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天津武清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武清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投资环境,保证安全、可靠、稳定的供热,确立正常的供热秩序,维护用户和开发区热力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供热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负责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热能的最终使用者。
本办法适用于座落在开发区范围内或由开发区供热的企业、机关、学校、幼儿园、商店、多业主小区、银行、宾馆旅店、医院和写字楼等所有用户,居民用户按市、区关于居民住宅供热管理方面的文件执行。
第四条:热力公司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并直接服务到户,热力公司可以提出相关供热装置的产品标准和品牌。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供热建设项目应按照立项审批、可行性方案审批、设计审批和工程招标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承担供热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供热建设项目施工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并积极采用国际、国内的先进技术。
第七条:供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由开发区总公司建设部和热力公司组织验收。
竣工图纸、验收资料等应及时建档保存。
第八条: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供热设施,应向热力公司提供供热设施的全部设计图纸。
图纸深度应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深度标准,并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施工设计说明;页脚内容1(二)用热负荷分布图;(三)供热工程施工图;(四)开发区总公司建设部批准的供热项目扩大初步设计。
热力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与用户协商,协商一致后用户即可组织施工。
热力公司发现施工图不符合《武清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或系统与主供应系统无法衔接时,应要求其更正施工设计,并监督其实施。
第九条:用户供热设施安装期间,隐蔽工程须经热力公司中间验收。
主要材料、设备如直埋保温管、无缝钢管、阀门管件、水泵电机、计量装置等应符合热力公司的规定,并提供产品合格证。
天津武清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

天津武清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投资环境,保证安全、可靠、稳定的供热,确立正常的供热秩序,维护用户和开发区热力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供热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负责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热能的最终使用者。
本办法适用于座落在开发区范围内或由开发区供热的企业、机关、学校、幼儿园、商店、多业主小区、银行、宾馆旅店、医院和写字楼等所有用户,居民用户按市、区关于居民住宅供热管理方面的文件执行。
第四条:热力公司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并直接服务到户,热力公司可以提出相关供热装置的产品标准和品牌。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供热建设项目应按照立项审批、可行性方案审批、设计审批和工程招标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承担供热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供热建设项目施工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并积极采用国际、国内的先进技术。
第七条:供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由开发区总公司建设部和热力公司组织验收。
竣工图纸、验收资料等应及时建档保存。
第八条: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供热设施,应向热力公司提供供热设施的全部设计图纸。
图纸深度应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深度标准,并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施工设计说明;(二)用热负荷分布图;(三)供热工程施工图;(四)开发区总公司建设部批准的供热项目扩大初步设计。
热力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与用户协商,协商一致后用户即可组织施工。
热力公司发现施工图不符合《武清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或系统与主供应系统无法衔接时,应要求其更正施工设计,并监督其实施。
第九条:用户供热设施安装期间,隐蔽工程须经热力公司中间验收。
主要材料、设备如直埋保温管、无缝钢管、阀门管件、水泵电机、计量装置等应符合热力公司的规定,并提供产品合格证。
供热方面管理制度

供热方面管理制度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供热系统设施的完好运行,保障用户的供热需求,合理利用能源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供热系统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包括供热设备、管网、热源等相关设施的保养和维修等工作。
第三条供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设施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供热系统设施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供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系统设施的日常巡检、定期维护和紧急维修等工作,确保供热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供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素质,增强供热系统设施的安全保障能力。
