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奶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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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质量安全监--1

乳品质量安全监--1

第一章 总 则

明确了制定《条例》的目的:
一是加强管理; 二是保证乳品安全; 三是保障生命安全; 四是行业健康发展。

明确了概念和适用条件; 进行了分责: 第一责任人是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 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 明确了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 政区乳品质量安全负总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奶畜养殖

条例规定的政策 1、国家鼓励、引导、扶持奶畜养殖者提高生鲜 乳质量安全水平 2、省及国家在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奶业发展资 金 3、鼓励对奶畜养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 给予信贷支持 4、建立保险制度,参保给保费补贴 省政府出台了1000万吨奶工程,鼓励建规模 化奶牛养殖场、合作社牛场。


明确了政府部门责任: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奶畜养殖、生鲜乳生产、 收购环节; ★质监部门:乳制品生产环节、进出口环节; ★工商部门:乳制品销售环节;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 ★卫生主管部门: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 合协调、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其它部门责任: 报告和责任追究制:不报告和造成严重后果都要 对有关政府和部门问责。

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

许可条件 过去乳制品生产企业进入门坎低,只要 符合基本条件各地主管部门就可发照。从 2007年10月份开始国务院明确规定实行核制, 有关部门又先后出台了准入条件、产业政 策等规定。国家正在研究制定全国奶业发 展规划及新的产业政策,从审批程序上都 将做出相应调整。 符合七个条件质监部门才能颁发许可证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奶站设立的主体和条件 *主体:有法人资格的乳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 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三个主体。 *前置条件:六条缺一不可 1、符合规划:省里的规划 2、符合条件的场所;省奶业条例80㎡以上 3、有冷却、冷藏、保鲜和低温运输设备 4、有化验、计量、检测设备 5、有两证人员:培训证、健康证,培训正在联系 6、有制度

黑龙江省鲜奶质量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鲜奶质量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鲜奶质量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7.10.17
【实施日期】1987.10.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关于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规的处罚规定>和<黑龙江省鲜奶质量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6月9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9日)废止
黑龙江省鲜奶质量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7年10月1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及《乳与乳制品的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生产和经营鲜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的鲜奶系指新鲜的牛、羊奶。

第二章鲜奶质量管理
第四条供应乳品加工和市场销售的原料奶,应是健康牛、羊生产的天然奶。

第五条鲜奶的感观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按本省地方标准《鲜牛奶》DB/2300X16001-16002-86规定执行。

第六条不准出售和收购掺杂使假的牛羊奶。

第七条不准出售和收购下列异常奶:
一、乳房炎奶;
二、初奶(产犊7日内的奶)、胎乳(产前15日内的奶);
三、注射抗菌类药物和停药3日内的病牛、羊的奶;
四、布氏杆菌病牛、羊奶。

2023年关于奶业政策文件

2023年关于奶业政策文件

2023年关于奶业政策文件2023年奶业政策文件全文第一章引言随着人们对健康饮食意识的增强,奶制品作为一种重要的营养食品受到了广泛关注。

为了推动奶业的发展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本文件旨在制定2023年奶业政策。

本政策将从监管奶源质量、规范生产加工、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进行规定,以推动奶业的良性发展。

第二章奶源质量监管为了确保奶制品的质量安全,各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1 奶源必须来自合格的奶牛场或奶山羊场。

其养殖环境必须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并且奶牛或奶山羊必须接受定期的健康检查。

1.2 奶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奶源追溯体系,确保奶源的来源可追溯,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任何可能的食品安全事件。

1.3 奶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定期进行奶源质量监测,确保奶制品中不含有违规添加物质或超标物质。

第三章生产加工规范为了提高奶制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各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2.1 奶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制造、产品检测等各个环节。

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2 奶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污染和交叉感染。

2.3 奶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清洁消毒,并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四章促进可持续发展为了保障奶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资源的合理利用,各相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3.1 支持农牧民发展奶业,提供技术培训和经济扶持,鼓励他们发展规模养殖,提高奶牛或奶山羊的产奶效益。

3.2 推动奶业与农作物种植或其他农畜产品生产的协调发展,实现农畜产品的互补利用,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3.3 加强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推动奶业的技术升级和品种改良,提高奶制品的品质和竞争力。

第五章奶业市场监管为了维护奶业市场的公平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各相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4.1 加强奶制品市场的监测和抽检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产品,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4.2 建立健全奶制品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是中国政府出台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乳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围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行详细探讨,从制定背景、主要内容、执行情况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背景近年来,乳制品市场发展迅猛,乳品消费量逐年上升。

然而,随着一系列乳制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人们对乳品的质量安全问题越来越关注。

政府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乳品质量安全水平,于是便出台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二、主要内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乳品生产企业的要求:该条例对乳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乳品的质量安全。

2.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该条例规定了对乳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的要求。

相关检验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检验设备,对乳品进行全面检验,确保乳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

3. 乳品标签和广告的管理:该条例对乳品标签和广告的内容、形式、标识等进行了具体规定,要求标签和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夸大功效等违法内容,确保消费者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

