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案例谈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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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什么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什么

信⽤证欺诈例外原则是什么信⽤证欺诈例外原则”也是信⽤证软条款欺诈救济的理论基础在我国,与信⽤证欺诈相应的救济被称为信⽤证的司法保全。

在这⽅⾯,中国⽬前不存在统⼀的有约束⼒的成⽂法或司法判例。

[70]对于利⽤信⽤证软条款进⾏欺诈是否可以借助“信⽤证欺诈例外原则”进⾏救济,学术界意见没有统⼀。

有的学者认为:“出⼝商(受益⼈)不得以进⼝商(开证申请⼈)存有软条款欺诈为由请求法院裁定或判决开证⾏承担付款义务,即欺诈例外原则不适⽤于受益⼈与开证⾏之间。

其理由有三:理由⼀是:欺诈例外原则是基于交易应诚实信⽤、欺诈⾏为⾃始⽆效等各国均确认的民法基本理论作出的软化信⽤证机制中最具有⽣命⼒的信⽤证独⽴抽象原则和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表⾯相符原则的司法救济措施,各国司法实践中均对此作出了严格的限制;理由⼆是:虽然理论界对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因受益⼈实施欺诈开证⾏拒付款项是⼀种权利还是义务尚有争议,但对开证⾏在单证不符条件下拒付款项是⼀种权利的认识,似乎并没有异议。

开证⾏的这种权利不能随意被剥夺,否则信⽤证就失去了国际贸易“⽣命⾎液”的功能;理由三是:银⾏⼀经拒付不得反悔也是国际惯例,否则,会导致在买⽅曾拒绝放弃不符点但后来因市场货价急升⽽回⼼转意等等,这也是国际商会的意见。

该⽂作者依据上述三个理由,认为,“信⽤证欺诈例外原则”不应当扩⼤⾄受益⼈受欺诈的情况。

认为这三个理由,虽然都有⼀定的道理,但不能因此否定可以借⽤该原则进⾏信⽤证“软条款“救济。

他的第⼀个理由认为,“信⽤证欺诈原则”是从判例中演变⽽来,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不应该对此原则进⾏扩⼤。

其实,对“信⽤证欺诈原则”的适⽤做严格的限制与该原则是否可以适⽤到利⽤软条款进⾏欺诈的问题是两码事,该原则是对信⽤证独⽴原则——根本原则的⼀个软化,对其适⽤当然应当进⾏限制。

⾄于说,因为⾃美国在1941年Sztejinvs.J.HenrySchroder⼀案中确⽴“信⽤证欺诈例外原则”以来[72](基本案情参见本⽂典型案例附录五),“信⽤证欺诈例外原则”仅限于进⼝商因受出⼝商亲⾃参与的欺诈情况才可请求法院对信⽤证下款项实施禁令,并没有扩⼤到出⼝商受到进⼝商的欺诈也可请求法院强令开证⾏在单单不符、单证不符下仍应⽀付信⽤证项下款项的先例。

审判实务中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把握

审判实务中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把握

审判实务中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把握泰安中院民四庭仉磊信用证欺诈是一国际化问题,在存有实质性欺诈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发布止付令阻止开证行对外付款是各国通例。

中国作为信用证欺诈的最大受害国,在适用欺诈例外原则的司法处理上曾走过弯路,在止付问题上表现出的随意性使得在信用证欺诈案件中如何适用欺诈例外原则是我国法院需慎重解决的问题。

目前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我国法院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有了明确的国内法依据,本文主要是针对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审判实践,对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司法实践进行反思,对我国信用证司法解释进行理解和把握,根据个人审判实践对审判实务中应当把握的相关问题作出论述。

通过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相关问题的综合理解掌握,笔者将在涉及信用证欺诈的审判实践中慎重把握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力争做出符合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的判决,提高我国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第一节对我国欺诈例外司法实践的先前反思我国审判实务中对于信用证欺诈案件的审理起步晚、实践少,再加上相关立法滞后,导致我国法官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及其实体、程序要求缺乏统一认识,出现了若干良莠不齐的判决,影响了我国法院信用证止付判决的公信力。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就此专门给中央政法委打报告,认为目前信用证止付案件存在以下问题:1,司法机关止付信用证款项的案件多,涉及面广,严重影响了银行正常结算业务的开展。

