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
通常由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和管理,以确保停车场的合法性、公平性和秩序性。
以下是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常见的规定:
1. 停车场选址规定: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要求,并符合安全、便利、环保等原则。
2. 停车场规模和布局规定:停车场的规模和布局应满足周边的停车需求,包括停车位数量、停车设施和交通导引设施等。
3. 停车位标准规定:停车位的大小、数量、间距等应符合相关标准,以确保车辆停放的安全和便利性。
4. 停车场管理者资质规定:停车场管理者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包括合法注册、具备相关管理经验等。
5. 停车场运营管理规定:停车场管理者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营和安全管理。
6. 停车费用收费标准规定:停车场应明确停车收费标准,并在合理范围内进行收费,以确保停车场的收益和用户的公平性。
7. 停车场设施和服务配套规定:停车场应配备相关设施和服务,如停车指引标志、安全监控设备、车辆防盗设施等,以提升停车场的管理水平和用户体验。
8. 停车场安全管理规定:停车场应配备消防设备、紧急救援设备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停车场的安全。
以上仅是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一些常见规定,具体规定还应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定。
建议在建设和管理停车场时,咨询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颁布部门】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1988年10月03日【实施日期】1989年01月01日【正文】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
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30•【字号】梧政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梧政发〔2014〕17号)各城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梧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月17日市十三届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4月30日梧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指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包括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居住区、商业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临时停放车辆的泊位,含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使用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参与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和建设规划的审查。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道路停车泊位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参与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和建设规划的审查。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建设规划的审查和监督。
商务、房产、工商、财政、物价、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城建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规范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车辆的合理停放和交通秩序的顺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停车场建设要求:1. 停车场的选址应满足交通便利、安全可靠、地势平坦、无水淹、无沼泽、无污染等基本要求。
2. 停车场应具备清洁整洁、灯光明亮、环境优雅、安全设施完善等基本条件。
3. 停车场建设时,应考虑车位数量的合理配置,尽量满足车辆停放的需求,并合理设置各种车型车位。
4. 停车场应设有标志牌,包括停车场名称、车位编号、停车场规定等内容,便于车主了解和遵守。
5. 停车场应划分好入口和出口,并设置指示牌和标线,引导车辆有序进出。
二、停车场管理要求:1.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拥有相关资质,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管理。
2.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并公示在显眼位置,不得擅自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
3.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制定停车场使用规则,明确车辆进出的管理流程,确保停放车辆的安全。
4.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设备和设施的维护、检修,保证其良好运行。
5. 停车场经营者应配备足够的监控设备,确保安全管理和车辆安全监控。
6.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设立车辆投诉受理专区,并及时解决车主的合理投诉。
7.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指挥车辆有序停放,保持停车场的秩序。
三、停车场违规处理:1. 车辆临时停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超时停车需要缴纳相应的费用。
2. 车辆不得随意占用非指定车位停放,否则将被罚款或拖移车辆。
3. 车辆不得在停车场内乱停乱放,并禁止改装车辆停放。
4. 车辆不得随意倒车或逆行,以免造成交通事故。
5. 车辆不得在停车场内非法拦截或围堵他人车辆。
6. 车辆及车主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如设备、标线等。
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各方应共同努力,做到依法合规、规范有序。
停车场不仅是车辆停放的场所,也是交通秩序的一部分,只有做到合理规划、科学管理,才能更好地为车主和社会大众提供便利。
关于《梧州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关于《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立法说明《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是梧州市人大常委会和梧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2017年立法项目,由市住建委、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牵头起草。
根据立法工作计划,经过前期调研起草、论证评审、征求部门意见等程序,修改形成了《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各方意见。
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一、立法需求随着梧州市机动车的迅猛发展,城市静、动态交通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停车难、交通拥堵的问题日益突出。
同时我市停车场行业在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缺乏全市性的停车场专项规划、公共停车场建设缓慢、停车设施的设置不规范、私设停车位非法经营和违规收费问题突出、行政监管力度不足等。
为了加快我市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促进城市静态交通健康和谐发展,迫切需要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条例。
二、主要框架《条例》以缓解当前我市“停车难”矛盾和规范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为立法重点,共六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使用与管理、道路停车泊位、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拟定,并参考了南宁、厦门、哈尔滨等国内城市的经验。
三、解决突出问题的主要措施制度为了规范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和提升服务水平,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解决停车难、乱停车等问题,《条例》对此拟定了相关制度。
如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禁止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和缩小停车场使用范围、禁止擅自设置和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使用的障碍物、鼓励设置临时停车场和时段性停车泊位,充分挖掘停车资源、鼓励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和错时停车,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鼓励停车场进行智能化停车系统建设,实时向社会发布停车信息以及规范停车场的备案、收费和经营管理行为等。
城市停车场管理条例【最新】

城市停车场管理条例【最新】城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活动,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二)机动车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和住宅区内的停放;(三)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四)非经营性停车场,是指提供无偿服务的停车场;(五)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可根据本市机动车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发展的有关政策。
