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XX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研究生新生须持《XXXX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经研究生院批准,方为有效。
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研究生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研究生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一年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要求者,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身体康复后,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研究生院以书面形式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前,取得学籍的研究生须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XX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XX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通过入学考试取得我校研究生入学资格者,应持《XX 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研究生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新生报到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校指定医院进行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第二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二)请假两周期满后,未办理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不报到者;(三)健康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四)经复查,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道德败坏、违法乱纪行为或在报考和入学考试过程中舞弊者;(五)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三条健康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新生,经过治疗能在短期(限一年内)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我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院(部)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有关手续后,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因其它原因暂不能入学者,经本人申请,所在院(部)签署意见,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二个月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因病者由我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四条每学年开学时,研究生须到计财处缴纳规定费用后,凭研究生证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履行有关手续,或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时,须出具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院(部)请假,并报研究生院备案;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以旷课论处(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
西南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籍管理的若干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籍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研究生的培养工作,规范管理,现对我校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新生凭录取通知和其他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入学报到。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和新生所在院(系、部、中心)请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时到所在院(系、部、中心)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三、全脱产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3年,在职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4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学习年限为4年,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2.5-3年。
四、博士研究生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年限不超过2年。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博士研究生需经导师同意,所在院(系、部、中心)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审批。
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不作延长。
五、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计划和论文答辩者,自动终止学籍。
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计划者,发给肄业证明;已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而未完成论文答辩者,发给结业证书。
六、对终止学籍的研究生退学后的档案、户口等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并办理相应的离校手续:
1、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所在地或其原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2、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退回其原籍。
七、电子注册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九、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1。
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硕士研究生学习和生活的管理,确保他们顺利完成研究生教育,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综合素质的高级专门人才。
以下是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硕士研究生入学要求1. 学历要求: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要求是本科学历,学科专业对口。
学生需提交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及翻译件(如有)。
2. 成绩要求:硕士研究生的入学成绩要求是优秀,通常要求本科成绩在同专业中处于前50%以上。
3. 推荐信要求:学生需提交两封推荐信。
推荐人应为本科毕业学校的教授或副教授,推荐信需详细介绍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潜力。
二、研究生培养计划1. 学制要求: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两年,研究生必须按学制要求学习,并完成各门课程的学分。
2. 课程设置:研究生培养计划根据学科特点和研究方向,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和选修课程。
其中,专业课程为硕士研究生必修,选修课程由学生自主选择。
3. 研究任务: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规定要求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完成科研任务。
任务可以是论文研究、实验研究、学术调研等,目的是培养研究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学位申请和学位论文1. 学位申请: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后,需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
学校将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后授予学位。
2. 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是硕士研究生毕业的重要要求。
学生需选择合适的课题,完成一篇具有一定科研价值和创新性的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格式需符合学校制定的规范。
四、学术道德和纪律约束1. 学术规范:硕士研究生应遵守学术道德,尊重知识产权,不得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当严谨认真,不造假,不作弊。
2. 纪律要求:硕士研究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学校的纪律。
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考试纪律、学术不端等。
五、学籍管理和评定1. 学籍管理: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由学校负责,包括入学、学业进度、培养计划、学位申请等工作。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学籍构成研究生学籍由准生、招生、在籍和离校四个阶段组成。
准生阶段是指进入研究生学习前,准备阶段的学籍;招生阶段是指报到后,但正式进行学习前的学籍;在籍阶段是指已开始正式学习,且未毕业的学籍;离校阶段是指研究生正式毕业后,未进入学位授权与学位授权期间的学籍。
二、学籍登记学籍登记是研究生学籍管理的基本程序。
学校要求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籍管理单位进行学籍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学籍管理承诺书。
对于尚未报到的研究生,学校要及时通知其进行登记,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需提出书面申请。
三、学籍状态学籍状态是指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不同情况和身份。
常见的学籍状态有:在读、离退、停学、休学、复学和退学。
在校研究生的学籍包括在读和保留两种状态。
四、在读管理在读管理是指对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各项事务进行管理。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并完成相关论文或科研项目。
