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201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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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提高陕西电网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提高陕西电网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提高陕西电网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8.20•【字号】陕价发明电[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提高陕西电网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发明电〔2008〕10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西北电网公司:为缓解火力发电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正常的电力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5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提高陕西电网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8年8月20日起,将陕西电网火力发电(含燃煤、燃气发电和热电联产)企业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1.5分钱。

其中渭河发电有限公司基数内上网电量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9分钱。

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

二、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且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30元。

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

已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机组和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三、跨省送电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按照受电地区发电企业平均提价标准确定。

四、电网经营企业对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暂不做调整。

电网企业因上网电价提高而增加的购电成本支出,纳入下次销售电价调整时统筹解决。

五、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六、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监督检查,督促煤炭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电煤价格政策,不得借机提高或变相提高煤炭价格。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20•【字号】陕发改价格〔2023〕2308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各增量配电网: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决策部署,推动煤电转变经营发展模式,充分发挥支撑调节作用,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新能源加快发展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精神,现就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总体思路适应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的新形势,将现行煤电单一制电价调整为两部制电价。

其中: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灵敏反映电力市场供需、燃料成本变化等情况;容量电价水平根据转型进度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逐步调整,充分体现煤电对电力系统的支撑调节价值,确保煤电行业持续健康运行。

二、政策实施范围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我省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

具体机组名单由我委按照国家能源局相关规定另行明确。

三、容量电价标准(一)煤电容量电价按照回收煤电机组一定比例固定成本的方式确定。

陕西电网2024~2025年煤电容量电价为每年每千瓦100元(含税)。

2026年以后煤电容量电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应急备用煤电机组容量电价由我委按照回收日常维护成本的原则另行制定。

应急备用煤电机组调用时段电量电价,按同时段最短周期电力市场交易电价水平确定。

四、容量电费分摊(一)煤电机组可获得的容量电费,根据煤电容量电价和机组申报的最大出力确定,煤电机组分月申报,电网企业按月结算。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26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西北电监局,甘肃、新疆电监办,西北电网公司: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适当提高有关省(区)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陕西省3.02分钱、甘肃省2.6分钱、青海省3分钱、宁夏自治区1.84分钱。

上述省(区)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宁夏自治区经营困难的大武口热电、六盘山热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多提1分钱。

二、核定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一)核定青海省积石峡水电站临时结算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5元,自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执行。

(二)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将陕西省大唐石泉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其他统调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甘肃省盐锅峡、八盘峡和大唐碧口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4分钱;宁夏自治区青铜峡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

三、调整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通过宁东直流工程送山东电量在宁东换流站结算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2分钱,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相应调整,其中华电灵武二期、京能水洞沟、鲁能鸳鸯湖电厂送山东电量上网电价相应提高到每千瓦时0.323元。

宁东送电到山东落地电量结算价格调整为每千瓦时0.4374元。

四、开展脱硝电价试点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脱硝要求,甘肃省、宁夏自治区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8分钱执行。

五、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我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12•【字号】陕发改价格〔2019〕1237号•【施行日期】2019.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神木市、府谷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为稳步推进我省增量配电改革试点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规定,现将我省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经国家或我省能源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规定投资、运营的增量配电网。

二、定价方法。

我省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

用户承担的配电网价格不高于用户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与该增量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价差。

以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配电价格由配电网企业在最高限价内自主确定,并报我委备案;以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配电价格在最高限价内通过招标形成。

配电价格确定前,电力用户与配电网结算的输配电价暂按其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执行。

配电网区域内未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目录销售电价执行。

三、调整机制。

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监管周期原则上为三年。

通过招标确定的配电价格有效期以配电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我委将根据本省增量配电网的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完善配电价格定价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29•【文号】发改价格[2008]1679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79号)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西北电监局,兰州电监办,西北电网公司: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决定适当提高西北电网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一)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西北电网有关省(区)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陕西省1.5分钱、甘肃省1.07分钱、青海省1.4分钱、宁夏自治区0.69分钱。

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且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陕西省0.315元、甘肃省0.2615元、青海省0.269元、宁夏自治区0.2583元。

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

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三)核定陕西汉江喜河水电站、甘肃省九甸峡水电站和青海省格尔木燃气电站临时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3元、0.37元和0.35元。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榆林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1642号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榆林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1642号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榆林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榆林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1642号榆林市发展改革委,神木市、府谷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调整榆林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留居民、农业目录销售电价。

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仍执行榆林电网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详见附件1)。

低价电源优先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电。

二、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

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取消榆林电网大工业生产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目录销售电价。

目前尚未进入市场的用户,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要全部进入,其他用户也要尽快进入。

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的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电网企业按照现行规定收取,峰谷分时电价按我省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等政策执行。

三、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

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含各增量配电网企业,下同)代理购电,代理购电实施方案按照国家要求另行制定下发。

电网企业要在近期尽快发布首次代理购电公告,公告至少1个月后向代理用户售电,在此之前,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继续按我省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具体可见陕发改价格〔2020〕1640号)。

