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配电系统采购安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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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变 配 电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方:
承包方:

注:本合同范本适用于发包方(业主方)自行采购并由卖方提供销售、安装服务、
保修服务的变配电系统设施设备的采购行为,包括配电箱、高低压电柜、发电机级、
高压外网线等设备的采购及安装行为。

合同条款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鉴于甲方通过□招标 □议标方式确定由乙方承包本合同项下工程,为此,合同
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建设项目: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服务范围和承包方式
2.1乙方服务范围和内容:
2.1.1向甲方销售 产品,产品的具体品名、规格型号、
技术参数、生产厂家、品牌、数量、单价等资料详见产品清单即合同附件
( ): 。
2.1.2合同附件()施工图纸及经供电部门审核通过审图意见书规定的工程范围和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
2、

2.1.3即便前述设计施工图纸未列明,下列事项也属乙方承包范围和内容之列,
并应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1、经甲方审定的乙方投标文件、报价文件、工程量审核文件所包含的工程范围
和内容;
2、合同图纸所示的且为本工程完整性或为实现本工程设计功能所必需的一切内
容。
但双方明确下列事项不属于乙方承包范围和内容,也不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2.2承包方式:乙方按照合同价格包材料设备、包人工、包工期、包质量、包安
全文明施工、包通电验收等总包方式。
2.3本工程的报批报建及因此产生的费用由 方负责。
三、合同价格
3.1本合同总价为¥ (大写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合同价格的计价依据文件详见附件( ): 。
3.2前述合同价格包括了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承包范围的全部内容和履行本合同
所规定的相关义务、责任所需要的全部费用,以及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应由承包方缴纳
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各种税金、规费(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
3.3 供电部门收取的设备检验费、试验费、入网费由 负责。

四、付款条件
4.1双方同意以下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1、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合同总价的 %作为备料款;
2、本合同项目下设施、设备进场安装完毕经甲方初验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
合同总价的 %;
3、工程竣工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正式通电并办妥竣工结算手续后,支付至竣
工结算总价的 %。
4、 竣工结算总价的 %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经甲方或甲方指定的
物业管理公司确认保修期内无质量问题的,由甲方无息支付。
4.2各阶段付款条件满足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付款申请书、完税发票(或甲方
认可的工程款收据)以及符合相应阶段付款条件的凭证(如经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完成
清单、材料设备进场清单、货物资料及验收记录等),甲方收齐前述付款资料经甲方
工程、造价、财务等部门核实无误后 个工作日内予以相应付款。
特别说明:甲、乙双方办妥结算手续后,甲方支付除保修金外的最后一笔结算款
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发票金额应当包含保修金金额。
4.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要求完成工作,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相关付款资料的,
甲方有权相应推迟付款。
五、产品质量要求
5.1 乙方须对所销售产品的品质负责,保证产品同时满足以下各项质量要求:
1、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取得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
2、符合甲方招标文件答疑等要求、乙方的投标文件要求;
3、符合工程设计要求的功能和标准及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规格;
4、是合同规定的厂家/品牌/商标权利人原装产品,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权利纠
纷;
5、不存在设计、原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也没有因乙方行为而产生的缺陷;
6、符合深圳市供电部门审图批文的要求,应当确保通过深圳市供电部门的验收。
六、交货、安装工期

6.1本工程供货、安装工期合计为 日历天。具体送货及安装开工日期由甲
方通知乙方,乙方应当按该通知送货及进场安装;竣工日期为本工程通过供电部门验
收,取得相应许可批文之日。
乙方工期还应当满足甲方就该工程所在项目的总体进度要求。
6.2除发生以下情形外,总工期或阶段工期不得顺延:
(1)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不能按期竣工的;
(2)甲方工地不具备施工条件致使乙方根本无法开工的;
(3)因甲方提出变更设计或更换已确定的主要材料设备;
(4)因甲方在乙方承包范围之外提出增加工程,导致乙方增加的工程量达到总
工程量 %以上的。
发生以上第(1)、(2)项情形,工期经甲、乙双方现场代表确认后按受影响的实
际天数相应顺延;发生以上第(3)、(4)项情形的,工期按甲方项目负责人书面通知
所规定的日期或双方另行商定的日期执行。如乙方在以上情形发生后 5 日内未书面
要求顺延工期并提供相应依据的,视为放弃顺延工期之权利。
七、交货及检验
7.1交货方式、地点:乙方负责将产品运抵项目工地现场(或甲方指定仓库)。
7.2 乙方交货时应提交产品到货清单并按以下规定提交产品资料:
(1)对于每种材料,按规格型号提供:生产厂家证明、产品合格证、保质(修)
书,以及具有相应检测资格的专业机构对材料的规格、质量、性能、参数等进行全面
检验而出具的质量检测证明或测试报告。
(2)对于每件设备,除(1)项所述全部资料外,还须提交:构造图和安装、使
用、维修保养指导手册,进口报关单据及完税凭证等(仅限于进口设备),并提交有
效的“CCC”等认证证书。
(3)以上产品资料须相应加盖制造商或乙方的公司印章后,随同产品提供给甲
方,作为甲方查验货物以及支付合同款项的依据。
(4)双方关于产品资料提交的特别约定:

