审 (圆审) 是由大理寺卿、左都御 史、通政使会同吏、户、 礼、兵、刑、工六部尚 书,对重大疑难案件进 行复审的制度。其适用 范围是重大死刑案件, 尤其是经过二度审判, 案犯仍执异词不肯服判 的案件。圆审的结果须 报请皇帝审核批准才能 执行。
朝审
是明代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的制度之一,明 英宗时成为定制。朝审由中央三法司会同有 关公、侯、伯等,在每年霜降之后对全国上 报的死刑案件重新审理。朝审不仅复核死刑, 且带有宽宥之意。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 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 符合律令的监侯听决。清代的秋审、朝审皆 渊源于此。

立法概况
《大明律》
《大明令》
法律形式
会典
《明大诰》
问刑条例
草创: 吴元年律
更定: 洪武 六年律 (正式制定)
修订: 洪武 二十二年律
颁行: 洪武 三十年律

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1. 简介明朝(1368年-1644年)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统治的朝代。

明朝法律制度经历了从前代的法律体系继承到后来的创新与改革的过程。

明朝法律制度的特点是体现了儒家思想,注重道德修养和社会秩序。

2. 法律体系的继承明朝建立后,延续了元朝的法律体系,并对其中不合理或不适合的部分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明朝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律、令、诏和敕等法律文件,以及刑法、民法、战争法等各个领域的具体法规。

明朝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律,律是对各种犯罪行为的规制。

明朝的律法主要有《大明律》、《各省通行律》和《刑律》等。

这些律法对各种犯罪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3. 刑法制度明朝的刑法制度主要包括刑律和律例两个方面。

刑律是对各种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处罚的总称,律例是对刑律的具体解释和补充。

明朝刑律涵盖了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两个层次。

严重犯罪包括谋反、杀人、盗窃等,对应的处罚主要有死刑、鞭刑、流放等。

轻微犯罪则包括打斗、侮辱等,对应的处罚主要有笞刑、罚款等。

刑罚的执行由吏部和刑部负责。

吏部主要负责监督和管理地方刑罚的执行,而刑部则负责制定刑律和律例,并监督各级法官的工作。

4. 民法制度明朝的民法制度主要包括婚姻法、家庭法和财产法等。

婚姻法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条件,以及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法规定了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以及家庭财产的继承和分配等。

财产法则规定了财产的产权和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明朝的民法制度借鉴了唐代的法律制度,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一些改革和完善。

明朝重视家庭纲常和家族道德传统,鼓励家庭成员团结互助,继承了中国古代传统的家族观念和尊重长辈的价值观。

5. 司法制度明朝的司法制度以官员为主要执行者,地方官员负责各地的司法事务,而中央政府设立刑部和大理寺等机构来管理全国的司法事务。

刑部是明朝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制定刑律和刑律,并监督各级法院的工作。

大理寺则是最高审判机构,负责审理重大刑事案件和上诉案件。

第九章明朝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朝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朝的法律制度(1368——1644)教学时数:2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明朝的主要立法活动和法律形式、明朝定罪量刑主要原则的发展变化、明朝的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掌握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体例的变化、明律关于犯罪与刑罚规定的主要特点、明朝的司法制度。

教学重点: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体例的变化、明律关于犯罪与刑罚规定的主要特点、明朝的司法制度教学难点: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体例的变化、明律关于犯罪与刑罚规定的主要特点、明朝的司法制度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1、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共10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张晋藩著:《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3、武树臣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怀效锋著:《明清法制初探》,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5、[日]滋贺秀山著,林剑鸣译:《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一、明初的立法思想(一)刑乱国用重典刑乱国用重典是明初最主要的法制指导思想。

明初之所以要确立“刑乱国用重典”的立法指导思想,有深刻的历史背景:1、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迫使朱元璋以“重典治国”。

明朝建立初期,由于连年战争的破坏,社会经济凋敝,农民反抗封建统治的活动此起彼伏,统治阶级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斗争。

