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草案-武汉大学研究生院
湖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湖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培养(含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在职培养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化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新生入学时须持《湖北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书面向所在学院及研究生处请假,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期满逾2周以上不报到者,作自动退学论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德、智、体诸方面的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校医院认定,可在短期内治愈者,经研究生处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第七条凡保留入学资格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并应于下一届新生入学报到前2个月提出入学申请,提供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送研究生处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
对复查不合格或未按期办理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因工作需要,暂不能入学,经本人申请,原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九条研究生每学期应按学校所规定的时间,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提前请假。
未经请假逾期2周以上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各学院应于注册截止后3日内,向研究生处报送注册情况。
第三章纪律与考勤第十一条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
武汉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_武汉大学研究生院

武汉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为提高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水平,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课程设置要求第一条研究生课程应严格按照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的要求安排。
第二条研究生课程教学内容要有一定的深度与广度,应在更高层次上反映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最新进展,而不应是本科生课程内容的简单重复。
第三条根据学科发展及人才培养要求的变化而开设的新课程,必须先由主讲教师拟定课程教学大纲,由所在单位论证通过,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后,方可正第二章课程教学的组织与实施第四条研究生公共课的教学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专业课的教学工作由各培养单位负责安排,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由研究生院统一协调。
第五条研究生院于每学期结束前两个月在“武汉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预先安排下一学期的公共课课程表,各培养单位根据公共课表的安排,排定各自的专业课课程表,由研究生院统筹安排教室,并于学期结束前印发各单位。
课表一经排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六条研究生课程一般应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主讲教师,其中,博士研究生课程一般应由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担任主讲教师。
第七条主讲教师必须按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时数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须事前由主讲教师或教研室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未能按教学大纲规定完成教学任务的,该课程的教学工作量及成绩不予承认。
第八条各培养单位应经常到课堂检查本单位研究生课程的教学情况。
研究生院应做好全过程的教学检查工作,不定期检查各单位的课堂教学,对查明未能按时开课的单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第九条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开设的每一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研究生课程考核一般采用考试方式,社会调查、教学实践、专题讨论、文献综述等教学环节以及一部分实验课、选修课、补修课可以采用考查方式。
武汉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证使用管理的规定

武汉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证使用管理的规定
为规范研究生证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发放范围
凡我校录取的研究生,办理完毕各项入学报到手续后,由所在培养单位统一发放。
二.注册
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1-2天内,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培养单位注册,加盖注册章,未经注册的研究生证无效。
开学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使用与保管
(1)研究生证是在读研究生身份证明的重要证件,只限本人使用,不得私自涂改、转借他人或作非法用途。
(2)研究生应爱惜并妥善保管研究生证,不得损坏、涂改,故意损坏或涂改的研究生证,不予更换或补发。
(3)研究生个人不得同时拥有一个以上研究生证。
四.遗失与补办
(1)研究生证确属遗失,本人应立即向所在培养单位报告并在其网站挂失(七天)。
(2)欲补办研究生证者,应在挂失期满后从研究生院网站下载《研究生证补办申请表》,携带身份证或者“一卡通”到研究生院培养处办理。
欲更换研究生证,应交回破损研究生证,如不能交回破损的研究生证则必须按丢失程序办理。
(3)研究生在读期间一般只限补办一次研究生证,补办时需交纳补办费30元。
具体办理时间:一站式学生事务服务中心为每周二下午,研究生院培养处每周一下午。
(4)补办研究生证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如弄虚作假,学校将予以行政处理。
五.注销
(1)遗失的研究生证在补发后又被找到,应将找到的研究生证交回所在培养单位注销。
(2)研究生因毕业、退学、转学、出国留学需离校时,应将研究生证交回所在培养单位加盖“毕业留念“印章,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学籍构成研究生学籍由准生、招生、在籍和离校四个阶段组成。
准生阶段是指进入研究生学习前,准备阶段的学籍;招生阶段是指报到后,但正式进行学习前的学籍;在籍阶段是指已开始正式学习,且未毕业的学籍;离校阶段是指研究生正式毕业后,未进入学位授权与学位授权期间的学籍。
二、学籍登记学籍登记是研究生学籍管理的基本程序。
学校要求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籍管理单位进行学籍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学籍管理承诺书。
对于尚未报到的研究生,学校要及时通知其进行登记,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需提出书面申请。
三、学籍状态学籍状态是指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不同情况和身份。
常见的学籍状态有:在读、离退、停学、休学、复学和退学。
在校研究生的学籍包括在读和保留两种状态。
四、在读管理在读管理是指对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各项事务进行管理。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并完成相关论文或科研项目。
同时,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学术道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延期和休学对于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延期或休学。
延期和休学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延期和休学期间,研究生不得进行学术活动,但可以参加与学位授权无关的项目或工作。
六、保留学籍对于因个人原因需要中断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保留学籍期间,研究生不享受学校相关资源和福利,但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七、学籍管理工作责任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学籍管理工作责任。
学籍管理工作机构要制定详细的工作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对学籍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八、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价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监督与评价机制,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武汉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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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武汉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包括插班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学院(系)请假。
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离校治疗,10个工作日内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时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学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延期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教务部批准入学者,不得注册。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校对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注册、学籍变更、学籍查询、学籍统计、学籍废止、学籍保管等工作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原则上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同时各学院应配备专职人员协助完成学籍管理工作,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管理涉及到研究生的招生、培养、毕业等全部环节,学校教务处及各学院应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研究生注册与入学第五条研究生注册是指学生按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并正式成为学校研究生的学籍。
研究生注册一般在每年的秋季学期进行。
第六条研究生注册的条件包括:符合学校招生要求,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经考试合格,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通过面试等环节,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七条研究生注册的程序包括: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公示;研究生入学资格审查;录取通知书的发放;报到注册。
第八条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公示应在公示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留出相应的申诉期限。
第九条研究生入学资格审查由学校教务处及相关部门负责,负责审查研究生入学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十条研究生报到注册包括对新生身份的核实、办理入学手续、签署相关文件等环节。
第三章研究生学籍变更第十一条研究生学籍变更包括学生基本信息的变更、学生学业情况的变更等。
第十二条学生基本信息的变更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籍贯、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
第十三条学生学业情况的变更包括学习方向、导师变更、学习方式变更、学制延长、休学、退学、复学等。
第十四条学生基本信息和学业情况的变更必须以相关证明文件为依据,并经学校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四章研究生学籍查询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查询系统,提供学生学籍查询服务。
学生可通过网络、电话、柜台等方式进行学籍查询。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促进研究生科学发展,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二、学籍注册与划定1.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到学院(系)进行学籍登记,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办理入学手续,并领取学籍证书。
2.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学制。
3. 研究生学籍划定原则为按时报到、缴费、注册并获得学籍证书。
三、学籍变动1. 研究生转专业: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若认识到自己的专业与兴趣不符,可以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
转专业需经学校同意,并按相关程序办理转专业手续。
2. 研究生休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如因个人原因需要休学,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学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3. 研究生退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如发现学术不端行为、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等情况,学校有权依规给予退学处分。
4. 研究生改名:研究生若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改名,必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改名手续。
四、学籍管理与绩效考核1. 研究生学籍管理责任由学院(系)负责,学院(系)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研究生学籍进行核查。
2. 研究生绩效考核包括学术表现、科研成果、课程考核以及各种学术活动参与等。
根据研究生规划,每学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并按照一定权重进行综合评定。
3.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违反者,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五、学籍复查与权益保护1. 研究生如对学籍管理决定存在异议,可以提出学籍复查申请。
学校应成立相关机构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作出相应调整。
2. 研究生享有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申诉机制,对研究生的诉求进行认真对待并给予合理的回复和解决办法。
六、附则1.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由学校制定或修订,并及时向全体研究生公示。
武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草案-武汉大学研究生院