国电陕西电网城中村合老用电户电价收费标淮

国电陕西电网城中村合老用电户电价收费标淮

国电陕西电网城中村合老用电户电价收费标淮电费,即用电费用。

就是一个企业、单位、个人在一定时间内所耗费的电能电量所产生的费用。

水电费是生活费中的固定支出,不同城市水电费收费标准不同。

那么以下是整理出的电费收费标准,仅供参考。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神木市、府谷县发展改革科技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为全面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百分之十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和输配电价按照国家部署安排,结合我省实际,将陕西电网电价中征收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标准降低百分之五十、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平均折旧率降低0.5个百分点、省内水电企业增值税率下调和跨省跨区外购电价差等措施所形成的降价空间,统一用于降低陕西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和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4.75分。

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峰谷电价表、输配电价表分别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省电力公司与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电网趸售电价每千瓦时相应降低0.4分,降低后的存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3647元,增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4294元。

本次电价调整后省内一般工商业用户可按规定选择执行峰谷电价政策,也可选择在平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4分的电价标准执行。

二、降低省内相关水电企业上网电价我省总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1.3分,总装机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机组上网电价仍按原价格执行。

三、执行时间和要求以上价格调整自7月1日起执行。

省内电网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次电价调整政策,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相关措施落到实处。

省内相关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国家和我省电价调整政策红利及时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予以截留。

陕西阶梯电价标准

陕西阶梯电价标准

陕西阶梯电价标准陕西阶梯电价标准是指根据居民用电量不同,电力公司对不同居民家庭的电费定价不同的一种电价制度。

根据陕西省电力公司的规定,居民家庭的电费价格一般分为阶梯电价制和单一电价制。

陕西省电力公司对于居民家庭的电费计价采用了阶梯电价制,该制度根据每户家庭的用电量不同,将用电量分为不同的等级,每个等级都有相应的电价标准。

这种分级制度的目的主要是鼓励节约用电,提高居民用电的经济性。

根据陕西省电力公司的规定,居民家庭的阶梯电价按照以下方式确定:第一阶梯电价:每户用电量在150度及以下的部分按照0.4元/度计费;第二阶梯电价:每户用电量在151度至300度之间的部分按照0.5元/度计费;第三阶梯电价:每户用电量在301度至500度之间的部分按照0.7元/度计费;第四阶梯电价:每户用电量在501度至800度之间的部分按照0.8元/度计费;第五阶梯电价:每户用电量在801度及以上的部分按照0.9元/度计费。

以上电价标准只针对居民家庭的用电量计费,对于非居民用电,陕西省电力公司的计费标准有所不同。

居民家庭用电的计费方式一般为月结,每月的电费根据上月的用电量来计算。

按照以上阶梯电价标准,居民家庭可以根据自己的用电量来估算每月的电费。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低保户、农村居民家庭和学生宿舍等特殊群体,陕西省电力公司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这些特殊群体的电费标准可能会有所调整,以减轻他们的用电负担。

阶梯电价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鼓励人们节约用电,提高能源消耗的效率。

通过分级定价,陕西省电力公司可以给予居民家庭在用电量低的情况下较低的电价,鼓励他们合理使用电力,避免浪费资源。

同样的,对于高用电量的家庭,采用较高的电价,可以激励他们节约用电,减少能源消耗,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从经济角度来看,阶梯电价制度能够使用电量较少的居民享受到较低的电价,进而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

而对于用电量较高的居民家庭,尽管电价较高,但可以通过控制用电量来降低电费支出,从而达到节约用电、降低用电成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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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陕价商发〔2015〕37号
来源:省物价局日期:2015-4-1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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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精神,为落实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相关规定,现将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陕西电网上网电价
(一)降低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将陕西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执行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标杆上网电价及新投产且安装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并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为0.3796元(含税,下同),未执行标杆电价的其他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同步降低0.98分。

未安装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扣减1.5分、1分和0.2分。

大唐略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为0.3836元。

(二)实行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电价。

为加快我省燃
煤发电机组环保升级改造,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对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并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机组,实行超低排放电价,其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分。

(三)提高水电上网电价。

为鼓励清洁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适当提高水电上网电价。

总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在1991年5月1日前投产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在1991年5月1日至2006年9月1日前投产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在2006年9月1
日以后投产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小水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

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所属趸售县水电上网电价和水电站富裕上网电量送陕西电网的,也按以上规定执行。

二、同步调整陕西电网销售电价
(一)陕西电网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除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以外的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销售电价
每千瓦时降低0.8分;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分步取消价格优惠政策每千瓦时提高9.2分,至2016年4月20日全部取消优惠,执行相同用电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

汉中市的宁强、略阳、勉县及宝鸡市的陈仓区销售电价按以上电价调整范围和标准执行。

调整后的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1和附件2。

(二)陕西电网趸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0.4分,降
低后的存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3848元,增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4495元。

其他趸售电价相关规定仍按我局陕价商发[2014]1号文件执行。

三、执行时间和要求
(一)本次电价调整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

榆林地区电价调整方案另文下达。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政策执行到位,并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已出台的对高耗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阶梯电价政策。

省内发电企业、煤炭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发电用煤价格,共同营造煤电行业良好的经营环境,促进煤电行业协调发展。

附件:1.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
2.陕西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陕西省物价局
201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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