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法律制度(1)—立法
吕武中国法制史第七章明朝法律制度

三、中央司法监察机构
(一)三法司职权及其相互关系 1、刑部 专司审判之职,受理地方上诉案件, 审核地方徒以上重案,审理京师地区和 中央百官的案件。刑部下分四部:总部、 比部、司门部、都官部;
2、都察院 又称“风宪衙门”,掌纠察,对官吏 的违法失礼行为有权纠察弹劾。对刑部 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也有权进行监督。 3、大理寺 大理寺不主管审判,专掌复核。凡是 刑部、都察院审判的案件,均由大理寺 复核,有权驳令更审或请旨发落。
(二)专榷法律制度 1、盐法 2、茶 (三)奉行海禁政策,阻止对外贸易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皇帝的最高司法权
(一)重案的最终裁决权 (二)死刑的复核权 (三)特别审判的直接裁决权 (四)奉旨推问案件
(三)特别审判的直接裁决权
明朝的司法部门要定期向皇帝汇报审判结果,形 成了“岁报”和“日报”制度。 特别审判有廷审、圆审、热审、大审: 1、廷审:皇帝亲自审讯犯人的一种特别审判。 朱元璋规定武臣犯死罪必须亲自审判。 2、圆审:又称九卿会审,是三法司的长官会同 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以及通政使司的 长官通政使详审。 3、热审:由太监和两京法司负责进行,每年小 满后十余日进行恤刑的制度。 上页
第七章 明代法律制度
第一节 法律概况 一、立法概况
法律形式包括以下: 1、律 《大明律》共30卷,7篇,460条。加重了 对政治、经济犯罪的处罚。 (1)名例律是首篇,有关定罪量刑的原则 规定; (2)吏律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行为的 规定;
(3)户律是关于户籍年、赋役、田宅、钱 债、婚姻方面的规定; (4)礼律是关于祭祀和礼仪方面的规定; (5)兵律是关于警卫宫廷和保卫关津要塞 大军方面的法律; (6)刑律为法典的主体部分,有关刑事犯 罪的法律; (7)工律是关于工程兴造与河防方面的法 律。
明代法律制度

《明代法律制度》本章重要知识点1.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答:(一)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第一,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
第二,“刑罚世轻世重”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
第三,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迫使朱元璋以“重典治国”。
明王朝建立初期,由于年年战争的破坏,社会经济凋敝,农民反抗封建统治的活动此起彼伏,统治阶级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斗争。
(二)重视预防犯罪和法制宣传(三)强调“法贵简当,诗人易晓”,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与行动。
在这些立法思想的指导下,明朝的法律制度在唐宋基础上有了新的创新和发展,成为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
2.立法概况及《大明律》的立法成就(1)立法概况:《大明律》、《明大诰》、《问刑条例》、《明会典》等的制定和编纂。
(2)立法成就:首先,《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的新体例,具有分类贴切、内容集中、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的特点。
其次,在内容上,《大明律》充分吸取了民初三十年及以前朝代的统治经验,是一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封建法典。
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表现。
(1)“轻其轻罪”是指明律相对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
(2)“重其重罪”明律对危害封建国家行为的犯罪处刑普遍比唐律加重。
一、重其所重(1)加大打击谋反大逆凡谋反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2)加重打击反逆盗贼明律的惩罚重在:①对犯罪人本人及亲属处刑更重。
②株连范围广。
③明律的处罚不分情节。
④还扩大了“十恶”重罪的范围。
二、轻其所轻(一)事关礼教之罪减轻(1)告祖父母、父母者。
(2)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
