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试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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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
(一)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由有关业务机构进行前期论证调研并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能的,还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送审稿及其书面说明、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报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查。

(三)政策法规机构收到有关机构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可以采用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基层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草案审议稿。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审议稿,由政策法规机构作出说明,经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审议提出意见的,由办公室会同政策法规机构进行必要的修正,形成审定稿。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

(六)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或者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具有约束力,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溯及既往的条款,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机关办公地点设置规范性文件查阅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查阅服务。

规范性文件程序

规范性文件程序

规范性文件程序是指针对某一领域、行业或特定事项制定的法规、政策、标准等具有强制性效力的文件。

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为它不仅可以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还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的相关问题。

一、的制定的制定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

制定者需要考虑的问题很多,包括立法程序、公众意见征集、决策协商、颁布和实施等方面。

同时,不同类型的制定存在许多差异,比如基本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它们的法律效力和规范范围也不同。

因此,对于制定,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实际情况和操作性等问题。

二、的适用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也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国务院关于法规制定的规定外,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权限、职责和工作程序;(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反映行政管理工作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四)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的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对于不适用的情况,应当及时调整和规范,避免乱用政策文件或滥用行政权力。

三、的改革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被提上了日程。

在这个背景下,对的改革和完善凸显了重要性。

一方面,要强化透明度和公开性,加强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度;另一方面,要注重制定和执行的科学性,理顺各个环节的关系,做到权责一致,同时加快行政机关的改革和职能转变,提高效率和素质。

总之,的制定、适用和改革都需要注重细节、周密思考和多方协商,以保证其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的积极作用,促进政府治理现代化和社会进步发展。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字〔2017〕53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字〔2017〕53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字〔2017〕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和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征地工作责任(一)属地征收责任。

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泰政发〔2011〕31号)的有关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和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泰山管委(以下简称:各县、市、区政府)作为实施主体,对所辖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负全责,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征地工作程序,明确工作流程。

涉及集体土地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物设施成片拆迁的,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拆迁补偿方案,并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的拆迁机构或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产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征地公告责任。

土地征收前,由各县、市、区政府拟定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和土地处置方式等,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并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示;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公告中,除列明《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事项外,应当一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相关权利人可以申请协调、裁决、听证和行政复议的权利及申请期限和受理机关。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7•【字号】泰政办字〔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直各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有关单位:《泰安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7日泰安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工作部署,按照《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2020年9月底前,基层政府(包括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结合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开发布。

2022年6月底前,根据国务院相关部门其他领域标准指引编制情况,基层政府进一步完善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认真抓好落实。

到2023年,全面完成鲁政办发〔2020〕11号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建成统一规范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重点工作(一)高标准编制试点领域标准指引。

基层政府编制的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应当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

编制目录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体现地区和领域特点,避免公开事项及标准“一刀切”。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效率,保证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合法、科学、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规范性文件是指白银市、县(区)人民政府为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制定的以白银市、县(区)政府名义公布的或经市、县(区)政府批准,以市、县(区)政府部门名义公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是指规范性文件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废止等活动。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二)从本市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在规定其应当履行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保证职权与责任的一致性;(三)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程序;(四)充分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六)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一)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二)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或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三)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实施性的规定,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245号令整理)第九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

1、调查研究(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事项;对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论证)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文件,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对涉及社会稳定、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对外贸易或者性别平等保护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性审查或者性别平等咨询评估。

)2、听取意见(便于社会公众参与,保密的除外。

方式: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

1.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和专家的意见建议。

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2.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公众普遍关注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15天。

3.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意见。

4、意见汇总)3、合法性审核(1.本部门的合法性审核。

2.政府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部门审核。

)4、集体审议(1.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2.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5、公布文件(通过政府公报、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6、报送备案(1.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2、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在当今组织管理中,规范性文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它有助于定义组织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以正确的方式实施组织的政策和程序,并衡量组织的绩效。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包括许多步骤,以保证文件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确保文件得到正确的实施和执行。

首先,确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需求。

可以通过与各部门负责人进行讨论,了解针对规范性文件的需求,以便制定出一份符合客户要求的文件。

该步骤需要各方充分沟通,确保文件的内容和形式符合组织的需求。

其次,编写草案。

在这一步,需要结合组织的具体需求,以及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考虑文件的内容和形式,编制一份文件草案,确保文件内容清晰、准确、易于实施。

第三,进行审查和修改,确保文件的内容完整准确。

需要询问有关部门和业务经理等负责人,以确定文件内容和结构是否符合客户的需求,主管是否同意此文件。

在经过反复审查和修改后,文件内容将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客户的要求。

第四,确定文件的执行和实施程序。

需要明确文件的实施时间,以及执行文件的人员,确定各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以确保文件得到正确的实施和执行。

最后,确定审阅和修订程序。

由于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不断变化,规范性文件需要定期审查和修订。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阅,以确保文件内容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在需要时进行修订。

总之,制定一份规范性文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经过识别需求、编制草案、审查修改、确定执行程序和定期审阅修订等多项程序,以确保文件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组织的管理和发展提供良好的依据。

所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非常重要,它有助于组织正确实施政策和程序,并有效提高组织效率。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特邀督查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泰政办字〔2016〕46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特邀督查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泰政办字〔2016〕46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特邀督查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特邀督查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泰政办字〔2016〕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市政府特邀督查员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24日市政府特邀督查员工作制度(试行)第一条为推动市政府特邀督查员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创新督查方式,完善督查机制,确保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落地生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政府特邀督查员(以下简称特邀督查员),是指按程序聘用、协助市政府督查室开展政务督查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选聘特邀督查员是加强政务督查队伍建设的有益尝试,也是完善政务督查体系,核验评估督查事项落实效果的必要补充。

特邀督查员在市政府督查室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特邀督查员主要由驻泰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以及不同行业的基层干部群众代表组成。

第五条特邀督查员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条件进行推荐,经市政府督查室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定。

第六条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特邀督查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颁发聘书,并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第七条特邀督查员每届聘期2年,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特邀督查员选聘条件(一)坚持原则,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文化素养,敢于建言献策。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乐于奉献,作风正派,求真务实,具备较强的调查分析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具有较强的联系、沟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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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试行程序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泰政法办字[2007]6号
【发布部门】泰安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04.06
【实施日期】2007.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泰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试行程序
(泰政法办字[2007]6号 2007年4月6日)

为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效率和文件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制定计划
(一)每年年底,市政府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发出下一年
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题目提报通知,明确工作重点,提出有关要求。
进一步拓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建议题目的来源渠道,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适当方式向
社会公开征集建议题目。
(二)各部门、单位按《通知》要求确定建议项目,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市政
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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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
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
(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牵
头组织实施。
未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而又确需制定的文件,经批准后,列入补充计
划组织实施。
二、起草文件
(一)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题目,由主管部门先行组织起草;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
的,由牵头部门商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起草;比较重大的题目,由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
法制办公室共同组织起草。
(二)在文件起草过程中,涉及相关部门单位的事项,主管部门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单
位进行协商并提出初步意见。
(三)起草工作完成后,文件初稿要经牵头部门研究同意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连同电子文本、起草说明、协商情况及其他资料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调查研究
(一)规范性文件初稿报送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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