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设计要求规范

城市道路设计要求规范城市道路是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到居民的出行便利,还对城市的经济发展和形象塑造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城市道路的设计必须遵循一系列严格的要求和规范,以确保其安全性、功能性和可持续性。
一、道路分类与分级城市道路通常根据其在城市交通中的地位、功能和交通流量等因素进行分类和分级。
常见的分类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快速路主要为城市长距离快速交通服务,设计车速较高,通常设有中央分隔带,进出口采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
主干路是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交通干道,承担着较大的交通流量,一般为双向四车道或更多。
次干路起到集散交通的作用,与主干路结合组成城市干道网。
支路则主要服务于局部地区,解决居民出行和短距离交通。
不同等级的道路在设计上有着不同的要求,如车道宽度、道路红线宽度、设计车速等。
二、设计车速设计车速是城市道路设计的重要参数之一,它直接影响到道路的线性、横断面布置和交通安全。
设计车速应根据道路的等级、功能、交通流量以及沿线地形、地物等条件综合确定。
快速路的设计车速一般在 60 100 公里/小时;主干路为 40 60 公里/小时;次干路为 30 50 公里/小时;支路为 20 40 公里/小时。
在实际设计中,要充分考虑道路的服务对象和交通需求,避免车速过高或过低,以保证交通的流畅和安全。
三、道路横断面设计道路横断面是指垂直于道路中心线的剖面,它由车行道、人行道、绿化带、分隔带等组成。
车行道宽度应根据设计车型、交通流量和设计车速等因素确定。
一般来说,小型汽车专用道宽度为 35 米,大型车或混合车道宽度为 375 米。
人行道的宽度要满足行人通行的需求,一般不少于 15 米,在商业繁华地区或人流量大的区域应适当加宽。
绿化带不仅能够美化环境,还能起到分隔交通、降噪防尘的作用。
分隔带可以分为中央分隔带和侧分带,其宽度应根据道路等级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此外,横断面的布置还要考虑道路的排水要求,设置合适的坡度和排水设施。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1.1 道路⼏何设计《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1.0.3 在道路设计中应考虑残疾⼈的使⽤要求。
2.1.2除快速路外,每类道路按照所在城市的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I、II、III。
⼤城市应采⽤各类道路中的I级标准;中等城市应采⽤II级标准;⼩城市应采⽤III级标准。
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2.2.1计算⾏车速度的规定见表2.2.1。
当旧路改建有特殊困难,如商业街、⽂化街等。
经技术经济⽐较认为合理时,可适当降低计算⾏车速度,但应考虑夜间⾏车安全。
2.4.1城市道路建筑限界见图2.4.1。
顶⾓抹⾓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致。
最⼩净⾼见表2.4.1。
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
2.5.1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快速路、主⼲路为20a,次⼲路为15a;⽀路为10~15a。
(代表年)2.5.2路⾯结构达到临界状态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沥青混凝⼟路⾯,沥青碎⽯路⾯与沥青贯⼊式碎(砾)⽯路⾯为15a。
⽀路修筑沥青混凝⼟等⾼级路⾯时,可采⽤10a。
三、沥青表⾯处治路⾯为8a。
四、粒料路⾯为5a。
2.8.1地震区的道路⼯程及重要的附属构筑物应按国家规定⼯程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进⾏抗震设防。
4.3.2快速路应设中间分车带,不得采⽤双黄线。
4.5.2路侧带各组成部分的宽度确定如下:⼀、⼈⾏道宽度必须满⾜⾏⼈通⾏的安全和顺畅。
5.1.3道路的圆曲线半径应采⽤⼤于或等于表5.1.3规定的不设超⾼最⼩半径值。
5.1.6圆曲线半径⼩于表5.1.3中不设超⾼最⼩半径时,在圆曲线范围内应设超⾼。
5.1.9圆曲线半径⼩于或等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按表5.1.9的规定加宽。
5.1.11视距的规定如下:⼀、道路平⾯、纵断⾯上的停车视距应⼤于或等于表5.1.11-1规定值。
寒冷积雪地区应另⾏计算。
⼆、车⾏道上对向⾏驶的车辆有会车可能时,应采⽤会车视距。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年修订版)CJJ 372012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年修订版)CJJ 372012【一】1. 前言1.1 编制目的本文档为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年修订版)的范本。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的要求,提高道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性。