第六条供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用户的宣传和教育,加强与用户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做好用户意见的收集和反馈工作。
第七条供热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运营管理工作,规范经营行为,提高供热服务水平,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第八条供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设施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设施的使用和维护要求,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
第九条供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日常巡检工作,发现设施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确保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条供热管理单位应当对供热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的性能和功能完好,提高设施的运行效率和使用寿命。
第十一条供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设施的紧急维修预案和应急预案,提高设施的抗灾能力和应急处理水平,确保用户的供热需求。
第十二条供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施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设施的档案管理和监测记录,为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提供有力的依据。
第三部分:供热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第十三条供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素质,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供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和约束工作人员的行为。
天津武清开发区各种能源费用价格一览表

天津武清开发区各种能源费用价格一览表1.自来水:1-1贴费:无(由武清开发区总公司代缴)1-2计量水费:①生活区居民用水:元/吨②一般企业:元/吨③以水为业的行业:元/吨(例如建筑、餐饮、洗浴、饮料)1-3污水处理费:元/吨(按自来水用量,目前减半征收)2.天然气:2-1 贴费:约200元/立方米·日(按用户日用气量,日用气量越大收费越低,具体价格与天然气公司洽谈)2-2 计量费:元/立方米(按用户日用气量,日用量越大,价格越低)3.电费:3-1贴费:无(用电量在3000KVA以下,由武清开发区总公司代缴)3-2工程费:按实际发生计收(道路干线以下的电力设备安装费用由施工单位按实际发生计收)3-3基本电费:17元/KVA·月(按用户变压器容量收取)3-4电度电费:元/KWH(工业用电)4.供热:4-1 贴费:25元/平方米(以采暖面积为准,一次性支付)4-2 运行费:元/平方米·月(以采暖面积为准,计量标高为米)注:开发区采暖期为每年11月10日—次年3月25日5.蒸汽费:5-1 贴费:8万元/吨·小时(以申请用气量为准,签定用气合同后一次性支付)5-2 计量费:92元/吨·小时(按计量表,每月交纳)5-3 蒸汽损失费:2000元/吨·小时(以申请用气量为准,每月交纳)6.通讯费:6-1 使用费:用户每月按通信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相关费用6-2 中继线:205元/部7.有限电视费:7-1 初装费:1000元/公口7-2 收视费:20元/月8.宽带网费:8-1 ADSL 512kb:120元/月(电话线路)8-2 10兆宽带:4000元/月(光缆接入)Kaiser。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2011年1月11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布并实施) 第一条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热价格、计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
第四条供热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计费办法和合同约定收取供热采暖费,并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
第五条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1/2计算。
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无竣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1.3倍计算。
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值为准,相邻住户间的隔墙量至墙中线,周围墙体一律量至外墙皮。
第六条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阳台: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内的按50%计算,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不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二)补建供热设施住宅的厅、厨房和卫生间: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按50%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三)跃层:按各层面积之和计算(多层共享空间按该部位面积乘以共享层数计算)。
(四)阁楼: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50%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100%计算,不足2.8米的按50%计算。
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25%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50%计算,不足2.8米的按25%计算。
(五)闷顶(仅有进出口没有固定楼梯相通的顶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照阁楼计算,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
(六)超高:按超高部位面积乘以层高系数计算,其中层高系数为层高除以3米。