乙方交货时未同时提交以上所列产品资料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
7.3检验
产品到达项目工地现场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并给予合理时间予以初步验收(非品
质验收),初步验收时由双方委派代表(以书面授权文件为准)拆箱对产品的品名、
规格型号、数量、外观等以及产品资料进行查验,并由双方代表签署产品查验记录(各
执一份)。
产品初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后,由乙方负责保管至产品安装验收合格整体移交给
甲方之日止;未经甲方项目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关出场手续,产品不得运出项目工地
现场(仓库)。
如果甲方发现乙方供应或安装的产品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可随时要求乙方更
换、退货、拆除及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导致甲方的损失。
如甲方对乙方交付的产品质量有异议的,甲方可单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
行质量鉴定、检测,如经鉴定或检测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甲方最终承担费用;
反之,由乙方承担。
双方关于检测的特别约定:

八、安装服务
8.1乙方应当委派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甲方要求前往施工现场提供安装服务,乙方
委派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电气工程操作证书,并具有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及相应资
格。
8.2乙方负责货物卸货、二次运输,放置在甲方指定位置。
8.3乙方应当保证安装工地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严格按电气工程安全标准和规
范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施工区域内安全隐患。因乙方原因造
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或导致甲方受到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和费
用(如甲方先行支付赔款/罚款的,可向乙方追偿)。
施工期间,乙方应遵守并要求其施工人员遵守甲方所制定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乙方另向甲方索取有关资料),保证施工时尽可能采取避免或降低噪声、粉尘等污
染的环保措施,做好施工材料、施工人员的管理工作,并在施工时间上接受甲方的安
排和监督。如有违反,甲方可按违约条款处理。
8.4乙方应当负责保管材料设备、在建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的已完工工程,做
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如因乙方未尽此责任而发生
损坏或丢失的,乙方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8.5其它约定条款:

九、调试、验收、培训服务
9.1工程完工具备调试条件后,由乙方负责调试,并在调试前通知甲方。甲方应为
调试提供必要配合。调试合格,双方现场代表签署调试记录(甲方保留一份调试记录)。
如调试不合格,则由乙方重新调试直至合格。
9.2调试合格后,乙方负责办理供电部门的竣工验收手续,直至取得相应批文,
正式通电。
9.3工程完工后十日内,乙方必须按深圳市档案部门及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竣工
图 份及其它竣工资料(并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有关电子文档)。竣工图必须准确标
识出本工程管网布线的路径、关键设备、节点设备的位置及相关内容。
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 人· 日的人员培训服务,直至甲方受训人员掌握使用
及维修基本知识;
十、双方权利义务

10.1 甲方权利义务
1、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及供电部门审图批文。
2、在产品进行制造时,需方指派项目负责人到供方进行产品的监造。
3、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4、
10.2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按时足额向其雇佣人员发放工资、劳务报酬及缴交各项社会保险,
因乙方未尽此责任而发生停工、窝工或因此导致甲方承担垫付责任或造成损失的,乙
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施工过程中,根据甲方要求配合总包单位及其它专业项目的施工活动,承担
总包配合费。
3、负责竣工后清理施工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4、
十一、设计变更、补充及现场签证
11.1设计变更、补充
11.1.1施工中,甲方需对工程设计进行局部变更(包括变更某些施工做法、变更
原定的材料设备、对原施工图进行修正、深化等),或发现局部工程存在设计缺失确
需补充设计的,则甲方应向乙方发出相应设计变更的业主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发
出的业主通知单 日内提出现场签证单,并按11.2款约定流程进行签证。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认为需提出签证的,应以《工程联系单》方式向甲方书面提出,
经甲方项目部同意后,方可填写现场签证单,并按11.2款约定流程进行签证。
11.1.2 乙方应在办理现场签订的同时,将《现场签证核价表》或签证造价预算
书、计算简图、现场照片作为签证附件,由甲方按照合同中相同分项工程单价 [ 如
无相同分项工程单价的,则参照类似分项工程单价或按双方另行商定的单价 ]审定变
更费用,并在竣工结算时据以相应增减合同价款。
乙方未按前述要求向甲方提出工程价款变更报告、计价依据或证明时,若设计变
更(补充)涉及合同价款的增加,则视为乙方放弃要求增加合同价款的权利;若设计
变更涉及合同价款的减少,则以甲方单方核减的费用为准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
中相应扣款。
11.1.3因乙方原因造成设计修改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
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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