1.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城市道路工程设计的各个环节,包括道路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
1.3 参考标准本文档参考了以下标准:-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2年版)-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规范(2014年版)- 城市道路工程验收规范(2015年版)1.4 文档结构本文档共分为以下章节:- 城市道路选线与布局- 城市道路纵横断面设计-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计- 城市道路排水设计-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 城市道路绿化设计- 城市道路施工与验收2. 城市道路选线与布局2.1 道路选线原则2.1.1 尽量避开敏感区域2.1.2 充分考虑交通流量2.1.3 充分考虑地形地貌2.2 道路布局要求2.2.1 车道设置2.2.2 人行道设置2.2.3 车辆停车设置3. 城市道路纵横断面设计3.1.1 车道宽度3.1.2 车道减速带3.1.3 车道分隔带3.2 人行道设计要求3.2.1 人行道宽度3.2.2 人行道减速带3.2.3 人行道斜坡3.3 路缘石与排水沟设计要求3.3.1 路缘石设置3.3.2 排水沟设置4.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计4.1 交通标志设计要求4.1.1 速限标志4.1.2 禁止标志4.1.3 指示标志4.2 交通标线设计要求4.2.2 人行道线设计4.2.3 十字路口标线设计5. 城市道路排水设计5.1 排水系统设计要求5.1.1 排水管道5.1.2 雨水收集设施5.2 排水沟设计要求5.2.1 排水沟类型5.2.2 排水沟尺寸5.2.3 排水沟材料6.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6.1 照明设施布置要求6.1.1 照明灯具类型6.1.2 照明灯具高度6.2 照明设施功率要求6.2.1 照明灯具功率6.2.2 照明设施能效7. 城市道路绿化设计7.1 绿化带设置要求7.1.1 绿化带宽度7.1.2 绿化带植物选择7.2 绿化设施设置要求7.2.1 花坛设置7.2.2 绿化带配套设施8. 城市道路施工与验收8.1 施工过程管理要求8.1.1 施工方案编制8.1.2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8.2 验收标准要求8.2.1 道路平整度验收8.2.2 交通标志标线验收8.2.3 绿化设施验收【二】1. 前言1.1 编制目的本文档提供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年修订版)的范本,用于规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的要求,以保证道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性。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是指在城市道路建设和改造过程中,根据城市规划、交通规划和交通需求,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旨在保障道路安全、提高交通效率、改善交通环境,满足城市交通发展的需求。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道路布局和设计原则1. 道路布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规划,合理布局交叉口、车道、人行道等交通设施。
2. 设计应考虑道路功能和使用需求,包括交通流量、车速、交通组织等。
3. 考虑到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需求,设计应充分考虑人行道、人行过街设施、非机动车道等。
二、交叉口设计1. 交叉口设计应满足不同类型车辆的通行要求,合理设置控制信号、标线、标牌等交通设施。
2. 考虑到行人的通行需求,合理设置人行过街设施、盲道等。
3. 不同级别交叉口设置、类型的交叉口流量分配应符合规范要求。
三、车道规划和设计1. 车道设计应根据交通组织方案和交通量预测,合理设置车道数目、宽度等。
2. 设计中应考虑到车辆行驶速度、通行能力、转弯半径等要素。
3. 考虑道路安全,合理设置车道标线、转弯箭头、交通信号等。
四、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设计1. 人行道宽度应根据人口密度、通行需求、行人流量和功能需求确定。
2. 非机动车道宽度应根据交通量、速度和通行需求确定。
3. 设计中应合理设置人行道标线、交叉口设施、非机动车道标识等。
五、道路设施和标识1. 设计中要设置合理的道路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等,保证交通安全和通畅。
2. 设计中应考虑到道路付费设施、路灯、排水系统、消防系统等。
3. 考虑到道路环境美化,设计中应合理设置绿化、景观和道路装饰等。
六、道路排水和照明设计1. 设计中应考虑道路排水系统的设计,防止道路积水和雨水倒灌。
2. 设计中应考虑道路照明系统的设计,保证夜间交通安全。
七、施工和维护要求1. 施工时应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建设质量。
2. 道路竣工后,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道路的安全和整洁。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是指在城市道路建设中,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的要求。