(二)轻其所轻并非绝对(1).关于强奸罪:唐律规定徒二年或二年半;明律规定:已成者绞监侯,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2).关于亲属间强奸罪之罪:强奸同宗无服亲属或同宗无服亲属之妻,唐律仅视为一般强奸罪,徒二年或二年半;明律则加重至斩监侯。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公元1368年——公元1644年)第一节明代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学习重点:1、明代的立法思想;2、明代的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
一、立法思想(一)“明刑弼教”的思想“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尚书·大禹谟》)五教:指五品之教,即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而其深切叮咛之意,未尝不在乎此也。
”(朱熹:《朱文公文集》)(二)“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1、元朝灭亡的教训2、“刑罚世轻世重”的传统法律思想影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二、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一)《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明朝最主要的法典,洪武年间更定颁行。
1、其篇目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2、《大明律》增加、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
(二)《御制大诰》大诰之名源于儒家经典《尚书·大诰》,本为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明大诰》的问世,是明初推行重典政策的产物,是明太祖朱元璋亲自指导编纂的一部严刑惩治吏民的特别刑法,《大诰》中颁布的重刑法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大诰”有以下几个特点:1、列举种种以酷刑惩治吏民的案例,公开肯定律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
2、同一犯罪,“大诰”较明律大大加重,3、强调重典治吏。
“大诰”的打击矛头总的说来是针对全体吏民,但侧重点是惩治贪官污吏,其条目80%以上是属于治吏的。
(三)“例”的编撰判例或事例。
明朝有多部条例,如:1、《〈钦定律诰〉条例》2、《问刑条例》、3、《真犯杂犯死罪条例》4、《充军条例》条例是明律之外最重要的单位法规,一般常简称“例”。
为补充律的不足,防止“法外遗奸”,明朝继续采用宋、元以来以例断案的传统,并将例附于律文之后。
明太祖时已有例,不过不是法律之主要形式。
但历朝积累,例的数量与日俱增,逐渐演变为通行的条例。
明代法律制度

第三节 明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旳变化 1、中央三法司:刑部主审判,大理寺主
复核,都察院主监察。 2、特务司法机构:厂、卫组织。 3、省设提刑按察使司,掌徒刑下列案件 4、 乡申明亭、旌善亭
二、诉讼制度旳特点 1、禁止越诉 《大明律》:“若越本管官辄赴上司称诉者,笞
五十”。 2、禁止诬告
凡诬告人笞罪,加重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加 所诬罪三等,最高刑杖一百流三千里。 3、禁止匿名书信告人
2、《明大诰》
明初旳尤其刑法,落实朱元璋“重典治乱世” 旳思想,共4编236条:《大诰一编》、《大诰 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明大诰》特点: (1)列举酷刑案例,肯定法外用刑旳合理性; (2)量刑原则重于《大明律》; (3)增长《大明律》所没有旳罪名; (4)强调重典治吏。 3、《明会典》
《明史·刑法志》:“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 《明通鉴》:“反元政,尚严厉”。
2、礼法结合
在重典治国旳同步,配合以礼义教化, 两者相辅相成。
《明史·刑法志》:“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 顽”;
《明太祖实录》:“仁义者,养民之膏粱;刑罚 者,救弊之药石也。”
二、立法概况 1、《大明律》
共七篇四百六十条。 篇目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 刑律、工律。
三、会审制度
1、三司会审
2、九卿圆审
尤其重大案件,二次翻供不服,由大理寺卿、 都察院左都御使 、通政使及六部长官会同审 理,最终由皇帝裁决。
3、朝审 对于秋后处决旳死刑案件,由三法司会同 其他中央部门加以审理。 4、热审 农历小满后,由刑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 衣卫等审理在押囚犯。
第九章要点内容旳了解与思索 1.基本概念∶大明律;《明大诰》;
明代法律制度

4、加强思想文化专制:文字狱
时间上分为:终身、永远。
枷号
