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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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城市、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城市、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城市、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1.03•【文号】国知发运字〔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城市、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开展2023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3〕582号)要求,经城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北京市丰台区等18个城市(城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名单见附件1),北京市昌平区等38个城市(城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2),江苏省宜兴市等30个县(市、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名单见附件3),河北省迁安市等97个县(市、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县(名单见附件4),试点示范时限自2024年1月至2026年12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及《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任务部署,以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为重要抓手,加强工作指导和资源投入,与相关城市建立强市共建机制,与相关县(市、区)建立联系指导工作机制,指导城市和县(市、区)制定试点示范工作方案,层层分解任务、逐级压实责任,实现省市联动、全域行动,打造区域知识产权工作高地,引领带动全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1•【文号】厅字〔2018〕71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编制工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8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

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

(二)负责保护知识产权。

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并组织实施。

组织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

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

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地方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系统执法督查督办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系统执法督查督办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系统执法督查督办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1.12.06【实施日期】2011.1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系统执法督查督办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国知发管字〔2011〕74号),加快推进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机制建设和能力建设,强化执法办案工作,营造专利制度运行的良好秩序,促进科学发展,现就有关执法督查督办工作若干事项通知如下:一、执法工作督查(一)督查主体与对象我局根据工作安排与各地执法工作实际,派出督查组或督查人员,对省(区、市)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年度督查和专项督查。

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对辖区内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开展年度督查和专项督查。

(二)督查内容1.执法办案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执法办案数量、质量与效果,展会中专利侵权假冒案件的防范、调处以及后续程序情况)。

2.执法工作基础情况(包括执法人员与机构、制度建设、政策制定、经费支持、条件建设及执法档案等情况)。

3.上级委托执法任务的完成情况及上级督办案件处理情况。

4.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运行情况(包括机构、工作人员详细情况,办公场所、网络软硬件条件配备及经费保障情况,维权援助业务工作开展情况,12330接收举报投诉和转交办理情况,12330公益电话宣传推介等)。

5.对执法工作的重视和安排情况。

(三)督查方式督查采取座谈、现场考察、抽查走访或书面报告等方式。

(四)督查报告督查工作结束一周内,督查组或督查人员应向派出部门上报督查报告,同时抄送督查对象。

督查报告应客观分析督查对象的执法工作现状,肯定成绩,对不足之处提出整改要求。

督查对象应根据督查报告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期限及时整改。

二、执法案件督办。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4.07.28•【文号】•【施行日期】2004.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4]42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列入今年整规工作三大重点之一,并要求各部门制定年度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根据《通知》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于营造良好的投资与技术创新环境,服务于提高社会的诚信、法治水平,与时俱进,勇于创新,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二、工作原则应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提高执法水平与提高执法效率相结合、严格责任与强化协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三、主要目标(一)基本遏制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和其他恶意专利违法行为。

(二)改善行政执法条件,提高行政执法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年度结案率和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及案件移交的效率。

(三)增强我国政府部门应对涉外知识产权争端与纠纷的能力,进一步提高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信誉与政府信用水平。

四、主要内容(一)积极参与全国整规工作领导小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的工作。

推动建立健全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搞好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进一步明确专利案件移交标准,联合有关部门、机构督办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4.11.12•【文号】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施行日期】2004.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年6月13日,实施日期:2014年6月13日)废止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2004年11月12日)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选择了部分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企事业单位,围绕以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宗旨,开展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工作和企事业单位专利试点工作。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在有关省、市政府的领导下和省、市知识产权局的推动下,各项试点示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大胆实践,稳步推进,在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建设、政策法规体系与制度建设、专题数据库建设与信息利用、专利战略研究、专利保护、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和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研发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普遍增强,各项试点示范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正处在重要的历史机遇期。

