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附:泰安
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法律顾问人员名单的通知

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法律顾问人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26•【字号】•【施行日期】2015.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法律顾问人员名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市政府法制机构认真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严格按照聘任标准和程序遴选出政府法律顾问。
按照2015年第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现将市政府法律顾问人员名单公布如下:郑力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主任汪涛山东同成律师事务所主任郝伟山东成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俊霞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晖东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菊泰安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教授邓辉山东法正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林国雄山东圣卓恒律师事务所主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为两年,其工作职责和方式按照《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执行,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
附件:肥城市法律专家库人员名单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26日附件肥城市法律专家库人员名单(共40人)郑力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房永军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聂伟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张晖东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董印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亓本叶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卫伟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魏庆海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赵衍鹏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XXX 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赵乐元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亚祥国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张敬华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李传功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刘子金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汪涛山东同成律师事务所尹逊辉山东同成律师事务所孙绪河山东同成律师事务所郭涛山东同成律师事务所陈兴国山东同成律师事务所于兆国山东同成律师事务所郝伟山东成康律师事务所赵军山东成康律师事务所张绪国山东成康律师事务所张俊霞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张兴东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张绪强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赵华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谢振国山东德然律师事务所韩成波山东桃都律师事务所王希愚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于学东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张海龙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张丽珍山东农业大学刘菊泰安市委党校张春英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邓辉山东法正律师事务所朱兆瑞山东法正律师事务所林国雄山东圣卓恒律师事务所马玲燕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制度 gov

法律顾问制度 gov1.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特点1.1政府法律顾问业务范围广泛政府法律顾问能够提供多样性的服务,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另外,在很多地区的发展中,法律顾问还需要协助政府部门,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根据政府中心工作进行专题科研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法律咨询服务。
1.2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方式多样性现阶段,我国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方式更具多样性,常见的方式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主导地位,司法行政机关不仅要做好管理工作,还需要做好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分工、考核等各项工作;第二,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主体地位,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吸引更多优秀的法律人才;第三,发挥聘用单位的主体地位,各级政府部门都需要设置专业的法律顾问机构,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安排法律顾问机构的聘请律师、专家学者担任法律顾问。
需要注意的是,同一城市的不同区域,管理模式也存在很大差异。
1.3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存在很大差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涉及多方面内容,如责任、纪律、工作方式、工作条件、保障,存在很大差异,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从工作方式角度进行分析,有联系制、会议工作制、委托代理制;第二,从工作责任、工作纪律的角度进行分析,各个地方要求不存在很大差异;第三,从条件和保障角度进行分析,各地做法有所不同。
2.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2.1政府法律顾问选聘方式有待更新在社会的发展中,我国政府法律顾问选聘条件还不够明确,主观性相对较强,缺乏一定的良性竞争,国家政府部门未针对这一问题制定统一标准,且普通实行单位推荐为主的聘用方式,缺乏一定的公平性,这样就会出现竞争机制不合理的问题,很难提升政府法律顾问的业务能力。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部分临时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部分临时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07•【字号】泰政办字〔2017〕91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部分临时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泰政办字〔2017〕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成立部分临时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现将成员名单公布如下:泰安市中小学泰山文化教材编写使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展宝卫常务副市长副组长:王光锋泰山管委主任陈建军市政府办公室副调研员张伟市教育局局长成员:韩西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徐炳伦市教育局副局长强光峰市教育局副调研员张焕杰市财政局副局长于赛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朱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刘水市旅游发展委副主任张文圣泰安日报社副总编辑米清国市社科联副主席王雷亭泰山学院副院长马培安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任强市新华书店副总经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张伟兼办公室主任,徐炳伦、强光峰兼办公室副主任。