2,司法机关止付信用证随意性大,且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违背了信用证的国际惯例。

3,司法机关在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已经被承兑或承兑汇票已经贴现的情况下实施止付,违法了票据的无因性原则。

4,对于仲裁机构转来的开证申请人的冻结申请,法院一般都予以执行,而仲裁机构一般审理和裁决的是买卖合同双方的纠纷,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止付严重损害了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

5,司法机关仅依据开证申请人一方的申请发布止付令,在止付前不听取对外承担责任的银行的意见,影响了我国银行的对外声誉和对外经济贸易环境。

简析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

简析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

于 买 卖 合 同 的关 系 。 开 证 行 及 其 他 参 加 信 用 证 q 务 l , 的 银 行 处 理 与 该 信 用 证 有 关 的业 务 时 , 只 以信 用 证 规 定 为 准 ,银 行 无 须 过 问 买 卖 合 同 的 内 容 ,也 无 须 关 心 买 卖 合 同 的履 行 情 况 ,更 无 须 对 买 卖 合 同 的 纠 纷 负 任 何 责 任 。该 原 则包 括 两 方 面 内 容 ,即 表 面 真 实原 则 和 独 立 抽 象 原 则 。表 面 真 实 原 则 源 自 国 际商
信用证在 国际贸易中的非凡地位来 源于这种 机 制 所 独 具 的无 法 取 代 的作 用 ,它 已经 成 为 金 融 和 贸
易 领 域 重 要 的 结 算 支 付 工 具 ,确 保 信 用 证 具 有 快
捷 、经 济 和 便 利 优 点 的 一 项 重 要 法 律 规 则 便 是 “ 信 用 证 独 -原 则 ” O r 。信 用 证 独 立 性 原 则 是 指 信 用 证 一
受 益 人 对 开 证 行 或 申请 人 进 行 实 质 欺 诈 提 供 便 利 m" J ,具 有 管 辖 权 的法 院 可 以暂 时 或 永 久 禁 止 开证 行 兑 付 某 一 付 款 提 示 ,或 签 发 止 付 令 。 5 1 4 ( ) ” — 1 2
又 规 定 : “ 果 受 益 人 在 提 交 单 据 、装 运 方 面 犯 有 如
经 开 立 ,在 银 行 与 买 卖 双 方 之 间 即 建 立 起 一 种 独 立
许 银 行 在 存 在 欺 诈 的情 况 下 , 即使 受 益 人 交 付 的单 据 表 面 上 与 信 用 证 严 格 相 符 ,也 可 以 不 予 付 款 或 承

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信用证欺诈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问题,给贸易双方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损失。

为了保护国际贸易的安全和信任,国际贸易中出现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这一原则为受害方提供了一定的保护和救济,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争议和问题。

本文将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定义、适用范围、实施方式以及相关争议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全面了解这一原则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定义。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指在受到欺诈行为时,出卖人可以拒绝向开证行提供任何文件或文件中与开证行相关部分相符或相应部分相符,并且可以向开证行提出索赔。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受害方免受欺诈行为带来的损失,并且对于开证行而言也是一种警示和惩罚。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范围。

根据国际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于所有与信用证相关的欺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伪造文件、虚构交易、虚构装运等。

受害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来维护自身权益。

然后,我们需要了解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实施方式。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受害方需要向开证行提供详细的欺诈行为证据,并且需要确保这些证据具有充分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开证行在收到这些证据后,应当对其进行认真审核,并在认定确实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拒绝付款、向发票人提出索赔等。

然而,尽管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受害方的权益,但其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

首先是对欺诈行为的认定问题。

由于国际贸易中存在着各种各样复杂多变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对于某些隐蔽性较强或难以证明的欺诈行为,很难得出明确的结论。

其次是对证据的要求问题。

受害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欺诈行为,但对于某些欺诈行为来说,很难收集到充分的证据。

这些问题都对受害方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增加了其维权的难度。

综上所述,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受害方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保护和救济,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争议和问题。

