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
(新标准)矿 井 通 风 能 力 核 定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一、矿井通风概况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边界式,通风方法为抽出式,新、老副井两个井筒进风,老副井净直径4.5米,新副井净直径6.0米;上、下组煤两座风井回风,上组煤风井直径3米,垂深87.54米,下组煤风井直径4米,垂深83米。
矿井通风系统合理,矿井采用两个进风井(老、新副井)进风,两个回风井(上、下组煤风井)回风;老副井主要服务于上组煤-120m水平的六采区、-400m水平的八采区,新副井主要服务于下组煤-280m水平的西三、西四、东三采区及-480m水平延深的西五采区,上、下组煤分别有独立的回风系统,故矿井上、下组煤通风系统相对独立;矿井各采区内无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各用风地点无角联通风线路,进回风线路干、支清晰,通风网络合理、稳定。
2009年8月矿井总进风量7983m3/min,总排风量8376m3/min,计算需要风量7573m3/min,矿井有效风量7335m3/min,有效风量率87.6%;其中:上组煤总进风2440m3/min,总排风量2558m3/min,有效风量2233m3/min,计算需要风量2342m3/min;下组煤总进风量5543m3/min,总排风量5818m3/min,有效风量5102m3/min,计算需要风量5231m3/min。
矿井分三个水平开采,第一水平为-120m水平(现生产水平),第二水平为-280m水平(现生产水平);为提高矿井提升及抗灾能力,矿井于1997年进行了技术改造,矿内施工一座新副井(立井),井底标高为-280m,第三水平为-480m水平,即矿井下组煤主要延深水平,现正在开拓施工。
矿井及生产采区实现了分区通风,无风量不足的生产作业地点,2009年8月全矿井共有生产采区6个,其中:上组煤2个生产采区(1个生产,1个准备),布置有1个采煤工作面,4个掘进工作面,5个机电硐室, 1个井下爆炸材料库,1个其它工作地点;下组煤6个采区(3个生产,2个准备,1个开拓),布置有2个采煤工作面,1个备用工作面,8个掘进工作面,5个机电硐室,1个井下爆炸材料库,3个其它工作地点。
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防止煤矿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发生,建立全省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正常机制,根据《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以及《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完整独立通风系统的合法生产煤矿矿井的通风能力核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全省煤矿矿井的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各州(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煤矿矿井的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第二章核定要求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规定每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根据核定的煤矿矿井通风能力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煤矿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可以委托经过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的核定机构进行。
第五条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范围:(一)正常生产矿井;(二)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矿井的正常生产系统;(三)竣工验收前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
第六条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生产矿井“六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齐全且合法有效;(二)矿井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三)矿井采用机械通风,运转风机和备用风机应具备同等能力;(四)煤矿企业提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新安装的通风机应当提交试运转报告)、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和矿井反风演习报告;(五)安全检测仪器、仪表齐全,性能可靠;(六)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七)矿井瓦斯管理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煤矿矿井通风系统状况发生变化的,煤矿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委托核定机构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接受委托的核定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通风能力核定,向煤矿企业提交通风能力核定报告书:(一)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者改变一翼通风系统的;(二)更换矿井主要通风机,对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主要通风机更换了叶片、电动机和改变了动叶、导叶角度的;(三)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的;(四)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五)矿井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六)其他通风条件发生变化的。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一、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具有独立通风系统的合法生产矿井。
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办法 矿井有两个以上通风系统时,应按照每一个通风系统分别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矿井的通风能力为每一通风系统通风能力之和。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采用总体核算法和由里向外核算法计算。
