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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征信业务管理的相关建议

商业银行征信业务管理的相关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商业银行在金融服务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征信业务作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银行的经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征信业务在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旨在对商业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提出相关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征信业务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征信业务管理制度,包括明确征信业务管理的责任部门、人员及工作职责,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和规范,确保征信业务运行的顺畅和规范。
商业银行还应加强征信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征信管理制度的认识和执行力度。
二、加强征信数据的质量管理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征信数据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的数据验证和监控机制,确保征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商业银行还应积极开展征信数据的清洗和更新工作,及时剔除错误和过期的数据,以提高征信数据的质量和可信度。
三、加强征信信息保护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征信信息的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的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征信信息的访问控制和权限管理,防止征信信息被非法获取和利用。
商业银行还应加强对征信信息系统和网络的安全防护,确保征信信息系统的稳定和安全运行。
四、强化征信业务管理的技术支持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征信业务管理系统和技术的投入,提升征信业务管理的技术水平和效率。
可以引进先进的征信管理系统和技术工具,提高征信查询和风险评估的精准度和速度,为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业务决策提供更好的支持。
五、加强征信业务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征信业务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的征信业务管理考核体系和评估机制,对征信业务管理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
商业银行还应加强对征信机构及征信数据的外部监督和评估,确保征信机构及征信数据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六、加强征信业务管理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商业银行应加强与征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建立征信信息共享机制和合作框架,获取更丰富、更准确的征信信息,提高征信业务管理的效能。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1)

银行广州分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有权使用该系统的部门、工作人员正确、合理地运用个人征信系统做好个人授信业务的管理,防范和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切实保护个人隐私,防止使用人员滥用权力,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总行下发的《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特制定广州分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个人征信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对全国各商业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汇总后形成的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
它是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平台,采用集中存储模式,直接面向全国采集数据,形成集中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统一进行数据整合,依法向入网的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对信贷征信和贷后管理的需要。
个人征信信息,是指个人征信系统采集获得的信息。
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及其他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
个人信用报告,是指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获得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文本。
信息主体是指个人征信系统中,已采集个人征信信息,建立了个人信用报告的自然人。
第三条个人征信系统的使用范围:(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个人公务卡申请的;(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四)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信业务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审核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的信用状况;(六)发展新的特约商户和管理已有特约商户进行实名审核等;(七)处理个人异议和投诉;(A)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分行辖属各机构在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时,应当根据业务办理实际情况,正确选择查询用途。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分行辖属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机构及用户管理第五条本行个人征信系统机构的设置由支行向分行申请,分行审批后报总行备案。
第六条根据“权限分开、分级管理”的原则,我行的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分为用户管理员和信息查询员(普通用户)。
商业银行征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征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征信管理,确保客户征信信息安全,保障征信工作依法合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人民银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管理是指为确保客户征信信息安全及在行内的合规应用,在组织管理、用户管理、查询应用管理、异议处理、数据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监测报告、自查自纠和违规处理等方面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信息是指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的反映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或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信用报告及中征信评分、重要信息提示、企业关联信息等征信增值产品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信息是指因信息主体在借贷、担保、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从而产生的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征信数据是指本行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采集接口规范,将客户相关信息加工生成的标准化征信类数据。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信息应用是指本行在开展各类业务活动中,按照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对征信信息的应用。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征信相关系统包括:(一)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二)银行征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CIE),即本行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征信数据、提供征信信息查询应用服务、异议管理、开展征信合规管控的统一平台。
