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司增资流程及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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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一)

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一)

❖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境内资产变现外汇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等账户内资金 结汇参照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相关要求收取材料,但不收取出资入账登记表
FDI生命周期—全流程概览
FDI 境内直接投资
全流程
企业设立前
(前期费用登记 账户开立及使)
企业设立阶段
(新设登记、并 购登记、外汇资 本金账户、境内 资产变现账户、 出资入账登记)
对外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 的资本项目支出。
2.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 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FDI生命周期—全流程概览
FDI 境内直接投资
全流程
企业设立前 (前期费用登记 账户开立及使)
企业设立阶段 (新设登记、并 购登记、外汇资 本金账户、境内 资产变现账户、 出资入账登记)
1.结汇参照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的支付 结汇原则办理,但不收取出资入账登记表。 2.账户内资金余额可在成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金融机构 后入其资本金账户。若未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金融机 构,外国投资者应向银行申请关闭该账户,账户内剩余资 金原路汇回境外。 3.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质押贷款、发放委托贷款。
FDI—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阶段—新设
业务名称 所需材料
办理要点
外汇资本金账户使用和注销
1.结汇按照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要求收取材料。 2.划转按照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要求收取材料。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要求收取;资本 项目支出提供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文件。
1. 未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资金不得使用(包括 但不限于结汇、付汇、境内划转)。 2.支出范围: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境内 原币划转;因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汇出的资金; 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出;及经外汇局 (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3.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 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4.外商投资企业因转内资注销外汇登记的,可待资 本金账户余额使用完毕后关户。

直接投资外汇政策(1)

直接投资外汇政策(1)
直接投资外汇政策(1)
ODI全流程
ODI企业设立前:前期费用
直接投资外汇政策(1)
ODI全流程
ODI企业设立时:新设登记
直接投资外汇政策(1)
ODI全流程
境外直接投资变更登记
ODI企业经营阶段
境外再投资:再投资无需登记
境外投资产生利润:直接到银行办理资金汇回,可保留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直接结汇。
FDI全流程
FDI企业结束阶段——转内资注销
转内资注销:因外国投资者减资、转股、先行回收投资等撤资行为转内资
直接投资外汇政策(1)
FDI全流程
FDI其他重要事项 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管理 境内/境外汇入保证金账户管理(产权交易中心及土地竞标等)
直接投资外汇政策(1)
ODI全流程
ODI外汇管理全流程概览
3、分行应制定适合本机构的细化登记流程,并统一辖内登记业务专用章,如无特殊情况 ,可统一加盖国际结算业务专用章。
1、一个底线:境内居民个人拟以境内资产或者权益出资的,必须合法拥有境内企业 2、两个判断SPV补登记的原则:向境外SPV公司注资后(含境外出资)登记,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册费用除
外;境内企业成立时间晚于境外SPV企业成立时间 SPV企业的补登记必须由外管局办理,银行不得办理。
直接投资外汇政策(1)
我行直接投资操作规程要求
关于印发《广发银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发银发【2015】301号文
直接投资外汇政策(1)
我行直接投资操作规程要求
【准入基本门槛】 1、已向外汇局领取金融机构标识码 2、已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3、通过E-learning上的直接投资专项考试 4、经办机构应配备至少两名以上经验丰富的外汇专员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核心思路、配套措施,并提出了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提出了分类、分层、分部推进国企混改的总方针。

至此,国企混改被提到了新的政治高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2017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透露,2017年以来国企改革重点难点问题陆续取得突破,其中公司制改制全面提速,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制改制方案已全部批复完毕,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

2018年1月2日,中国航油公司制改革有关工作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同意,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也于近期完成了公司制改制,国资改革进入提速阶段。

本文对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进行了研究并作简要剖析。

一、国企混改定义所谓“国企混改”,即指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方式(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式”)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方式(此处主要指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的方式,以下简称“增资方式”)。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

二、国企混改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正文:----------------------------------------------------------------------------------------------------------------------------------------------------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上市公司主要融资方式及比较

上市公司主要融资方式及比较

上市公司主要融资方式及比拟上市公司在首次发行新股后,会不断地进展融资来满足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等所需的资金,融资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如公开市场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和其他间接融资。

公司通过掌握多样性的融资方式来规划和调整适宜的融资构造,有利于到达融资本钱最低、市场约束最小、市场价值最大的目标。

一、债权融资1、企业债、公司债及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1〕企业债:企业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是股份公司,也可以是**公司,归发改委监管。

2018 年2 月8 日,国家开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效劳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94 号〕,旨在进一步发挥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功能,增强金融效劳实体经济能力,坚决打好防*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严格防*地方债务风险,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

〔2〕工程收益债〔属企业债〕:工程收益债券是指债券的本息归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于工程建成后运营收益的企业债券。

2015 年8 月5 日,国家开展改革委制定并印发了"工程收益债券管理暂行方法",重点鼓励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工程,以及其他有利于构造调整和改善民生的工程、提供公共产品和效劳的工程。

在目前国家稳增长的大背景及城镇化建立不断推进的情况下,工程收益债将成为支撑基建融资的新通道。

工程收益债券具有三大特征:一是在发行主体方面,以公司下属承当各类固定资产投资工程的工程公司为主;二是在募集资金投向方面,在开展初期应主要投向市政根底设施建立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支持行业的工程建立;三是在偿债资金来源方面,以工程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债券还本付息的第一来源,附加适当的内外部增信。