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十届人大对产权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温家宝总理2004年6月在山东考察时指出,“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吴仪副总理在2004年1月召开的全国专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大力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知识产权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为顺应我国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形势的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在多个层面上深入地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在城市、园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等)和企事业单位的建立、完善和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五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并启动培育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五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并启动培育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五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并启动培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8.06.06•【文号】国知办函协字〔2018〕343号•【施行日期】2018.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关于确定第五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并启动培育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协字〔2018〕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遴选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协字〔2018〕71号)要求,经市场申报,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我局综合考虑市场性质与规模、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基础、实施方案细化程度及其可行性等因素,审核确定北京红桥市场有限公司等49家市场为第五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具体名单见附件),培育期限为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

请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按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指南》要求,加大投入力度,重点加强对相关市场的培育指导和监督检查,理顺市场事前、事中、事后知识产权保护运行机制,切实提升市场主办方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

培育期间,要积极引导各市场使用“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相关数据信息,鼓励各市场使用该系统进行本市场知识产权信息管理。

同时,注重工作协调融合,将社会监督、纠纷调解、执法检查、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建设等工作与市场培育工作结合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第五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名单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18年6月6日联系人:保护协调司刘佳朱丹电话:010—62086878 62083331传真:010—62083171邮箱:*****************.cn附件第五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名单省份序号市场名称北京市1 北京红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2 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单商场3 北京甘家口大厦有限责任公司4 北京当代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5 天津天士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6 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省份序号市场名称7 天津空港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8 天津应大股份有限公司9 天津一商茶城有限公司10 天津芦台春酿造有限公司河北省11 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桥西分公司12 石家庄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13 石家庄食草堂文化饰品有限公司14 石家庄市米莎贝尔饮食食品有限公司平安南大街店15 武强嘉华乐器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16 鄂尔多斯市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辽宁省17 盘锦辽东湾国际商品交易有限公司18 大连北方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19 庆安中合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省份序号市场名称20 伊春高山森林食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21 上海市曹杨商城有限公司22 上药余天成(上海)医药有限公司江苏省23 常州美凯龙国际电脑家电装饰城有限公司24 常州莱蒙都会商业街(常州莱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5 常州新北万达广场(常州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6 上河城购物中心(江苏上河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7 南京中海环宇城(南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8 南京江宁金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29 绣品街(苏州绣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0红星美凯龙镇江新区商场(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31 扬中月星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32 浙江博嘉阳光家居有限公司33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省份序号市场名称安徽省34 安徽界首高新区东城产业园山东省35 菏泽市天华电商产业园36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7 枣庄市山亭区豆制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管理办公室河南省38 漯河市中华市场湖南省39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40 中山市世界灯博中心有限公司41 四会市万兴隆翡翠城42 深圳市钟表配套市场有限公司43 中港皮具城(广州白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海南省44 海南信兴电器有限公司重庆市45 重庆恒康茶叶批发市场有限公司46 重庆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云南省47 云南康乐茶文化城省份序号市场名称甘肃省48 甘肃兴丰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维吾尔49 霍尔果斯跨境免税购物商城自治区。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4.02•【文号】•【施行日期】2013.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3〕27号)要求,我局将启动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申报工作,并制定了《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申报指南(试行)》(详见附件)。

试点企业申报工作主要面向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骨干企业展开;实行限额推荐,每个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数量不超过2家,其中,生产型企业和非生产型企业各不超过1家。

请结合实际情况,指导并组织有关企业按照要求做好试点企业的申报工作。

请于2013年5月10日前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我局专利管理司。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申报指南(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13年4月2日附件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申报指南(试行)根据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的相关要求,为做好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充分发挥企业在专利导航产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以提高企业创新驱动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将专利运营贯穿于企业技术研发、产品化和市场化的全流程,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应用;鼓励专门从事专利运营等相关业务的企业发展,加强专利技术集成和专利运营商业模式创新,着力培育专利运营业态,支撑专利导航试点工程的有效实施。

在试点企业培育中,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企业给予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分类指导。