枷号刑是让犯人戴枷受辱的一种做法。 枷号刑有一个月,两月,三月,六月,永远
五种
廷杖
• 明朝还将重典治吏的法外酷刑廷杖作为常制固 定下来。所谓廷杖,即在皇帝的决定与监督之 下,在殿廷之上对违抗圣命的大臣直接执行杖 刑。由司礼监监制,锦衣卫施杖。
凌迟
• 明律将中国古代最残酷的刑罚凌迟刑作为正式 的死刑执行方式,使之合法化,并对清朝的法 律也产生了影响。
2、严法整饬吏治与重典惩治贪人罪,举用有
过官吏罪,擅离职役罪,照刷文卷失错罪等。
创设奸党罪,严禁臣下结党
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奸党”罪,用以惩办官 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大明律·吏律》 规定: “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 邀人心者,亦斩; 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 子为奴财产入官; 若刑部及大小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主司 指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
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 之罪
2、明大诰
朱 元 璋 在 洪 武 十 八 年 ( 公 元 1385 年 ) 至 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 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 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 共236条,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大诰》在内容上,采辑洪武年间惩治臣民 过犯的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令等。
大逆者处以斩刑,连坐处绞只限父与子(十六 岁以上),其它都可以没官为奴。而明律对犯 谋反大逆者,凌迟处死,连坐处斩扩大到祖父 、父、子、孙及伯叔父等。
轻其轻罪
《唐明律合编》:“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 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在“重其
明朝法律制度

卖,限制蓄养奴婢的数量。 3、明朝的契约形式已相当规范。 4、关于婚姻家庭制度,内容更加详密。 5、注重维护家庭的稳定,维护家长的权威。 6、继承坚持嫡长子继承制和财产继承的诸子均分制。
第三节 明朝司法制度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起诉:军民不同 (二)管辖:地域管辖和身份管辖 (三)调解息讼制度: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必先经
过申明亭,向里老申诉,由里老进行调解或裁决 (四)会官审录制度 三司会审与圆审、朝审、大审、热审
本章小结
学习任 务
作业:请分析“方孝孺案”
复习:请重点记忆明朝法律主要内容
第三节 明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 (二)地方司法机关:省、府(州)、县三级 (三)特殊司法机关:厂卫 1、厂卫特殊司法机关是君主专制在司法制度上的体现。 2、厂卫制度是皇权高度集中的产物,凌驾司法机关之上,
干预正常的司法权力。 厂卫直接参与司法审判,自设特别法庭,任意刑讯问罪
(二)财政金融法规:“一条鞭法” (三)朝贡贸易:海外诸国与明朝贸易必须以朝贡为先决
条件,准许外国官方遣使来朝进贡时捎带货物,进行官方 贸易,任何外国私人贸易均遭拒绝。 (四)海禁政策:严禁一般商民私自与外国通商往来第二节 明朝法律的主要内Fra bibliotek 四、刑事法制
(一)“重其重罪、轻其轻罪”刑罚原则 1、加重处罚反逆重罪 2、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交结 (二)严惩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 (三)增设新的刑罚:充军、枷号、廷杖
明《大诰》
明《大诰》以其编纂 体例、明刑弼教、律 外用刑和以重典整饬 吏治而著称于世。对 于持《大诰》进京者, 无需路引,关津得一 律放行,不许留难。
第九章_明朝的法律制度

热审
是暑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减免刑罚的审 判制度。每年农历小满后十余日,由刑 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囚犯, 轻罪审决后执行,未能审决的,令出狱 听候。明宪宗时,又规定了重情疑可矜 者,免死,轻罪分别减等处刑,枷号暂 去枷释放。
“监侯”之制:除斩、绞立决之外,其他死
刑案犯暂行监禁,在监狱中等候复审处理。 非刑罚,一定程度上反映死罪慎刑的原则。
“原告就被告”、“轻囚就重 囚”、“少囚就多囚”、“后发 就先发”
