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与TOT比较
全面解析BOT、BT、TOT、TBT和PPP投融资模式

全面解析BOT、BT、TOT、TBT和PPP投融资模式在基础设施领域和公共服务领域,各种形式的投融资模式得到广泛应用。
其中BOT、BT、TOT、TBT和PPP是最为常见的几种模式,本文将对这几种模式进行全面解析。
BOT模式BOT模式指的是建造、运营、转让模式。
它是BOT协议的简称。
BOT模式在我国的应用最早出现在经济特区和海外开发区,之后也广泛应用到公路、水库、电厂、燃气、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该模式的主要特点如下:•项目建设、运营、转让实现分担,资金投入和(或)获得收益时间不一致;•政府和企业都参与其中,共同承担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风险;•融资和投资主要由其它资本市场融资,流动性强、风险小;•因公共服务经济价值大,政府对其建设和运营有严格的管理规定。
BT模式BT模式指的是建造、转让模式,是Build Transfer的简称。
建设者将基础设施建成后,把其权益出售给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公司。
BT模式的主要特点如下:•由建设者负责用自有资金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全部或部分权益转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公司;•企业在建设期利用项目收益进行还本和盈利;•政府在完成后长期持有基础设施的使用权,提供公共服务并管理运营。
TOT模式TOT模式是Transfer Operating Transfer的简称,又称为“过桥模式”。
该模式的主要特点如下:•投资者或建设者建设项目,一段时间后转移项目所有权及经营权给政府;•投资者或者建设者在短期内通过运营和收益回收建设资金;•政府在一定期限内自行运营及维修,并提供公共服务;•一定时间段后,政府可以选择再次招标运营权。
TBT模式TBT模式是Trust, Build, Transfer的简称,特点是建议投资公司或机构建议设立基金,以投资平台的形式建设基础设施。
该模式的主要特点如下:•通过基金投资的方式,设施资本和银行贷款的债务分离;•拥有丰富的融资工具和风险管理经验;•可以吸引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投资;•政府仅承担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
BOTBTPPPTOT商业模式介绍一目了然

BOTBTPPPTOT商业模式介绍一目了然商业模式是指企业为了实现盈利目标,通过开展一系列的商业活动来创造价值和利润的方式和方法。
一个好的商业模式能够帮助企业有效地组织资源、提供价值、获取利润,从而保持竞争优势。
本文将介绍四种常见的商业模式:BOT模式、BT模式、PPP模式和TOT模式。
1.BOT模式(建设、运营、转让):BOT模式是建设(Build)、运营(Operate)、转让(Transfer)的缩写。
在该模式中,政府或企业将建设、运营的权利交给专业公司,公司在一定期限内负责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期满后再转让给政府或与政府合作的部门或企业。
BOT模式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和私人资本,有效解决了政府投资能力和管理能力的限制,实现了公共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2.BT模式(建设、转让):BT模式是建设(Build)、转让(Transfer)的缩写。
该模式与BOT 模式相似,但不涉及运营阶段,即企业或机构只负责项目的建设,建设完毕后将项目转让给政府或相关方。
BT模式适用于一些不需要长期经营的项目,能够快速推进项目建设,降低政府负担。
3.PPP模式(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缩写。
该模式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包括私人企业、投资机构等)共同合作,共同投资、建设和经营项目,并分享投资回报。
PPP模式适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能够充分利用社会资本的资源和管理能力,提高投资效率和项目成果。
4.TOT模式(投资、运营、转让):TOT模式是投资(Transfer of Ownership)、运营(Operate)、转让(Transfer)的缩写。
在该模式中,企业或投资方在一定期限内投资并运营项目,期满后将项目转让给政府或相关方。
TOT模式适用于一些有稳定现金流和盈利能力的项目,能够快速回收投资并转让给政府获得利润。
总的来说,BOT模式、BT模式、PPP模式和TOT模式都是为了实现公共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而设计的商业模式。
TOT与BOT区别

TOT与BOT区别TOT定义TOT是“移交-经营-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简称,它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形式,具体是指中方在与外商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把已经投产运行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给外商经营,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地从外商手中融得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新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外商再把该设施无偿移交给中方。
