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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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模板】

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模板】

**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我校研究生授予的学位分硕士、博士二级。

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教育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十二个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在校学位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发给学位获得者学位证书,并将学位授予名单等有关材料报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精神,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硕士学位第四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必修环节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按学期定期进行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方可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六条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

第七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1、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2、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其论点、实验方法、成果或提出的建议性意见,对社会进步和经济建设或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要有理论上的论证或实验验证,对所选用的研究方法,需要加以严谨的论证,引用前人的材料要引用原著,利用别人的研究成果,要加以附注;3、学位论文应具有科学性、严谨性,论文文字精练通顺,论点明确,数据可靠,文字、图表清晰整洁;4、凡需要保密的论文,按照学校相应管理规定执行。

南昌大学研究生教务

南昌大学研究生教务

南昌大学研究生教务
南昌大学研究生教务管理有比较严格的要求,从申请注册到毕业
审核,对学生要求都是特别苛刻的。

在学术方面,南昌大学研究生教
务管理部门规定学生在每学期的学习成绩应达到65分以上;在实习方面,他们规定研究生在毕业期间需要完成一定数量的实习课程,并审
核合格;在国际交流方面,他们不仅希望学生能接受一定的规定课程,而且还希望他们能够积极参与海外交流。

在申报研究生成绩方面,南昌大学研究生教务部门让学生按之前
所学的课程体系填写申报表,得到审核后,再正式报到校园。

在申请
录取研究生方面,他们要求学生符合一定的申请条件,提交相关材料,经要求审批后确认录取;在学术授课情况下,南昌大学研究生教务部
门要求全面掌握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与实践内容,有一定的科研活动,完成课程考试等。

南昌大学研究生教务部门为研究生学习提供了一整套完善的课程
服务,使研究生能够循序渐进地学习,以期实现个人学术要求。

加之
南昌大学研究生教务部门对学生的要求严格,确保研究生能够掌握学
科知识,拥有全面的海外交流经历,有助于学生今后的发展。

南昌大学研究生管理

南昌大学研究生管理

南昌大学研究生管理南昌大学作为一所著名的省属高校,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其研究生培养工作也发展稳步。

研究生管理是贯穿南昌大学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部分。

它不仅关系到学校在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绩效,而且影响着本科生形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也间接地影响到学校的声誉和发展。

研究生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管理研究生的入学、生活、学习和就业等方面,其中入学管理是研究生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南昌大学在研究生入学管理中总是把学生的学业素质放在首位。

学校充分考虑学生的学习能力、素质、特长、经历等因素,制定科学的录取方案,由学校和省级招生文件共同组成,以保证招生公平公正。

此外,学校还采取“在读研究生综合考核制度”,对在校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进展、服务态度等进行综合考核,以此激励学生在学习上艰苦努力,追求高水平的研究生教育,为国家培养更多合格的高素质研究生。

南昌大学为研究生提供了完善的生活照顾,学校管理部门重视研究生的生活质量,建立了学生食堂、学生公寓、学生活动室等多项服务设施,满足研究生的基本生活需要,同时,学校还针对研究生开展定期的职业技能培训、文化活动等,使学生更好地融入校园文化,提升校园的整体素质。

南昌大学还重视研究生就业工作,学校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就业管理制度,针对研究生开展就业领域的技能培训,让学生更好地了解企业的发展需求,使学生能够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尽快投入到社会实践中去。

同时,学校还定期组织研究生与企业的接触活动,从而更好地协调研究生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为学校做出更多的贡献。

以上就是南昌大学研究生管理的一篇概述,南昌大学以其良好的学术素质、良好的就业情况和优质的服务条件,已经成功吸引了众多优秀人才加入,其研究生管理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同时,学校也将不断加强管理,努力提升研究生的素质,为时代发展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

南昌大学研究生管理

南昌大学研究生管理

南昌大学研究生管理南昌大学是一所历史悠久的高等学府,在招收研究生方面也做出了重要贡献。

研究生教育除了能够加深学生们的学术知识,也可以对学生的未来发展作出决定性的贡献。

因此,一套完善、有效的研究生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南昌大学研究生管理分为两大部分:教育管理和学生管理。

其中,教育管理着重于强化研究生教育,以提高学生的教育质量和学术能力。

学生管理则致力于完善学生生活和管理,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

首先,南昌大学强调研究生教育管理的重要性,坚持以学生为中心,让学生从教育方面获得更多的收获。

学校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重视教育内容的实用性和可视性,尤其强调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同时,研究生厅建立一支专业的考评委员会,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定期评估,从而监督和促进学生的学习进度和学习效果。