以下是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主要内容:一、设计标准1. 道路等级划分: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和交通流量确定道路的等级,包括快速道路、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
2. 车行道宽度:不同道路等级对车行道的宽度有不同要求,包括车道宽度、道路标线宽度和车行道交通设施设置。
3. 步行道和人行过街设施:合理设置步行道和人行过街设施,保障行人安全通行。
4. 公交车道和站点设置:对主要道路设置专用公交车道和公交站点,提高公共交通效率和便利性。
5. 路口设计:设计合理的路口几何形状、信号灯控制和交通标志标线,确保交通流畅和安全。
6. 排水系统设计:合理设置雨水排水系统和雨水口,确保道路排水畅通。
二、施工规范1. 道路基层处理:进行适当的土方平整和夯实,为上层铺设提供良好的基础。
2. 道路材料选用:选择符合标准的道路材料,包括路面材料、路基材料和路肩材料等。
3. 道路标线和交通设施施工: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道路标线和交通设施的施工,确保其清晰、准确和持久。
4. 道路绿化和景观设计:在道路两侧进行适当的绿化和景观设计,提升城市形象和环境质量。
5. 设施配套完善:在道路两侧设置合适的交通设施,包括路灯、交通信号灯、指示牌等,提供便利和安全。
三、安全规范1. 交通安全设施:在合适的位置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防护设施,引导车辆和行人正确行驶和通行。
2. 交通事故分析与预防:对已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分析和评估,并采取措施预防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3. 施工安全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安全管理措施,确保道路建设过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四、环保规范1. 道路周边环境保护:保护和改善道路周边的自然环境,减少对周边土地、水体和空气的污染。
2. 治理交通噪声:在道路设计和施工时考虑降低交通噪声的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3. 节能减排: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建材和设备,减少城市道路的能耗和污染。
建设部城市道路设计规范GB50220-95

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1??? 总则1.0.11.0.21.0.31.0.41.0.51.0.61.0.6.11.0.6.21.0.6.31.0.6.41.0.6.51.0.71.0.7.1范围;1.0.7.21.0.7.31.0.7.41.0.7.51.0.81.0.9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标准货车以载重量4-5t的汽车为标准车,其他型号的载重汽车,按其车型的大小分别乘以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成标准货车,其换算系数直按本规范附录A.0.1的规定取值。
2.0.2 乘客平均换乘系数衡量乘客直达程度的指标,其值为乘车出行人次与换乘人次之和除以乘车出行人次。
2.0.3 存车换乘将自备车辆存放后,改乘公共交通工具而到达目的地的交通方式。
2.0.4 出行时耗居民从甲地到乙地在交通行为中所耗费的时间。
2.0.5 当量小汽车以4-5座的小客车为标准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道路交通量的当量车种。
其换算系数宜按本规范附录A.0.2取值。
2.0.6 道路红线规划道路的路幅边界线。
2.0.7 港湾式停靠站在道路车行道外侧,采取局部拓宽路面的公共交通停靠站。
2.0.8 公共交通线路网密度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面积上有公共交通线路经过的道路中心线长度,单位为km/km2。
2.0.9 公共交通线路重复系数比。
路抛制公共交通线路首末之间实地距离与空间直线距离之比。
环行线的非直线系数按主要集散点之间的实地距离与空间直线路离之比。
运送速度衡量公共交通服务质量的指标。
公共交通车辆在线路首末站之间的行程时间(包括各站间的行驶时间与各站停站时间)除行程长度所得的平均速度,单位为km/h。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2016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2016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一、道路断面1.桥梁、隧道、坡道断面:桥梁、隧道、坡道断面应符合路基可行性、安全可靠性和舒适性的要求,并参考国家规定。
2.立交断面:立交断面是交叉点形成路口时的路面全断面,它是本断面和其它多边形断面组合而成,它们必须符合车辆安全使用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旅行特性。
3.道路其它断面:从小的连续断面到大的低弯曲断面,从抛墙、斗墙到整体地面断面,应确保它们的高层次、多层次及兼顾车辆及行驶安全。
二、路面基础设计1.路面基础构造:路基设计必须考虑用地、地形、地质和水分等条件,根据道路等级确定路基的构造及抗湿、抗渗及抗冻、抗膨胀等性能,避免路基出现渗漏、沉陷和裂缝等缺陷,以及与地下设施的冲突,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