因此,TOT方式与BOT方式的根本区别在于“B”上,即不需直接由外商投资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因而避开了在“B”段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风险和矛盾,比较容易使中、外双方达成一致。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现阶段,积极采用TOT方式,发展直接融资,对于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尤为必要。
TOT优势分析1、TOT融资方式只涉及经营权转让,不存在产权、股权之争。
交通基础设施采用TOT方式融资,转让的只是特许经营期内的经营权,不涉及产权、股权这一敏感问题,巧妙地回避了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保证了政府对交通基础设施的控制权,易于满足我国特殊的经济及法律环境的要求。
因此,在现行条件下较易推广进行。
2、有利于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为新建交通基础设施筹集资金,加快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利用TOT融资方式,其一是盘活现有交通基础设施的存量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其二是为拟建新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融入了资金,缓解了资金短缺的矛盾,加快了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速度;其三是外资增量的进入,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质量和素质。
3、有利于提高交通基础设施的技术管理水平,加快我国交通现代化的步伐。
采用TOT融资方式引入外资,可以打破国家对交通基础设施的垄断经营状态,有利于逐步建立起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交通基础设施经营市场,加快我国交通基础设施的市场化进程。
TOT注意的问题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在较长时间内仍将严重不足,具有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对外商直接投资将有较大的吸引力。
因此,在积极鼓励外商采用TOT融资方式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同时,还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加强对TOT融资方式具体政策的研究。
BT,BOT,TOT项目的概念和区别

BT(Build 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是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
大部分BT项目都是政府和大中型国企合作的项目。
BT投资是BOT的一种转换形式,是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管理公司总承包后,由承包方垫资进行建设,建设验收完毕再移交给项目业主。
BOT是对Build-Own-Transfer(建设—拥有—转让)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形式的简称,现在通常指后一种含义。
而BT是BOT的一种历史演变,即Build-Transfer(建设—转让),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引入国外资金或民间资金进行专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完工后,该项目设施的有关权利按协议由政府赎回。
编辑本段BT模式介绍众所周知的金融危机给国际国内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建设都带来了很大的冲击,许多企业资金链断裂,上下游产业链条不能有效衔接,一些想建设或正在建设的项目不能实施,同样作为建筑总承包企业也面临业务量的萎缩。
BT模式特点BT模式作为一种新兴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近年来在国内得到了蓬勃发展,较好的解决了因为建设单位资金紧张而不能实施工程的难题,尤其是一些政府牵头开发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应用较多。
BT模式具体是指业主授权BT承包商对项目通过融资建设,建设后整体移交给业主,业主用建设期间以及工程完成以后所募集的资金,以偿付企业的融资本金及利息的一种新型的项目管理模式。
一些现金流充足的企业,业绩较好,有一定融资能力的总承包企业就可以采用BT模式,扩大企业的业务量,延伸企业经营的范围,扩大市场占有量。
采用BT模式的注意事项BT模式最大的风险仍然是资金,其次是市场价格。
总承包企业应有优良的企业信誉,在危机面前或者危机来临,信誉才是最好的护路神,有了好的信誉,企业在融资,在供应商、分包商等上下游产业链上才能寻求更多的合作伙伴,共同把蛋糕做大做好。
BOT、TOT项目的概念

BOT、TOT项目的概念一、BOT的基本概念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是一种国际上较流行的项目融资方式。