另外,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研究生,学校还设立了博士后专业服务中心,制定了各项政策,为博士生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帮助其在研究方面得到更多的支持。

此外,在学生管理方面,南昌大学也有着严格的管理机制。

首先,研究生院实行“先教育后处分”的机制,实施校纪校规,制定学生纪律检查机制,严格管理学生的行为,使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取向,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其次,研究生院会开设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课程,支持研究生进行各类实践活动,培养其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同时,为了提升研究生的表现,学校制定了鼓励机制,为优秀的研究生提供奖励和资助,以鼓励其不断努力、实现更大的目标。

总而言之,南昌大学已经建立起了一整套完善的研究生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加强对研究生的教育管理与学生管理,为学生提供全面深入的教育,并在管理上给予学生实质性帮助,以便研究生们能够在今后的学习活动中取得更大的进步。

南昌大学学生日常管理规定

南昌大学学生日常管理规定

南昌大学学生日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昌大学学生日常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南昌大学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南昌大学学籍的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专科(高职)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二章校园秩序管理第四条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条学生应当通过正当渠道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不得通过聚众、妨碍干扰正常的教学及管理秩序等方式反映情况和意见。

第六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1―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条学生应当爱护公共财物,不得破坏、损毁公私财物;禁止以非法手段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

第八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九条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学生有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家长应将学生带离学校到相关医疗机构治疗,待治愈后出具三甲医院相关证明再向学校申请来校继续学习。

第十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

昌大教发[2013]77号--关于印发《南昌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昌大教发[2013]77号--关于印发《南昌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昌大学教务处昌大教发[2013]77号关于印发《南昌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校内各单位:《南昌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业经2013年5月1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教务处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主题词:教学管理文件通知主送:校内各单位抄报:校领导南昌大学教务处 2013年9月30日印发南昌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南昌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南昌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南昌大学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独立学院除外)。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触犯法律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

南昌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南昌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南昌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南昌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昌大校发[]130号( 11月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经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南昌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南昌大学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研究生还应有工资关系迁移证,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研究生不需迁移户口和工资关系),按学校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触犯法律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或由于其它原因不宜在校正常学习的,能够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或回原单位治疗,户口迁回原籍,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在下一届研究生入学时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研究生的权益,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促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注册为研究生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籍是指研究生在我校的学习和生活状态,包括入学、学习阶段和离校等不同时期的学生信息记录。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管理的目标是:加强学籍信息管理,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落实学籍管理责任,规范学生学籍管理流程;维护学生权益,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业发展,推动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研究生入学管理第六条研究生入学管理是指我校对申请研究生入学的学生的审核、录取和注册等程序的管理。

第七条研究生招生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进行。

第八条研究生入学的条件和程序应当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

第九条研究生入学的录取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周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研究生录取时应当按照录取通知书的要求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章研究生学习阶段管理第十一条研究生学习阶段管理是指我校对在读研究生进行学习过程中的管理,包括课程选修、学位申请及论文答辩等的管理。

第十二条研究生须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任务,如不能按时修完规定学分的课程,可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休学、退学手续。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习期限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学习时间的,应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研究生学业成绩评定应严格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对不合格或不及格科目应及时补考或重修。

第十五条研究生申请学位应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如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应办理学位申请手续,通过答辩后方可获得学位。

第四章研究生离校管理第十六条研究生离校管理是指我校对已满足毕业要求或办理退学、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进行档案管理和相关手续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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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南昌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昌大校发[2005]130号(2005年11月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南昌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南昌大学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研究生还应有工资关系迁移证,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研究生不需迁移户口和工资关系),按学校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触犯法律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宜在校正常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或回原单位治疗,户口迁回原籍,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在下一届研究生入学时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七条博士生实行以3年制为基本学制的弹性学制,硕士生依不同专业要求实行以2年、2.5年或3年制为基本学制的弹性学制。

研究生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申请并获批准后延长或缩短在校学习时间,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为3至5年;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为2至4年,学生毕业证上所记载的学制为该生所学专业的基本学制。

第四章学分与课程第八条博士学位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的总学分要求不低于21学分,其中课程学习不低于16学分(必修课不低于14学分),开题报告3学分,学术活动2学分。

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2年制总学分要求不低于66学分,其中课程学习不低于32学分(必修课不低于18学分),必修环节8学分,学位论文26学分;2.5年制总学分要求不低于73学分,其中课程学习不低于32学分(必修课不低于18学分),必修环节8学分,学位论文33学分;3年制总学分要求不低于80学分,其中课程学习不低于32学分(必修课不低于18学分),必修环节8学分,学位论文40学分。

