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条例(doc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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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取消和
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2.11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厅委,各直属单位: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8号)要求,我委对2010年以前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确认规范性文件113件,其中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79件,取消17件,废止17件。

现将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确认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

取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1年2月11日
附件1:
附件2:
省发展改革委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建筑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建筑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建筑质量投诉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相关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三条建筑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建筑质量投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确保质量投诉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条建筑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受理、处理、查证、投诉处理结果通报、责任追究等管理机制,确保建筑质量投诉问题及时有效解决。

第二章投诉受理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窗口,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投诉受理窗口应当设立专人负责,及时受理投诉,并向投诉人提供投诉处理流程和时限。

第七条投诉受理窗口应当建立投诉识别机制,对于属实的建筑质量投诉,应当及时转入建筑质量投诉处理程序。

第八条投诉受理窗口应当保障投诉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投诉人的个人信息。

第九条投诉受理窗口应当及时向投诉人反馈投诉处理进展情况,并保持通畅的沟通渠道。

第十条投诉受理窗口应当定期汇总投诉情况,形成年度投诉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投诉处理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接受的投诉进行核实、调查,并制定合理的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投诉处理工作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于复杂的建筑质量问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投诉处理应当依法依规,遵循事实真相原则,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投诉处理结果应当保障合理期限内送达投诉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

第十五条投诉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包括投诉问题、调查过程、处理意见等,并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对于属实的建筑质量投诉,建筑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修复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投诉处理结果应当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公示。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建筑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有质量安全责任,对于投诉问题严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条例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条例

精品文档精心整理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对于2000年1月30日以后交付使用的工程,应以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的规定确定保修期。

对于2000年1月30日以前交付使用的工程,应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定保修期。

第五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归口查办、属地解决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设立工程质量投诉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工程质量监督站、厅建管处、设计处、规划处、城建处、科技处、房产处、村镇处、法规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下设工程质量投诉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日常投诉工作,办公室人员组成见附件。

第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应成立相应的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程质量投诉工作。

房产、规划、城建、建工、公用、开发办等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工程质量投诉机构,负责处理本部门负责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

第八条建设厅工程质量投诉机构的主要指责是:彻执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检查、指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对工程质量投诉问题进行协调和督办;受理本省并处理上级批转的工程质量投诉。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优化投诉举报平台和实行“三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优化投诉举报平台和实行“三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优化投诉举报平台和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登记管理机关工作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14]41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9.08【实施日期】2014.09.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优化投诉举报平台和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整合优化投诉举报平台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和《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8日关于整合优化投诉举报平台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多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已开通了大量政务服务和投诉举报热线,方便了公众的政务咨询、政民互动、投诉举报等各类民生诉求,但同时也存在着政府部门服务热线过多,跨部门问题难以协调,缺乏统一的服务标准和考核评价机制等问题。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重点任务的通知》(国办函〔2014〕64号)要求,结合辽宁实际,现就整合优化投诉举报平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促进综合政务服务模式创新、提升综合政务服务水平为重点,以推动政务服务便民化、集约化、规范化、高效化为目标,加强12345热线综合服务平台功能设计,强化便民高效、业务协同和监督考核,突出整合优化效能,有效聚合政务服务资源和渠道,全力打造综合政务服务新格局。

(二)建设目标。

以12345热线为载体,整合优化各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功能,建设统一便民高效的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实现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坚持统一督办、统一考核,逐步实现12345热线与非紧急类热线和公共服务领域等热线的全面整合,为公众提供全方位、多渠道、一体化的政务服务,形成覆盖全面、协调互动、便捷高效、保障有力的政府公共服务体系。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7•【字号】辽政办发[2004]14号•【施行日期】200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省计委、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保监局等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三月十七日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以下简称《通知》),确保三年内基本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还加剧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影响社会稳定。

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保持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大局出发,切实解决好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要按照《通知》要求,综合采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多种手段,标本兼治,在清理已有拖欠的同时,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最新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最新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最新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建设工程中存在着种种问题,如工程质量不达标、设计缺陷、施工过程中违规操作等,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就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应当具有以下特点:一、透明公开。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应当对外公开,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方便人民群众进行投诉举报。

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公开回复,以保证投诉举报工作的透明性和公开性。

二、严格保密。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涉及到各方利益,因此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人身攻击和泄露隐私的现象。

三、快速高效。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应当建立起快速高效的处理机制,对于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处理,以防止事态扩大和造成严重后果。

四、法律保障。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执行,保障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设工程的正常秩序。

五、提倡诚信。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应当提倡诚信原则,鼓励参与者保持诚信,坚决打击虚假举报和恶意投诉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在实际建设工程中,投诉举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建立了健全的投诉举报制度,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工程中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建设工程的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主要有以下方面内容:一、投诉举报的范围。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的范围应当包括建设工程各个阶段的问题,例如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材料选用、工艺规范等方面的问题。

二、投诉举报的渠道。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应当建立多种投诉举报渠道,包括电话举报、网络举报、书面举报等,方便人民群众进行投诉举报。