它是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建设好的项目的一定期限的产权和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投资人在一个约定的时间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和得到合理的回报,并在合约期满之后,再交回给政府部门或原单位的一种融资方式。
TOT也是企业进行收购与兼并所采取的一种特殊形式。
它具备我国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特点,因此可以理解为基础设施企业或资产的收购与兼并。
二、BOT基本概念BOT是Build(建设),Operate(经营)和Transfer(转让)三个英文单词第一个字母的缩写。
BOT是利用非政府资金来承建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模式或结构。
在BOT项目中,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项目授予为特许权项目成立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负责该项目的设计、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收回成本、偿还债务,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设施所有权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BOT一般是指BOOT,即:Build(建设),Own(拥有),Operate(经营),Transfer(转让)。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根据项目具体条件,产生了多种变形,如BTO(建设-转让-经营)、BOOS(建设-拥有-经营-出售)、BOOST(建设-拥有-经营-补贴-转让)、BLT(建设-租赁-转让)、BT(建设-转让)、BTO(建设-转让-经营)、TOT(转让-经营-转让)、OT(经营-转让)、ROO(移交-经营-拥有),还有BRT、DBOT、DBOM、ROMT、SLT、MOT等等,虽然提法不同,具体操作上也有一些差异,但它们的结构与BOT并无实质性差别,所以习惯上将上述所有方式统称为BOT。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造价管理》复习要点:项目融资的主要方式

1.BOT方式。
通常所说的BOT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基本形式:典型BOT、BOOT和BOO方式等。
2.项目发起人(同时又是投产项目的所有者)设立SPC或SPV(翻译为特殊目的公司或特殊目的机构)。
SPC或SPV通常是政府设立或政府参与设立的具有特许权的机构。
3.与BOT相比,TOT主要有下列特点:
(1)TOT是通过已建成项目为新项目进行融资,而BOT是为筹建中的项目进行融资。
(2)TOT避开了风险,只涉及转让经营权,不存在产权、股权问题;
(3)从东道国政府的角度看,TOT缓解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出压力;
(4)TOT方式既可回避建设中超支、停建或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营、现金流量不足以偿还债务等风险,又能尽快取得收益。
4.BOT与ABS的区别。
(1)项目所有权、运营权的差异;
(2)适用范围的差异;
(3)资金来源;
(4)对项目所在国的影响;
(5)风险分散性;
(6)融资成本。
5.PFI和BOT的比较。
(1)适用领域。
BOT方式主要用于基础设施或市政设施,PFI方式应用更广,可以用于非营利性的、公共服务设施等。
(2)合同类型。
BOT主要是特许经营合同,PFI主要是服务合同。
(3)合同期满处理方式。
BOT结束后无偿交给政府,PFI规定如果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收益,私营企业可以继续保持运营权。
6.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
BOTBTTOT三种特许经营权运作模式简述

BOTBTTOT三种特许经营权运作模式简述特许经营是指权利人(或企业)向被特许经营方授予经营、使用特定商标、销售特定商品或服务的许可权,并且提供相应的管理、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支持服务,而被特许方则支付一定的特许经营费用或提供一定的利润给权利人。
三种常见的特许经营权运作模式是BOT(建设-运营-转让)、BT(建设-转让)和TOT(转让-经营-转让)。
1.BOT(建设-运营-转让)模式:BOT模式是指权利人建设基础设施,然后运营一段时间后将设施转让给政府或其他机构。
在BOT模式中,权利人承担建设费用,并负责设施的运营和维护,通常在特许经营期限结束后将设施转让给政府或其他机构。
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权利人可以获得项目运营的收益,并在特许经营期限结束后获得设施的转让款。
BOT模式适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公路、桥梁、发电厂等。
2.BT(建设-转让)模式:BT模式是指权利人与政府或其他机构签订合同,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交付,然后转让给政府或其他机构。
权利人在建设阶段负责项目的投资和建设,随后将项目交付给政府或其他机构。
在交付后的运营阶段,政府或其他机构负责项目的运营和管理。
权利人通常会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或利润。
BT模式适用于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如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