朱元璋因此视之为“乱世”,所以他极力主张“立国之初,当先正纲纪”,用重典惩治“奸顽”,使大权归于朝廷,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极端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

2、总结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的结果。

元朝纲纪废驰,官吏放纵,激化了阶级矛盾,导致农民起义不断,摧毁了元朝的统治基础,冲破了一切固有的封建秩序。

这从反面坚定了明太祖严格纲纪、惩治奸顽的决心。

3、“刑罚世轻世重”从西周时期起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

这一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

朱元璋的“刑乱国用重典”,包括治吏与治民两个方面。

而首先是“治吏”,这种思想与朱元璋的经历有一定关系。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神宗万历十三年(公元1585年),刑部尚书 舒化等编辑嘉靖三十四年(公元1555年)以 后诏令及《捕盗条格》等中与刑名相关部分, 共计382条,分类附于律文之后,作为明律 正文的附注。至此,明代以律为主,以条例 为附注补充的律例合编体制确定下来。采用 律例合编体例编纂的《大明律集解附例》最 终改变了唐宋以来法典编纂的惯例,并且对 后来建立的清王朝带来直接的影响。
二、立法概况
1、《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命大臣参照唐 律并总结明朝建立后三十年间立法和司法的 经验而制定的。其制定过程分四个阶段:草 创于吴元年(公元1367年);更定于洪武六 年(公元1373年);整齐于洪武二十二年 (公元1389年);至洪武三十年(公元1389 年)定型。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 第二节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 第三节 明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 本章重点
明初的立法思想;《大明律》的制定过程; 《明大诰》与《明会典》的结构特点;明代 刑罚制度的变化;“厂卫”和“会审”制度
• 本章难点 明朝加强皇权专制的表现
部分共二卷,
条例,简称例,指单行法规。在明代,律、例并 行。明朝初年,统治者对律、例的解释是: “律者万世之常法,例者一时之旨意。”即律 是永久的普遍适用的法典,例则是适用一时的 “权宜之法”。
《真犯、杂犯死罪条例》是关于死罪严重程度、 量刑轻重、处刑期限的规范。真犯指情节、性 质严重的死罪,常赦不原,减一等仍为流刑, 且执行不待时;杂犯指某些性质、情节不太严 重的死罪,判决后不马上执行,等秋审、朝审 时再行处理,并可比五年徒论赎。
后来又经世宗、神宗等朝重修,至明神宗万 历十五年(公元1587年)纂成《万历重修会 典》,共二百二十八卷。《明会典》汇集了 明朝一些重要典章法令,如《皇明祖训》、 《大诰》、《大明令》、《洪武礼制》、 《诸司执掌》等,所以是研究明朝法令制度 的重要资料。它以六部官制为纲,规定了文 武衙门的组成、权限和活动原则。其中文职 衙门部分二百二十六卷,首卷为宗人府,其 下依次是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及都 察院、六科与各寺、府、监、司。武职衙门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大诰》的效力在律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的
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处罚。 第二,《大诰》中规定了《大明律》中所没有的许 多严酷的刑罚。 第三,“重典治吏”是《大诰》的一个重要内容, 据统计,《大诰》中警告、惩治贪官污吏的内容 占全部条文的80%左右。 第四,《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四)《问刑条例》的出现
二、厂卫干预司法
第一,厂卫从事侦缉、监视活动。
第二,厂卫直接参与司法审判。 第三,厂卫代行(代替皇帝)最终裁决权。
第四,厂卫使用法外之刑。
三、会审制度
(一)三司会审
(二)圆审 (三)朝审
(四)大审
(五)热审
明朝的会审制度
种类 时间 参加人 审理案件 程序 最后由 皇帝定 夺
朝审
每年霜降后
三法司、贵族
(二)《大明令》的制定
《大明令》按照朝廷六部分篇,有《吏令》20条, 《户令》24条,《礼令》17条,《兵令》11条, 《刑令》71条,《工令》2条等,共145条。
《大明令》是唯一一部完整保存到今天的古代令 典,也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 法典。
(三)明《大诰》的编纂
《御制大诰》74条、《御制大诰续编》87条、 《御制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 236条。
第三节 明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刑部:中央审判机关 “三法司” 大理寺:中央复核机关 都察院:中央监察机关
如果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由以上中央三法 司联合审判,称为“三司会审” ,会审后作出的 判决,必须经过皇帝的批准。
(二)地方司法机关
省级政权机关由“三司”共同组成:
承宣布政使司 提刑按察使司 都指挥使司 民政和财政 司法 军政