2.地毯、护坡及人行绿地设计:路面地毯、护坡及人行绿地设计应符合路面、线型特征及表面保护、装饰性及景观效果等要求,同时保证道路高效运行。
3.交通标志及标线设计:应确保交通标志及标线设计能够指示驾驶员准确而安全的行驶,有助于提高道路管理及减少交通事故。
三、城市道路的其他要求1.交通安全:道路应具有良好的交通流量控制,应设计出良好的元素,例如信号灯、标线及立交桥等,以及设置人行横道,以有效地控制交通流量。
2.噪声与环境控制:噪声也是一个环境质量下降的原因,应根据道路等级、速度及车辆数量选择合适的表面设计,提高路肩、护坡及屏障等,可以有效地减少噪声的传播。
3.道路检修与维护:应建立定期的检修制度,定期检查道路的现状,及时修补和维护,以确保安全行驶。
4.交通流量指数:应定期监测道路的交通流量状况,以了解道路行车状况,确定道路交通信号优化方案,并不断优化道路管理。
四、总结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即路面断面、路面基础设计、交通标志及标线设计以及交通安全、噪声与环境控制、道路检修与维护和交通流量指数的规定,并力求保护人们的安全、健康与环境。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原国家城建总局(80)城发科字第207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道路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CJJ 37—90,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1991年3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城市道路设计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保证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小城市以及大城市的卫星城等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设计。
街坊内部道路与县镇道路不属本规范范围。
新建道路必须按照本规范进行设计。
在旧城市道路改建设计中,个别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范规定标准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近期工程可做合理变动,待逐步改造后达到规范要求。
城市道路与公路以城市规划区的边线分界。
城市与卫星城等规划区以外的进出口道路可参照本规范与公路等有关规范选用适当标准进行设计。
进出口道路以外部分应按公路等有关规范执行。
第1.0.3条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横断面类型、地面控制标高、地下杆线与地下管线布置等进行道路设计。
应按交通量大小、交通特性、主要构筑物的技术要求进行道路设计,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在道路设计中应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重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在道路设计中应妥善处理地下管线与地上设施的矛盾,贯彻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避免造成反复开挖修复的浪费。
在道路设计中应综合考虑道路的建设投资、运输效益与养护费用等关系,正确运用技术标准,不宜单纯为节约建设投资而不适当地采用技术指标中的低限值。
道路设计应根据交通工程要求,处理好人、车、路、环境之间的关系。
道路的平面、纵断面、横断面应相互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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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1.0.3?在道路设计中应考虑残疾人的使用要求。
2.1.2 ?除快速路外,每类道路按照所在城市的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I、II、III。
大城市应采用各类道路中的I级标准;中等城市应采用II级标准;小城市应采用III级标准。
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2.2.1 ?计算行车速度的规定见表2.2.1 0当旧路改建有特殊困难,如商业街、文化街等。
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适当降低计算行车速度,但应考虑夜间行车安全。
2.4.1 ?城市道路建筑限界见图241。
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
最小净高见表241。
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2.5.1 ?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快速路、主干路为20a,次干路为15a;支路为10~15a°(代表年)2.5.2 ?路面结构达到临界状态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二、沥青混凝土路面,沥青碎石路面与沥青贯入式碎(砾)石路面为15a。
支路修筑沥青混凝土等高级路面时,可米用10a。
三、沥青表面处治路面为8a。
四、粒料路面为5a。
2.8.1 ?地震区的道路工程及重要的附属构筑物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4.3.2 ?快速路应设中间分车带,不得采用双黄线。