3.TOT(转让-经营-转让)模式:TOT模式是指权利人将特定的技术、专利或商标转让给被特许方,被特许方负责经营和销售,并在一段时间后将权利转让给其他机构。
在TOT模式中,权利人转让自己拥有的技术、专利或商标给被特许方,被特许方负责经营和销售相关产品或服务。
在特许经营期限结束后,被特许方可以将权利再转让给其他机构,从而获取一定的利润。
TOT模式适用于技术、专利或知识产权相关的产业,如软件、医药、科技等。
总之,BOT、BT和TOT是三种常见的特许经营权运作模式。
BOT模式适用于基础设施项目,权利人在建设和运营阶段获得收益,并将设施转让给政府或其他机构。
BOT TOT PPP三者的区别

BOT TOT PPP三者的区别1、含义不同:BOT(Buli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运营-移交方式。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转让-经营-转让模式。
PPP融资模式主要应用于基础设施等公共项目。
2、特点不同:BOT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有期限的抵押以获得项目融资,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
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由项目发起人通过投标从委托人手中获取对某个项目的特许权,随后组成项目公司并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组织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的运营。
在特许期内通过对项目的开发运营以及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优惠来回收资金以还贷,并取得合理的利润。
特许期结束后,应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
在BOT模式下,投资者一般要求政府保证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许期内无法达到该标准,政府应给予特别补偿。
而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
PPP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扶持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
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和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和政府给予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
tot则是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私营企业用私人资本或资金购买某项资产的全部或部分产权或经营权,然后,购买者对项目进行开发和建设,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对项目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结束后,将所得到的产权或经营权无偿移交给原所有人。
BOT项目中的风险BOT项目投资大,期限长,且条件差异较大,常常无先例可循,所以BOT的风险较大。
风险的规避和分担也就成为BOT项目的重要内容。
BOT项目整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有五种类型:政治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融资风险和不可抵抗的外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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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与TOT:两种投融资方式之比较BOT和TOT是近年来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两种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融资方式,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基础项目建设。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其含义是:项目所在地政府将通常由国家公营机构承担的大型基础设施或工业项目的设计、建设、融资和维护的权利特许给国内外私营机构的合同商或主办人,允许该私营机构在一个固定的期限内运营该设施,并且在该期限内收回对该项目的投资、运营与维修费用以及一些合理的服务费、租金等其他费用,以使该私营机构有能力偿还该工程所有的债务并取得预定的资金回报收益;在特许期满后,将该设施转让给项目方的政府。
按照不同的工程项目,其产品或产出可以出售给公营机构或直接出售给最终消费者。
BOT主要适用于私营部门(多为国际私人财团)对能源、交通、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投资。
TOT是英文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就是指通过出售现有投产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的现金流量从而获得资金来建设新项目的一种融资方式。