三、投诉举报的程序。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应当规定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包括受理投诉、调查核实、处理反馈等环节,确保投诉举报的及时、公正和透明。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辽住建[2012]457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辽住建[2012]457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现将《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适用于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属地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下设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工作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日常投诉处理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下设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二)制定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三)检查、指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进行协调和督办;(四)受理正常越级和上级批转的工程质量投诉并进行督办;(五)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制度

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制度

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制度为加强对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与处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范围本制度所指的工程质量投诉主要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问题。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不合格、设计缺陷、材料质量问题、工期拖延等问题。

二、受理方式1. 投诉途径工程质量投诉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电话投诉:拨打投诉电话进行投诉。

(2)网上投诉:登录相关网站进行在线投诉。

(3)书面投诉:填写工程质量投诉表,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寄至相关部门。

2. 受理时间受理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节假日不受理。

三、受理程序1. 投诉受理投诉人应当提供详细的工程质量问题描述,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接到投诉后,相关部门将按照投诉的内容进行初步核实,了解情况后进行备案。

2. 调查核实相关部门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实地核实,并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协调,澄清事实真相。

3. 处理意见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相关部门将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方通报。

对涉及法律问题的投诉,相关部门将转交司法机关处理。

4. 结果反馈相关部门将对投诉处理结果进行归档备案,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方反馈处理结果。

如果投诉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提出申诉。

四、保密原则相关部门将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投诉人的个人信息及投诉事项进行保密处理,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五、受理机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接受投诉事项进行受理与处理工作。

六、投诉结果1. 对被投诉方若有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并要求整改,并适当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2. 对投诉人若有恶意投诉行为,将责令其停止投诉,并可视情况对其做出申诉或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理。

七、制度定期审查为使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制度更加完善,相关部门将对制度进行定期审查,及时修订完善,以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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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条例(doc 3页)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对于2000年1月30日以后交付使用的工程,应以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的规定确定保修期。

对于2000年1月30日以前交付使用的工程,应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定保修期。

第五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领导下,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归口查办、属地解决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设立
工程质量投诉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工程质量监督站、厅建管处、设计处、规划处、城建处、科技处、房产处、村镇处、法规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下设工程质量投诉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日常投诉工作,办公室人员组成见附件。

第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
量投诉管理工作,应成立相应的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程质量投诉工作。

房产、规划、城建、建工、公用、开发办等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工程质量投诉机构,负责处理本部门负责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

第八条建设厅工程质量投诉机构的主要指责是:
彻执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
法律、法规、规章;
检查、指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投诉
管理工作,对工程质量投诉问题进行协调和督办;
受理本省并处理上级批转的工程质量投诉。

第九条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省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检查、指导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对工程质量投诉问题进行协调和督办;
受理本地区并处理上级批转的工程质量投诉。

第十条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受理本县(区)并处理上级批转的工程质量投诉。

第十一条由建设(开发)、施工、勘察、设计、规划等方面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投诉,要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机构协调下,由分管该业务的相关部门投诉机构负责查办,并在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机构报告调查处理情况,结案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机构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投诉机构要使用专用公章。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投诉机构一每年要向社会公布一次投诉电话、网址和办公地点。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投诉机构要做好受理接待和登记工作,及时督促工程质量责任方,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好用户的投诉。

对注明联系方式的署名投诉,要将处理的情况通知当事人。

对问题严重者,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给予责任单位、责任人行政处分及处罚。

第十五条对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投诉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合理的要求,要及时妥善处理;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投诉人进行解释,并责成责任方限期解决;对不属于投诉范围或不合理的要求,要向投诉人做出说明;对于坚持无理要求的,应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无理取闹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产生经济纠纷时,工程质量投诉机构应予调解,并督促责任方给予解决;双方意见无法一致时,当事人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解决。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问题需要鉴定时,由建设单位委托市级以上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其费用由工程质量责任方承担。

第十八条对于危险房屋的鉴定,应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依据相关的法规和规章进行。

第十九条责任单位接到投诉机构的通知后,由于工作推委、拖延、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或维修不彻底、造成用户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重复投诉和上访的,投诉机构应通过新闻媒体给予曝光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上级批转来的工程质量投诉材料,按照属地解决的原则,由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投诉机构进行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问题的查处结果或进展情况、下步做法以书面方式给上级明确回复,不能用基层单位的汇报材料代替本机构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对投诉中反映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工程质量隐患问题,查实后,要立即向上及投诉机构汇报。

对本区域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工程质量问题,被曝光地区的投诉机构要立即向上及投诉机构汇报。

第二十二条投诉工作要实行微机管理,可以网上投诉。

第二十三条在处理工程质量投诉过程中,不得将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和单位,如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上级投诉机构要检查下级投诉机构的工作,定期通报情况,并抄送给各级政府办公厅(室)。

第二十五条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在投诉处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

徇私枉法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提请有关部门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辽宁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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