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中南医院综合医疗大楼住院床位价格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中南医院综合医疗大楼住院床
位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鄂价费[2003]167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3.06.16
【实施日期】2003.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中南医院综合
医疗大楼住院床位价格的通知
(鄂价费[2003]167号2003年6月16日)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
你院《关于综合医疗大楼住院床位收费价格的请示》(武大中南医院字[2003]第12号)收悉。
根据综合医疗大楼前段时间运行成本和价格情况的分析,经研究,现将综合医疗大楼普通病房住院床位价格调整如下:
一、普通病房床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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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湖北省人民医院新建外科住院大楼病房床位价格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湖北省人民医院新建外科住院大楼病房床位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9.07.23
•【字号】鄂价费[2009]221号
•【施行日期】2009.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湖北省人民医院新建外科住院
大楼病房床位价格的通知
(鄂价费[2009]221号)
湖北省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新建外科住院大楼床位费订价的请示》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费[2006]204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核定的你院新建外科住院大楼病房床位价格通知如下:
一、普通病房床位价格
(一)双人间:每床日57元;
三人间:每床日47元;
四人间:每床日37元。
(二)本通知规定的病房床位价格(已含医疗废物处置费)为最高价格,你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三)住院床位价格的其他有关问题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鄂价费[2005]24
号,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鄂价费[2006]2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你院层流洁净手术室手术价格另文批复。
三、本通知价格从2009年7月27日起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卫生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床位费管理规定

床位费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主管部门审定,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备病房设施条件以及符合医疗服务质量规范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包括普通病房床位、特需病房床位和其他床位。
普通病房床位是指医疗机构为保障大多数患者基本医疗需求设置的,具备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条件的病房(单人间、双人间、三人间、四人及以上间)床位。
特需病房床位是指医疗机构为满足少数患者特殊医疗需求设置的,在设施、面积、功能、环境及服务等方面明显优于普通病房的高档病房的床位。
其他床位包括层流洁净病房床位、重症监护病房床位、特殊防护病房床位、新生儿床位和门/急诊留观床位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除特需病房床位外的床位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具体执行价格,但不得突破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格,下浮不限。
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报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实行分级管理。
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管理省管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核定及备案事务。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除省管外医疗机构的病房床位价格核定及备案事务。
第六条非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制定应当坚持分类定价、等级有别、质价相符、体现公益的原则,以设施条件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投入成本、群众承受能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市场供求状况等多方面因素。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湖北省中医院光谷院区改建病房床位价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湖北省中医院光谷院区改建病房床位价格及层流洁净手术室手术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鄂价费[2009]276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10.10
【实施日期】2009.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湖北省中医院光谷院区改建病房床位价格及层流洁净手术
室手术价格的通知
(鄂价费[2009]276号)
湖北省中医院(光谷院区):
你院《关于改造病房定价的请示》(鄂中医院区字[2009]2号)收悉。
鉴于你们对住院大楼进行了改建,并按有关规定新建了层流手术室,且都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实际情况,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费[2006]204号)、《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层流洁净手术室收取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9]53号)文件,现将核定的你院(光谷院区)住院大楼改造病房床位价格及层流洁净手术室手术价格通知如下:。
医院住院床位费标准