同时,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学术道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延期和休学对于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延期或休学。
延期和休学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延期和休学期间,研究生不得进行学术活动,但可以参加与学位授权无关的项目或工作。
六、保留学籍对于因个人原因需要中断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保留学籍期间,研究生不享受学校相关资源和福利,但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七、学籍管理工作责任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学籍管理工作责任。
学籍管理工作机构要制定详细的工作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对学籍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八、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价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监督与评价机制,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高等教育的普及,研究生教育在中国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研究生学籍,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对研究生学籍管理和相关制度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学籍管理的目标和原则学籍管理的目标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确保研究生的学业进展和各项权益得到保障。
学籍管理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协商一致和有利于学生发展。
二、学籍管理的主体和职责学籍管理的主体是学校,其职责包括:1.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制定学籍管理规定,明确学生的权益和义务;2.负责研究生学籍的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的办理;3.落实学籍释明制度,对研究生的学业进展进行监控和评估;4.建立学生绩效考核制度,及时通知研究生各项考核结果。
三、学籍注册和维护1.学籍注册是研究生顺利入学的第一步,研究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办理入学手续,缴纳学费,并提交相关材料;2.学籍维护要求研究生合理安排学业,按时完成所修学分,不违反学校的校纪校规。
四、学籍变更和注销1.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个人原因需要变更学籍信息,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研究生如需休学、保留学籍、退学或毕业,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五、学籍释明和警示机制1.学校应定期发布研究生学籍释明,包括学分绩、成绩排名、奖励及处分情况等,以提醒研究生关注自身学业进展和规范行为;2.对于学习成绩不合格、违反学校规定等情况的研究生,学校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并提供相应辅导和帮助。
六、学籍管理的信息化1.学校应建立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系统,便于研究生查询和管理学籍信息;2.研究生在学籍管理过程中也可以通过信息化平台进行相关手续的申请和查询。
七、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监督机制,包括教务处对各学院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2.相关利益相关方也可以对学籍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学籍管理的改进和提升。
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或户口卡),在规定时间按学校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及时向学校书面请假,并附医院、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等)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可注册,取得学籍。
第五条经复查,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一)不符合招生规定的;(二)身体健康复查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中关于高校学生体检标准或要求的;(三)经查实入学前有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经学校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患有疾病的新生,且不宜在校学习生活,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当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医院或学校医院复查,合格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
研究生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的书面请假手续。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学籍,按照退学处理。
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经学校核准,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培养单位(以下称学院)书面请假,报研究生院备案。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被录取后,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时间为1学年。
(一)患有疾病短期内能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需要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二)处于怀孕期或哺乳期需休养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三)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四)因家庭或个人其他特殊原因暂无法在校学习,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2周内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报到注册后获得学籍。
如本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入学申请,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各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主要内容包括: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是否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是否有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等。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的3个月内,各学院按照研究生院提供的合格录取考生信息对其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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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尊重和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说明情况并请假,同时附相关证明材料。
学院审批后准予请假的,报研究生处备案。
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4天。
第四条应报到入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一)在开学前或开学14天内主动申请放弃入学资格;(二)未按期到校入学,也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的;(三)未按期到校入学或者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且不具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拟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的,由学院出具意见,由研究生处报请分管学校领导审核。
学院意见须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且附学生签字确认放弃入学资格的书面声明,或者已与学生联系确认放弃入学资格的联系记录,或者无法与学生取得联系的说明及与学生进行多次联系的记录等支撑材料。
支撑材料须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条学院在新生报到时依据研究生处提供的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件及证明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开学后15天内向研究生处报送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报告。
学院初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进行重点复查。
第六条研究生入学后,学院根据学校要求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第七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已经注册学籍的取消学籍,未注册学籍的取消入学资格:(一)冒名顶替入学的;(二)由他人替考获得录取资格的;(三)录取过程存在隐瞒事实、学术不端、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的;(四)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录取相关规定的;(五)经校医院认定因身心健康问题不宜在校学习,且拒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六)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经校医院认定仍然未达到入学体检标准或不宜入校学习的;(七)存在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录取规定的问题。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拟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结束后,由所在学院或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研究生处审核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并做出决定。
决定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学校印发文件并送达本人,或者通过在校内公告进行送达。
