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可以生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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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2012年

计划生育政策2012年

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限制:
(一)女方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
(二)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

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单位和公民。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依法进行管理,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利,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高人口素质,建设文明幸福家庭。

第二章宣传教育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普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全民计划生育意识。

第八条学校、医院、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纳入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鼓励新闻媒体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关注和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十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为公民提供优质、便捷的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避孕节育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避孕节育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的知情选择权。

第十三条鼓励公民采取避孕节育措施,预防非意愿妊娠和计划外生育。

第十四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生育调节第十五条公民依法结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只有一个子女,且子女为残疾的;(二)再婚夫妻双方均只有一个子女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生育调节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公民的生育权利;(二)保障公民的知情选择权;(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再婚后怎么开生育证明

再婚后怎么开生育证明

再婚后怎么开⽣育证明随着社会离婚率的上升,⼀些离婚过后的问题也随之浮现在⼤家的眼前需要⼤家去⾯对,这也是不少朋友不太熟悉的问题,⽐如再婚后要怎么开⽣育证明呢?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些资料。

那么下⾯就让店铺⼩编带您了解⼀下吧!⼀、再婚后怎么开⽣育证明1、⼀胎准⽣证办理流程①⾸先⼥⽅应到⾃⼰的⼯作单位去领取《⽣育服务证》。

如果⼥⽅并未⼯作,可在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领取《⽣育服务证》。

②按照⾃⾝的实际状况如实填写表上的相关信息,并由夫妻双⽅的⼯作单位签署相应的意见并盖章。

如若夫妻中的⼀⼈或两⼈⽆⼯作,那么⽆⼯作的⼀⽅应由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③⼥⽅将盖好章的《⽣育服务证》拿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两个机构进⾏核查和审验,确定⽆误之后对《⽣育服务证》进⾏统⼀的标号、登记、加盖公章,交于当事⼈保存。

这样准⽣证就办理好了。

2、⼆胎准⽣证办理流程⼆胎准⽣证的办理与⼀胎的流程完全⼀致,只是在最后交于当事⼈⼆胎准⽣证的证件时,要收回⼀胎准⽣证的证件。

⼆、准⽣证是什么计划⽣育服务证是集准⽣证、查环等功能为⼀体的证件。

已婚妇⼥怀孕后,孕检、分娩、享受免费避孕药具、以及找⼯作等都需⽤到这个《计划⽣育服务证》。

⼥⽅达到晚育年龄(24周岁以上)并且夫妻双⽅均未⽣育或收养过⼦⼥,可以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内办理计划⽣育服务证,现只有极少数落后地区组织机构组织繁杂,才有计划⽣育服务证、准⽣证分开的现象。

多数地⽅已废除准⽣证。

相信⼤家看到这⾥,应该都知道了办理准⽣证与离婚与否是没有关系的。

具体的流程⼤家可以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

如果您有更多的有关于离婚后开⽣育证明的其他相关问题,欢迎您向店铺的律师们进⾏咨询。

我们⼀定会⽤⼼为您解答的。

再生育审批所需的证明材料

再生育审批所需的证明材料
2、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对 怀孕十四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私自流引产的,视为选择性终止妊 娠,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处理。
3、如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办理生育证,导致无证生育的,将 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罚款处理。
咨询电话: 当事人签字: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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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
姓名 男方 女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民 婚姻 结婚 族 状况 时间
孩次 性别 出生年月
政策 属性
户籍地或单位 生育备注
生育 情况
居住地 联系电话 家庭近照
申请 理由 和承 诺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条第 项规定,我们夫妻已符合再生育条件,特提 出生育申请。我夫妻承诺:以上情况及所提供的材料均属实,如不实,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黑体部分由当事人手写)
申不字[ ] 号
、 夫妻: 经审查,你们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 再生育条件。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的再生育申请不予批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 市卫生计生委会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县(市、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
男方签名手印
女方签名手印
承办人签字:
管理地村民委 主要负责人: 员会、居民委员 会、单位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 或街道办事处
审核意见
承办人签字: 计生办主任签字:
申请日期:



单 位:
(公章)
年月日
单 位:
(公章) 年月日
县(市、区)人 民政府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审

生育第二个子女及再生育子女条件《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生育第二个子女及再生育子女条件《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附件1:生育第二个子女及再生育子女条件《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1) 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2) 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3) 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韵;(4)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1)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2)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3)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4)夫妻只有独生女的;(5)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第十五条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六条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村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村民的夫妻,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农村村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可以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前应当到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生殖保健服务和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予以审查,并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批准生育的,应当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市(州)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

《吉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吉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吉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x年7月25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x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自202x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x年12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2x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批准的《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及户籍在本市离开本市行政区域的公民,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实行综合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人口计划草案,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三)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指导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四)管理发放《生殖保健服务证》,审核发放《再生育证》;(五)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组织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病残儿和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六)负责对计划生育药具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七)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和综合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八)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统计上报人口与计划生育报表。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本村或居住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三胎政策最新消息2020 全面放开