方法一(总体核算法,产量在30万吨/年以下矿井可使用本法): 1.公式一(较适用于低瓦斯矿井):410350⋅⋅⨯=K q Q P(万t/a )式中:P -通风能力 万t/a Q -矿井总进风量 m3/minq -平均日产一吨煤需要的风量 m3/tK -矿井通风系数。
取1.3~1.5,取值范围不得低于此取值范围,并结合当地煤炭企业实际情况恰当选取,确保瓦斯不超限的系数。
进行q 计算时,首先应对上年度供风量的安全、合理、经济性进行认真分析与评价,对上年度生产能力安排合理性进行必要的分析与评价,对串联和瓦斯超限等因素掩盖的吨煤供风量不足要加以修正,q 计算应考虑近三年来的变化,取其合理值。
2.公式二(较适用于高瓦斯、突出矿井和有冲击地压的矿井):P=∑⨯⨯⨯⨯10k q 0.09263504相入Q式中:P ——通风能力,万t/a ;Q 入——矿井总进风量,m3/min;0.0926——总回风巷按瓦斯浓度不超0.75%核算为单位分钟的常数;q 相——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m3 /t ·d ;在通风能力核定时,当矿井有瓦斯抽放时,q 相应扣除矿井永久抽放系统所抽的瓦斯量。
q 相取值不小于10,小于10时按10计算。
扣减瓦斯抽放量时应符合以下要求:①与正常生产的采掘工作面风排瓦斯量无关的抽放量不得扣减(如封闭已开采完的采区进行瓦斯抽放作为瓦斯利用补充源等)。
②未计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计算范围的瓦斯抽放量不得扣除。
③扣除部分的瓦斯抽放量取当年平均值。
④如本年进行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取本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本年未进行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取上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陈家湾乡煤矿二00七年二月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根据柳安监字[2005]186号文件精神,我矿成立了专职小组,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精心组织专业人员对我矿的矿井通风能力进行了核定。
一、概况柳林县陈家湾乡煤矿属乡办煤矿,井田面积2.0978Km2,批准开采9#煤层,双立井开拓,单水平开采。
采区内布置一个炮采回采工作面和两个炮掘掘进工作面,均为独立通风系统。
通风设施完善,通风系统简单、稳定,无串联通风和瓦斯超限现象。
二、通风能力核定根据国家局、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局关于《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及我矿属产量在30万吨/年以下的低瓦斯矿井,故应选择核定办法中的公式一。
1、q值的确定2004年我矿生产原煤6万吨,矿井总进风量平均为1213.5m3/min。
虽说通风系统合理,全年未出现过一次瓦斯超限现象,但是全矿井总体配风量比计划用风量高出500 m3/min之多。
q值在5 m3/t以上,体现出了一个通风能保证了安全但不合理、不经济的问题,后经我矿对各生产环节能力的改造提升,省局对我矿生产能力核定为9万吨/年。
2005年我矿产量按9万吨安排,考虑本地用工情况及法定节假日,正常生产按10个月计,矿井计划总进风量为836.8 m3/min,所以有:q= = = 2.3m 3/t式中:Q ——矿井计划用风量 m 3/min9000——月产量 t25 ——月生产日 天2、矿井通风能力确定由于我矿产量属30万吨/年以下的低瓦斯矿井,所以应用公式:P= 万t/a 式中:P ——通风能力 万t/aQ ——矿井总进风量 m 3/min(取自7月25日测风报表1162.8 m 3/min ) q ——平均日产一吨煤需要的风量 m 3/tk ——矿井通风系数1.3~1.5 取1.5把相应数据代入公式得:P= =11.8≈11万t/aQ 9000/25 836.8 9000/25 Q ×350 Q ·K ·1041162.8×350 2.3×1.5×10三、矿井通风能力验证1、我矿所用两台主要通风机型号均为BK54—4—NO.11,电机功率均为30KW,经山西煤矿设备安全技术检测中心测试主要通风机的运行工况点参数为:风量:Q=20.95 m3/s全压:h全=454.97 pa静压:h静=432.96 pa静压效率:61.6%全压效率:62.7%通风组效率:η=56.45%各项指标均符合风机工作条件和规定,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矿井风量计算细则

矿井风量计算细则(试行)一、矿井供风原则1、矿井供风总的原则是,既要能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又要符合经济要求。
2、矿井所需风量的确定,必须符合安监总煤矿字〔2005〕42 号“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及《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即:(1)氧气含量的规定;(2)沼气、二氧化碳、氢气等有害气体安全浓度的规定;(3)井巷风流速度的规定;(4)空气中悬浮粉尘允许浓度的规定;(5)空气温度的规定;(6)每人每分钟供风量不少于4m3 的规定。
二、矿井需要总进风量计算矿井需要总进风量按各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硐室、备用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等用风地点实际需要风量分别进行计算。
Q 矿=(∑Q 采+∑Q 掘全+∑Q 硐+∑Q 备+∑Q 其它)×K 矿通(m3/min)(1-1)式中:Q 矿——矿井需要总进风量,m3/min;∑Q 采——矿井独立通风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之和,m3/min;∑Q 掘全——矿井独立通风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安装处全风压需要风量之和,m3/min;∑Q 硐——矿井独立通风硐室需要风量之和,m3/min;∑Q 备——矿井独立通风备用工作面需要风量之和,m3/min;∑Q 其它——矿井除了采、掘、硐室和备用工作面以外的其它用风巷道需要风量之和,m3/min;K 矿通——矿井通风系数,包括矿井内部漏风和配风不均衡等因素,一般可取K 矿通=1.15~1.2,低瓦斯矿井(有高瓦斯地区的矿井除外)独立供风采掘工作面数量少于12 个且最大通风流程小于10000m 时,取K 矿通=1.15,否则,取K 矿通=1.2。
1、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计算每个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应按瓦斯、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和爆破后有害气体产生量以及工作面气温、风速和人数等规定分别进行计算,然后取Q 采1~Q 采5的最大值作为该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
(1)采煤工作面按气象条件确定需要风量,其计算公式为:Q 采1=Q 基本×K 采高×K 采面长×K 温(m3/min)(2-1)式中: Q 采1——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m3/min;Q 基本——不同采煤方式工作面所需的基本风量,m3/min。