泰安市盐业体制改革和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展宝卫常务副市长副组长:陈建军市政府办公室副调研员黄正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成员:贾代常市编办调研员毕思忠市政府法制办调研员梁进涛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何长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总经济师张爱国市公安局调研员、治安支队支队长王庆涛市财政局副局长刘金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委副书记赵成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陈增江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XXX 市国资委副主任刘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调研员赵东润市工商局副局长李希恩市质监局稽查局局长王胜一市物价局副局长孟宪敬市畜牧兽医局工会主席郭宝德市国税局纪检组长李达市地税局副局长程悦明市盐务局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何长来兼办公室主任。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泰安市区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实施意见-泰政办发〔2015〕12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泰安市区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实施意见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泰安市区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实施意见泰政办发〔2015〕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为加快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1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市区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中央、省关于推进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意见要求,2015年11月底前完成市区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建设,做好不动产登记和登记档案衔接移交等工作,12月底前市区两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全面运转,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国家、省、市、县四级不动产登记数据实时互联互通,部门间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互通共享,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
二、主要内容(一)职责整合。
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承担的房屋登记职责,市林业局承担的林权登记职责、市农业局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责整合到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辖区内不动产登记工作。
泰山区、岱岳区所属区林业局承担的林权登记职责一并整合到市国土资源局,不再承担不动产登记职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责整合待5年过渡期后,及时划转农业部门相关行政、事业编制及人员。
(二)职责分工。
1.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负责做好本级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泰政办字〔2015〕70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正文:----------------------------------------------------------------------------------------------------------------------------------------------------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泰政办字〔2015〕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更好地发挥仲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加快我市仲裁事业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面修订和规范合同文本为保障合同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有关部门、单位和行业协会、企业要全面修订和规范本系统、本单位正在使用的各种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加入仲裁选择条款。
各部门、单位要根据“自愿、快捷、就近”的原则,在签订或履行政府采购、政府投资(融资、担保)、公共资源交易、资源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使用国债资金项目等与政府行为和国有资产密切相关的合同中,将仲裁纳入纠纷解决可选择方式。
负有管理、指导、监督经济活动的部门、单位,特别是负有合同管理、登记、公证、备案等职能的单位,要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指导当事人在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把“泰安仲裁委员会”作为处理可能发生纠纷的可选择方式。
二、加强仲裁工作标准化建设加快仲裁机构和仲裁推行网络体系建设,努力提升仲裁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推动全市仲裁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仲裁人员队伍建设,在办公场所、经费投入和设施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要严格仲裁质量管理,制定仲裁办案标准化流程和仲裁文书标准化版本,推进仲裁办案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备、科学的仲裁质量保障和监督制度,保障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意见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意
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3.04.18
•【字号】毕府办通〔2013〕74号
•【施行日期】2013.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意见的通
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19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根据《意见》要求,做好法律顾问室的设置、配备,并将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法律顾问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建设,并于2013年6月30日前将法律顾问室的设置、法律顾问的配备及开展工作的情况等报毕节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确保法律顾问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四、法律顾问建设工作纳入2013年毕节市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内容,各级政府
法律顾问室要指导督促下一级地方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并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法律顾问室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8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或调整部分临时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泰政办发[201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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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或调整部分临时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泰政办发[2012]29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泰政办发[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或调整部分临时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泰政办发〔2012〕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市政府决定,成立或调整部分临时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现将成员名单公布如下:泰安市第十五届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成员名单名誉主任:李洪峰(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主任:王云鹏(市长)常务副主任:徐恩虎(副市长)副主任:张平(市政府秘书长)刘连功(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张甲军(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王安全(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李学春(泰安军分区参谋长)高翔(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田书阳(市史志办主任)委员:蒋庆蓬(市纪委秘书长)孟永辉(市政协副秘书长)戴磊(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刘文明(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闫恂秋(市发展改革委主任)王光锋(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孙兰俊(市民政局局长)李诚实(市财政局局长)袁久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张广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刘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马纯勇(市审计局局长)亓利群(市统计局局长)吕继祥(泰山管委副主任)宗成泰(市档案局局长)戴冰(泰安日报社社长)亓涛(市委党史办主任)刘洪亮(市史志办调研员)周美广(市史志办副主任)高兴学(市史志办纪检组长)曹成义(市史志办副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史志办,田书阳兼办公室主任。