政府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
第六条市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市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管理。
市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和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政府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的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已经规划的停车场应当按规定纳入法定图则。
第八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片区或者小区、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规划停车场。
市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停放需求状况,在停车状况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大型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
第九条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并应当征求市建设部门、市公安交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管理条例

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一条 - 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条例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停车场的运营,保障车主和公众的权益。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公共和私人停车场。
第二条 - 停车场规划与设计要求
1. 停车场的规划和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的要求。
2. 停车场应具备必要的停车位数量和合理的布局,以便提供足够的停车空间。
第三条 - 停车场的管理责任
1. 停车场经营者应负责对停车场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并确保停车场设施的正常运作。
2. 停车场经营者应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并在明显的位置公示,以便车主和公众了解。
第四条 - 停车费用和收费标准
1. 停车场经营者可以根据需要对车辆进行收费。
2. 停车费用应公平合理,并在明显的地方公示收费标准。
第五条 - 车辆安全管理
1. 停车场经营者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停车场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监控系统、加强巡逻等。
2. 停车场经营者应提供安全设施,如消防设备、紧急报警系统等。
第六条 - 违规处理
1. 停车场经营者有权对违反规章制度或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的车辆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拖移等。
2. 违规处理应依法进行,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知车主。
第七条 - 争议解决
停车场经营者与车主之间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救济。
第八条 - 罚则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停车场经营者将面临相应的罚则,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业务等。
第九条 - 生效日期
本停车场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停车场管理条例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可另行制定。
梧州违停整治方案

梧州违停整治方案引言随着私家车数量的不断增长,违停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给城市交通和市容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为了解决梧州市存在的违停问题,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整治方案。
一、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是解决违停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只有通过教育让驾驶员和市民们认识到违停对交通秩序和城市形象的不良影响,才能更好地改变违停行为。
为了提高宣传教育的效果,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在城市主要道路和停车场设置宣传标语牌,提醒市民不要违停。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违停的危害和相关法律法规。
•在驾校进行违停宣传教育,加强新驾驶员的宣传教育。
二、规范管理规范管理是解决违停问题的重要手段,通过建立健全违停管理制度和加强执法力度,可以有效遏制违停行为的发生和扩大。
下面是我们的具体措施:•修订现有的交通管理法规,完善违停的定义和处罚规定,提高违停罚款的力度。
•加强交通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
•增加交通执法人员的数量,加大对违停行为的查处力度。
•建立违停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违停行为的全面监控和追踪。
•利用科技手段,例如安装监控摄像头,加强对重点道路和交叉口的监管。
三、增加停车位为解决导致违停的一个原因,即停车位不足的问题,我们将加大停车位建设力度,采取以下措施:•对现有的停车场进行扩建,提高停车位的数量。
•在适当的区域新建停车场,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私家车数量。
•鼓励企业和单位建设地下停车场,有效利用地下空间。
•制定停车位配建政策,确保新建楼盘和商业场所提供足够的停车位。
四、加强监管加强监管是确保整治方案顺利进行的关键。
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监管:•建立违停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市民积极举报违停行为。
•配备专门的违停监管人员,负责日常的巡查和执法工作。
•建立违停信用记录制度,对多次违停的车辆进行严厉处罚。
•建立违停奖励制度,对积极举报违停行为的市民给予奖励。
结论通过宣传教育、规范管理、增加停车位和加强监管等一系列措施,我们相信可以有效解决梧州市存在的违停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共6条)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共13条)第三章使用与管理(共8条)第四章道路停车泊位(共4条)第五章法律责任(共7条)第六章附则(共3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和提升服务水平,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参考:《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
参考:《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露天—1—或者室内场所。
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或者配套建设的,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供公众车辆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指供本单位、居住区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人行道、公共广场等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的,供公众车辆停放的场所。
参考:《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条、《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管理原则】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有效管理和方便使用的原则。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参考:《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条有关规定。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规划建设的审查和监督。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参与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和规划建设的审查。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人行道停车泊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行道停车泊位使用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参与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和规划建设的审查。
—2—国土、住房、工商、财政、价格、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七条;参考:《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停车场规划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土、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相衔接,综合考虑各种类型车辆的停车需求。
