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运作中少数权利的保护
对民主的限制性保护——以保护少数权利和分权制衡为例

力的方式发生了变化, 还有其更深层次的变化。
个人意见。 因此好的合法的政府不能只代表少数人或多数人 ,
因此倘若 民主政体看上去真会带来好处, 这些业绩与其说 只有平衡不同基层和群体的利益与偏好, 才 能组成一个代表全 是民主 的功劳, 倒不如说是因为一些对 民主的限制性保护的功 体公民的具有正当性 的政府。 这就是古典共和主义的 “ 混合均 劳。 对民主的限制性保护主要是从共和、 宪政 、 自由中所汲取 衡 ” 的政治理念 。 在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 问题上, 古典共和的 的资源 , 由于这 些限制性保护, 代议制才得 以在现代社会成为 理 念 就可 以作为 重要 的理论 资源 来 发 掘 , 正 是在 这 种 制度 模 式
代议制的 “ 纯 粹 ”民 主 反 对 权 力 分 立 。 从“ 纯 粹 ”民 主 的
直接 民主 , 要在利益高度分化的公民之间达成某种共识, 必然 由中汲取 资源 。 是既浪费时间又不可能达成共识的。 鉴于以上原因, 人们提 出 共和的 “ 多元均衡 ” 政 治结 构对此做出了贡献。 古典共和
“ 代 议制 民主” , 即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人 民通 过选举 、 委托授 主义认为, 在现实生活中公 民社会本质上是一个由众多阶层和 权, 由人 民的 “ 代 理 ’ 来行使 国家权力 。 这种 民主 又被称为 群体组成 的复 杂统一体 , 所以在公共 事务的治理过程 中不仅
2 0 8 1 人 民 论 坛 ・ P E 。 P E - s T R ・ B u N
J
下为 少 数 人 的 权 益 保 护 预 设 了某 种 合 法 空 间。 这 正 是 民 主 政 将对公 民的生命和 自由实行 专断 的权 力, 因为法 官就是立法 治 的 良性 运 行所 必 需 的。
我国单行条例对少数民族基本权利的保障

我国单行条例对少数民族基本权利的保障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拥有56个民族,少数民族占了中国人口的近10%。
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单行条例。
这些单行条例主要包括《民
族区域自治法》、《文化保护法》和《教育法》等。
这些法律和条例的出台,旨在保障少
数民族在政治、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基本权利。
我国单行条例保障了少数民族在文化方面的基本权利。
《文化保护法》规定了对少数
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法律明确,国家应保护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艺术、习俗等
文化传统,支持少数民族文化的研究和开发,并在公共场所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和语言。
我
国还成立了少数民族文化保护机构,组织和开展各种文化活动,促进少数民族文化的繁荣
和发展。
我国单行条例保障了少数民族在教育方面的基本权利。
《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对
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支持政策。
根据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国家制定了针对性的教育法规,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发展。
国家还设立了专门的少数民族教育机构,提供优质的教育
资源和服务,促进少数民族学生的平等发展。
我国单行条例在保障少数民族基本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些法律和条例为少数
民族提供了政治参与、文化保护和教育发展等方面的保障。
我们也要认识到,少数民族基
本权利保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实施过程中的区域差异和贫困问题。
我们应该进一
步加强对少数民族基本权利的保障,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和条例,推动少数民族的全面发
展。
在政治投票决策中少数人权利应如何保护?