具体说来,就是指东道国把已经投产运行的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移交给外资经营,以项目在该期限内的现金流量为标的,一次性地从外商那里融得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新的项目,外资经营期满后,再把原来项目移交回东道国。
通过这种方式引进了外资,使新项目及时启动,但又将外商与新建项目割裂开来,从T-O过程来看,更像一种贸易,其标的为一定期限内的现金流量。
但从T-O-T整个过程来看,它是一种既不同于以资信为基础的传统融资方式,也不同于BOT方式的新融资方式。
BOT与TOT两种融资方式都是解决我国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资金不足问题的途径。
这两种融资方式具有一定的相同性,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发中西部地区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
特点不同:1.投资方的项目结构方面BOT模式运作过程包括政府机构、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受托人、出口信贷贷款方、项目承包商、分包商、项目所需设备的供货方等众多的参与者。
在项目立项建设过程中这一复杂结构需要大量的协议、商业合同。
这些协议和合同从准备、谈判直至签订生效即需要一定的制度保证,也需要项目参与方的密切协作。
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耗资巨大、建设周期长,它要求众多的参与方相互信任、相互协作、相互配合,这无疑增加了项目进展的复杂性和难度,相应地会影响投资方的投资决心。
可见,BOT方式中的建设环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项目的立项、实施需要复杂的技术和良好的环境作为保障,仅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就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
相比之下,TOT 方式要简单一些。
因为这种方式运作过程省去了建设环节。
项目的建设已完成,仅通过项目经营权移交来完成一次融资。
这种的运作方式主要涉及项目融资有关问题的谈判及有关准备工作,涉及外资投资方经营期内中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等。
同BOT相比较,TOT方式有结构简化、时间缩短、前期准备工作减少、费用节省等优点。
2.外资投资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方面由于BOT投资项目生产经营周期长,从与东道国政府谈判和进行可行性研究到经营周期结束,时间跨度往往历经数年、数十年,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多种风险,根据一些国家的实践,影响BOT项目风险的主要因素有:融资的高成本和长周期、金融行市的变动、东道国政府的稳定性和政策的连续性、债务风险以及与经营方式相关的风险等。
正因为这样,在BOT融资方式的实施过程中,投资方对各种风险的考虑是十分慎重的,因为风险系数的大小直接影响投资人的投资信心和决策。
而TOT方式没有建设这个环节,投资方直接经营已建成的项目,从而回避了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大量风险。
TOT模式是购买东道国已有的存量基础设施和经营权,既避免了建设超支、工程停建或者不能正常运营、现金流量不足以偿还债务的风险,又能尽量取得收益。
3.对法律环境的要求方面目前,我国有关BOT和TOT的专门法律尚未出台。
国家计划委员会、电力工业部及交通部在1995年8月21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经营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三资企业法“、公路法、电力法、外汇管理法规等组成了我国BOT的基本法律框架。
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调整我国政府对外资的管制、保护关系和中外私人合营者之间的投资关系,显然不能满足BoT方式下的外商保护要求。
因此,应当制定专门的《B0T投融资基本法》。
在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未到位的情况下,TOT融资方式较BOT方式对法律环境的要求相对低一些,更能有效地吸引外方投资者。
因为TOT方式有已建成的项目资产为担保,即使在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的条件下,也能有效地吸引投资者。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TOT融资方式与BOT相比较,最大的区别在于避开了“B”(建设)中所存在的较高风险和大量矛盾,中外双方往往比较容易达成一致。
在我国当前实际情况下,TOT是一种较为适合的,简便易行的项目融资方式,它更符合我国的实际。
各有优劣BOT和TOT两种融资方式的特点各不相同,根据其不同的特点,两种方式在适应我国现有投资环境下也各有其优劣。
一、BOT和TOT方式的优点BOT投资方式的产生并逐渐被各国政府广泛采用的主要原因是它能够解决政府在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项目建设的资金短缺问题,另外对于筹资者来说,采用BOT投资方式筹资还有一些其他优点:BOT投资方式项目融资的所有责任都转移给私营承包商,减少政府借债和还本付息的责任;政府可以避免大量的项目风险;承建商将尽可能地采用先进的设计和管理办法,提高建设风险水平以及运营管理效率,降低成本和使用者的费用;可以汇集当地资本和吸引国外投资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方式灵活,能产生一些衍生产品B00、B00T、BLT、BT0、BOOST等。