经依法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将调整方案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八条【停车场配套建设】在城市交通枢纽和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游客集散地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和引导驾车人换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市政、公安、交通运输、人防等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列入年度城建重点工程及维护改造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参考:《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条【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建设标准、我市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停车需求变化,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并适时调整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
前款的标准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确定具体建筑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九条、《梧州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停车场建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根据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指标、有关设计规范和周边停车需求状况配建停车场。
配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应当根据其使用情况,确定一定比例的停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具体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参考:《梧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停车场建设变更】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应当报相关审批部门批准。
改动后的停车位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4—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照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加停车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缩小停车场使用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公示征求意见后,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报相关审批部门批准。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参考:《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注:由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审批部门会可能调整,因此“原审批部门”改为“相关审批部门”,以下相同。
)第十三条【新建房地产项目停车场建设】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停车场建设按照梧州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实施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时公布车位的出售或者出租方案。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并应当优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提供】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可采取国有土地出让、划拨、租赁方式提供。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也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提供:(一)政府投资单独建设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二)在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条件下,单位将其用地作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5—(三)建设临时停车场需使用政府储备土地的,由业主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申请办理储备土地临时使用手续。
在满足停车场专项规划及交通组织、人员疏散、消防、绿化覆土二米以上等要求前提下,可以利用广场、公园、绿地等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
城市建成区内农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经批准可以作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依据:(由国土部门提供法律法规具体依据);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建设投资主体】公共停车场实行多元化投资建设。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按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的有关规定确定经营管理主体。
鼓励社会投资建设、改造、经营公共停车场。
具体措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新能源充电设施】建设单位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时,应当为电动汽车等新能源车辆的普及和推广提供便利。
按照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设置新能源车辆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建设新能源车辆充电设施时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保障规定。
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七条【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建设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时,停车场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车位—6—和明显标志,依照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划定适当区域供非机动车停放。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人防工程设置停车场】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场,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停车场的增加】居住小区内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经业主大会依法作出决定,可以对现有停车设施按照规定进行改造或者将建筑区划内合适场地设置、改建为停车场,但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不得影响建筑区划内交通的安全、畅通;(二)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消防施救场地和人员疏散通道;(三)不得减少绿化面积;(四)符合停车场设计标准和设计规范。
用城市道路红线外至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之间的开放式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设置单位应当事先征得产权人以及市城乡规划、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安全交通条例》第二十五条;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章使用与管理—7—第二十条【停车场备案管理】从事停车场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工商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或者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经营者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停车场权属证明;(三)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四)停车场方位图、平面图及设施清单;(五)有关停车位数量和服务时间的材料;(六)停车场管理制度。
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部门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事项向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参考《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梧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停车场经营者的职责】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停车场入口的显著位置标示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公示经营者名称、营业执照、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等内容;(二)停车场设施设备整洁完好,通风、照明、排水防涝、消防等设施运行正常,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三)工作人员佩戴明显标志,负责车辆进出登记,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8—(四)遵守公共停车位先到达先使用的规则;(五)公共停车场应当提供二十四小时停车服务;(六)定期清理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的或者可疑的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