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煤矿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提出的“以风定产”等煤矿瓦斯治理措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254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工作,防止超通风能力生产,有效遏制瓦斯事故的发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了《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每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根据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按照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组织生产情况的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煤矿企业按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的监察执法力度。
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通风系统的合法生产矿井为单位。
三、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程序、组织与核准,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发改运行〔2004〕2544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执行。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核准矿井通风能力后,要将结果抄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矿井通风能力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并在30日内核定完成:(一)通风系统发生变化;(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三)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四)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并经“三同时”验收合格;(五)其他影响到矿井通风能力的重大变化。
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监察、组织指导全国煤矿的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Microsoft Word 文档

1992年、1997年,原煤炭部组织矿井生产能力核定,较准确地评价了矿井的生产能力,为规划国家煤炭合理开发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煤炭市场化的不断深入,有些煤矿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超能力生产,甚至酿成了重大事故。
为了遏制煤矿事故,煤矿安全管理(监察)部门将制止煤矿超能力生产作为重要问题来抓。
因此,如何评价矿井的生产能力,已成为重要的课题,其中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成为问题的焦点。
本文通过分析原煤炭部提出的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公式存在的问题,结合现场实际,就低瓦斯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方法和低瓦斯矿井是否超通风能力生产的评价依据,提出的拙见,供商榷。
1原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公式存在的问题(对于低瓦斯矿井)原公式P=(Q×350)÷(q×K×104)万t/a式中P——通风能力,万t/a;Q——矿井总进风量(通常取上年底的数据),m3/min。
q——矿井日产吨煤的需要风量(通常用上年度的矿井平均需风量除以上年度的矿井平均日产量),m3/t;K——矿井通风系数,大型矿井1.15~1.5;中小型矿井1.2~1.45。
原公式存在的问题:(1)该公式未考虑矿井通风系统的实际通风能力。
公式中的“Q”为上年底矿井实际总进风量。
未考虑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工况调整的因素,即:主要通风机的富裕能力及矿井通风网络的最大通过能力。
(2)该公式不应再取“矿井通风系数”。
在计算矿井需要风量时,已考虑了“矿井通风系数”,该公式重复取“矿井通风系数”,导致计算结果偏小。
2修改意见将公式修改为P=(Q×350)÷(q×104),万t/a式中Q——矿井通风网络的实测最大通风量。
即根据当前的矿井通风网络,在矿井主要通风巷道风速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的条件下,调整主要通风机工况,实测主要通风机的能提供给网路最大风量,m3/min;q——矿井平均日产吨煤的需要风量,m3t。
3计算实例3.1矿井通风概况某煤矿主采煤层为石炭二迭系3(3上、3下)层煤,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为易自燃煤层。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方法二:由里向外核算法(产量30万吨/年以上矿井)
(2)掘进工作面的需要风量 ①按照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
Q掘 100 q掘 K掘通
式中:
Q掘——单个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m3/min; q掘——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绝对涌
出量,m3/min;
K掘通——瓦斯涌出不均衡通风系数。(正常生产条件下,
方法二:由里向外核算法(产量30万吨/年以上矿井)
③按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人数和炸药量计算需要 风量: 每人供风≮4m3/min:
Q掘≥4N (m3/min)
每千克炸药供风≮25 m3/min:
Q掘≥25A (m3/min)
式中:
N——掘进工作面最多人数; A——一次爆破炸药最大用量,Kg。
方法二:由里向外核算法(产量30万吨/年以上矿井)
Q库=4V/60=0.07V (m3/min)
式中:
Q库—— 井下爆炸材料库需要风量,m3/min; V——井下爆炸材料库的体积,m3。
井下充电室,应按其回风流中氢气浓度小于0.5%计算 风量。
机电硐室需要风量应根据不同硐室内设备的降温要求 进行配风。
选取硐室风量,须保证机电硐室温度不超过30℃,其 它硐室温度不超过26℃。
(1)矿井通风动力的验证。按照矿井主要通风机 的实际特性曲线对通风能力进行验证,主要通风 机实际运行工况点应处于安全、稳定、可靠、合 理的范围内。