在政治投票决策中少数人权利应如何保护?1. 引言政治投票决策是民主社会中的重要环节,决策的过程和结果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然而,在政治投票决策中,少数人往往面临着被多数人忽视或压制的风险。
为了确保公正和平等,保护少数人的权利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在政治投票决策中如何有效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2. 少数人的权利和民主原则在探讨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方法之前,我们需要明确少数人的权利和民主原则之间的关系。
民主原则强调多数人对决策的影响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少数人应该被忽视或压制。
实际上,民主的核心原则是保障每个人的平等权利和保护少数人的权益。
因此,在政治投票决策中,我们需要找到一种平衡,既能够考虑到多数人的意见,又能够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3. 公正的选举制度公正的选举制度是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关键。
选举制度的设计应该能够确保每个选民的投票机会平等,并使得选举结果能够准确反映选民的意愿。
以下是几种保护少数人权利的选举制度:3.1 比例代表制比例代表制是一种能够保护少数人权利的选举制度。
在比例代表制中,国会席位按各政党得票数的比例分配,从而确保各个政治派别和少数群体都能在国会中有一席之地。
这使得少数人的意见和利益能够被充分代表,从而保护他们的权利。
3.2 保证少数人代表的参与除了比例代表制外,政治体系也应该鼓励和保证少数人代表的参与。
少数人代表的参与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少数派代表席位或政治机构来实现。
这能够确保少数人的声音在政治决策中得到充分表达和考虑,避免大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剥夺或压制。
4. 强化少数人权利的法律保护除了选举制度的设计,法律保护也是保护少数人权利的重要手段。
以下是几种加强法律保护的方法:4.1 基本人权的保护政治投票决策过程中,无论是多数人还是少数人,都应该享有基本人权的保护。
这包括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和参与决策的权利等。
法律应该明确保护每个人的这些基本人权,确保在决策过程中没有人被歧视或排除。
4.2 反歧视和平等保护法律为了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政府应该建立反歧视和平等保护法律。
探讨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下少数人的权益保护_0

探讨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下少数人的权益保护_0 探讨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下少数人的权益保护一、引言本文所涉及的少数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是选举中的少数人。
顾名思义,即在为选举表决等民主程序中数量居于少数、地位上从属于多数人的群体或个人。
哈耶克指出,无论赞同民主的理由多么充分,民主本身并不是一种终极的价值或绝对的价值,因为民主这种形成意见的程序,对于一个人应该如何投票或何者为可欲的问题显然没有提供答案,除非我们假定,一个人的阶级地位无可置疑地引导着他辨识其真正利益所在,从而多数的选票永远表达着多数的最佳利益。
因此,根据代议制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数量上处于劣势的少数人不得不放弃自己的实质权利。
由此,选举结果虽然代表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却不可避免的出现少数人权利的丧失。
看似平等的程序正义之下,俨然暴露出的是公民基本权利的牺牲。
民主选举中少数人的利益也需要法律的特别保护。