TOT融资方式与BOT相比具有以下优点:1.风险小,大大增加了项目引资成功的可能性。
TOT方式明显地降低了项目风险,尤其是外商面临的风险更是大幅减少,引资成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是一种可行、实用的引资方式。
东道国面临的风险虽比BOT方式有所增加,但却与自筹资金和向外贷款方式中的风险完全相当。
2.项目产品价格低。
在TOT方式下,由于积累大量风险的建设阶段和试生产阶段已经完成,因此对于外商来说,风险降低幅度是相当大的。
因此,一方面,外商预期收益率会合理下调;另一方面,涉及环节较少,评估、谈判等方面的从属费用也势必大大降低。
而东道国在组建SPV、谈判等过程中的费用也有较大幅度下降。
引资成本的降低必将有助于项目产品的合理定价。
3.新建项目的建设和营运时间前提。
由于TOT方式仅涉及风险较小的生产运行阶段,用于评估、谈判的时间较BOT来说大大缩短,从而使项目能及时达到协议,及早建设,及早投入运营,加快了东道国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
4.简便易行,方便管理,不至于在东道国引起较大阻力。
首先TOT只限于已建项目经营权的暂时转让,因此发展中国家现有政府构架基本上能适合管理需要;其次,由于不涉及所有权问题,加之风险小政府无需对外商做过多承诺,通过引资而在东道国引起的政治争论的可能性降低,减小了引资的阻力。
5.涉及法律环节较小。
许多国家在外资法、外资管理条例等范围内就能解决TOT方式所产生的大部分问题。
6.融资对象更为广泛。
在BOT方式下,融资对象多为外国大银行、大建筑公司或能源公司等,而在TOT方式下,其他金融机构、基金组织和私人资本等都有机会参与投资。
7.为投产项目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
由于经营期较长,外商受到利益驱动,常常会对投产项目引入先进的技术、管理和进行必要的维修,有助于投产项目高效运行。
因此,相对于BOT来说,TOT 对于发展中国家实在是一种切实可行的融资方式。
二、采用TOT方式应注意的问题合理利用TOT模式引进外资,需要处理好几个关系:1.处理好项目产品用户的承受能力与外商投资者的投资回收和合理回报的关系。
我国基础设施领域基本上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的模式,还没有市场化,定价原则基本是按产品成本定价,有的产品价格甚至低于成本,差额部分由财政补贴。
这样的价格显然不适应外商投资者的基础设施产品。
因为外商投资必定会要求投资回收和合理的投资回报。
怎样调整产品价格?不但要考虑外商的收益预期,还要充分考虑项目产品用户的承受能力。
价格过低,难以保证外商合理的投资回报,甚至不能收回投资;价格过高,项目产品用户可能承受不了。
这就需要找一个临界点价格,既可以保证外商投资者的利益,又能使项目产品用户接受。
2.处理好项目审批权与资产转让份额的关系。
一般来讲,基础设施资产金额都比较大,外商投资者为了取得规模经济效益和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往往要求购买某项基础设施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或在整个资产中占较大的份额,但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项目要报国家计委审批,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还必须上报国务院审批。
而在TOT 模式的谈判中一般都由当地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如果投资额达到3000万美元或以上,项目还要由国家计委审批。
相对来讲,增加了审批的时间和难度。
为了避开审批上的限制,外商投资者往往来取降低投资额度的做法,这就出现了许多人为的3000万美元以下的TOT项目。
如果不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投资额,势必影响TOT项目实施的预期效果,如规模经济、运营效率和产品定价等都将受到某种制约。
所以,必须处理好项目审批权与资产转让份额之间的关系,既能合理审批项目,又能充分利用TOT融资模式达到预期的目标。
3.处理好资产转让与国有资产正确估价的关系。
利用TOT模式,若外商投资者采用独资的方式经营,则要全部买断某项基础设施的产权和经营权;若外商投资者意欲采用合作的方式经营,则只能买断某项基础设施的部分产权和经营权。
但不论采取哪种方式,都会发生产权的转让行为,要求对现有基础设施进行合理的估价。
一般来讲,基础设施属于国有资产,估价过低、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估价过高,则会影响外商投资者的积极性。
这就需要处理好资产转让与国有资产正确估价的关系。
可供选择的做法是:委托技术力量强、信誉好、资质级别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现有资产进行客观的估价,以我国相应级别的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外商投资者共同认可的资产价值作为转让的标的。
三、采用BOT投资的可行性BOT投资方式在世界上具有广泛的发展前景,特别是在亚洲地区。
据世界发展银行估计,20世纪未的十年,亚洲地区每年的基建项目标底高达1300亿美元。
正如合和实业主席湖应湘所说:外商投资在本地的基建项目,虽然必定是为了赚取利润,但是他们除了会带走一笔财富外,亦会替该国制造更多财富,这些财富是会继续留在国内的。
许多发展中国家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纷纷引进BOT方式进行基础建设,如泰国的曼谷二期高速公路,巴基斯坦的Hah River电厂等等。
BOT方式在中国出现已有十年有余,1984年香港台和实业公司和中国发展投资公司等作为承包商和广东省政府合作在深圳投资建设了沙角B电厂项目,是我国首家BOT基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