军户之间由各驻军机构自行审理, 但人命案由当地驻军机构会同地方 官员审理。军户与民户之间的交叉 诉讼应由驻军机构和当地官府会同 审理。
诉讼制度
加重诬告罪的处罚力度 起诉时间的限制:“放告日” 半官方的调解制度
( 二 ) 推 行 各 种 “ 息 讼 ” 制 度
九卿会审 (圆审) 是由大理寺卿、左都御 史、通政使会同吏、户、 礼、兵、刑、工六部尚 书,对重大疑难案件进 行复审的制度。其适用 范围是重大死刑案件, 尤其是经过二度审判, 案犯仍执异词不肯服判 的案件。圆审的结果须 报请皇帝审核批准才能 执行。
朝审
是明代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的制度之一,明 英宗时成为定制。朝审由中央三法司会同有 关公、侯、伯等,在每年霜降之后对全国上 报的死刑案件重新审理。朝审不仅复核死刑, 且带有宽宥之意。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 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 符合律令的监侯听决。清代的秋审、朝审皆 渊源于此。
立法概况
《大明律》
《大明令》
法律形式
会典
《明大诰》
问刑条例
草创: 吴元年律
更定: 洪武 六年律 (正式制定)
修订: 洪武 二十二年律
颁行: 洪武 三十年律
第12章明朝的法律制度

3、迁徙刑是强迫罪犯全家迁往千里以外的刑 罚。
4、枷号刑是给罪犯带枷示众受辱的刑罚,枷
重15~25斤。
5、刺字刑是对于侵犯公私财产犯罪的附加刑。
6、廷杖大臣。武宗时,有146人受到廷杖, 11人被杖死。明世宗嘉靖3年的大礼仪之争, 杖责大臣134人,打死16人。
此外还有赎刑、族刑等酷刑。
二、刑罚制度的变化
1、加重了对谋反、谋大逆等重罪的处罚。对谋 反罪大逆,明律规定:“凡谋反及大逆,但共谋 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 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 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 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 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 官。”
明初四篇《大诰》是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的法律 文献。朱元璋对四篇大诰非常重视,规定“一切 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 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所在臣民, 熟观为戒”。明初全国各类的学校都要以《大诰》 作为学生学习的教材,科举考试也从中出题。洪 武后期,还在京师举行讲读《大诰》的比赛,人 数十九万人,皆“赐钞遣还。”
4、删定《问刑条例》
洪武二十二年,朱元璋命令翰林院会同刑部编类颁行。洪武二十五 年,刑部请求更定律条与条例不同者,朱元璋以定律不可改,不从,
将条例当作权宜之法。明初的条例有《充军条例》、《抄箚条 例》等。明成祖时,禁止随意引用“榜文条例”,司法审判依据
《大明律》。到宪宗成化年间,下令“尽除所有条例”。 明孝宗时弘治13年,因《大明律》不敷应用,于是制定《问刑条例》
对于埋藏物,归发现人所有,除古器、钟鼎等异常之物。
明代的契约制度
1、对借贷契约的规定
明律《户律》增设了“违禁取利”的条款, 规定借贷利息不能超过“月利三分”,利 息最高不能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禁止 债权人强夺债务人的财产抵债,违者杖八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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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大诰
先秦时代,已出现了以君主命令形式发布单行法。 诰,是对其他臣民所发,如《大诰》为周公东征平叛所发, 《酒诰》)是诰康叔诫谕禁酒, 《康诰》为分封康叔时的诰谕, 《洛诰》记洛邑建成后周公告诫成王。
明代,大诰和榜文是以皇帝命令形式发布特别法的主要形式。 大诰是明太祖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发布的特别文告的汇编,包 括案例、新的重刑法令和对吏民的训导。其中第二种性质的内容 具有普遍约束力,是典型的特别法。 明代大诰包括四编,即 《御制大诰》七十四条, 《御制大诰续编》八十七条, 《御制大诰三编》四十三条, 《大诰武臣》三十二条,共二百三十六条,
第十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1368年——公元 公元1644年) 公元 年 公元 年
立法思想 明 朝 法 律 制 度 立 法 活动 刑事立法 民法、经济立法 行政法规 司法制度
重典治吏 立 法 思 想 重典治国 重典治民
明刑弼教