天津武清开发区各种能源费用价格一览表

天津武清开发区各种能源费用价格一览表1.自来水:1-1贴费:无(由武清开发区总公司代缴)1-2计量水费:①生活区居民用水:2.5元/吨②一般企业: 2.7元/吨③以水为业的行业:5.1元/吨(例如建筑、餐饮、洗浴、饮料)1-3污水处理费:0.8元/吨(按自来水用量,目前减半征收)2.天然气:2-1 贴费:约200元/立方米·日(按用户日用气量,日用气量越大收费越低,具体价格与天然气公司洽谈)2-2 计量费:2.20-2.40元/立方米(按用户日用气量,日用量越大,价格越低)3.电费:3-1贴费:无(用电量在3000KV A以下,由武清开发区总公司代缴)3-2工程费:按实际发生计收(道路干线以下的电力设备安装费用由施工单位按实际发生计收)3-3基本电费:17元/KV A·月(按用户变压器容量收取)3-4电度电费:0.6083元/KWH(工业用电)4.供热:4-1 贴费:25元/平方米(以采暖面积为准,一次性支付)4-2 运行费:6.02元/平方米·月(以采暖面积为准,计量标高为3.8米)注:开发区采暖期为每年11月10日—次年3月25日5.蒸汽费:5-1 贴费:8万元/吨·小时(以申请用气量为准,签定用气合同后一次性支付)5-2 计量费:92元/吨·小时(按计量表,每月交纳)5-3 蒸汽损失费:2000元/吨·小时(以申请用气量为准,每月交纳)6.通讯费:6-1 使用费:用户每月按通信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相关费用6-2 中继线:205元/部7.有限电视费:7-1 初装费:1000元/公口7-2 收视费:20元/月8.宽带网费:8-1 ADSL 512kb:120元/月(电话线路)8-2 10兆宽带:4000元/月(光缆接入)Kaiser。
天津市供热许可管理办法 Microsoft Word 文档

建公用【2011】670号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建公用【2011】670号签发人:窦华港关于印发《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规范供热设施管理行为,保证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现将《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一日附件:天津市供热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供热经营活动,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天津市供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供热办)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供热。
第三条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营业执照。
(二)具有符合供热要求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申请供热许可的单位应当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一)供热规模小于50万平方米(含50万平方米)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二)供热规模大于50万平方米小于100万平方米(含100万平方米)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三)供热规模大于100万平方米的,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600万元。
供热规模以供热规划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注册资金以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流动资金以银行资信证明为准,要求最近连续3个月达到上述标准。
第五条申请供热许可的单位应当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一)供热规模小于50万平方米(含50万平方米)的,经济、管理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不少于2人,锅炉、暖通、电气、仪表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不少于2人; (二)供热规模大于50万平方米小于100万平方米(含100万平方米)的,经济、管理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不少于2人,锅炉、暖通、电气、仪表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不少于3人;(三)供热规模大于100万平方米的,经济、管理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不少于2人,锅炉、暖通、电气、仪表类高级及以上职称不少于3人;(四)其它从业人员应满足生产和服务需要并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天津供热管理规定

天津供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集中供热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供热单位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公共建筑和工厂用热,都要实行集中供热,严格控制新建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
对现有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应结合旧区改造,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有计划地逐步改为集中供热。
第五条集中供热要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区域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计划,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预留热源、换热站等建设用地。
第八条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改造必须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其设计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审核,使集中供热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计划主管部门对工程不予立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出售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供热锅炉房工程需在当年向住宅供热的,应在当年10月底以前完工。