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民拿害民该吏第三十四》 《御制大诰三编·民拿害民该吏第三十四》 御制大诰三编 民拿害民该吏第三十四
朕设府、 朕设府、州、县官,从古至今,本为牧民。曩者所任之官, 县官,从古至今,本为牧民。曩者所任之官, 皆是不才无籍之徒,一到任后,即与吏员、皂隶、 皆是不才无籍之徒,一到任后,即与吏员、皂隶、不才耆宿 及一切顽恶泼皮夤缘作弊,害吾良民多矣。似此无籍之徒, 及一切顽恶泼皮夤缘作弊,害吾良民多矣。似此无籍之徒, 其贪何厌、其恶何已,若不禁止,民何以堪! 一出, 其贪何厌、其恶何已,若不禁止,民何以堪!此《诰》一出, 尔高年有稳耆民及年壮豪杰者,助朕安尔良民。 尔高年有稳耆民及年壮豪杰者,助朕安尔良民。若靠有司辨 民曲直,十九年来未见其人。今后所在有司官吏, 民曲直,十九年来未见其人。今后所在有司官吏,若将刑名 以是为非、以非为是,被冤枉者告及四邻,旁入公门, 以是为非、以非为是,被冤枉者告及四邻,旁入公门,将刑 房该吏拿赴京来。若私下和买诸物,不还价钱, 房该吏拿赴京来。若私下和买诸物,不还价钱,将礼房该吏 拿来。若赋役不均,差贫卖富,将户房该吏拿来。 拿来。若赋役不均,差贫卖富,将户房该吏拿来。若举保人 扰害于民,将吏房该吏拿来。若勾补逃军力士,明白, 身,拿解同姓名者,邻里众证明白,助被害之家将兵房该吏 拿来。 拿来。
第二节 明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管理体制的变化 废除宰相制度 二、民事法律规范 (一)身份法律制度 1、平民阶层:军、民、匠、灶 、平民阶层: 2、贱民阶层:雇工人 、贱民阶层: (二)财产法律制度 1、所有权:强调先占原则 、所有权: 2、契约制度 、 3、损害赔偿 、 (三)婚姻家庭制度 (四)继承制度
若造作科敛、若起解轮班人匠卖放,将工房该吏拿来。 若造作科敛、若起解轮班人匠卖放,将工房该吏拿来。若民 从朕命,着实为之,不一年之间,贪官污吏尽化为贤矣! 从朕命,着实为之,不一年之间,贪官污吏尽化为贤矣!为 以共良民自辨是非,奸邪难以横作, 何?以共良民自辨是非,奸邪难以横作,由是逼成有司以为 美官。其正官、首领官及一切人等敢有阻当者,其家族诛。 美官。其正官、首领官及一切人等敢有阻当者,其家族诛。 提示: 提示: 这一诰文很具有明太祖的个人特色, 这一诰文很具有明太祖的个人特色,他在当了十九年皇帝后 对于职业官吏极为失望,一度寄希望利用民众力量来监督、 对于职业官吏极为失望,一度寄希望利用民众力量来监督、 推动职业官吏奉公守法。 推动职业官吏奉公守法。然而这实际上只能导致土豪劣绅作 破坏基本的统治秩序。在实行了几年后就被迫放弃。 乱,破坏基本的统治秩序。在实行了几年后就被迫放弃。