本文通过分析民主选举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下暗含的对选举中少数人的基本权利的现实侵害,借鉴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划分为不同的等级,给予不同等级的权利以不同程度的保护。
当选举中多数人和少数人的权利相互冲突的时候,也将给予更高位阶的权利优先的保护。
二、代议制下少数人权利的牺牲本文所讨论的权利冲突之下的两个或数个权利,均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下具有合法主体和合法内容的权利,即具有一个合法的外观。
首先看一个发生在中国河南的真实案例。
某初级中学15岁女生雷梦佳和一个女同学打架,班主任让学生自主管理,组织全体同学投票,决定是让雷梦佳留下继续学习还是请其家长将其带回家教育一周。
投票的结果是,26个同学选择让其回家接受教育一周,只有12个同学选择再给她一次机会。
后来,这个15岁的花季少女留下遗言,投渠自杀。
这个案例中,班主任的学生自主管理制度和投票制度,表面上看都是民主的结果,是班级同学对班级事务的集体决策。
但是,我们要问的是,大多数同学是否有权利决定另外一个同学的“生死命运”。
民主中的尊重和保护少数

的尊严 。 存康 德看 来, 的善 良意志 是人作 为道 德人 的 人 个 普遍 事实 。 冈此, 人人 都具 有进 入那个 把每 个人 都 当做 目的而不 仅仅 当做手 段 的 目的 王 国的 内在 可能 。
目的工 国也就是 一个 任何 人都 受到 平等 的尊重 ,人 人 都享 有尊严 的理 性王 国。 永远 把 人作 为一 种 日的看 待, 就是 把他 作为具 有 内在价 值 的人看 待,是一 个 理性存 在者, 具有 内在 的道德 人格 , 一个 道德 主体, 远把 人 是 永
一
、
尊重 和保护 少数 的原理 基 础
民 主政 治 集 中表 现 为公 民之 间享 有 权 利 的 平 等 性 和 每 个公 民在 政 治 生 活 中具 有 独立 的人 格 及 自由
的权 利 。 民主作 为一 种 政体形 式 , 建立 在 公共 领域 是 和 私人 领域 分 化 的 基础 之 上 并 体 现公 民权 利 至 』 的 I 基本 理念 的。它一 方 面使 公共 权 力退 出私人 领 域 , 有
一
的 的人 , 只要 他存 与他 人 的交往 中表 现 出克制 或 同样 的对 人 的 尊重 , 就理 应受 到礼 会 与 他人 的尊 重 。在 他 岁 尔斯 看来 , 德 的这 个 目的王 国 的理念 , 际上 奠 康 实 定 了民 主理 念 的思想 基础 。① 2 平 等原理 。 、 人生而 平等 , 应拥 有相 等的权 利 。 现 实生 活 中 , 每个 人 能力 不 同 、 处 的环 境不 同 , 可能 所 不 享受 绝对 平等 的权 力 , 尽 的 义务 也不 可 能是 绝对 平 所 等 的。但就 人 的价 值 而言 与 人之间 应是平 等 的 . 人 在 法律 面前应 是平 等 的。民主意 味着在 形式 上承认 公 民 律平等, 承认 大 家都 有 决定 国家 制 度和 管理 国家的 平等 权利 。 等是 民主 的基石 没有平 等 . 就 不会有 平 也 民 主。 康德式 的 目的王 困虽然 只是 一种理性 事 实. 它 但 所 提 出 的人 的尊严 与权 利 的平等 尊重 的精 神,却 是现 代 民主 的精 髓 。
保护少数权利是民主的重要构件

理想的价值是一回事, 作为一种价值的民主理想则 是另一 回事 。如果 说威 胁 民主的 不是 民主理 想 主 义, 而是劣等 的 民主理 想 主义 , “ 是 互善 论 ”1 那 【 么同样 正 确 的 是 , 胁 民 主 的不 是 “ 主 作 为 价 威 民 值 ” 而是“ , 民主作 为一种劣等 的价值 ” 即一种 不能 , 包容 少数权利 的狭隘 的价值 目标 。 作 为 一 种 价 值 , 主追 求 三 个 目标 , 们 都 民 它 以保 护少 数 权利 为 前 提 条件 。首先 , 民主 的 价值 在 于人 民 主权 的 实 现 , 有 政 治 共 体 中 的 dm s 所 eo 成员 都 是 构 成 主 权 不 可或 缺 的 部 分 。 这 种 民 主 价值 的 渊源显 然 是 古典 城 邦 民主 论 。但 是 , 为 作 现代的一种 民主价 值与古典 的城邦 民主具 有本 质的 区别 , 中 最 为 根 本 的 差 异 就 在 于 dm s的 其 eo
值目 标还是作为手段 目标而创设 的民主都 以保 护少数 权利 为基 本 前提 。
1 作为 价值 目标 而创 设 的 民主 .