(三)征信信息应用系统,指本行内部查询应用征信信息的其他业务系统。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境内各级机构。
第二章组织管理及职责第九条各级行成立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长任组长,主管征信工作的副行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用管理部门,办公室主任由信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总行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人力资源部、风险管理部、内控合规监督部、法律事务部、金融市场部、公司业务部、普惠金融事业部、大客户部、机构业务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个人信贷部、三农对公业务部、农户金融部、信用管理部、国际金融部、网络金融部、风险资产处置部、信用卡中心、信息管理部、科技与产品管理局、研发中心、数据中心、企业文化部等部门。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1.09.27•【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9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9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1年9月27日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个人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第四条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
第五条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地方金融组织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六条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或者被滥用,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降低个人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建立分、支行级管理员用户及数据上报员用户,并对总行所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员用户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员用户进行管理。
第三条各分、支行推荐本单位合适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员用户人员,负责受理信贷业务中有关个人信用信息情况的查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查询第六条各单位办理下列业务时,可以通过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四)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之外,各单位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必须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见附表1),或者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未取得客户书面授权的,不得私自进行查询。
第八条已发放的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时需要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查询的,查询员必须详细填写《贷后管理查询登记簿》(见附表2),并经过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进行查询。
第三章数据报送第九条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人民银行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商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业务的管理,正确使用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和接入系统,规范信息查询、错误数据修改等业务行为,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采集、整理,并可向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
第三条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和日常业务操作包括:个人征信系统各级用户的管理、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采集和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和安全管理等。
第四条本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在上报逾期不良信息数据之前,应以电话、信函或者短信等形式告知个人信息主体。
本行通过电话和短信平台,在个人贷款到期前向借款人发送不良信息的告知义务。
第五条总行合规风险部作为本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个人征信各项日常业务工作的管理。
各业务部门应加强对征信查询工作的规范性管理,落实抓好征信系统查询的合规性,严格管理本机构查询用户。
第六条本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遵循国家相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用户管理第七条本行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用户类型分为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两种,其中:(一)管理员用户包括总行管理员用户。
总行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全行的普通用户,包括新建全行的普通用户、修改用户资料与设置权限、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等。
(二)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信息报送员。
信息查询员:负责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本机构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信息查询员分为总行及支行两类。
信息报送员:负责个人信用信息的报送,包括每日上报个人征信报文、更正错误信息、修改反馈报文等,信息报送员分A岗和B岗。
商业银行的征信系统建设

商业银行的征信系统建设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征信系统作为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核心工具,对于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商业银行的征信系统建设进行探讨,以明确相关概念、分析建设的必要性以及提出建设的关键因素。
一、征信系统概述商业银行的征信系统是指通过对个人和企业的征信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评价,为金融机构提供决策依据的一种信息系统。
其主要包括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和企业信用信息记录两部分,旨在客观准确地反映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提供有关贷款和信用风险的评估和决策支持。