武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研究生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武大学字[2017]3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入学时,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入学者,应持有关证明请假,假期不能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期满逾两周未入学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录取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六条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保留一年;(二)参加团中央批准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支教生等项目保留一年、国防生按规定到部队工作保留一至两年;(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四)其他正当理由保留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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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研究生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武大学字[2017]3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入学时,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入学者,应持有关证明请假,假期不能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期满逾两周未入学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录取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六条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保留一年;(二)参加团中央批准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支教生等项目保留一年、国防生按规定到部队工作保留一至两年;(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四)其他正当理由保留一年。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保留入学申请表”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培养单位申请入学,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其他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经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未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日期到培养单位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在两周内当向培养单位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研究生院批准复学,不得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八条硕士研究生实行以2或3年制为基础的弹性学制,以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为准。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不超过4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九条博士研究生实行以3或4年制为基础的弹性学制,以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为准。
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考勤第十条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和其他选修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不得无故缺考。
第十一条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除特殊情况外,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请假申请并须获得批准。
第十二条研究生请假,1周以内由导师批准;1学期以内由导师、培养单位批准;超过一学期的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未经批准而擅自缺席,或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十三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休学期满仍需继续休学的,应当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十四条研究生因自主创业需要,经本人申请,培养单位审核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以休学。
自主创业休学学生的学习年限,可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两年。
第十五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研究生因公派出国、自费出国(境)学习、联合培养、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等原因中断学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培养单位审核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十六条休学和保留学籍研究生应当在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当地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两周内应当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应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复学。
除生病外的其他原因休学期满,应该及时办理复学手续,得到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考虑转专业:(一)研究生招生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转专业的;(二)拟转专业与录取专业不属于同一学位类别者;(三)调剂专业后录取者;(四)经破格录取者;(五)跨一级学科者;(六)已经办理过转专业者;(七)入学后超过2学期。
第十九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申请转专业:(一)研究生具备特殊才能,对拟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并取得突出科研成果(需提供获奖表彰、科研论文和专家推荐信等相关佐证材料);(二)因学科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影响继续培养;(三)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研究生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
第二十条研究生转专业的办理程序: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原培养单位、拟转入培养单位考核通过,报研究生院审批。
存在争议的提交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研究,报研究生院审批。
审批结果将上网公示。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转专业每学期办理一次,办理时间为每学期前三周。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因导师调离等原因,导致培养条件改变,影响研究生在本校继续学习和完成科研项目的,可以申请转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出:(一)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得转出的;(三)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因导师调入等原因,影响研究生在原学校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入。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入:(一)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二)研究生所在学校相应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低于我校录取标准;(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得转入的;(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导师及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通过,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上网公示。
转学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退学第二十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而无正当理由;(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四)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六)在校期间(假期除外)出国(境),逾期两周以上未返校报到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七)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八)本人申请退学。
按本条规定退学,对研究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主动退学者填写《研究生退学申请表》,经导师、培养单位审批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除主动申请退学外,对其他情形的退学处理程序为:培养单位经研究,作出拟退学处理意见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学生拟退学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培养单位将拟退学的名单及材料报送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培养单位将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申诉时限和程序按《武汉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退学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
第八章毕业、结业、肄业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发给毕业证书。
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应符合培养单位的规定,或者学校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研究生提出申请,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内容,成绩合格,未参加毕业答辩,或者毕业答辩未通过的,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硕士研究生结业后1年内、博士研究生结业后2年内,可以向学校申请补作论文、答辩,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一条对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满1年及以上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我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由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九章学生申诉第三十四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根据《武汉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申诉。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从2018年9 月1 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武大研字[2007]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