4. 乳品质量问题的处置和风险评估:该条例明确了乳品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包括召回、处理、处罚等措施,同时要求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乳品质量问题,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三、执行情况自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以来,相关部门加大了对乳品质量安全的监督力度,增加了检验抽查频率,提高了乳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水平。

同时,乳品生产企业也加强了自身的质量管理,提升了产品质量。

在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推动下,乳品市场逐渐呈现出健康、规范的发展态势。

消费者对乳品质量的担忧有所缓解,乳制品的销售额逐年增长。

然而,乳品质量安全问题依然存在。

一些不法企业仍然存在生产假冒伪劣乳制品的行为,且部分乳制品标签和广告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问题。

黑龙江省促进奶业安全高质量发展的措施

黑龙江省促进奶业安全高质量发展的措施
合作 ,各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婴幼儿配 方 奶 粉 和 液 态 奶 三 聚 氰 胺 检 查 结 果 显 示 ,全 国
8 7家合 格 企 业 中 ,黑 龙 江 有 3 2家 ,占全 国总 数 1 / 3以上 ,在 全 国乳 品行 业 独 领 风 骚 ,经 受 住 了 市场 的考 验 ,黑龙 江 优质 奶 源得 到 了全 国 消费 者
龙江省奶业条例 》中的各项 内容 ,并不断加以完 善 ,逐 步 形成 了原料 奶价 格 形成 机制 ,建 立 由企 业 、农户 、协会 、合作经济组织共同组成的原料
奶价 格 形成 委 员会 ,定期 发 布指 导奶 价 ;针 对 奶
站布局不够合理 ,奶站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 ,省 畜牧 兽 医局 制定 下 发 了 《 于建 立奶 站 审批 程序 关 规定》 ;针对原料奶收购价格不稳定 , 农户利益得 不到有效保障等问题,在全省发布了 《 生牛奶购销 合同》标准化文本。通过一系列的政策保护 , 合理 划分了企业 、 农户的利益分配, 重点扶持弱势奶农 地位 ,初步形成生牛奶生产安全体系,确立了第三
银 地投 入 建设 优质 奶 源基 地 ,大 力夯 实 奶业 发展 基础 的必 然结果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奶 业 市 场 秩 序 ,切 实 维 护 企 业 、农 户合 法利 益 ,黑龙 江 于 20 年 1 月 1日颁 04 2 布 了全 国首部 省 级奶 业 管理 条 例— — 《 黑龙 江 省 奶业条例》 。几 年 来 ,黑 龙 江 全 面 贯彻 实 施 《 黑
的 纯 种 荷 斯 坦 牛群 , 以其 遗 传 性 质 好 、种 性 纯 正 、品质 优 良而 闻 名全 国 。 同时 ,省财 政 投资 大
叩圆技
龙江奶业能够抗拒此次风波 的重要原 因。

2024年奶乳“一体化”万头奶牛养殖场建设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2024年奶乳“一体化”万头奶牛养殖场建设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2024年奶乳“一体化”万头奶牛养殖场建设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2024年奶乳“一体化”万头奶牛养殖场建设补贴项目,按照《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黑龙江省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2)14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按照全产业链谋划、全要素投入、全方位服务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自建或同大型养殖企业合作参股联合新建一批草畜配套、种养循环、集约智慧的奶乳“一体化”万头奶牛养殖场,破解制约产业发展的利益联结机制障碍,提升奶业竞争力。

2024年支持建设奶乳"一体化''万头奶牛场10个,达产后新增优质生鲜乳50万吨以上,逐步形成全国最大“万头牧场”产业集群。

二、实施范围2024年,奶乳“一体化”万头奶牛养殖场建设补贴项目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三、补贴方式“先建后补”,即项目建设主体先行筹集资金建设,验收完成后兑现补贴资金。

按照奶牛入栏进度,达到验收标准的建设主体可选择一次性全额补贴或分阶段补贴方式兑现补贴资金。

第一阶段:牛场验收合格且奶牛存栏超过6000头,兑现80%补贴资金。

第二阶段:牛场验收合格且奶牛存栏超过8000头,兑现剩余补贴资金。

四、补贴对象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自建或同大型养殖企业合作参股联合新建奶乳“一体化”万头奶牛养殖场,乳企股权比例不低于34%(以乳企和大型养殖企业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股权证明为准)。

项目申报、建设和运营单位为一个主体,牛源为自有或购买。

新建奶牛养殖场的基础设施、机械设备和奶牛等资产均为项目申报主体所有,申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明确奶牛场和奶牛的权属关系。