坚持分层管理,对地方企业采取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指导、地方知识产权局管理为主的管理方式,对中央管理企业采取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指导的方式,构建任务明晰、协同运行的工作体系;优化全国知识产权系统的资源配置,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各类资源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并保障企业专利运营工作有序开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08.30•【文号】国知办发运字〔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19〕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推行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加强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是持续提升知识产权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手段。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15〕44号),建立健全政策体系,采取奖励补贴等扶持措施,指导企业持续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通过引入第三方认证切实推进贯标工作落地见效。

目前,全国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的认证企业达2.6万家,近60%的获证企业认为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了企业创新能力、竞争优势和市场收益。

《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贯标认证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取得了初步成效。

在越来越多的创新主体认同认可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方面,贯标认证与企业实际融合不够,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尚未在企业运行中"生根开花";贯标流程和认证规则"生搬硬套",缺乏行业和专业特色;贯标认证辅导咨询和培训服务还不规范,认证审核人员专业能力离企业的实际需求有较大差距。

另一方面,部分地方贯标认证扶持政策导向不够精准,导致出现违规套利情况,甚至出现了"咨询机构编本子、认证机构盖章子"的"两张皮"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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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
园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知办发管字[2017]38号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7.09.01
【实施日期】201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知办发管字〔2017〕3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深化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6〕4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决定开展2017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定工作安排
(一)评定时间。

2017年示范园区的评定工作于9月份启动,园区申报工作应于10月15日前完成,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统称“省局”)推荐工作应于10月底前完成;国家局集中评定工作拟于12月前完成。

(二)申报资格。

根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通过试点园区考核验收,且在考核验收后2年内的园区具备申报资格;此外,已开展示范园区培育工作的原试点园区在新办法(2016年印发)施行两年内具有申报示范园区的资格。

具备申报资格的园区名单见附件1。

(三)评定程序。

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评定工作将按照“园区自愿申报、省局审核推荐、国家局集中评定”的程序进行。

1.园区自愿申报。

我局委托各有关省局受理辖区内园区申报。

申报园区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明确园区类型和申报主体,填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自评表》(详见附件2),向省局提出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列举表详见附件3)。

2.省局审核推荐。

各有关省局依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申报条件,对园区申报资格进行审查,对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主体要符合《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要求,对于符合申报资格和本通知要求的园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行文予以推荐。

3.国家局集中评定。

我局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对各有关省局推荐的参评园区进行综合评比、集中评定,择优遴选一定数量的园区批准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二、有关要求
(一)总体要求
各有关省局要高度重视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评定工作,严把园区质量关,组织试点有成效、申报有基础的园区进行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园区要对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摸清家底、查找不足,条件成熟再提出申报,并按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要求
1.各申报园区要按照填写说明,据实填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自评表》。

证明材料务求简练,每个指标提供两至三份最具代表性的即可,避免大量同类材料堆砌;篇幅较长的材料可以仅提供封面或目录及具有证明力的相关页,并对相关章节内容进行下划线标注;将证明材料按对应指标顺序编制目录,注明页码;同一证明材料可以同时证明多个指标的,应采取引用方式,不必重复提交;对需要通过计算得出的定量指标,须列明具体数据和运算过程,切勿直接填写计算结果。

2.各有关省局要认真审核各申报园区的申报材料和自评得分,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

对以不当方式影响评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示范称号的,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

3.请各有关省局于10月底前,将省局推荐函、园区填报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自评表》(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下载)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书面材料,纸件(2份)报送我局专利管理司,申报表电子件发送至电子邮箱(yuanquip@)。

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1.具备申报资格的园区名单
2.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自评表
3.证明材料列举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
附件1
具备申报资格的园区名单
注:1.按试点开始时间排序;
2.序号1-3所列园区为已开展示范园区培育工作的原试点园区。

附件2
编号: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自评表
园区名称:
园区级别:(国家级或省级)
园区类型:(技术开发类、贸易合作类或创意设计类)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人:
部门及职务: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国家知识产权局编制
二○一七年
一、园区基本情况
注:指标2如填写从业人员数量请在备注栏注明;指标8、11是指截至2016年底的累积总量数据。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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