征信系统的建设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方面,征信系统能够帮助商业银行更好地识别和评估风险,降低信贷风险和不良资产的发生;另一方面,征信系统能够提升银行的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互动,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进而增加银行的市场竞争力。
二、商业银行征信系统建设的必要性1. 应对金融风险挑战: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商业银行面临着更加复杂和多样化的信贷风险。
征信系统的建设可以有效提升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帮助识别和遏制潜在风险。
2. 推动金融创新发展:借助征信系统,商业银行可以更好地了解客户的借贷需求和信用状况,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从而推动金融创新的发展。
3. 加强金融监管与合规:征信系统建设有助于构建完善的金融监管和合规机制,提高商业银行的监管透明度和合规水平。
通过征信系统的数据共享和信息披露,监管部门能够更及时准确地了解金融机构的运营状况和风险状况,进而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三、商业银行征信系统建设的关键因素1.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商业银行的征信系统建设涉及大量的个人和企业敏感信息,因此必须加强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
建立健全的数据安全管理体系、采用安全可靠的信息技术设备和加密技术,以及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隐私政策,能够有效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129号 ,5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运行管理~保障征信系统数据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400号,、《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8号,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及《省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苏信联发[2009]1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包括人民银行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人民银行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一级集中式数据结构~主要向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信息咨询服务~并依法向社会其他部门提供信息服务.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总行征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企业及个人征信管理全面工作。
第四条授信管理部为日常工作牵头部门~对内负责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推动征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推进征信系统在本行客户分析、授信决策、贷后管理中的运用,对外负责联系人民银行及省联社征信管理部门、征信中心~及时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牵头组织征信业务培训~指导各支行做好数据报送、系统应用及异议处理等工作,,三,负责管理员及普通查询用户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科技部负责征信系统的技术支撑~维护征信系统正常运行~负责本行异议处理申请上报省联社等工作.第六条各支行负责本单位的征信数据录入、维护、日常应用查询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人员配置及用户管理第七条总行授信管理部和科技部分别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全行征信业务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各支行须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征信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异议信息核查回复及与各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用户管理,一,用户和权限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采用多级用户管理体系~用户分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查询用户两种.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下一级普通用户~具体权限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普通用户:为信息查询用户~负责信用信息查询、异议的查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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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商业银行外联业务系统央行征信系统 央行征信系统 1央行征信系统简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始于1997年,在2006年7月份实现全国联网查询。截至去年底,该数据库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共计1000多万户,其中600多万户有信贷记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最早始于1999年,2005年8月底完成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信社的联网运行,2006年1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截至去年底,该数据库收录自然人数共计6亿多人,其中1亿多人有信贷记录。 央行征信系统的主要使用者是金融机构,其通过专线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总部相连,并通过商业银行的内联网系统将终端延伸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信贷人员的业务柜台。目前,征信系统的信息来源主要也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录的信息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在金融机构的借款、担保等信贷信息,以及企业主要财务指标。 央行个人征信系统又称消费者信用信息系统,主要为消费信贷机构提供个人信用分析产品。随客户要求提高,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已经不局限于信用记录等传统运营范畴,注意力逐渐转提供社会综合数据服务的业务领域中来。个人征信系统含有广泛而精确的消费者信息,可以解决顾客信息量不足对企业市场营销的约束,帮助企业以最有效的、最经济的方式接触到自己的目标客户,因而具有极高的市场 价值,个人征信系统应用也扩展到直销和零售等领域。在美国个人征信机构的利润有三分之一是来自直销或数据库营销,个人征信系统已被广泛运用到企业的营销活动中。2005年7月1日起,央行力推的全国个人征信系统在北京、浙江、广东、重庆、陕西、广西、四川和湖南8个省份联网。2005年年底,我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将联合起来,实现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个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三类,一是身份识别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二是贷款信息,包括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等;三是信用卡信息,包括发卡银行、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随着数据库建设的逐步完善,还将采集个人支付电话、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用的信息,以及法院民事判决、欠税等公共信息,以全面反映一个人的信用状况。 企业征信系统开发是在人民银行总行的直接领导下,对原有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进行的升级改造。