(2)可进行通风网络解算验证矿井通风能力的企 业,在进行通风能力核定中,可按下限选取有关系 数。通风网络解算时,要对矿井所有巷道进行阻力 测定,利用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的结果对矿井通风 网络进行解算,验证通风阻力与主要通风机性能 是否匹配,能否满足安全生产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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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提出的“以风定产”等煤矿瓦斯治理措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254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工作,防止超通风能力生产,有效遏制瓦斯事故的发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了《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每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根据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按照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组织生产情况的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煤矿企业按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的监察执法力度。
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通风系统的合法生产矿井为单位。
三、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程序、组织与核准,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发改运行〔2004〕2544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执行。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核准矿井通风能力后,要将结果抄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矿井通风能力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并在30日内核定完成:(一)通风系统发生变化;(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三)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四)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并经“三同时”验收合格;(五)其他影响到矿井通风能力的重大变化。
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监察、组织指导全国煤矿的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六、从事通风能力核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
核定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核定工作,并对核定结果负责。
对在矿井通风能力核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2005年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工作要于2005年9月30日前完成。
在《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印发前已按《若干规定》完成了生产能力核定的省(区、市),要依据《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组织对矿井通风能力进行一次复核,并取已核定结果与复核结果两者中的低者作为最终的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八、对《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在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映,以利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件: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二○○五年五月十三日附件: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一、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通风系统的合法生产矿井。
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方法矿井有两个以上通风系统时,应按照每一个通风系统分别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矿井的通风能力为每一通风系统通风能力之和。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采用总体核算法或由里向外核算法计算。
方法一(总体核算法,产量在30万吨/年以下矿井可使用本法):1.公式一(较适用于低瓦斯矿井):P=Q×350q·K·104 (万t/a)式中P——通风能力,万t/a;Q——矿井总进风量,m3/min;q——平均日产一吨煤需要的风量,m3/t;K——矿井通风系数。
取1.3~1.5,取值范围不得低于此取值范围,并结合当地煤炭企业实际情况恰当选取确保瓦斯不超限的系数。
进行q计算时,首先应对上年度供风量的安全、合理、经济性进行认真分析与评价,对上年度生产能力安排合理性进行必要的分析与评价,对串联和瓦斯超限等因素掩盖的吨煤供风量不足要加以修正,q计算应考虑近三年来的变化,取其合理值。
2.公式二(较适用于高瓦斯、突出矿井和有冲击地压的矿井):P= Q入×3500.0926×q相×∑k×104式中P——通风能力,万t/a;Q入——矿井总进风量,m3/min;0.0926——总回风巷按瓦斯浓度不超0.75%核算为单位分钟的常数;q相——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m3/t;在通风能力核定时,当矿井有瓦斯抽放时, q相应扣除矿井永久抽放系统所抽的瓦斯量。
q相取值不小于10,小于10时按10计算。
扣减瓦斯抽放量时应符合以下要求:①与正常生产的采掘工作面风排瓦斯量无关的抽放量不得扣减(如封闭已开采完的采区进行瓦斯抽放作为瓦斯利用补充源等);②未计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计算范围的瓦斯抽放量不得扣除;③扣除部分的瓦斯抽放量取当年平均值;④如本年进行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取本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本年未进行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取上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