民主最初是被 当作 一种 本 身就 是终 极性 价 值 的理想 而创设 的 , 人们孜孜 以求 的民主理想是一 种 终极 价值 。而 与民主 现 实相 对 的 民主理 想本 身并 不是终极 价值 , 的价值 不 在 于理 想本 身 , 在 于 它 而
理想通过检 验 和矫 正现 实 不断 地改 进 现实 。 民主
力, 切实维护 民主的运行机制 , 民主 的现 实趋 使 近 于民主 的理想 。因此 , 护少 数 权 利 既是 民 主 保 的基本 特征 , 是 民主 过程 本 身 的必 要 条 件 。保 亦 护少 数权利与 民主之 间存在 着紧密 的内在关联 , 这 主要体现在保护少数权利同民主 目标 、 民主本质、 民主原则 、 民主程序 和 民主伦 我 们 所 使 用 的 “ 主 ” 词 民 一 的现 代 意义而 言 , 民主 的基 本 特 征就 是 允 许 少 数 派有 自 由 的政 治 表 达 权 , 重 和 保 护 少 数 的权 尊
“少数人”的权利保护刍议

“少数人”的权利保护刍议作者:赵虎敬来源:《人民论坛》2012年第23期【摘要】“少数人”权利保护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符合国际人权保护原则普遍性的要求,同时也符合民主法治、社会稳定和谐的内在要求。
“少数人”权利保护包含保护“少数人”的文化、宗教信仰、使用自己语言等几个方面的权利。
为了“少数人”的权利保护更有实效,我们应从法律制定、法律适用以及社会保护等方面下功夫。
【关键词】少数人权利保护特殊主体“少数人”的概述“少数人”的权利保护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话题。
实际上,历史上最早带有国际性的人权问题起源于保护“少数人”的宗教自由。
1606年,匈牙利国王和特兰西瓦尼亚君主缔结的《维也纳条约》即有新教徒宗教礼拜自由的条款。
①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其中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在存在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少数人”有发展自身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和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
这从普遍性国际公约的高度第一次明确了对于少数人权利的保护原则。
此后,联合国又通过了诸如《儿童权利宣言》、《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残废者权利宣言》、《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等对特殊主体的权利进行保护的一系列国际性文件,将“少数人”群体的范畴从宗教、种族、语言上的少数扩展到了儿童、难民、罪犯、残疾人、智力迟钝者等方面。
“少数人”的概念。
对于“少数人”,到目前为止仍然是一个内涵与外延并不确定的概念。
包括凯博多蒂、杰伊西格勒等著名学者都曾经尝试对其进行概念界定。
但是,到目前为止,学界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
综合现有的概念阐释,我们可以把“少数人”归纳为数量上居于少数,在种族、宗教、语言、肤色、体质、精神状态或文化等方面具有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征,由于受到偏见、歧视,在政治、经济或文化生活中居于从属地位的群体,包括少数民族、异教徒、儿童、老人、残疾者、智力迟钝者、精神病患者、罪犯、难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等。
民主制度下保护少数人权利的意义及原则

民主制度下保护少数人权利的意义及原则民主制度下保护少数人权利的意义在于确保社会的公正和平等。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无论他们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性取向、残疾或其他特征。
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原则是基于这样的信念:一个社会的真正强大和繁荣取决于它对所有人的尊重和保护。
以下是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原则:1. 平等原则: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无论他们的个人特征如何,包括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性取向、残疾或其他特征。