通过对信贷管理系统的改造,通过信贷管理系统采集数据,自动生成上报文件,向人民银行总行的征信服务中心直接报送数据,扩充信息量,提高了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该系统主要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采集企业的基本信息、在金融机构的借款、担保等信贷信息,以及企业主要的财务指标。2005年人民银行启动企业征信系统升级工作,年底顺利实现主要商业银行联网试运行,并在上海、天津、浙江、福建四省市提供实时查询服务,近期将实现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全国联网运行。新系统实行全国集中建库,各金融机构一口接入,从而实现了全国所 有金融机构在全国范围信息共享。新系统的数据采集项由原来的300多项扩展到800多项。目前,人民银行正在通过改进支付工具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信息创造条件;通过采集尚未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推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通过与相关政府部门的积极协调,尽快采集税务、法院、环保等信息。同时,扩大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服务范围,为企业之间商业交易服务,为金融监管、宏观调控服务,为相关政府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服务。金融机构在受理企业贷款申请时,需查询企业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随着征信系统的建设和完善,征信系统在帮助金融机构防范信用风险,提高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促进信贷市场发展,扩大信贷范围,促进消费增长;加强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改善金融环境等方面的功能日益显现。 2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信息分类 央行个人征信系统通过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自动生成上报文件,向人民银行总行的征信服务中心直接报送数据。数据库的信息主要包括个人信用信息、个人身份信息、特殊交易信息,其中个人信用信息按照业务种类的不同又分为贷款业务、准贷记卡业务和贷记卡业务。因此,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可采集信息主要包括贷款开立信息、贷款还款信息、转贷记卡发卡信息、准贷记卡透支还款信息、贷记卡发卡信息、贷记卡还款信息、个人身份信息和特殊交易信息8类信息。如下图所示: 图一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信息 (1)贷款开立信息采集指标有借款人姓名、借款人证件类型、借款人证件号码、金融机构代码、贷款业务号码、贷款类型、贷款合同金额等指标组成,如图: (2)贷款还款信息采集指标由金融机构代码、贷款业务号码、贷款余额、最高贷款余额等指标组成: (3)准贷记卡发卡信息采集指标由持卡人姓名、持卡人证件类型、持卡人证件号码、金融机构代码、准贷记卡号码、开户日期、币种、信用额度等指标组成。 (4)准贷记卡透支、还款信息采集指标由金融机构代码、准贷记卡账号、出单日期、最近一次实际还款日期等指标组成。 (5)贷记卡发卡信息采集指标由持卡人姓名、持卡人证件类型、制卡人证件号码、金融机构代码、贷记卡账号、开户日期、币种、引用恶毒等指标组成。 (6)贷记卡还款信息采集指标由金融机构代码、贷记卡账号、已使用额度、最高使用额度等指标组成。 (7)个人身份信息采集指标由个人身份、工作信息、家庭信息等组成。 (8)特殊交易信息采集指标由金融机构代码、业务号、特殊交易类型等组成。 3个人征信系统各系统之间的关系 图二个人征信系统与各外部系统之间的关系 如上图所示,商业银行和其他社会机构将个人的各种信息采集指标数据上报到征信信贷数据中心,客户登陆信贷征信数据中心时通过身份认证中心进行身份审核,信贷征信数据中心将统计信息上报给人民银行,商业银行通过信贷征信数据中心进行信用报告查询,同时为其他征信机构提供数据,社会个人可在信贷征信数据中心中进行异议申请处理。各系统之间通过联网,形成完备的信贷征信体系。 4个人征信系统功能 图三个人征信系统功能 个人征信系统包括数据采集业务、信息查询业务、异议处理业务、运行管理业务和统计分析,其中,信息查询业务又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和批量信息查询。 结合图六,数据采集业务是指征信信贷数据中心采集商业银行和其他社会机构的个人信息指标数据,信息查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信贷信息数据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情况,异议处理业务是指个人通过个人征信系统进行异议处理,统计分析是指人民银行通过征信系统采集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国家制定经济政策提供参考。 5个人征信系统核心业务流程图 下图显示的是个人征信系统连接各外部系统业务处理的一个流程 图八核心业务流程 6数据上报流程 图四数据上报流程 如上图所示,商业银行登陆征信系统网站后,登陆征信系统页面,提交上报文件,若传输成功则上报文件金融人行征信服务中心,如不成功,则再次上报,直至成功为止。 而在报文上报过程中,商业银行通过DVD光盘介质将报文上报到人行征信服务中心后,介质管理人员检查光盘是否合格,若合格则进行登记将光盘放入介质管理库并开具回执单给商业银行,若不合格则商业银行须将DVD介质带回重报,再将重报后的介质传输给人行征信中心,介质人员再检查,直至介质合格为止。如下图所示: 图五个人征信系统数据介质接收流程 商业银行将报文上报给征信服务中心,征信服务中心数据校验人员运行预校验程序,报文若通过报文级校验,则进行下一步的报文记录校验,反之则通知商业银行重报报文,若报文级校验通过,则将报文记录加载入库,若报文级校验不通过,则将错误文件反馈给商业银行,让其重新上报。如下图: 图六个人征信系统报文校验反馈图 7个人征信系统信息查询 个人征信系统信息查询分为单笔信息查询和批量信息查询: 单笔信息查询流程为用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输入查询条件并提交,征信系统检验其有效性,若有效则系统自动进行查找,提示信息存在或不存在,若存在则生成信用报告,并显示报告提供打印,若有效性检验无效,则用户改变查询条件,重新进行有效性检验。 批量信息查询流程为用户生成批量信息查询请求,通过个人征信中心系统进行校验,托校验合格则生成查询结果文件,并将结果反馈给用户,若不合格则通知查询机构,用户再进行批量查询请求。 8个人征信系统信异议处理流程 图七个人征信系统异处理流程图 15个步骤完成异处理过程:消费者提出异议,到客户服务登记,已由审批员将异议申请单调出,到信用报告历史库中查询信用报告,按照信用报告核对消费者的异议申请,异议审批员通过内部协查生成内部协查单上报至征信服务中心,征信服务中心将外部协查函通知商业银行,若外部协查函正确,则商业银行进行外部协查,并形成外加载到数据处理系统,部协查结构,若不正确则商业银行更正错误,将异议报文加载到数据处理系统。消费者接受到异议报文结果后,征信服务中心对个人提出的申明进行审查,若个人申明正确则加载到数据处理系统,若不正确,则征信服务中心对个人申明进行否定。 异议处理方法 (1)个人处理办法 个人信用报告有异议时,可以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个人信用报告的异议申请,个人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如果个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异议申请,代理人须提供委托人(个人自己)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在征信系统运营初期,电话及互联网尚不具备在线核实身份的功能,所以目前暂时不能受理通过电话或互联网提交的异议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正在进行这方面的研究。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个人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更多的途径提交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的申请和提交异议的申请。 个人客户也可持本人身份证向与其发生信贷融资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反映。 (2)银行处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个人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交征信服务中心。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内部核查。征信服务中心发现异议信息是由于个人信用数据库信息处理过程造成的,应当立即进行更正,并检查个人信用数据库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存在的问题。征信服务中心内部核查未发现个人信用数据库处理过程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提供相关信息的商业银行进行核查。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