∑K——综合系数;∑K=k产·k瓦·k备·k漏表1 ∑k取值表K值概念取值范围备注K产矿井产量不均衡系数产量最高月平均日产量年平均日产量K瓦矿井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高瓦斯矿井不小于1.2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不小于1.3K备备用工作面用风系数 k备=1.0+n备×0.05 n备—备用回采工作面个数K漏矿井内部漏风系数矿井总进风量年平均值矿井有效风量年平均值方法二(由里向外核算法,产量在30万吨/年以上矿井使用)1.生产矿井需要风量按各采煤、掘进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巷道等用风地点分别进行计算。
现有通风系统必须保证各用风地点稳定可靠供风。
Q矿≥(∑Q采+∑Q掘+∑Q硐+∑Q备+∑Q其他)×K矿通(m3/min)式中∑Q采——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Q掘——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Q硐——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Q备——备用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Q其他——矿井除了采、掘、硐室地点以外的其他巷道需风量的总和,m3/min;K矿通——矿井通风系数(抽出式K矿通取1.15~1.2,压入式K矿通取1.25~1.3)。
(1)采煤工作面的需要风量每个回采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和爆破后的有害气体产生量以及工作面气温、风速和人数等规定分别进行计算,然后取其中最大值。
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按气象条件或瓦斯涌出量(用瓦斯涌出量计算,采用高瓦斯计算公式)确定需要风量,其计算公式为:Q采=Q基本×K采高×K采面长×K温式中Q采——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m3/min;Q基本——不同采煤方式工作面所需的基本风量,m3/min。
Q基本——工作面控顶距×工作面实际采高×工作面有效断面70%×适宜风速(不小于1m/s);K采高——回采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见表2);K采面长——回采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见表3);K温——回采工作面温度调整系数(见表4)。
表2 K采高——回采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采高<2.0 2.0~2.5 2.5~5.0及放顶煤面系数(K采高) 1.0 1.1 1.5表3 K采面长——回采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回采工作面长度(m) 80~150 150~200 >200长度调整系数(K长) 1.0 1.0~1.3 1.3~1.5表4 K温——回采工作面温度与对应风速调整系数回采工作面空气温度(℃) 采煤工作面风速(m/s) 配风调整系数K温<18 0.3~0.8 0.9018~20 0.8~1.0 1.0020~23 1.0~1.5 1.0~1.1023~26 1.5~1.8 1.10~1.2526~28 1.8~2.5 1.25~1.428~30 2.5~3.0 1.4~1.6高瓦斯矿井按照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按回采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浓度不超过1%的要求计算:Q采=100×q采×K CH4式中Q采——回采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min;q采——回采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平均绝对涌出量,m3/min;K CH4——采面瓦斯涌出不均衡通风系数。
(正常生产条件下,连续观测1个月,日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与月平均日瓦斯绝对涌出量的比值)。
工作面布置有专用排瓦斯巷(俗称尾巷,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的回采工作面风量计算:Q采=Q采回+Q采尾Q采回=100×q采×K CH4Q采尾= q CH4尾×K CH4––––––––––––––2.5%式中q CH4尾——采煤工作面尾巷的风排瓦斯量,m3/min。
其他符号的含义同上。
按工作面温度选择适宜的风速进行计算(见表4):Q采=60×V采×S采 (m3/min)式中V采——采煤工作面风速,m/s;S采——采煤工作面的平均断面积,m2。
按回采工作面同时作业人数和炸药量计算需要风量:每人供风≮4m3/min:Q采>4N (m3/min)每千克炸药供风≮25m3/min:Q采>25A (m3/min)式中N——工作面最多人数;A——一次爆破炸药最大用量,kg。
按风速进行验算:15S<Q采<240S (m3/min)式中S——工作面平均断面积,m3。
备用工作面应满足按瓦斯、二氧化碳、气温等规定计算的风量,且最少不得低于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50%。
Q备1/2 Q采(2)掘进工作面的需要风量和回采工作面所需风量的计算方法基本相同。
按照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Q掘=100×q掘×K掘通式中 Q掘——单个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m3/min;q掘——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绝对涌出量,m3/min;K掘通——[ZK(]瓦斯涌出不均衡通风系数。
(正常生产条件下,连续观测1个月,日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与月平均日瓦斯绝对涌出量的比值)。
按二氧化碳的涌出量计算需要风量时,可参照瓦斯涌出量计算方法进行。
按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计算需要风量:岩巷掘进:Q掘=Q扇×I i+9S煤巷掘进:Q掘=Q扇×I i+15S式中Q扇——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m3/min。
安设局部通风机的巷道中的风量,除了满足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而外,还应保证局部通风机吸入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之间的风速岩巷不小于0.15m/s、煤巷和半煤巷不小于0.25m/s,以防止局部通风机吸入循环风和这段距离内风流停滞,造成瓦斯积聚;I i——掘进工作面同时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台数。
按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人数和炸药量计算需要风量:每人供风≮4m3/min:Q掘>4N (m3/min)每千克炸药供风≮25m3/min:Q掘>25A (m3/min)式中N——掘进工作面最多人数;A——一次爆破炸药最大用量,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