被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者,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经校医院诊断或确认存在身心健康状况暂时不宜在校学习的;(二)定向研究生因原单位公派短期出境(1年内)不能到校学习的;(三)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参与其他政策鼓励、学校认可的项目或活动的;(四)因其他原因,不宜或无法入校学习的。
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休学一年。
因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保留至退役后2年;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保留时间原则上为1年;另有国家政策或学校规定的,按政策执行。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由本人在开学前或开学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缴纳学费,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参评奖助学金,不享受校内生活补贴,学校不提供住宿床位。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与学院保持联系,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及时在规定时间报到入学。
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康复的,应持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医院相关诊断证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研究生必须在开学第一天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经请假不按时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超过一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按自动退学论处。
开学后三天内各学院要将报到注册情况报学校研究生处。
研究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缴纳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籍,不予注册学籍的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研究生必须按照要求,参加课程学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技术技能训练、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活动,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一条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课程和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
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以70分为及格标准,非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以60分为及格标准。
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位档案。
第十二条研究生因公、因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试的,可以申请缓考。
申请缓考必须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同意,在考试前2周提出申请,报学校研究生处批准。
成绩评定按正常课程考核办法。
每门课程只能申请1次缓考。
第十三条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视为旷考,旷考研究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缓考,旷考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四条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应重修。
学位课程经重修仍不及格者,在毕业前给予1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者,做退学处理;选修课重修不及格者要另选其他相近的专业选修课。
第十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一)选课未能选中及其他未经批准修读的课程;(二)课程缺勤1/3及以上者;(三)旷课3次及以上者。
第十六条符合免修条件的研究生课程,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免修申请,经导师同意、学校研究生处批准,入学后可申请免修免考。
第十七条研究生可以在同一层次培养单位内申请学分互认。
研究生申请学分互认需经导师同意,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后,以学院为单位报学校研究生处审核办理。
第十八条对于列入培养方案学校又无法开出的课程,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可以共同提出到外校选修申请。
联系外校选修需经所在学院分管院长同意,学校研究生处批准。
具体事宜由研究生本人或导师负责办理,所需费用从导师研究生培养经费中支付。
学习结束后,研究生需向学校研究生处提交考试试卷及成绩单。
第十九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处分后,给予该课程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研究生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核查试卷的,应经研究生所在学院和课程所在学院同意后,于每学期第一周将课程核查申请报课程所在学院,由课程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负责核查。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因退学等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存档。
3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再次录取入学的,其已获得的与新入学专业培养方案一致课程的学分,学校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毕业研究生成绩单一式两份,一份装入研究生个人档案,一份存入学校档案。
在校研究生需要出具在校学习成绩证明的,由所在学院统一打印、审核盖章后到学校研究生处办理审核手续。
已毕业研究生需要出具在校学习成绩证明的,到学校档案馆办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内容为德育、智育和科研进展情况。
中期考核共分四等,分别为优秀(占考核总人数的15%)、良好(占考核总人数的55%)、合格和不合格。
课程通过重修取得合格成绩的,和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予以退学。
第二十四条学校鼓励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全日制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通过参加科学研究、创新竞赛、文体创作、创业训练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成果,经学校认定后在研究生奖学金评选中给予加分。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学校及所在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研究生因病请假,须凭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因病请假的研究生须经所在学院分管院长批准,1周以上须到学校研究生处备案。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者,1周以内须经导师同意,分管院长批准;1周以上须由导师和学院同意,学校研究生处批准。
请假要填写三联单,并按时销假。
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研究生在1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病假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两个月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缺课或缺勤者,按旷课处理,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一)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学时不到20学时(或连续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二)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学时不到30学时(或连续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0学时不到40学时(或连续6天)者,给予记过处分;(四)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学时不到 50学时(或连续8天)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五)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或连续2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积极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和违背学术诚信的,按照《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在学期间研究生出国进修、留学按上级有关规定及学校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在学期间提倡晚婚。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结婚年龄而要求结婚者,按《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在本学院同一专业转研究方向或转导师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三十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或复学时所学专业调整等,可以申请转专业。
申请转专业者,录取类别和学习形式不得更改。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一)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导师和所在学院院长批准,并征得拟转入学院和学位点导师同意,报学校研究生处审核,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行文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间不能互转;(三)研究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只限1次;(四)研究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转专业研究生须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五)转专业研究生应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