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基本公共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5•【字号】浙政办发[2009]178号•【施行日期】200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督管理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全省上半年经济形势与下半年经济工作建议》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全省上半年经济形势与下半年经济工作建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8.18•【字号】浙委办[2008]82号•【施行日期】2008.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全省上半年经济形势与下半年经济工作建议》的通知(浙委办〔2008〕82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省发改委《全省上半年经济形势与下半年经济工作建议》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实施“两创”总战略,坚持“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总体思路,认真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大力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确保今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的实现,推动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有关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8月18日全省上半年经济形势与下半年经济工作建议(省发改委)今年以来,全省上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积极推进“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全省经济在外需减弱、要素趋紧、成本上升等多重压力下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但经济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高度关注的趋势性、苗头性问题。
下半年我省经济发展仍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发展趋势严峻,必须贯彻“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总体思路,坚持“保稳”、“促调”两手抓,努力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关于上半年我省经济形势今年以来,我省经济发展的基本面是好的。
上半年,全省生产总值增长11.4% ,高于全国1个百分点,仍处于较快增长区间。
上半年,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6.8% ,同比提高5.4个百分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9% ,同比提高3.3个百分点;外贸出口增长26.1%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2.2% ;居民消费品价格总水平(CPI)同比上涨7.4% ;财政一般预算总收入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分别增长23.5% 和26.9% ;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余额分别增长20.1% 和15.2% ,存贷比 82.2% ,信贷投放均衡性增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浙政办发〔2021〕78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7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8日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以数字化改革引领优化营商环境,坚持问题导向、标杆引领、数字赋能、改革集成、系统推进,加快制度重塑、服务提质,打造具有中国特色、浙江辨识度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主要目标(一)攻坚突破阶段(2022—2023年)。
坚持高位推进,完善问题发现机制,在市场主体准入、准营、运营、退出等环节,解决一批堵点难点问题。
聚力打造一批综合性与单项指标领先的营商环境标杆城市,全省域营商环境水平持续保持全国第一方阵。
(二)提质增效阶段(2024—2025年)。
营商环境体制机制更加成熟定型,实现企业办事无忧、政府无事不扰,基本建成改革探索领跑省、市场机制最活省、营商环境最优省。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卫生强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卫生强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4.09•【字号】浙卫发[2012]86号•【施行日期】201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卫生强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2]86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强公共卫生工作,切实保障人民健康安全,我们组织制订了《浙江省公共卫生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二○一二年四月九日浙江省公共卫生强化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强公共卫生工作,切实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目标到2015年,建立与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健康素养得到提升,城乡居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8岁。
(二)具体目标--疾病防控能力得到加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国家和省要求,以县为单位常住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95%以上,主要慢性病社区规范化管理率达60%以上,确保不发生因控制不力而导致的传染病传播和蔓延,力争如期实现消除麻疹和疟疾目标。
--妇幼保健水平继续提升。
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叶酸服用率达90%,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9%以上,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0/10万与9‰以下。
--应急救治能力不断增强。
市、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建成率分别达100%和60%;建立覆盖城乡、统一调度的急救系统;省、市采供血机构采供血能力达到国内同类机构先进水平,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比例保持在1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园区循环化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3日浙江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意见》(发改环资〔2012〕76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园区循环化改造,促进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是指推动现有各类园区按照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优化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突破循环经济关键链接技术,合理延伸产业链并循环链接,搭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创新组织形式和管理机制,实现园区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和废物“零排放”,不断增强园区可持续发展能力。
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破解资源环境瓶颈制约、改善区域生态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是我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工作原则。
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要以提高资源产出率为目标,以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着力点,按照“布局优化、产业成链、企业集群、物质循环、创新管理、集约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和优化园区布局,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促进企业间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共享资源、共用基础设施,形成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能循环的现代产业体系。
把全省各类园区改造成为“经济快速发展、资源高效利用、环境优美清洁、生态良性循环”的循环经济示范区。
———坚持发展循环经济与提高园区竞争力相结合。
依托园区现有产业结构和资源环境禀赋,发挥产业集聚带来的各种优势,把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贯穿于循环化改造的全过程,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构建具有自身特色的循环经济产业链,培育新的增长点,提高园区的核心竞争力。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11.16•【字号】浙卫发[2011]252号•【施行日期】201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浙卫发[2011]252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2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22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基本药物制度的覆盖面和可及性,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更加便捷、充分地享受基本药物制度这项惠民政策,决定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巩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在全省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使农村群众能够更加便捷、充分地享受基本药物制度这项惠民政策,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提高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确保把党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实施时间及范围2011年年底前将全省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三、主要内容(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
药品配备和使用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首选、省增补非基本药物为补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3.12.03
•【字号】浙政办发〔2013〕146号
•【施行日期】2013.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3〕14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12•【字号】浙财综〔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资规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征收以来,对促进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转为政府性基金后,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制度不健全、职责界限不清、征收管理不规范、应减未减或擅自减免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等规定,结合历史文件及制度渊源,现就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性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征收职能已划转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批)部门的地区,具体职责根据属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
四、征收方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2012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2]6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05
【实施日期】2012.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
划2012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2〕6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2012年度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2012年度实施计划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为扎实推进我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特制定2012年度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牢牢把握“稳中求进、转中求好”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构建符合省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着力完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长效机制,全面完成行动计划各项目标任务,进一步发挥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人的全面发展。
2012年计划完成十大工程76个项目投资800.18亿元,比上年计划投资增长9.2%。
其中,省财政计划安排161.18亿元,比上年增长21.1%。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完善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全年城镇新增就业7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认真落实各项就业帮扶和创业扶持政策,大力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着力解决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人群的就业问题,切实提高就业质量。
深化“充分就业社区(村)”创建活动,力争85%的社区和65%的行政村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村)标准。
深入开展小微企业劳动合同签订专项行动和集体合同签订彩虹计划,加强劳动关系协调监测,严格落实防范和处置企业拖欠工资政策措施,全力打造“无欠薪浙江”品牌。
(责任单位:省人力社
保厅)
加快社会保险向人群全覆盖迈进。
继续加大扩面力度,全年新增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50万人,新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65万人,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新增80万人、50万人和60万人。
着力完善政策制度,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抓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深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推进城乡医疗保障制度整合;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深化社会保障卡医保“一卡通”建设。
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探索建立正常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待遇水平;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
(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着力健全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体系。
完善分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