中国法制史-明朝法律制度


行政兼理司法
司法:提刑按察使司 省:司法行政相分
行政:宣布政使司
况钟:苏州知府 ,被称“况青天”
精品课件
21
二、诉讼制度的变化 1、起诉
“卫” ) 军民分诉
军:“断事司”、“镇抚司”( 属 民:县、州等
起诉:逐级指控,叛逆除外
诬告(诬告反坐,可加重2至3等) 禁止 匿名之告
原始取得:自垦等
土地
(开垦头3年免税免徭,垦为熟地则归己)
继受取得:买卖(活卖或绝卖)、交换、赠送等
仅限制:盗卖、冒认、侵占、强占等
(违者判刑,官员罪加二等)
土地管理(“鱼鳞图册”)、地权保护、土地交易(炒卖)、
土地兼并等,远甚于唐宋 精品课件
13
b、土地租佃之法 官租:租高
土地租佃 私租:租低(但混了劳役) 租佃契约:十分具体
监守盗、常人盗、窃盗、 枉法、不枉法、坐赃
如今,则: 1、中央监督太远,同行
监督太软,纪委监督太晚,群 众监督太难 。
2、上级不好监督,同级 不愿监督,下级不敢监督 。
精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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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罚上,加大处罚力度,且法外用刑 笞杖徒流死之外 其一、另创充军 空间:五等,时间:二等 其二、扩大廷杖 朝廷行杖,随意用之
精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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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税法 “通过税”(“关税”):交通关卡之税 “市税”:(内贸)门市之税 “舶税”:(外贸)关税
“匿税”,违法征税,征税不力,笞、杖,举报,获

对土地、茶盐……征税范围日益扩大
西明 洋成





精品课件
18 和 下
第三节 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司法机构设置的变化
1、中央司法机构的变化 刑部:最高审判机关 大理寺:司法复核机关 都察院:司法监察机关(又叫“风宪衙门”) 三法司:上述三司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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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朝的会审制度包括( A.朝审 C.秋审 B.大审 D.热审 ).

2.朝审制度始于( A.汉朝 B.唐朝
C.宋朝
D.明朝
思考题
一、名词 廷杖制度 三司会审 二、问答 1.简述明初的法制指导思想。 2.简述《大诰》的主要特征。 3 .明朝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突出特点。 4.简述《大明律》的主要特点。 5.论述明代刑罚原则的发展变化。 6.明朝司法机关的变化与会审制度的建立。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1368-1644)
本章重点: 1.明代的立法指导思想。 2.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 3.明代“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 法原则。 4.明代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5.明代的厂卫机构和“会审”制度。
第一节
明代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一、明初的立法思想 (一)明刑弼教 ——“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二)重典治国 二、主要立法成就 (一)《大明律》 1.制定与颁行 (二)大诰的颁行 2.主要变化
《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
1.吴元年的草创阶段 2.洪武六年的更定阶段 3.洪武二十二年的整齐阶段 4.洪武三十年的正式颁行阶段
《大明律》的主要变化
1.体例上,突破了唐宋律十二篇的体例传统,首创按六 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新体例; 2.形式和内容上,结构更合理,文字更为简明,内容更 充实; 3.定罪判刑上,体现了“世轻世重”,“轻其轻罪, 重其重罪”的原则;
1.婚姻:禁止“中表婚”和“收继婚”;鼓励寡妇“守
(一)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 不实行均田制,废除了“占田过限”之类的规 定
从法律上确认了田底权、田面权、耕种权or佃
权等各种权利。 2.其他财产所有权 强调先占原则和共有原则:遗失物与埋藏物的归 属方面
第三节 明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一、司法机关
1.“大诰四编”:“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 2.大诰的特点 (三)汇编《明会典》 (四)删修条例
《问刑条例》 《充军条例》《真犯、杂犯死罪条例》
“重典治国 ”形成的历史条件 :
1.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 ;
2.“刑罚世轻世重” 的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 3.理学的兴起,尤其是“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学 信条的提出 。
)
B.大理院
C.都察院
D.大理寺
•按照明代的诉讼审级管辖原则,地方司法机构
可以审理( )
A.徒刑
C.杖刑
B.流刑
D.死刑
明朝诉讼制度的特点
(一)军民不同诉 (二)“厂卫”等特务性机关参与司法 : 东厂、西厂、内行厂、锦衣卫 (三)对诉讼的限制: 禁止越诉,禁止诬告,禁止匿名信告人 (四)强化了具体的司法责任 (五)审判制度的发展:唐律的基础上发展
君主专制集权体制不断强化 ; 理学家拼命渲染 “天理”,加强对人性的遏制,儒 家的纲常礼教对人们行为的法外约束力也愈来愈大; “三谋” 大罪和强盗重罪等严重地动摇、冲击着封 建专制统治的政治经济基础。
•与唐律相比较,明律中对下列哪些犯罪行 为的处罚更重?( A. 不孝罪 C. 谋大逆 ) B. 谋反 D. 强盗罪
2.1581年“一条鞭法”:
将各种赋税和徭役合并在一起, 按人丁和地亩 统一收银,然后由政府雇人服役 。
四、民事立法的发展
(一)所有权 (二)契约制度
1.借贷契约 2.租佃契约 3.典卖契约:契约分活契、找贴契和决卖契
(三)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2.继承
爵位和宗祧继承上,仍实现嫡长子继承制 ; 财产继承局限于直系卑亲属 ,“嫡庶无别,诸子均分” 。
1.首创“奸党罪” 胡蓝之狱:胡惟庸案、蓝玉案 2.严惩贪官污吏; 郭桓案、空印案 4.严设廷杖酷刑 3.严惩失职、渎职行为
(一)“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刑法原则
2.新创充军刑
3.枷号刑
(四)加强思想文化专制的“文字狱”
“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刑法原则
1.内容: 对违反伦常教化的犯罪处刑明显偏轻 ;对直接危 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犯罪,处刑普遍加重。 2. 原因:
•充军刑创制于( )
A.宋代 B.元代 C.明代 D.清代