第九条凡具备区域集中供热或联片供热的住宅和其他建筑工程,都要实行集中供热。
由市、区供热办公室组织集中各开发建设单位的供热建设资金,按照小区规划,统一建设热源和供热管网。
第十条暂不能按规划实现集中供热又确需建设小锅炉房供热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核准后,方可建设临时锅炉房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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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天津武清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天津武清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完善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投资环境,保证安全、可靠、稳定的供热,确立正常的供热秩序,维护用户和开发区热力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供热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且依法负责对关联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热能的最终使用者。
本办法适用于座落于开发区范围内或由开发区供热的企业、机关、学校、幼儿园、商店、多业主小区、银行、宾馆旅店、医院和写字楼等所有用户,居民用户按市、区关于居民住宅供热管理方面的文件执行。
第四条:热力公司应当和用户签订供热合同,且直接服务到户,热力公司能够提出关联供热装置的产品标准和品牌。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供热建设项目应按照立项审批、可行性方案审批、设计审批和工程招标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承担供热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供热建设项目施工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且积极采用国际、国内的先进技术。
第七条:供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由开发区总公司建设部和热力公司组织验收。
竣工图纸、验收资料等应及时建档保存。
第八条: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供热设施,应向热力公司提供供热设施的全部设计图纸。
图纸深度应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深度标准,且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壹)施工设计说明;(二)用热负荷分布图;(三)供热工程施工图;(四)开发区总公司建设部批准的供热项目扩大初步设计。
热力公司于收到上述材料和用户协商,协商壹致后用户即可组织施工。
热力公司发现施工图不符合《武清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或系统和主供应系统无法衔接时,应要求其更正施工设计,且监督其实施。
第九条:用户供热设施安装期间,隐蔽工程须经热力公司中间验收。
主要材料、设备如直埋保温管、无缝钢管、阀门管件、水泵电机、计量装置等应符合热力公司的规定,且提供产品合格证。
用户自身新投运蒸汽管线必须按有关规程进行吹扫,吹扫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如出现意外事故,应由用户自行负责解决。
吹扫费用由用户支付。
用户自身新投运采暖系统应于热力公司监督下进行系统清洗,清洗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凡系统清洗不合格的,应由用户自行负责解决直至合格。
第十条:用户用热接口位置由热力公司提出初步意见,签订供热合同后,由热力公司指定接口位置,热力公司负责将供热、供汽管线接至拨地红线外5米,接口及阀门井施工由用户负责,使用蒸汽的用户必须于入口处安装计量系统,计量系统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且由热力公司选型安装,费用由用户承担,计量系统前不允许加装任何疏水装置。
第十壹条:居民用户的采暖热指标不得超过60Kcal/M2·h,其他用户不得超过70Kcal/M2·h,用户维护结构的设计应服从于该项热指标。
确需超出之上指标的,应报热力公司批准。
第十二条:采暖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供热设施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天津市、开发区热力行业发展和管理的要求。
系统应具有热力平衡调节功能,使系统稳定、可靠、简便、适用,易于推广。
多业主小区用户和公建用户的采暖系统,必须设计为具有分户控制(壹户壹环)、分户收费的功能。
室内散热设备必须安装能够实现温度调节,分组恒温控制的装置。
第十三条:开发区实行区域集中供热。
用户不得自行安装直接燃烧各种燃料且向大气排放燃烧产物的设备,用户如果因工艺特殊需要,必须要自行安装供热设备的,必须经开发区总公司批准,且且只能安装燃油、燃气及用电的锅炉设备,排放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严禁安装燃煤锅炉。
第十四条:因工程需要,供热管线需穿越用户围墙时应当允许。
施工造成原设施损坏的,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修复。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五条:用户应于用热(包括原有用户的增、减、改)60日前和热力公司签订供热合同。
用户租用厂房(或房屋)需签订供热合同时,需由厂房(房屋)出租方、租赁方及热力公司签订三方协议。
用户于签订供热合同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建筑物总平面图及室外综合管网图;2、全套采暖和用热工艺图;3、建筑平面、立面及剖面图。
上述文件核准无误、用户交齐关联费用后,热力公司应及时和用户签订供热合同。
多业主小区应由开发商于接通热源前和热力公司签订供需合同,待售房时分别和业主办理过户手续。
办理过户手续时,非居民多业主小区内用户需提供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明;居民用户提供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第十六条:已用热用户应于合同到期60日前到热力公司办理延期手续。
合同届满不办理延期手续的,热力公司依据供热合同终止供热。
第十七条:原用户迁出,新用户进入,于用热情况完全不变的情况下,新老用户应持房屋转让有效文件共同到热力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过户手续应于新用户进入壹个月前办理。
原用户有拖欠热费的,补齐拖欠热费后方可办理供热过户手续。
用热情况发生变化,不办理过户手续,由新用户重新和热力公司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凡于开发区内迁址的用户,应重新签订供热合同。