三胎政策最新消息2020 全面放开

三胎政策最新消息2020 全面放开一、三胎新政策20201、在2020年的生育政策中,并没有全面放开三胎,但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是可以生三胎的。

比如说,夫妻双方生育了两个子女,但其中一个经过鉴定为病残儿。

2、还有,如果夫妻双方曾存在不孕不育现象,依法收养了两个子女,之后又怀孕了的话,可以生育三胎。

如果是再婚,夫妻一方已经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或者仅有一个子女,再婚后也没有共同生育的子女,则可以有三胎。

3、而再婚夫妻双方,各都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了一个子女,则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除了这些常见条件外,还有一些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允许三胎生育。

二、2021全面放开3胎1、从目前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来看,民法典中已经通过了关于取消计划生育的条例规定。

到了2021年,计划生育相关的规定就被废除了,这算是2021年生育政策方面最大的变化。

2、不过,计划生育取消并不代表全面放开3胎。

由于当前的人口形势变化,计划生育显然是不太适应现在的发展状态了,取消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3、但是,三胎政策虽有提案,要真正的开放,还是需要慎重决定的。

二胎开放的时间并不算太久,能一定程度上改变我国人口现状。

所以,就目前来看,短时间内是不会全面放开三胎的。

超生三胎罚款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6、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

关于出生子女政策属性与孩次的口径说明

关于出生子女政策属性与孩次的口径说明
政策属性 序号 出生孩次 生育前双方均未育的: 1、双方初婚生育第一个子女 (一) 2、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 3、未达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 4、再婚家庭生育第一个子女 一孩 (二) 生育第一个子女,但父亲不明确的。 (三) 已生育一个子女后,因子女死亡无子女 的,再生育的第一个子女。 政策内
1、不符合左栏四种情形再生育的子 女; 2、符合左栏四种情形但生育时仍未补 办审批手续,再生育的子女。
女; 2、符合左栏四种情形但生育时仍未补 办审批手续,再生育的子女。
1、不符合左栏三种情形再生育的子 女; 2、符合左栏三种情形但生育时仍未补 办审批手续,再生育的子女。
母所有现存孩子(包含抱养、过继及前夫前妻留下
如,生育前双方均未育的,双方初婚生育第一胎子 统计为政策内一孩、二孩(三孩以上)各一人,其
已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因子女死亡无子 (八) 女的,生育一个子女后经审批同意再生育 的子女。 (九) (十) 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 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 (十一) 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 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再生育 的第一个子女。
三孩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 (十二) 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再 生育的第一个子女。 (十三)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 育两个子女的,再生育的第一个子女。
三孩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 (十四) 一方生育一个子女的,再生育的第一个子 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 (十五) 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再生育的第一胎子女 。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 四孩及以上 (十六) 一方生育两个子女的,再生育的第一胎子 女。
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 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 (十七)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 以再生育的,再生育的第一胎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本省户籍,按政策规定不能 再生育的,在境外生育并带回内地入户 (十八) 的,按政策外出生统计,其孩次按现家庭 现存子女累计统计。 本省户籍人员与港澳台或外国人登记结 婚,按政策规定不能再生育但生育后在内 (十九) 地入户的,按政策外出生统计,其孩次按 现家庭现存子女累计统计。 男方为本省户籍,女方为非法入境留居的 特殊情形 境外人员,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生育 (二十) 子女的,女方视为我省户籍人口,由男方 户籍地视为合法婚姻并统计。 涉外夫妻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入户的,暂 (二十一) 不作统计。 收养的子女不影响夫妻双方自身的生育权 (二十二) 利,均作政策内统计,孩次按夫妻全部现 存子女年龄大小依次排列。 (二十三) 代孕生育的子女作政策外统计。 1、孩次:指婴儿出生时在其父母所有现存孩子(包含抱养、过继及前夫前妻留下 的孩子)中的排列顺序。 备注: 2、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孩次:例如,生育前双方均未育的,双方初婚生育第一胎子 女为双胞胎(多胞胎)的,依次统计为政策内一孩、二孩(三孩以,又与他人生育的第一 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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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可以生育的情形
再婚夫妻可以生育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两种:
1、再婚夫妻中,夫妻一方为初婚,另一方为再婚并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或者双方都是再婚,其中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另一方未生育过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农业人口的再婚夫妻,一方为依法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丧偶者,另一方为未生育过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夫妻可要求再生育的条件有: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全面二孩在2016年元旦实施后,地方开始陆续出台相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使中央与地方的政策一致。

二孩放开后,很多政策都有所改变,那么再婚夫妻生育二孩政策是怎样的呢?
二孩再婚夫妻生育最新政策
2016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这个政策是适用于再婚双方,二婚都换了人以后可以再生育,若是先离婚后复婚生育的,视同初婚,适用初婚的政策。

未来生育两个以内孩子无需审批
我国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改进再婚等情形再生育管理。

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办事,进一步简政便民。

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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