〔3〕公司债:公司债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由证监会监管的中长期直接融资品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2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2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2015年招商引资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9日2015年招商引资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顺应新常态下招商引资工作的新要求,着眼于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益,着眼于推动产业聚集发展,着眼于构建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坚持理念创新、方式创新、政策创新、服务创新,坚持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举,坚持挑商选资、招才引智并重,建立专业化、市场化招商机制,强化产业链招商、精准招商、重点区域招商、重大项目招商,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提质增效。

二、预期目标利用省外资金:力争全省利用省外资金增长10%左右,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利用省外资金占比提高。

吸收外商投资:力争全省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增长10%左右,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利用外资占比提高。

三、重点工作(一)谋划推进产业招商项目。

1.紧扣产业谋划项目。

立足我省主导产业和各地首位产业,重点围绕电子信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汽车、家电、能源、纺织服装、文化旅游等产业基地和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突出产业建链、延链、补链、强链,谋划100个左右重点对外招商项目。

密切跟踪教育医疗、健康养老、电子商务、商贸物流、金融、文化等领域进一步开放的政策动态,加强谋划推进服务业对外招商项目。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协同单位: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局、省政府金融办等)2.大力推介对接项目。

企业工商变更问题汇总

企业工商变更问题汇总企业工商变更问题汇总大多企业都明白,很多时候随着企业的发展与改进都会遇到工商变更的情况,比如营业地址的变化、名称更待、办理新执照等等。

今天我特意归纳了一些工商变更的问题来和大家分享,希望对大家有帮助!1.请问工商局可以随便给企业变工经营范围吗?不可以,但企业经营范围中有需要经过批准才能经营的,企业未经批准,工商部门可以依职权撤销2.请问变更法人需要本人到现场吗?不需要新旧法人现场,只需要提供相关所需的资料给多有米就可以全程为您办理,如不涉及到股权转让的话,带上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新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去所在地工商局办理即可3.请问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股价应该如何确定?如果进行股权转让,以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最新的验资报告为准;如果进行股权并购,在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的前提下,结合最新审计报告内容。

定值,请参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4.请问如何办理增资手续?增资手续按照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变更来办理,填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按上面要求提交材料。

新增注册资本不审核和登记实收到位情况,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有主动要求实收资本备案的,可以按照实收资本变动备案事项补充提交材料。

5.请问三证合一后多久到税务局办理税号变更?三证合一后得去基本户变更三证资料,让银行上传人行备案,这样再去一般户变更一下资料就方便以后银行业务的办理。

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该代码设计为18位,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

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6.请问企业吊销后还需要办理注销登记吗?需要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因为吊销只是丧失了从事经营活动资格,但作为民事关系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必须办理注销登记。

(一)将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不得出质的;(三)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四)以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出质登记的其他情形。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事指南(本业务办事指南及业务表格仅在深圳适用,所有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相关内容会根据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政策的调整,不定期进行更新,请以最新公布材料为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自2015年6月1日起,除下面清单所列直接投资业务外,其余的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登记、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新设登记、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下放到银行办理,企业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直接向银行递交申请材料,由银行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后为企业办理,无需再向外汇局申请。

各类业务操作指引可参照2015年汇发13号附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业务办理 (2)业务一:超规定额度的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2)业务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注册币种变更 (2)二、境外投资业务办理 (4)业务一:超规定额度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4)业务二: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5)业务三: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6)业务四: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7)业务五: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居民个人购付汇核准 (8)业务一:超规定额度的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业务流程:外国投资者拟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期费用超过等值30万美元的,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可向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

需提交申请材料: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提示:1、前期费用登记金额不超过等值30万美元的,直接到银行办理。

2、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有效期为6个月(自开户之日起)。

如确有客观原因,6个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5.其他相关法规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修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修订)【发文字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0.19【实施日期】2015.10.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2015年公司法十大典型案例丨经典案例

2015年公司法十大典型案例法务部查阅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对外公开发布的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及典型案例,从中筛选出公司法领域较具典型实践指导意义的十个案例,并附上每个案件的“裁判要旨”,以飨读者。

案例一案例名称: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3月31日发布典型案例【入选理由】本案当事人对执行分配方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出资不实股东因向公司外部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股东责任并被扣划款项后,能否以其对于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就上述款项进行分配。

对此,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而美国历史上“深石案”所确立的“衡平居次原则”对本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在该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若允许出资不实的问题股东就其对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顺位,既会导致对公司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也与公司法对于出资不实股东课以的法律责任相悖。

故本案最终否定了出资不实股东进行同等顺位受偿的主张,社会效果较好,对同类案件的处理也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裁判要旨】最高法院接受了美国判例法中的“深石原则”,首次确认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受偿顺位,也就是说公司资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非股东债权,剩余部分才能用于清偿股东借款。

案例二案例名称: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案例索引:最高院获奖案例(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89号(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入选理由】《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

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

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

本案中,豪旭公司是持有万禹公司99%股权的大股东,万禹公司召开系争股东会会议前通知了豪旭公司参加会议,并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在会议上进行了申辩和提出反对意见,已尽到了对拟被除名股东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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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司增资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公司增资基本流程:
1、各股东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2、修改或制定章程;
3、投入增资资金(或聘请评估公司进行实物/无形资产评估);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5、办理工商、税务等系列变更登记。
二、公司增资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正本原件;
3、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4、股东身份证原件;
5、公章
6、验资报告;
7、新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8、股东会决议;
9、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10、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出资注意事项:
1、货币资金出资注意事项
(1)开立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
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

(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
单原件

(3)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2、以实物、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出资注意事项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4)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最多可占到注册资金的70%)

(5)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6)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公司成立
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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