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追责管理办法(标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责任划分 (1)第三章追责标准 (3)第四章追责程序 (6)第五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依规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各区域公司和各直管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为“各单位”。
第三条公司配合xx有限公司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公司负责对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视情况对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其它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公司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领导根据职责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他人员按职责各负其责。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及时公开。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对事故责任者给予的处分。
涉及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违反党纪的移交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七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章责任划分第八条根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在事故中的过失、危害程度等分为主要责任单位和非主要责任单位:(一)主要责任单位是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承担主体责任(含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单位;(二)非主要责任单位是指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监管责任、次要责任或一定责任的单位。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分为:(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现场操作规程等,对事故发生起直接作用的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及公司领导)。
XX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XX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XX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X国资发〔2018〕21号)《XX 焦煤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XX 焦煤发〔2019〕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本条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本条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本条所称“在经营投资中”,所包含情形详见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本条所称“国有资产损失”,相关解释详见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本条所称“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界定,参照本办法资产损失定级类型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公司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责任追究制度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无论职级或职位。
三、责任追究原则1.追究责任是为了防止错误行为和失职现象的发生,并通过惩罚和教育使责任人以后能够正确履行职责。
2.追究责任要有明确的依据和证据,审慎公正,不得滥用权力或违法追究责任。
3.责任追究应当合理、公平和透亮,遵从事实和证据,确保相关人员享有合法的辩护权。
四、责任追究程序1.问题的发现–问题可以由任何员工、客户或监管部门发现并向公司管理层举报。
–公司管理层对举报进行初步核实,确保举报内容客观真实,并进行记录。
2.调查与审查–管理层依据举报内容,成立特地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由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法务人员构成。
–调查组应尽快完成调查工作,并收集证据,确保调查结果准确。
3.责任认定–调查组依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责任认定报告。
–责任认定应综合考虑事发过程、行为导致的后果、员工个人本领等因素,进行公正推断。
4.惩罚与教育–依据责任认定报告,公司管理层决议对责任人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警告、罚款、停职、降职、辞退等。
–惩罚应当与责任人的过错程度相匹配,同时要进行必需的教育和培训,提示责任人引以为戒。
5.效果评估–进行惩罚后,公司管理层应监督和评估惩罚效果,确保责任人能够从错误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行为。
6.记录和报告–公司应对责任追究程序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包含调查报告、责任认定报告、惩罚决议等。
–必需时,公司应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并搭配相关部门的调查和核查工作。
五、嘉奖机制为了鼓舞员工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公司将建立嘉奖机制。
1.嘉奖范围–出色完成工作任务的员工可以被评为优秀员工,并予以奖金、荣誉称呼等嘉奖。
–自动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解决方案的员工可以获得问题解决嘉奖。
XX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XX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背景XX公司作为一家经营投资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确保合规经营。
然而,如果XX公司存在违规经营的情况,需要建立追究责任的实施办法,以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目的本实施办法的目的是明确XX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追究程序和责任主体,以加强内部风控管理,提高合规经营水平。
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XX公司的所有投资项目和经营活动。
追究责任的条件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规经营:- XX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XX公司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 XX公司违背投资合同的约定;- XX公司未按照投资项目计划执行。
2. 追究责任的条件为:- 违规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确实存在;- 违规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或影响公司声誉。
追究责任的程序1. 发现违规经营行为后,相关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
2. 调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违规经营行为的具体描述;- 违规经营行为的相关证据;- 违规经营行为导致的后果和影响;- 追究责任的建议和意见。
3. 调查报告应提交给公司领导层审议,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追究责任的决定。
追究责任的主体1. 对于违规经营行为的责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 相关项目负责人;- 投资部门负责人;- 公司领导层成员;- 公司董事会成员。
2. 根据具体情况,责任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违规经营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罚或惩戒。
追究责任的处罚1. 追究责任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违规经营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赔偿公司损失;- 受到纪律处分;- 被调整岗位或撤职;- 被解除劳动合同。
2. 具体的追究责任和处罚应根据违规经营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评估决定。
附则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XX公司的所有投资项目和经营活动。
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应经公司领导层讨论决定。
以上就是XX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希望能为公司的合规经营提供指导和支持。
企业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企业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确保企业的各项决策和工作任务得到有效执行,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三条:工作任务未完成
未能按照企业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导致企业目标无法实现。
第四条:工作失误
因工作疏忽、失误或失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第五条:违反规定
违反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工作流程,给企业带来风险或损失。
第六条:职业道德问题
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泄露企业机密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七条:调查核实
当发生责任追究事项时,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事情的经过和原因。
第八条:责任认定
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责任人员和责任程度。
第九条:处理决定
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包括警告、罚款、降职、撤职、开除等。
第十条:申诉渠道
对于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员工,可通过企业内部申诉渠道进行申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解释权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管理层。
第十二条: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质量管理,保障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推动企业持续发展,依法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全体员工、供应商和服务商。
第三条本制度对于发生的质量问题,相关责任人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四条对于质量问题的追究,分为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
第五条主要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监督质量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
2. 负责质量控制和检验的相关人员;
3. 负责产品设计和研发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次要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监督质量控制和检验的中层管理人员;
2. 负责产品生产和加工的相关人员;