医院住院床位费标准医院住院床位费是指患者在医院住院期间所需支付的床位费用。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各地医院对住院床位费标准有所不同,一般由医院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医疗服务水平以及医院的经营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般来说,医院住院床位费标准包括普通病房、单人间、特需病房等不同类型的床位费用。
普通病房的床位费用相对较低,适用于一般患者。
单人间和特需病房的床位费用较高,适用于需要更为私密、舒适环境的患者。
此外,一些医院还提供高级病房、豪华套间等高端床位,其床位费用更高。
在确定床位费标准时,医院通常会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 地区经济水平,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不同,医院床位费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的医院床位费标准相对较高,而欠发达地区的医院床位费标准相对较低。
2. 医院等级,不同等级的医院对应的医疗服务水平和硬件设施不同,床位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例如,三甲医院的床位费标准一般会高于二甲医院。
3. 床位类型,普通病房、单人间、特需病房等不同类型的床位费用不同,一般来说,床位类型越高级,费用也越高。
4. 患者的医疗保险情况,一些地区实行医保定点医院制度,患者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床位费用可以享受医保报销。
而未在定点医院住院的患者则需要自行承担床位费用。
在实际操作中,医院会根据上述因素综合考虑,制定相应的床位费标准,并在明显位置向患者公示。
患者在住院前,可以咨询医院相关部门,了解具体的床位费用标准,以便做好经济准备。
需要注意的是,医院床位费标准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费用,患者在住院期间还需要支付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等其他费用。
因此,在选择医院住院时,除了考虑床位费用外,还应该综合考虑医院的医疗水平、服务质量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医院进行治疗。
总的来说,医院住院床位费标准是由医院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综合确定的,患者在住院前应该了解医院的床位费用标准,做好经济准备。
同时,医院床位费用只是住院期间的一部分费用,患者还需要考虑其他费用,选择合适的医院进行治疗。
湖北医疗收费项目

湖北医疗收费项目医疗服务费是指在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时,按照一定标准和规定收取的费用。
医疗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机构的设备水平、人员技术水平等因素制定。
医疗服务费包含了医生的诊疗费、护士的护理费、康复师的康复费、营养师的营养费等各项费用。
药品费是指在医疗机构购买的药物所产生的费用。
药品费根据药物的种类和规格、使用的剂量和疗程、进价和销价等因素决定。
湖北省医疗机构的药品费用一般按照国家统一的药品价格销售,但在特殊药品上可能会有一定的折扣或补贴政策。
医疗机构还会根据药品的特殊性进行合理用药指导,避免患者因为过度用药而增加不必要的支出。
检查检验费是指在医疗机构进行各种检查和检验所产生的费用。
湖北医疗机构会根据检查和检验项目的种类和复杂程度、所需的设备和材料的使用量、操作人员的劳务费用等因素计算出相应的检查检验费用。
一般而言,常见的检查项目如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等费用较低,而高端的检查项目如核磁共振、CT等费用较高。
手术费是指在医疗机构进行手术所产生的费用。
手术费根据手术的复杂程度、手术时所需的麻醉药品和材料、手术操作人员的劳务费用等因素确定。
湖北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的规定,对手术费用进行合理收费。
同时,医疗机构也会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的患者进行差别化收费,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床位费是指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所需支付的住院床位费用。
床位费根据患者所在的病房类型、床位的标准和设施、床位的使用时间等因素确定。
一般而言,单人间和标准病房的床位费用较高,而普通病房的床位费用较低。
医疗机构还会根据患者的经济状况进行差别化收费,确保患者能够负担得起住院费用。
除了以上列举的湖北医疗收费项目,还有一些其他费用如护理费、病理学诊断费、放射学检查费等费用。
这些费用根据具体的医疗服务和项目进行收费,医疗机构会根据国家和湖北省相关政策进行合理收费,并定期对收费进行调整和公示,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
医院住院床位费标准

医院住院床位费标准住院是指因疾病、外伤等原因需要在医院接受治疗和观察的情况。
在医院住院期间,除了医疗费用外,还需要支付床位费。
床位费是指患者在医院住院期间所使用的病床和相关设施的费用,是医疗费用的一部分。
床位费的标准由各地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而定,下面将就医院住院床位费的相关标准进行介绍。
医院住院床位费的标准一般由医院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和医疗服务费用制定,各地的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医院住院床位费是按照日计费的,即按照每天住院的费用来计算。
床位费的标准一般包括普通病房、普通病房加床、单人病房等不同类型的床位,费用也会有所不同。
另外,一些高档医院还提供豪华病房和特需病房,这些病房的床位费用会更高一些。
在支付医院住院床位费时,患者需要根据医院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缴费。
一般来说,患者可以选择在办理住院手续时一次性缴纳全部床位费用,也可以选择按照每日住院费用进行分阶段支付。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因贫困无法支付床位费用的患者,医院也会根据相关政策进行相应的优惠或减免。
在选择住院医院时,患者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和医疗需求进行选择。
一般来说,不同级别的医院床位费用也会有所差异,一些大型综合性医院的床位费用可能会相对较高,而一些基层医疗机构的床位费用则相对较低。
同时,患者还可以根据自身的医疗保险情况进行选择,一些医疗保险可以覆盖一部分或全部的床位费用,从而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总的来说,医院住院床位费的标准是根据医院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医疗服务费用制定的,患者在选择住院医院时需要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和医疗需求进行选择。
同时,患者在缴纳床位费用时需要按照医院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缴费,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医疗保险情况进行选择。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帮助患者对医院住院床位费的相关标准有所了解。