如原址使用不满五年,且新址用热量小于或等于原用热量,不再缴纳热力贴费;如新址用热量大于原用热量,需缴纳超出部分的热力贴费;如原址使用已超过五年或已和其他用户办理了用热过户手续,应重新缴纳新址的热力贴费。
第十九条:每年11月10日至下壹年3月25日为采暖季。
第二十条:蒸汽用户要求临时停止供应,应提前15日通知热力公司,采暖用户要求终止供热的,应于采暖季开始60日前通知热力公司,变更或终止供热合同,热力公司届时检查供热设施且切断热源。
用户停止用热后,又要求恢复供热,应于供暖期前30日和热力公司签订供热合同。
热力公司负责按照用户的用热时间接通供热管线、恢复供热,采暖及试压期间(每年11月1日至下壹年3月31日)不办理停用热手续和接口手续。
第二十壹条:供热期内,用户的室温应达到国家标准。
于供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时,热力公司接到用户方案后的24小时内,应查清原因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热力公司不供应施工用热,但工程竣工前确需用热的,应由供需双方商定所供热力的计量方式、用热量及费用。
第二十三条:热力公司不得无故停热。
因供热设施计划检修需停热的,热力公司应提前7日通知用户。
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热的,应提前3日通知用户。
因突发事件停止供热,应立即组织抢修且于抢修的同时或恢复供热后尽快告知用户。
第二十四条:用户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户提供热源和私自拆装供热设施。
第四章设施管理第二十五条:开发区供热设施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热力公司和用户的管理分界点为第壹道截门。
管理点以下设施由用户自行管理;管理点及之上设施由热力公司维护、维修、管理。
第二十六条:24小时连续生产的蒸汽用户,其计量装置应于热力管线入户处的计量室内加装;间断用热户,其计量装置设于热力公司热交换站内,计量装置由热力公司维护、维修、管理,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七条:热力公司应提供0.3—0.5Mpa的饱和蒸汽。
用户用热压力低于主网供热压力时,必须安装减压装置。
安装位置须由热力公司指定。
减压装置需经热力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供热。
第二十八条:使用蒸汽的用户(包括自建热交换站采暖用户),必须自建冷凝水回收装置。
热力公司强制回收冷凝水。
第二十九条:每年采暖期之前,用户应对自身采暖系统进行保养、检修、试水等,或委托热力公司进行。
经热力公司验收合格方可供热。
第三十条:用户因自身原因,需暂时停止使用蒸汽时,应及时通知热力公司,得到同意后方能关闭进户阀门。
于未得到热力公司同意前,用户只能于计量表后放空消压,用户采暖系统和蒸汽系统发生跑水和漏水时,应及时维修且报热力公司,热力公司收取实际排水量和损失量的双倍热费用,四小时内不能修复的,停止供热。
第三十壹条:开发区内公共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应按照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于安全防护范围内或架空供热管道下面,不得兴建建筑、堆积杂物;不得压埋供热管道井盖;不得利用供热管道支架架设线路或悬挂物体;不得向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排放腐蚀性液体。
第三十二条:需要于供热设施附近进行绿化、施工,应经热力公司批准。
第五章用热费用(收费标准见附表)第三十三条:用户应交纳以下费用:1、供热贴费:指用于共用热力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更新改造。
该项费用应于签订供热合同时壹次性交纳。
2、供热损失费:指用于共用热力系统的热损失的补偿,该项费用按供热合同用热量每月向用户收取。
3、计量费:指用户每月按实际用量交纳的费用。
上述费用标准经开发区总公司批准后执行,如有调整,按照调整后的价格标准予以执行,原执行价格同时作废。
第三十四条:收费办法及罚则。
1、用户于用热前应向热力公司提交正式用热申请及有关技术文件;供用热双方签订供应合同且履行各自义务。
2、贴费等壹次性费用,由用户于订立供用合同时,采取支票结算方式壹次交齐;计量费等按月交纳的费用,由供热单位对用户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结算;工程费按施工合同规定结算方式结算。
3、用户延期交费,按应缴额每日罚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延期超过15天加倍收缴滞纳金,延期超过30天停止供热。
4、用户如需要办理增容手续,应交纳增容费用。
第三十五条:采暖面积的计算方法:用户的采暖面积以建筑维护结构的外边线计算,当建筑室内最高点高于3.8米时,需于原采暖面积的基础上乘以超高系数。
超高系数=室内最高点的实际高度/3.8第三十六条:如果用户热指标超过规定标准的,按超出比例增收计量费和热损失费。
第三十七条:按固定用量收费的非居民用户应于每月15日缴纳下月费用。
按计量收取蒸汽费的用户应于每月15日缴纳当月费用,居民用户按天津市和武清区内关联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用户热交换站距热力公司提供的接口位置(于拨地红线处)超出10米时,由用户和热力公司按照实际距离和管网参数确定每月加收的损失费用。
第三十九条:用户应如实申报用热量。
如实际用热小于申请量的40%,则按申请量的40%计取费用。
第四十条:用户应按照供热合同的规定按期交纳用热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壹条:热力公司、用户应遵守供热合同,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壹的,依据《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制度》,由开发区管委会予以制止和处罚:1、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或拆除集中供热设施统壹标志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且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壹条的,除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外,仍可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3、对供热运营单位不按期供热或提前停止供热的,视其情节和影响程度,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4、对因供热运营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居室或方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责令供热运营单位限期解决;对逾期拒不解决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