4.5.2 ?路侧带各组成部分的宽度确定如下:一、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通行的安全和顺畅。
5.1.3 ?道路的圆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5.1.3规定的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值。
5.1.6 ?圆曲线半径小于表5.1.3中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在圆曲线范围内应设超高。
5.1.9 ?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按表5.1.9的规定加宽5.1.11 ?视距的规定如下:一、道路平面、纵断面上的停车视距应大于或等于表 5.1.11-1规定值。
寒冷积雪地区应另行计算。
二、车行道上对向行驶的车辆有会车可能时,应采用会车视距。
其值为表 5.1.11-1 中停车视距的两倍。
三、对于凸形竖曲线和立交桥下凹形竖曲线等可能影响行车视距,危及行车安全的地方,均需验算行车视距。
验算时,物高为0.1m;目高在凸形竖曲线时为1.2m,在桥下凹形竖曲线时为1.9m。
四、平曲线内侧的边坡、建筑物、树木等均不应妨碍视线5.1.13 ?设置分隔带及缘石断口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快速路上无信号灯管制交叉口的中间分隔带不应设断口。
快速路上两侧分隔带的断口间距应大于或等于400m二、应严格控制快速路、主干路的路侧带缘石断口。
缘石断口位置应离开交叉口,间距应大于50m5.1.14?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50km/h的路段需加速合流或减速分流时,应设变速车道。
5.1.15 ?路段内人行横道应布设在人流集中处。
人行横道应设在通视良好的地点,并应设醒目标志。
快速路上行人过街应采用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5.2.2 ?机动车车行道最大纵坡度限制值应符合表 5.2.2的规定。
5.2.3 ?坡长限制规定如下:一、设计纵坡度大于表5.2.2所列推荐值时,可按表5.2.3-1的规定值时,设纵坡缓和段。
缓和段的坡度为3%长度应符合本条二的规定。
二、各级道路纵坡最小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523-2的数值,并大于相邻两个竖曲线切线长度之和。
5.2.4 ?在设有超高的平曲线上,超高横坡度与道路纵坡度的合成坡度应小于或等于表5.2.4规定值。
5.2.6 ?各级道路纵坡变更处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采用圆曲线。
竖曲线半径及最小长度应符合表5.2.6的规定。
设计中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 5.2.6 ?规定的一般最小半径值;特殊困难时,应大于或等于极限最小半径值。
非机动车车行道的竖曲线的最小半径为500m5.2.7?桥梁引道设竖曲线时,竖曲线切点距桥端应保持适当距离,大、中桥为10~15m 工程困难地段可减为5m隧道洞口外应保持一段与隧道内相同的纵坡。
5.2.3 ?平曲线与竖曲线应避免下列几种组合:一、在凸形竖曲线的顶部或凹形竖曲线的底部插入急转的平曲线或反向曲线。
三、在长直线段内,插入小于一般最小半径的凹形竖曲线。
8.18 ?立体交叉的设置条件如下:二、高速公路与城市各级道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
三、快速路与快速路交叉,必须采用立体交叉;快速路与主干路交叉,应采用立体交叉。
8.2.5 ?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应清除。
8.2.10 ?快速路或交通量大的主干路上均不应采用环形平面交叉。
8.3.7 ?立体交叉范围内的视距除应符合5.1.11的规定外,尚应对不设集散车道的立体交叉匝道出入口处平面及竖向视距进行验算,并应避免立体交叉桥的栏板遮挡驾驶员视线。
7.1.2 ?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的设置条件如下:一、快速路与铁路交叉,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二、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与铁路交叉,当道口交通量大或铁路调车作业繁忙而封闭道口累计时间较长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三、主干路、次干路与铁路交叉,在道路交通高峰时间内经常发生一次封闭时间较长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四、行驶有轨电车或无轨电车的道路与铁路交叉,应设置立体交叉。
721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道路线形应为直线。
直线段从最外侧钢轨外缘算起应大于或等于30m道路平面交叉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30m无栏木设施的铁路道口停止线位置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5m723?道口两侧应设置平台。
自最外侧钢轨外缘到最近竖曲线切点间的平台长度规定如下:通行铰接车和拖挂车的道口应大于或等于20m通行普通汽车的道口应大于或等于16m平台纵坡度应小于或等于0.5%。