明初注重礼的重要性。朱元 璋以“明礼以导民,定律以 绳顽”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盐法
明王朝对食盐专卖管理甚严,洪武初年制定 《盐引条例》,其中规定犯私盐者绞,有军 器者斩。 《大明律》在《户律》中设有“盐法”专条, 处罚减轻。“凡犯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有军器者,加一等;” “凡买食私盐者,杖一百,因而货卖者,杖 一百,徒三年。 ”
货币法
明朝资本主义萌芽已经出现,货币在社会经济领域占据 突出地位,推动商品经济发展。明朝货币有铜钱、纸钞 和银钱三种。 明初,用钞不用钱,禁用金银交易,后为钱钞并行,钞 主钱辅,后来随着纸钞的贬值,一切以银钱支付。 明政府力图通过立法对货币的统一管理,货币立法成为 明朝经济法制中富有时代特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在内容上,《大明律》与《唐律》相比,量刑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即“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 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 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一般而言,对于不直接成胁统治秩序的犯罪,处 刑较轻;而对于严重威胁专制统治和政权安定的行为, 如贼盗等恶性犯罪,《大明律》的处刑大都较重。在 《吏律》中,为防止臣下结党营私,还特设奸党等罪 名,以图整饬吏治。《明史·刑法志》则认为:“大抵 明律视唐简核,而宽厚不如宋”。简核指条文数量减 少,而宋代对士大夫的百般优礼,则是明律所不取的。
牙行
牙行,指中国旧时城乡市场中为买卖双方说合蹉商贸易, 并从中收取佣金的店铺,简称之为行,经营这种店铺或 单纯从事买卖的中介者,或称为牙商、牙人。 牙行,即代客商买卖货物而收取佣金的居间人行会。 埠头,指掌管码头交易的人。 明首创牙行、埠头管理法规. 根据明律的规定,只有依法设立的牙行才具民事法律主 体的资格,并且要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否则,不仅取消 资格,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大明律》规定内容:
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所谓“明礼以导民”,就是用传统的封建礼教,约束人 民的思想与行动。 所谓“定律以绳顽”,就是制定刑法,惩治违害国家的 凶顽 这是朱元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于礼法结合的概括,接 受太孙提出的“明刑所以弼教,凡与五伦相涉者,宜皆 屈法以伸情”的建议改订《大明律》
擒拿害民官吏案 此案发生在洪武十八年至十九年 洪武十八年至十九年(公元1385—— 洪武十八年至十九年 1386年)间。常熟县陈寿六等擒拿害民官吏顾英,赴 京面奏。根据朱元璋之诏诰.吏有在乡下为害百姓者, 许民将其擒拿解官。此事发生后,朱元璋十分赞赏陈 寿六的这一行为:“联系其能,赏钞二十锭,三人衣 各两件。更敕都察院榜谕市村,其陈寿六与免杂泛差 役三年,敢有罗织生事扰害生民,族诛。若陈寿六因 而倚恃,凌辱乡里考,罪亦不放。没有捏词陷陈寿六 者,亦族诛。陈寿六尚有过失,不许擅勾,以状来闻, 然后京师差人宣至,朕亲问其由。”此例与《彻制大 诗三编·民拿害民该吏第三十四》等例一起,形成明初 “民拿害民该吏”制度.这是朱元草“重典治吏”的 重要措施之一,也是“重典治吏”在法律上的特殊表 现之—。
影响 《大明律》,不仅在明代始终稳定、有效,而且直 接为清代所继承。其影响还远及东亚邻国,如朝鲜 李朝直接援用《大明律》, 日本《在中御条目》、《御刑法草书》、《御刑法 牒》等都以《大明律》为准据,直至明治维新时所 编之《假刑律》和《新律纲领》等,其体裁仍以 《大明律》为蓝本。 安南阮朝的法典多取自《大明律》。 《大明律》成为继《唐律》之后中华法系的又一代 表性法典。
大明通行宝钞
9品,一贯,通体青黑色,正面有钤印,背有印,尺寸: 330*215 尺寸: 尺寸 不仅是我国也是世界上迄今为止票幅最大的纸币。
十一种不同面值 : 一贯,五百文、四百文、 三百文、二百文、一百 文、十文、二十文、三 十文、四十文、五十文
《大明律·户律.钞法》
为了保障宝钞正常流通,《大明律·户律》设有“钞法” 专条,明确规定: 凡伪造宝钞,不分首从,及窝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斩。 财产并入官。 但通货膨胀,宝钞日渐贬值 。 洪武末出现重钱轻钞,钞一贯在南方仅值钱一百六十文。 正统年间,新钞一贯只值十钱,旧钞仅值一二钱,宝钞 已很少通行。到万历时,钞十贯仅值钱一文,实际上自 弘治以后,宝钞已失去了其货币意义,民间支付的是银 和铜钱,钞票停止流通,钞法也就形同具文。
《刑律》十一卷171条,最庞大的篇,包括
贼盗28条,人命20条,斗殴22条,骂詈8条.诉讼12条, 受赃11条,诈伪12条,犯奸10条,杂犯11条,捕亡8 条,断狱29条: 《工律》二卷十三条:营造9条,河防4条。 这种体例,吸收了五代和宋以来对法典内容分门 别类的经验,特别是参照了《元典章》的编制体例, 各篇内容简洁明了,便于使用。