泰安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王云鹏(市长)副组长:辛显明(副市长)成员:槐国栋(市公安局局长)张平(市政府秘书长)董树平(市政府副秘书长)陈建中(市政府办公室调研员)侯衍奎(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王天宇(市政府法制办调研员)闫恂秋(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杨淑东(市监察局局长)孙兰俊(市民政局局长)杨传文(市司法局局长)李诚实(市财政局局长)袁久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刘相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张广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王天宇兼办公室主任。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或调整部分临时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2011)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或调整部分临时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泰政办发[2011]45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或调整部分临时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泰政办发〔201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市政府决定成立或调整部分临时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现将成员名单公布如下:泰安市政府综合治税暨地方税收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李洪峰(市长)副组长:李琥(副市长)刘卫东(泰安高新区管委主任)郑岐浩(市公安局局长)李际山(泰山管委主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张书盈(市政府秘书长)杨淑东(市监察局局长)李诚实(市财政局局长)任树凯(市金融办主任)孙庆华(市国税局局长)葛明跃(市地税局局长)成员:闫恂秋(市发展改革委主任)王光锋(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姚霆(市教育局局长)郭向军(市科技局局长)李生(市民政局局长)杨传文(市司法局局长)辛海明(市财政局副局长)张甲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刘相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牛玉忠(市规划局局长)邢长彦(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曹步山(市水利渔业局局长)赵明华(市农业局局长)于文龙(市商务局局长)袁久亮(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刘焕星(市卫生局局长)马纯勇(市审计局局长)周杰(市环保局局长)卞同德(市国资委主任)苏有森(市体育局局长)张韧(市统计局局长)程明(市旅游局局长)亓利群(市物价局局长)王玉泉(市公路局局长)张焕昌(市国税局副局长)李西坤(市地税局副调研员)高玲(市工商局局长)刘运富(市质监局局长)张海清(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行长)冯吉平(泰安海关关长)朱薪志(泰安供电公司总经理)赵斌(泰山区区长)王永征(岱岳区区长)刘学保(新泰市市长)张成伟(肥城市市长)尹晓民(宁阳县县长)赵德健(东平县县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李诚实兼办公室主任,辛海明、张焕昌、李西坤兼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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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附: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泰政办发[2014]27号
【发布部门】泰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18
【实施日期】2014.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泰政办发〔2014〕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
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6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政府法
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级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
制机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和协调等具体工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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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机构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
府、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告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相关工作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
构负责指导和规范。
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
(一)聘任原则
按照合理配置、全面兼顾、优势互补的原则,从宪法 、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
金融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司法、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中聘任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律
师事务所作为政府的法律顾问单位。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按照聘任标准和程序,做好法
律顾问的遴选工作,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正式聘任。
(二)聘任条件
1.个人法律顾问条件
(1)遵守宪法 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
养。
(2)受过系统的法律及其他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
作经验。
(3)从事法律教学、研究人员,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10年以上工作经历;律师等
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10年以上工作经历,办理过具有较大影
响的涉法事项。
(4)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5)熟悉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规则,热心社会公共事业。
2.单位法律顾问条件
(1)综合实力强、执业规范,在本地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社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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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备专业化分工,执业人员专业化程度高。
(3)未受司法行政部门处罚或协会行业处分。
(三)聘任程序
1.初选。政府法制机构应建立本级法律专家库和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库。其中,法律专
家库由符合条件的专家学者、司法人员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组成。法律专家的选聘,由政
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采取公开征集、定向征集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有意成为法律专家
库的人员,可由相关高校、司法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等单位统一推荐,也可
以自荐,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初审后确定拟入选人员名单。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库的建
立,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均可报名参与选聘。
2.公示。拟入选的专家库人员和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
满无异议的予以入库,并向社会公布。
3.聘任。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政府在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实际工作
需要,从法律专家库和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库中遴选部分个人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单位,
报同级政府批准后聘任为政府法律顾问。
市、县(市、区)政府部门、直属单位需要聘任法律顾问的,应从法律专家库和法律
咨询服务机构库中选聘。本意见实施前已经聘任法律顾问的,合同期满后按本意见执
行。
(四)相关费用
政府法律顾问的报酬,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