这意味着没有人应该因为他们的特征而受到歧视或不公正对待。
2. 自由原则:每个人都应该有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信仰,无论这些观点和信仰是否与主流观点相同。
这意味着没有人应该因为他们的观点和信仰而受到压制或迫害。
3. 参与原则:每个人都应该有参与社会和政治决策的机会,无论他们的个人特征如何。
这意味着没有人应该因为他们的特征而被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
4. 保护原则:每个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他们的个人特征如何。
这意味着没有人应该因为他们的特征而受到暴力、欺凌或其他形式的伤害。
5. 教育原则:每个人都应该有接受教育的机会,无论他们的个人特征如何。
这意味着没有人应该因为他们的特征而被剥夺接受教育的权利。
6. 社会公正原则:社会应该确保公正和平等,无论个人的特征如何。
这意味着社会应该采取措施来消除贫困、不平等和歧视,以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和资源。
总之,保护少数人权利是一个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个原则的实现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努力,包括政府、民间组织和个人。
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时,我们才能建立一个真正公正和繁荣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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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法 规 、政 策 的 实 施 等 都 从 实 际 出 发 。 二 是 出现 多 元政 治 文
须谨 守。i R】
化 , 主 流政 治 文 化 仍 居 主 导 地 位 。随 着 经 济 改 革 带 来 了社 会 但
法 治政 府的 功能
杜 晓 溪 、 来 津 在 《 政 与 法} o o 第6 上 载 文 《 治 申 行 2 l年 期 法
的模 式 。 是 为 市场 提 供 充 足 的公 共 产 品 和 服 务 , 市 场 主 体 而 为
解 决新 生代 农 民工 问题的 法治视 角
《 人 日 报 》 月2 日刊 载 全 国 总 工会 的 《 于 新 生 代 农 民 工 6 1 关
工 问题 的研 究 报 告 》 出 , 生 代 农 民 工 系指 出生 于2 - 纪8 提 新 0 ̄ - 0
政 府 的 功 能 向度 与 实现 路 径 》 为 , 着我 国 法 治 政 府 建设 进 认 随
程 的 加 快 , 治 政 府 对 一 国政 治 、 济 、 化 和 社 会 的 功 能 作 法 经 文
结 构 的 多元 化 、 会 群 体 的 多 阶 层 化 、 会 利 益 的 多样 化 和 与 社 社
但 如 果 这 种 情 况 下 少数 不 具 有 这 样 的 权 利 , 正 确 的 意 见 就 被 灭 杀 了 , 误 就会 更 加 蔓延 , 正 就 更 加 困难 。二 是 不 能 滥 用 错 纠
多数 原 则 , 即每 个 公 民都 有 法 律 所 赋 予 的权 利 , 夺 权 利 必 须 剥
的 边 界 ,限 制 了公 权 力 的 扩 张 , 防 止 其 侵 犯 到 公 民 的私 权 领
由于利 益分化,社会 上既 出现 了积 极参政 却 没有得到政 治所
得 的 焦虑 ,也 出现 了 不 同程 度 的 政 治 冷 漠 倾 向 ,但 从 总 体 上
看 , 众 对 执 政 党 和政 府 的 政 策和 法 律 表 示 出较 好 的 认 同 。 公
依照 法定的程序进行 , 主的运作也 必须贯彻程序 的原则。 民 民
主 的投 票 应 该 合 理 合 法 地 进 行 , 不 应 该 无 视 相 应 的 法 规 和 权 利 , 该 懂得 , 应 法规 和 权 利 是 更 高位 的 民 主 所 确 立起 来 的 , 必
的 工 作 重 心 转 移 后 ,政 治 文 化 层 面 上 具 有 了一 种 极 为 实 际 和 世 俗 化 色彩 的 追 求 , 着 眼 于 现 实, 国 家 政 治 制 度 的 建 立 、 更 对 各
之 相 应 的 社 会 价 值 多元 化 , 治 文 化 也 显 现 出 多元 化 趋 势 。 政 但 由于 马 克 思 主 义 中 国化 的 形 式 反 映 着 时 代 要 求 ,增 添 了新 的