第九条硕士研究生的课程体系分为公共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专业方向课程和素质教育课程四大模块。

公共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为必修课程,专业方向课程和素质教育课程为选修课程。

第十条为鼓励研究生进行科研创新和多出成果,特设立论文发表、科技发明和参加学科和科技竞赛奖励学分。

凡以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时,可为第二作者)在SCI、EI收录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奖励3学分;在ISTP收录的国际会议、中文核心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文奖励2学分;获得1项发明专利奖励3学分。

参加学科和科技竞赛学分奖励办法见《南昌大学研究生参加学科和科技竞赛的若干规定》。

研究生所获得的奖励学分计为素质教育课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下列必修环节的学习:(1)开题报告(3学分)开题报告由文献综述和研究计划两部分组成。

硕士生撰写开题报告之前应阅读至少25篇国内外重要文献。

文献综述部分对课题有关的前人工作进行总结和归纳。

研究计划部分就选题意义、研究内容、预期目标、研究方法、实施方案、时间安排等做出论证。

开题报告必须在审核小组会上宣读并答辩。

审核小组由至少3位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组成,提倡邀请外单位专家参加。

审核小组听取开题报告后,做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决议。

(2)学术活动(2学分)研究生在学习期间要求至少参加10次学术活动(其中硕士生至少做1次报告,博士生至少做2次报告)。

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形式可为参加国际、全国性和省内学术会议或校内外学术讲座等。

参加活动后撰写不少于400字的小结,并填写《南昌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记录册》,经导师考查合格,给予学分,并存入研究生业务档案(具体要求见《南昌大学关于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暂行规定》)。

研究生在所要求的论文发表数量之外,在公开学术刊物多发表1篇学术论文,可折抵参加学术活动1次。

但最多只能用学术论文折抵学术活动2次。

(3)实践环节(2学分)硕士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和完成一定量的教学实践或工程实践或临床医学实践或管理实践或勤工助学,实践环节工作量为60学时,经考核合格,给予学分。

具体参照《南昌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暂行规定》执行。

在正规高等学校担任过一门本科以上课程教学者或委培、定向的硕士生可免去实践环节,自动获得学分。

(4)外语学术论文(1学分)答辩前提交1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有指导教师签字认可的外文学术论文。

第五章思想品德考核第十二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六章请假第十三条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研究生请假审批办法如下:(一)因病请假研究生因病请假必须持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如在外地可由当地县级公立医疗单位开具证明)办理。

报告指导教师后,请假时间在2周内者由学位点负责人、系主任、学院分管院长批准;请假时间在两周以上至45天内须报研究生院批准;请假时间在45天以上不予请假,建议休学。

(二)因事请假在读研究生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可以请事假。

事假一般每学期累计不超过14天。

研究生请事假,3天内由指导教师批准,超过3天(1周内)由学位点负责人、系主任、学院分管院领导批准,1周以上由导师、学位点负责人、系主任、学院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三)因公请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停止研究生的学习,抽调做其它工作。

如有特殊原因确因公需请假者,其时间在1周以内由导师提出,经学位点负责人、系主任、学院分管院长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1周以上由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四条研究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院(系)报到销假。

有特殊原因需要续假者,需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凡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未续假者,均按旷课论处。

研究生无故旷课按《南昌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处理。

第七章转学、转专业及更换指导教师第十六条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受理转学、转专业及更换指导教师。

如有下列原因之一,可申请转学、转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一)所学专业已作调整;(二)指导教师变动,本专业或本校无法继续培养;(三)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检查确认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培养单位的相近专业学习。

(四)指导教师出国、工作变动或具有其他必须更换导师的原因。

第十七条研究生申请转专业及更换指导教师,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研究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由本人提出申请,征得原导师和所在学位点、院(系)同意,同时取得拟转入的导师、学位点和院(系)同意。

在同一专业内更换导师由研究生院批准;在同一学科门类内转专业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不同学科门类间不允许转专业。

(二)因转专业而导致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调入专业基本学制的,学校不再负担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和培养费,此两项费用由研究生和导师自筹解决。

(三)属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转专业须经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同意。

(四)研究生转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后,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经研究生院确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学分,只能作为跨学科、跨专业选修课学分记载。

第十八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和已进入论文阶段的;(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报江西省教育厅批准。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研究生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以休学。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经学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二)一学期请事假、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

因病或其它原因获准休学者应由研究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有校医院签署意见),经导师同意,院(系)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休学研究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者回原单位疗养,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得跟班上课和参加考核,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提出复学申请。

(二)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需经学校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方可复学。

(三)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五)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九章退学第二十四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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