信用证欺诈案例及启示

信用证欺诈案例及启示

信用证欺诈案例及启示案例一:替代货物一家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并通过信用证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现实际收到的货物并非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

进一步调查发现,原供应商已经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以较低的价格卖给了另一家买家,并将质量较差的商品发送给了本公司。

启示一:在购买商品之前,一定要对供应商进行充分调查,确保其信誉良好。

此外,应严格把关货物的发运过程,避免出现替换货物的情况。

案例二:虚假运单一家公司通过信用证支付了一批货物的货款,并按合同规定提供了相关文件。

然而,到货后,公司却发现货物并非从合同规定的港口发运,而是从另一港口发运的。

进一步调查发现,供应商为了降低运输成本,提供了虚假的运输文件,欺骗了公司和银行。

启示二:在提供货物相关文件之前,应仔细核对文件的真实性。

对于运输文件,应与实际货运通关单据进行核对,确保文件的真实准确。

案例三:重复融资一家公司通过信用证支付了一批货物的货款,并按合同规定提供了相关文件。

然而,银行在支付货款后,却发现该公司已经将同批货物再次以信用证方式销售给其他买家,获得了重复融资的利益。

启示三:对于涉及到信用证的交易,银行应加强对融资方的尽职调查,确保其信用状况良好,并防范重复融资的风险。

这些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以下的启示:首先,尽职调查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关键。

在与供应商建立业务合作关系之前,应对其进行充分的调查,确保其信誉良好,并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其次,核对文件真实性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步骤。

在提供货物相关文件之前,应仔细核对文件的真实性,避免提供虚假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文件。

再次,加强交流合作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手段。

买卖双方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沟通交流,并确保双方对交易细节的理解一致。

最后,完善信用证制度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长期解决方案。

银行应加强对融资方的尽职调查,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规避和监控,提高信用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总之,信用证欺诈案例揭示了信用证系统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并提供了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启示。

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兑之前发出。
正常秩序 。导致信 用证欺诈现 象的因素很
多,其 中,信用证独立抽 象原则是 最关键 的 因素 ,是实施欺诈的根本诱 因。
( )信 用 证 独 立抽 象原 则 一
原则是信用证交易 的基石 的基础 上 ,确 立 了在受益人有实质性欺诈 的情况 下,信 用
证独立抽象原则应 当受到限制 ,买方可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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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益人付款或付款后仍有追索权。 信用证
欺诈例外原则理论首先确立于美国 1 4 年 91 在S tj V e r一案。买方指控卖方 ( z n sH ny e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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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延波 ( 上海理 工大学管理 学院 上海 2 0)3) 0( 9
立法产 生了直接影响。1 5 9 8年美国制定 的 《 统一商法典 ) X简称 U C) C 就从立法上确立 了这一欺诈例 外原则。 改后 的U C第 5 修 C — 1 9( 规定 “ O b) 如果 申请人宣称某项必要单 据属于伪造或具有实质上的欺诈性 , 或者 兑 付提示将 为受益人对开证人或申请人进行实
◆ 中 图分 类 号 :F 4 、 7 04 文献 标 识 码 :A
U CP) 第三条 a款中 明确规定 ,“ 就性质而
内 客 摘 要 :信 用证 在 当今 国 际 贸 易 结 算 中 被 大 量使 用 , 其 巨 大 的 生 命 力 来 源 于其 所 具 有 的 “ 立 抽 象原 则 ” 独 ,但 正是这一原 则本 身所 固有 的缺 陷为其 中 的 一 些 不 法 商人 的 欺 诈 行 为 提 供 了 可 能。 因此 ,在 承认 独 立抽 象原 则 时 不 能忽视 信 用证 欺诈 存在 的 实际情 况 , 应 允 许 欺 诈 例 外 情 况 的 存 在 。 本 文 在 阐释 了信 用证 欺 诈 例 外 原 则 的 确 立 和 适 用 基 础 上 ,针 对 我 国 的 有 关 司 法 解 释 , 分 析 了适 用这 一 原 则 的 条 件 及 所 应 注意的 问题 .以期对 司法 实践 能有