内容 , 现 着 与 时 俱 进 的 品 性 , 居 于 主 导 地 位 , 焕 发 着 新 的 体 仍 并
生命 力。 三是 政 治 文 化 与政 治 体 系 的 总 体 协 调 与 局 部 不 协 调 。
用 也 日渐 凸显 , 具 体 表 现 为 四 个 方 面 : 是 以 限 权 与 护 权 的 这 一 统 一 实现 政 治整 合 。 全 能 政 府 相 比 , 治 政 府 划 定 了公 权 力 与 法
的 影 响 是 深 刻 和 深 远 的 , 产 生 了 与 之 相 适 应 的 转 型 期 政 治 文 化 。 这 种 政 治 文 化 的 特 征 主要 包括 三 个 方 面 : 一是 政 治 心理 、 政 治 理 想 趋 于世 俗 化 、 利 化 。 实 现 了“ 经 济 建 设 为 中 心 ” 功 在 以
国经 济在 世 界 经 济 格 局 中取 得 有 利 地 位 提 供 支撑 。 三 是 以 民 本 至 上 作 为 法 治 政 府 的 精 神 追 求 。 法 治 政 府 思 想 不 仅 是 人 类
历 史 文 化 发 展 的 结 晶 ,也 是 促 进 社 会 不 断 前 进 的 重 要 力 量 。
为 法 治政 府 的 运 行 目标 。 法 治 政 府 是 有 限 、 任 、 光 、 信 、 责 阳 诚
廉 洁 和 服 务 型 的 政 府 , 既 可 以确 保 不 同 利 益 主 体 的 意 愿 在 政
府 行 为 中得 到 体 现 , 同 的 声 音 受 到 重视 , 有 利 于社 会 不 同 不 也 群 体 利 益 的合 理 表 达 、 会 矛 盾 的 公 正 解 决 , 社 会 转 型 提 供 社 为
少数 人 的 正 确 意 见被 否 定 了 , 只 要 它 有 保 留和 申辩 的 权 利 , 但 就 有 可 能 逐 渐 地 被 越 来 越 多 的人 所接 受 , 少数 就 可 以 逐 步 地
转 化 为 多数 , 误 就 会 被 纠 正 , 确 性 又 回 到 了 多 数 的 一 方 。 错 正
域 ,可 以 在 无 形之 中调 和 或 避 免 国 家公 权 力 与 公 民权 利之 间
的冲突 , 而推动社会 的发展 。 是为 生态文明建设提供 绿 色 从 二 公 共 产 品 。 足 的 公 共 服 务 供 给 可 以 引 导 经 济 的 可持 续 增 长 , 充 法 治政 府 不 同 于计 划 经 济体 制 时 期 政 企 一 体 、干 预 市 场 竞 争
“ 民本 ” 一 思 想 始 终 贯 穿 于我 国 几 千 年 的 法 律 思 想 发 展 过 程 这
中 , 在 社 会 思 想 和 文 化 异 彩 纷 呈 的今 天 , 新 的社 会 需 求和 并 与
要 尽 量 体 现 出 所 有 参 与 者共 同的 意 愿 , 多数 是 对 民 主 的 接 近 , 并不能简单地 与民主划等 号。 由此 , 多数 原 则 的 运 用 必 须 要 对
从 多数 原 则 的 同 时 要 注 意 保 护 少 数 人 的权 利 。 它 以其 独 特 的 内容 与 善 。 护 少数 原 使 保
则 主要 包括 两 个 方 面 的 内容 : 是 保 留 自己意 见 的 原 则 , 一 即使
社 会 环 境 有 机 融 合 并 绽放 出夺 目的 光 芒 。 四 是 以 和 谐 政 府 作
创 造 良好 的 交 易 氛 围和 途 径 , 间接 方 式 激 励 经 济 发 展 , 我 以 为
馨
年 代 以后 , 龄 在 1 岁 以上 , 异 地 以非 农 就 业 为 主 的 农 业 户 年 6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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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 运作 中少 数权 利的 保护
孙 力在 《 习时4}00 6 8 学  ̄ 2 1年 月2 日上 载 文 《 主 运 作 中 民
多数 原 则 与 少数 权 利 保 护 的 统 一 》 为 , 民 主 运 作 中 , 数 认 在 少
服 从 多数 是 最 基 本 的 原 则 。但 民 主 政 治 最 深 刻 的 含 义在 于 它
良好 的 政 治基 础 和 社 会 环 境 。
转 型期政 治 文化 的特征
廖 中武 在《 宁行政 学院学 ̄}00 第6 辽 2 1年 , - 载 文 《 革 g上 改
开放 后 我 国政 治 文 化 的 转 型 及 其 原 因分 析 》 认 为 , 改 革 开 放 后 , 国 经 历 着 一 场 社 会 结 构 的 转 型 , 对 当代 中 国政 治 文 化 我 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