专卖法 经 济 立 法
专卖,指盈利额较高的盐、茶等物品产销由国家垄断,限制 经商者私人经营,攫取高额商业利润,削弱国家的经济实力, 对国家形成经济上的对抗与威胁。因此,盐茶产销专利受到 明朝法律的保护,禁止私盐、私茶的严厉程度甚于前朝
货币 法
明朝货币有铜钱、纸钞和银钱三种
牙行管理
牙行,即代客商买卖货物而收取佣金的居间人行会。
牙行管理
《大明律》规定:“凡城市乡村,诸色牙 行,及船埠头,并选有抵业人户充应。官 给印信文簿,附写容商船户,住贯姓名, 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私 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钱入官。官牙、埠 头容隐者,笞五十,革去。”
刑罚制度
五帝时代以死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 三王时代以肉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 隋唐至清以徒流体罚为中心的刑罚体系 清末以后以自由刑为中心 清末(罚金、徒、流、遣、死) 辛亥革命时期: 辛亥革命时期:严禁体罚和刑讯逼供
钱法
明朝对钱币流通制定了专门的法规。《大明律.户 律.钱法》规定:“洪武、通宝铜钱与大中通宝及历代 铜钱,相兼行使”,依钱币面额价值流通,民间一切交 易不得拒绝收受,“若阻滞不即行使者,杖六十。
钞法
1375年发行的“大明通行宝钞”是明代发行的唯一一 种钞票。 大明宝钞以桑树的枝皮为钞纸原料,尺寸长短有法定的 标准,四周有龙纹花样,上额横题“大明通行宝钞”六 字,花纹内两边有两行篆文:“大明宝钞,天下通行”, 中间有线贯图样,其下标明:“中书省奏准印造大明宝 钞与铜钱通行使用,伪造者斩,告捕者赏银二十五两, 仍给犯人财产。”
在语言表述上,浓重口语化。 如《大诰武臣·私役军人第二十七》中说: “外面守御的军官,务要把军整点得齐整, 如常要不缺少了,叫唤呵,使都在眼前。他 而今多占在家里使唤,倘或有些紧急,要军 用呵,怎地好。这等人,所以都不饶他。” 这显然是受到元代立法、特别是《元典章》 中圣旨照录口语的影响。
为抬高大诰的地位和达到普及化措施: “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大诰》,若 犯笞杖徒流罪名,有大诰者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 等” 而且,在科举考试中也列人大诰的内容。 明太祖死后,大诰基本上放弃置不用了。 至永乐十九年四月,成祖的统治地位巩固,才宣布: “法司所问囚人,今后一依《大明律》拟罪 ”
榜文
榜文,又称“教民榜文”,其内容是皇帝谕旨或经 皇帝批准的官府告示、法令或案例,悬挂于各级官 府和各地的申明亭中,主要出现于明太祖、成祖时 期。榜文的效力也高于律典。如“民间户婚、田土、 斗殴、相争一切小事,须要经由本里老人、里甲断 决。若系奸、盗、诈伪、人命重事,方许赴官陈告。 是令出后,官吏敢有紊乱者,处以极刑。” 明成祖死后.榜文这种特别法的形式逐渐消失。
《条例》
性质: 与汉令、唐格、宋敕一样,主要是以君主命令的形式发 布、补充和修订律典的特别法。 弘治五年至弘治十三年(公元1500年),刑部删定《问刑条例》, 经九卿集议,将经久可行的条例二百九十七条另编为《问刑条例》 与<<大明律>>并用。这次编订的《问刑条例》后代得到认可,长 期稳定有效。数量相当有限。 编纂体例特点: 嘉靖修订,将条例以附注的形式附于律典相关条文之后,正式确 立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体例。这是五代和《宋刑统》将律典正文 与令、格、式、敕等其他法规合并编纂体例的延续。律例合编的 体例为后来的清朝所继承。
会典
中国传统法制中,为系统整理和保存以职官系统为核心的典章制 度,有的朝代专门编订一部大典。它以国家机关的设置为线索, 将有关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行政规章系统、全面地编于各目之下。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部大典具有法规汇编的意义。中国 古代的典章汇编,其渊源可以追溯到《周礼》。 中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典章汇编是唐朝编纂的《唐六典》。 明朝的典章汇编称为“会典”,它是总“会要”与“典章”之义, 仿效《周礼》以及《元典章》的体例编纂的。始于明孝宗 明神宗万历四年(公元1576年)又命重修会典,由张居正等主持, 历时十二年,至万历十五年(公元1587年)完成,称《万历重修会 典》。通常所称《明会典》,一般就是指《万历重修会典》。
大诰处罚比《大明律》普通加重量刑。
“有司滥收无籍之徒”,律中规定处杖一百、徒三 年,而大诰则处以族诛。再如不愿出仕为官,律典不加 处罚,而大诰中专设“寰中士夫不为君用”罪名,竞处 以死刑。再如禁游食、市民不许为吏卒等等罪名,都为 律所不载。在各种打击对象中,官吏首当其冲。据统计, 大诰中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条目是针对官吏的。《大诰》 中还克斥着各种法外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