以往享受过国家、省级或当地相关补贴政策的主体不再支持。

五、补贴内容及标准(一)补贴内容1.基础设施建设。

主要包括牛舍、榨乳厅、青贮窖、粪污处理、生活区等奶牛场基础建设内容。

2.机械设备购置。

主要包括挤奶机、TMR,颈夹、卧床等机械设备。

黑龙江省奶业条例

黑龙江省奶业条例

黑龙江省奶业条例【法规类别】农副产品【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10.15【实施日期】2004.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黑龙江省奶业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10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奶业条例(2004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奶业生产经营行为,保证乳品安全,维护奶牛养殖户(奶户,下同)、奶牛养殖场(场,下同)、奶站和乳品加工企业(企业,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奶牛饲养与基地建设,生牛奶销售、收购与加工,奶业管理与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奶户、场和企业、奶站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互惠互利、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

第四条省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奶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县(市、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奶业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本系统内的奶业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环保、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依法做好奶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市场需要制定奶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宏观调控,合理配置资源。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规模化、标准化奶牛养殖、从国外引进良种奶牛、优质胚胎、冻精和实行机械榨奶的企业和个人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基本原则1.为了保障乳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乳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适用于乳品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3.本条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科学、公正、有效。

第二条定义1.乳品:指从奶源动物(如牛、羊等)中提取的膳食有用成分,以及经过相关工艺加工而制成的各类乳制品。

2.奶源动物:指经人工饲养、使用合法饲料产生奶源的动物。

3.乳品质量安全:指乳品在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不仅满足营养和功能要求,还具备无害、无虞的特性。

4.乳品生产经营者:指从事乳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单位或个人。

5.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指依法承担乳品质量检验、监督活动的机构。

第二章乳品质量监督体系第三条监督体系的建立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乳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乳品质量监督体系。

2.乳品质量监督体系包括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乳品溯源系统和投诉举报渠道。

第四条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1.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具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检测能力,并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可。

2.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发布乳品质量检验结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乳品溯源系统1.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乳品溯源系统,实现乳品从生产环节到流通环节的全程可追溯。

2.乳品溯源系统应当记录乳品的原料来源、加工工艺、包装物料等信息。

3.乳品溯源系统的数据应当存储可靠、安全,并可供监管部门检索。

第六条投诉举报渠道1.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举报渠道,接受消费者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2.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并公开处理结果。

第三章乳品生产质量管理第七条乳品生产许可1.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乳品生产许可证。

2.乳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奶源动物管理1.奶源动物应当在规定的防疫和饲养条件下进行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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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奶业条例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10.15
【实施日期】2004.1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黑龙江省奶业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10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0月15日
黑龙江省奶业条例(2004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奶业生产经营行为,保证乳品安全,维护奶牛养殖户(奶户,下同)、奶牛养殖场(场,下同)、奶站和乳品加工企业(企业,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奶牛饲养与基地建设,生牛奶销售、收购与加工,奶业管理与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奶户、场和企业、奶站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互惠互利、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

第四条省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奶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县(市、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奶业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本系统内的奶业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环保、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依法做好奶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市场需要制定奶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宏观调控,合理配置资源。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规模化、标准化奶牛养殖、从国外引进良种奶牛、优质胚胎、冻精和实行机械榨奶的企业和个人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章奶牛饲养与基地建设
第七条奶牛饲养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独立的奶牛饲养场区或者圈舍;
(二)有相关的生产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三)具有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防疫条件;
(四)有相应专业技术的人员或者为其服务的技术人员;
(五)牛体、牛舍、场地和榨奶用具及奶牛排泄物的处理符合卫生、环保要求。

大中型奶牛场应当具备国家有关繁育、卫生及防检疫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奶户、场应当建立奶牛档案。

县级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奶业协会对良种奶牛进行系谱登记。

第九条县级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奶牛繁育体系建设,制定并实施科学的奶牛群体改良计划,指导奶户、场采用优良品种,通过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措施,增加高产、优质奶牛数量,提高奶牛遗传质量。

奶牛繁育应当使用合格的冻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的规定获得批准的,不得经营冻精和胚胎。

第十条奶户、场发现患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奶牛,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奶牛防检疫制度,每年定期对奶牛进行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检疫;对奶牛疫病按照规定实施免疫接种。

第十一条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检疫为开放型结核病和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的双阳性病牛,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奶户、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未经国家批准的兽药、饲料添加剂。

第十三条奶牛交易应当到指定市场进行,出售方应当出具当地《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从国外、省外引进奶牛应当在指定地点隔离观察,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禁止从疫区引进奶牛。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对奶源基地的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奶源基地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完善服务体系,逐步形成奶牛养殖专业小区、专业村、专业乡(镇),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奶源基地;农业发展资金应当支持奶牛生产基地建设。

鼓励企业为奶户、场提供贷款担保和奶户、场联保;建立各种形式的奶源基地,实现奶业产业化经营。

引导和扶持奶户、场参加奶牛保险。

第十七条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奶源基地。

对于企业直接投资扶持的奶户、场,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建立起紧密的供需关系。

第十八条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科研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奶源基地的奶牛良种繁育、疫病防治、标准化饲养、机械化榨奶、草原改良、人工种草、青贮生产、饲料加工以及先进实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三章生牛奶销售与收购
第十九条收购生牛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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