湖北省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4

110200003 急诊诊查费*
指医护人员提供的 24 小 时 急 救、急症 的诊疗服务
110200004
门急诊留观诊查费 *
含诊查、护理等
110200005 住院诊查费*
指医务人员技术劳 务性服务
急诊诊查费:系指中心卫
生院及以上医疗单位在所
设的急诊科(室)内,根
次
在不同级别医 师门诊诊查费 基础上加收1元
日5 5 5
对门诊输液病人提供床位 的不得收取床位费
110900001
普通病房床位费*
含病床、床头柜、 座椅(或木凳)、床 垫、棉褥、棉被(或 毯)、枕头、床单、 病人服装、热水瓶 、洗脸盆、拖鞋、 废品袋(或篓)、大 小便器等
1、医院应负责病房环 境,配置用品和配备病人 使用物品的清洁卫生,消 毒工作,不准另列项收 费;2、病人办理出入院 手续,住院病历、更衣、 被服换洗、测量身高、体 重、呼吸、脉搏、血压、 出入量记录等,均不准另 外列项收费;3、病人在 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查房、 病人转科、护送检查、护 送治疗等,均不准另列项 收费;4、精神病、烧伤 、传染病床位在此价格基 础上每床日加收2元;5、 抢救室病床收费按同等同 级病房标准收费,不准按 监护病房标准收费;6、 住院床位费以天数计算, 一律计入不计出(即入院 当天按一天计算收费,出 院当天不计收费);7、 病房设有卫生间以及配备 有电视机、电话并同时24 小时提供热水的,允许在 同等同级病床的收费标准 的基础上每床日分别加收 2元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本类说 明:
1、 本 共类计包四括 类86项2、。 一般医3、疗 多科室共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 单位
价格 三级 二级 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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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主管部门审定,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备病房设施条件以及符合医疗服务质量规范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包括普通病房床位、特需病房床位和其他床位。
普通病房床位是指医疗机构为保障大多数患者基本医疗需求设置的,具备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条件的病房(单人间、双人间、三人间、四人及以上间)床位。
特需病房床位是指医疗机构为满足少数患者特殊医疗需求设置的,在设施、面积、功能、环境及服务等方面明显优于普通病房的高档病房的床位。
其他床位包括层流洁净病房床位、重症监护病房床位、特殊防护病房床位、新生儿床位和门/急诊留观床位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除特需病房床位外的床位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具体执行价格,但不得突破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格,下浮不限。
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报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实行分级管理。
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管理省管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核定及备案事务。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除省管外医疗机构的病房床位价格核定及备案事务。
第六条非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制定应当坚持分类定价、等级有别、质价相符、体现公益的原则,以设施条件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投入成本、群众承受能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市场供求状况等多方面因素。
医疗机构制定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新建、改建的非特需病房床位达到或超过本办法附件1中内涵物品设施标准的(层流洁净病房床位除外),医疗机构可在不超过其对应基准价格的前提下,按照有关定价原则自行制定执行价格,不需经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即可执行;但应当在执行前向具有价格管理权限的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进行价格备案:(一)填写《非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备案表》(附件2);(二)医院等级、床位编制有关文件;(三)新建、改建病房立项审批、规划设置有关文件资料;(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五)病房位置、房号、面积、床位数资料及分布图。
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自定非特需病房床位执行价格情况将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八条新建、改建的非特需病房床位未达到本办法附件1中内涵物品设施标准及新建、改建层流洁净病房床位的,医疗机构应当在病房竣工完成、设施配备完善后向具有价格管理权限的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资料申请核定床位价格(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应逐级申报)。
此类病房原则上在获批价格前不投入使用;确为满足群众医疗需求投入使用的,自投入使用之日至获批价格之日期间可按照不超过本医疗机构相同设施条件病房床位价格的80%收费。
层流洁净病房床位在未获批价格前只能按照对应普通病房床位价格收费。
第九条医疗机构申请核定床位价格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核定床位价格的请示;(二)医院等级、床位编制有关文件;(三)新建、改建病房立项审批、规划设置有关文件资料;(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五)病房位置、房号、面积、床位数资料及分布图;(六)病房内物品设施详细清单;(七)床位成本测算资料;(八)有检测资质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层流洁净病房床位申请定价提供);(九)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病房未竣工完成、物品设施未配备到位以及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的,价格、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其核定价格申请。
第十一条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第八条规定核定床位价格时,应当根据物品设施未达标情况在各类床位对应基准价格上核减。