连接道口平台两端的道路纵坡度,对于汽车与自行车混合交通的道路应小于或等于 2.5%,困难地段应小于或等于3.5%;机动车车行道应小于或等于5%7.2.7 ?无人看守或未设置自动信号的道口,在距道口停止线相当于该路的停车视距,并不小于50m处,应能看到两侧各不小于表7.2.7规定道口侧向视距S,处的火车。
1.2?路基,路面《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8.1.2 ?路槽底面土基设计回弹模量值宜大于或等于20Mpa特殊情况不得小于15Mpa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措施提高土基强度。
8.4.1 ?土质路基压实应采用重型击实标准控制。
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轻型击实标准控制。
土质路基的压实度不应低于表8.4.1的规定。
8.4.2?由于土质湿度等条件限制,路基压实度达不到表8.4.1的要求时,应采取加固与稳定处理措施。
8.4.3 ?路基范围内管道沟槽回填土的压实度不应低于表8.4.1所列填方要求。
沟槽回填土的压实度达不到上述要求,近期铺筑路面时,必须采取防止沉陷的措施。
9.2.3 ?基层的要求与基层材料(3)石灰土?石灰土适用于各种路面的基层,特别是底基层。
石灰土不能在低温季节施工,并不能在水文不良地段米用。
9.6.1 ?路面抗滑标准不得低于表9.6.1规定值。
10.2.8 ?水泥混凝土的设计强度以龄期28d的弯拉强度为准,其值不得低于表10.2.8-1 的规定值。
10.3.1 ?混凝土路面下的土基的回弹模量值应符合8.1.2规定。
埋设地下公用设施沟槽的回填土应与周围土的性质相同,并分层压实到符合8.4.3规定的压实度。
10.3.4 ?混凝土板表面应平整、耐磨,并且有一定粗糙度。
抗滑标准见9.6.1。
混凝土板的最小厚度为18cm10.5.2 ?混凝土板长度应通过验算混凝土板的温度翘曲应力后确定,最大应不超过6m 10.5.4 ?混凝土板的纵缝必须与道路中线平行。
纵缝间距按车道宽度选用,最大为4.0m。
10.9.2 ?混凝土路面中的雨水口及各种市政公用设施的检查井,应设置胀缝与混凝土板完全隔开,并在其周围加设防裂钢筋。
防裂钢筋采用4根直径10或12mm勺钢筋。
10.9.4 ?混凝土路面与桥台相接时,应设桥头搭板。
I. 3?广场,停车场《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II. 1.4 ?在广场通道与道路衔接的出入口处,应满足行车视距要求。
1125?停车场平面设计应有效地利用场地,合理安排停车区及通道,便于车辆进出,满足防火安全要求,并留出布设附属设施的位置。
11.2.8 ?停车场内车位布置可按纵向或横向排列分组安排,每组停车不应超过50veh。
各组之间无通道时,亦应留出大于或等于6m的防火道。
停车场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
停车场出入口应有良好的通视件。
11.3.2 ?专用回车场应设在客流集散的主流方向同侧,共出入口不得直接与快速路、主干路相连。
?1.4?排水《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12.1.1 ?设计范围及原则如下:五、快速路的路面水应排泄迅速,以防止路面形成水膜影响行车安全。
12.1.2 ?道路排水设计标准如下:一、城区道路排水设计重现期见表12.1.2。
重现期高于地区排水标准时。
应增设必要的排水设施。
二、当郊区道路所在地区有城市排水管网设施或排水规划时,应按表12.1.2规定选用适当的重现期。
1.5?道路照明《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14.2.2 ?道路照明标准应根据城市的规模、性质、道路分类按表14.2.2选用。
中、小城市可视其道路分类降低一级使用但路面,平均照度应大于或等于11X(相应亮度约为0.1cd/m2 )。
14.4.2 ?曲线路段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二、道路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
三、在急转弯处的灯具应使驾驶员能看清缘石、护栏以及周围环境。
14.4.7 ?铁路道口照明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铁路道口应有足够的照明,其照明方向和照明水平应能识别道口,交通标志、路面标线与其他障碍物。
灯光颜色不得与信号灯颜色混淆。
二、铁路道口铁轨两侧各30m范围内路面的亮度(照度)与均匀度应高于所在道路。
1.6?交通设施《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7.3.5 ?道路上跨铁路时,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的《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148.2)的规定。
道路下穿铁路时,桥下净空见第 2.4.1条(见1.1道路几何设计)。
15.3.4?人行天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人行天桥宽度应根据设计年限人流量及人行天桥的通行能力计算确定,当计算值小于3m时采用3m二、桥上护栏高度应大于或等于1.1m。
三、桥面及梯道踏步应采用轻质富于弹性、防滑、无噪声并对结构有减震作用的铺装材料。
四、桥下净空见2.4.1及7.3.5 。
1535?人行地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人行地道宽度应根据设计年限人流量,人行地道的通行能力计算确定。
当计算值小于3m时采用3m二、人行地道净高应大于或等于 2.5m。
?1.7?杆线,管线《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16.2.3 ?热力等管道不得在快速路与主干路上空架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