信用证欺诈案例解析

信用证欺诈案例解析

信用证欺诈案例解析一、案件事实概要1996年3月4日,原告厦门象屿保税区中包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包公司)与被告香港千斤一国际有限公司(下称千斤一公司)签定了一份购销总价值225万美元、7500吨热轧卷板的合同。

合同约定起运港黑海港,目的港中国镇江港,采用分批装运方式履行。

合同签定后,中包公司于同年7月1日依约开出受益人为千斤一公司、金额为60万美元增减5%、代号为FIBXM96698-XG 的远期不可撤消信用证,信用证规定货物装运时间不迟于1996年7月15日,付款日期为1997年1月14日,后更改信用证交货地点为中国福州马尾港。

被告千斤一公司在议付期内向议付行交付了全套单据。

原告于1996年7月18日向开证行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保证承兑而取得了全套单据,该行于同月25日对外承兑。

千斤一公司取得承兑汇票后转让给了英国伦敦的一家公司。

原告中包公司取得的海运提单载明:承运船舶为被告里舍勒公司所属“卡皮坦·坡克福斯基(KAPITAN POLKOVSKIY)”轮,发货人“ALKORADVANCEDLTD.”, 数量165捆,重量2149.50吨,价值644850美元,装运港依切利夫斯克(ILYICHEVSK),目的港中国福州马尾港,装船期1996年6月26日,提单签发日期1996年6月26日。

该提单表明,是被告香港永威船务有限公司(下称永威公司)代被告里舍勒公司签发,但不是里舍勒公司的格式提单,提单的抬头名称也不是永威公司。

“卡皮坦·坡克福斯基”轮到达福州马尾港后,原告持上述提单前往提货,但该轮并无该票货物。

原告中包公司认为被告方提供的装运单据和提单都是虚假的,故起诉至厦门海事法院,请求判令其与千斤一公司的购销合同及海运单据无效,并撤消信用证,不予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并由千斤一公司连带赔偿其损失。

二、判决摘要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里舍勒公司系在利比亚登记的航运公司,“卡皮坦·坡克福斯基”轮为其所有(该轮在本案诉讼期间因另案被扣押于马尾港)。

论信用证欺诈例外与例外的例外

论信用证欺诈例外与例外的例外

论信用证欺诈例外与例外的例外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作出的、保证凭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付款的一种约定。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有三原则:一、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抽象原则;二、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信用证欺诈例外是相对信用证独立性原则而言。

信用证的独立性或自主性原则,是指信用证及其相关单据与合同交易是分离的,即当事人之间有关合同的交易纠纷不能影响信用证项下的支付。

而信用证欺诈例外则是对前述原则适用的排除,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如果信用证受益人存在欺诈行为,即使单证相符,付款银行也可以拒绝付款,开证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禁止支付。

具体说信用证独立性原则要求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就要履行付款义务,但是有个例外就是发现了欺诈,即使单证相符也可以拒付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对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缺陷的完善,信用证止付制度是实现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手段,是反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措施。

人民法院在发布止付令时,应采取慎而又慎的态度,在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做必要审查的同时,严格掌握欺诈例外的适用条件,充分考虑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我国银行的信誉,尽量避免因止付不当造成负面影响,以维护独立抽象原则下信用证的正常运行秩序,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外是指欺诈例外原则的排除情形,尽管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已得到普遍的遵守和确认,但一般认为在有些情况下仍可以对该原则进行排除。

以《美国统一商法典》为例,该法规定了在有些情况下,无论是否存在欺诈,开证行都必须付款。

1、要求兑付交单的人是开证行的被指定人,该人善意的付出了对价且未被通知单据存在伪造或欺诈。

2、该人是保兑行,而该保兑行已善意的根据保兑义务履行了保兑。

3、该人是信用证项下开立汇票的正当持票人,而该汇票已经经过开证人或一个被指定银行的承兑。

4、该人是负有延期付款义务的开证人或被指定人的受让人,该信用证权益的受让人在开证人或被指定人的付款义务发生后支付了对价从而获得了单据且没有得到有关单据是伪造的或单据实质上是欺诈的事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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