•下列制度中由明太祖时期首创或首用的有(
A.锦衣卫干预司法
C.确立律典的七篇体例
B.实施廷杖
D.规定奸党罪
三、经济法规的发展
(一)强化对传统商业的法律调控 1.首次将“盐法”和“茶法”纳入正式法典 2.商税立法:关税、市税、舶税 3.严行“钱法”“钞法”、禁私铸钱 (二)赋役制度 1. 明初基本上沿用唐宋以来的两税法 ; 户口簿“黄册”、土地簿“鱼鳞图册”;
4.法律语言上,言简意赅,通俗易懂 ;
5.律首附有《刑罚图》、《丧服图》、《狱具图》等 图表.
大诰的特点:
①巧立罪名和酷刑 ;
②以严刑惩吏为重点。
下列关于《明大诰》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明大诰法律效力
C.其规定的部分罪名是律典上所没有的
(一)中央: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二)地方:省、府(州)、县三级 省级:提刑按察使;府县:行政长官兼理;乡设申明亭
(三)军事司法机关:五军都督府
二、诉讼制度的特点 三、会审制度
1.三司会审 2.九卿会审(圆审) 3.会官审录 4.朝审 5.大审 6.热审
•明代的三法司是指(
A.刑部
考察分为“京察”、“大计”两种 内容为八目: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不谨。
省设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按察司、都指挥司; 北京顺天府、南京应天府。
(三)监察制度
都察院 、十三道监察御史 ; 设立“六科给事中 ”; 御史出使巡按地方 。
二、明代刑事立法的发展
(二)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1.廷杖制度化 (三)重典整饬吏治
D.其对《大明律》规定的罪名的处罚重于《大明律》
明朝在位期间开始编撰《会典》的皇帝是(
A.明太祖 B.明成祖
)
C.明英宗
D.明孝宗
第二节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一、明代行政立法
二、明代刑事立法的发展
三、经济法规的发展 四、民事立法的发展
一、明代行政立法
(一)行政管理体制的变化 1.中央:皇权专制的内阁和六部 2.地方:省、府、县三级 (二)职官管理制度 1.职官的选任:学校、科举、荐举、铨选四种途径 2.职官的考核:“考满” 、“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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