3. 负责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的相关人员。
第七条对于主要责任人造成的质量问题,将追究其责任并着重考虑其管理职责和监管责任的履行情况,对于结果严重的情况,可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
第八条对于次要责任人造成的质量问题,将追究其责任并着重考虑其监督和执行职责的履行情况,对于结果严重的情况,可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
第九条本制度的追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 召开质量责任追究会议,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2. 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分;
3. 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的责任追究将进行记录,作为企业绩效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一条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由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并报经企业领导团队审批。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XXX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XXX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XX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XX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X国资发〔2018〕21号)《XXX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XX焦煤发〔2019〕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本条所称“划定”,包孕国家法令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划定等。
本条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划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普通包孕不作为、回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划定以及岗位职责请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普通包孕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出职权、滥用职权等。
本条所称“在经营投资中”,所包含情形详见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本条所称“国有资产损失”,相关解释详见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本条所称“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按照国家相关法令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划定界定,参照本办法资产损失定级类型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一、背景介绍为了规范企业职能部门的工作行为,加强对失信违法行为的追究和处理,维护企业的良好运营秩序和社会公信力,特订立本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二、管理标准1. 定义失信违法行为是指企业职能部门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等的行为,严重损害企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2. 失信违法行为范围失信违法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意向外部传播虚假信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对企业客户、供应商、员工等进行欺诈行为;—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无视企业纪律要求,造成重点经济损失。
3. 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对于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将采取以下责任追究措施:—严厉调审核实相关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依据调查结果,依法向有关部门报案;—针对失信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视情况予以纪律处分、行政惩罚或经济赔偿等适当处理;—对涉及的严重失信违法行为,可立刻停职调查,并考虑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失信违法行为引发的经济损失,违法行为人负有赔偿责任。
三、考核标准1. 考核内容失信违法行为将作为企业职能部门工作考核的紧要内容之一,实在考核标准包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纪律性;—维护企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责任意识;—乐观参加企业反腐败活动的自动性;—守信经营、诚实守信的业务拓展本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保密意识;—在工作中的失误及时矫正和整改的本领。
2. 考核流程失信违法行为的考核将依照以下流程进行:—每年初,企业职能部门将订立年度考核计划,明确考核内容和权重;—考核周期为一年,依据职能部门工作实际,不定期进行考核;—考核主体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协同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定;—考核结果将作为职能部门绩效考核的紧要依据。
3. 考核结果与责任追究依据考核结果,对失信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若工作人员在考核中存在细小失信违法行为,将进行矫正和教育,建议进行业务培训提升;—对于较为严重的失信违法行为,依据实在情况采取警告、降薪、调岗等纪律处分;—对于严重失信违法行为,将予以严格的处理,包含辞退、停职调查等,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考核结果将被记录在档案中,作为后续晋升、奖惩和离职等决策的参考依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公司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公司责任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保证公司职工正确、高效的工作,防止工作过失行为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作过失,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员工在实施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一、违反相关工作规定如:安全规程、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及相关工作程序的;
二、乱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涉及不同部门的工作,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工作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四、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五、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六、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
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工作失误的;
八、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工作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五条本办法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六条公司员工不服从领导的正确安排,不遵守工作的相关规定,直接作出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公司员工弄虚作假,致使其他员工不能正确履行工作,导致工作后果发生的,该员工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公司员工不依照工作的相关审核、批准意见实施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该员工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公司员工提出的工作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工作失误后果发生的,该员工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相应工作的员工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间接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
见,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业务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集体研究、认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集体共同承担责任,持正确意见者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十三条对工作过失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情节较轻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书面告诫,或按公司《职工奖惩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所有工作岗位因工作不到位,工作质量不高,对工作造成不明显影响的;
二、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
三、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四、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六、超越规定权限工作或者自作主张,造成不良影响
和后果的。
第十四条对工作过失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依照公司其他制度并结合以下规定给予处理,公司其他制度与以下处理规定冲突的按就重原则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应予追究的工作过失情形者直接责任人调离该岗位,待岗培训。
(一)直接责任人每次被追究责任取消两个月业绩工资。
(二)其他种类责任被追究责任一次取消一个月业绩工资。
二、干忧、阻碍、不配合对其工作行为进行调查的调离该岗位,待岗培训;
三、拒不纠正过失行为的调离该岗位,待岗培训;
四、有其他需要加重处分情节的加重处理。
五、情节较重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当给予赔偿损失或应受到开除处分;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和免职或辞退;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五条待岗培训只限长期合同制人员,其他短期
合同制人员直接除名。
第十六条短期合同制人员一年内受到三次被追究除以上直接责任外的其他责任的,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公司员工受到责任追究的,均形成书面材料由公司劳动人事部备案,记入本人档案,并由行政监察部门登记造册负责监督和执行。
第十八条在执行处罚过程中,工作人员出现营私舞弊或不作为等行为,一经发现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免职、待岗培训甚至除名。
第十九条工作过失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工作责任。
第二十条责任行为由法律审计监察部、企业管理部联合调查并形成书面确认意见,报公司批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做具体规定的,按公司相关规定及其他国家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审计法律监察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