(一)未达到每个床位都配备中心管道吸氧装置、中心抽吸装置及中心传呼系统装置的,每缺少1项装置核减1元,合计可核减3元;(二)无独立卫生间的,核减3元;(三)每床平均使用面积(指病房实用面积÷床位数)少于规定面积1平方米(含)以内的,核减2元;少于规定面积1-2平方米(含)的,核减4元;以此类推;(四)不能24小时提供热水洗浴的,核减2元;(五)无电视机的,核减1元;(六)其他物品设施达不到规定配置的,视情况最多核减2元。
重症监护病房、特殊防护病房等专用病房未配齐非治疗必要的生活设施的,可不核减。
第十二条精神病、烧伤、传染病患者使用精神病、烧伤、传染病专用病房床位的,可在同等级病房床位价格上按不超过2元/床日加收。
第十三条使用气垫病床或骨科牵引病床的,可在同等级病房床位价格上按不超过2元/床日加收。
第十四条抢救室病床价格按照同等同类病房床位价格执行,符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加收情形的可以加收。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因实际需要,在现有病房床位外增加病床的,床位价格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在病房内增加病床的,新增病床和原有病床统一按照增加后病房实有床位数对应房间类别经批准的床位价格(或按照第七条规定经备案的价格)执行。
(二)在病房外走廊、过道临时增加的病床。
三级医疗机构按不超过10元/床日,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按不超过6元/床日执行;此类病床不得收取空调费和取暖费。
第十六条病房内安装取暖、空调设施并使用该设施的,可在床位费外另收取取暖费和空调费;未使用情况下不得收费。
层流洁净病房床位、重症监护病房床位、特殊防护病房床位、新生儿床位不另收空调费和取暖费。
第十七条重症监护病房和特殊防护病房保留普通床位的,应当分别计价。
符合病房条件和管理标准的急诊观察床位按病房床位标准计价。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在保障普通患者基本医疗需求的前提下,为满足少数患者特殊需求,可按高于普通病房配置标准设置少量特需病房,由患者自愿选择使用。
特需病房床位数占实际开放床位数(如实际开放床位数超过规划或编制床位数则采用规划或编制床位数)的比例:三级医疗机构不得高于10%;二级医疗机构不得高于5%。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得设置特需病房。
第十九条特需病房床位超过规定比例的,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将对超过比例部分按照普通病房定价方式制定价格。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在特需病房投入使用前向具有价格管理权限的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进行价格备案(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应逐级申报):(一)填报《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备案表》(附件3);(二)特需病房位置、房号、面积、床位数资料及分布图;(三)床位编制有关文件,特需病房床位占编制床位数及实际开放床位数的比例,增设特需病房的医疗机构另需提供现有特需病房床位数量情况。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向陪护人员提供陪护床等陪护用具的,可以收取租金,但不得收取陪护人员的空调费、取暖费。
陪护用具租金三级医疗机构按照不超过3元/床日、二级医疗机构按照不超过2元/床日、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按照不超过1元/床日收取。
对已收取重症监护费和特级护理费的患者,不得向其陪护人员收取陪护用具租金。
第二十二条床位费按整日数计算,计入不计出,即入院当天按1日计算,出院当天不计日数,当天入院又当天出院的按1日计算。
急诊观察床位使用不足12小时按半日计算,超过12小时不足24小时按1日计算。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处置费已计入床位价格中,医疗机构不得另向床位使用患者及陪护人员收取。
第二十四条病房床位安排应坚持患者自愿选择原则。
患者意愿与医院实际存在矛盾的,医患双方应协商取得一致。
医疗机构不得强制、欺瞒或误导患者入住高档次的病房床位。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不得对本办法附件1中内涵服务、内涵物质消耗和内涵物品设施另立项目收费(按规定收取的取暖费、空调费除外);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分解、重复收费;不得在床位价格备案后或经批准后减少物品设施、缩减服务及降低服务质量。
对提供床位费内涵外另收费的物品供患者使用的,应当事先告知患者由其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欺瞒或误导患者使用。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高特需病房床位比例。
特需病房与非特需病房之间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认真落实病房床位价格公示制度,在病区、病房内或其他显著位置公示床位类别、价格、基本物品设施、服务及加收情形等事项,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对未达到本办法附件1中内涵物品设施标准的非特需病房床位不得按第七条规定自定价格。
对违反者由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执行自定价格,重新对有关床位进行价格核定,并自此取消该医疗机构按第七条规定自定价格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如实提交非特需病房床位价格核定、备案及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备案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及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审核及备案事项。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后,医疗机构病房床位执行鄂价费[2005]24号文件规定价格及单独获批价格的,继续执行不变;新建、改建病房床位价格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7日起施行。
《湖北省非营利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鄂价费[2006]20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非特需病房床位基准价格表2.非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备案表3.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备案表—11—附件2非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备案表医疗机构名称(加盖公章):填表时间:填表人:联系电话:—13—附件3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备案表医疗机构名称(加盖公章):填表日期:年月日填表人:联系电话:—14 —抄送:各省管医院。
湖北省物价局2015年12月3日印发—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