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一、定义

规范性文件,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本单位内部文件试图规范本

单位各种活动的对象,其内容必须具体细致,字里行间都充满着倡导的精神,达到鼓励、控制、约束的目的,其法律效力被授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规定开制的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部门用以执行的法律文书。

二、制定程序

1.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经过以下几个环节:

(1)拟定、发布:拟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在本部门网站上,以供社会各界和本部门

审查拟定的文件,确保在发布之前得到社会大众的支持。

(2)专家论证:以全体员工、外部专家为主,全体员工及专家经过讨论后,就拟定

文件的具体内容等进行论证,确保拟定文件的真实有效性。

(3)审核、发文:经上级领导审核后,由发文单位正式发文,发文单位应保存文件

的相关资料,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公文信息。

2.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当及时发布将拟定文件公开发布,以便为社会公众了解本部

门的政策、执法情况,增强对本部门的社会效益指标的认知和信任。

三、执行机制

1.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应当以司法、公安等政府行政部门为主,以文件赋予的权限执行,如有不当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恢复公平、合法的行为准则。

2.具体的执行机制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规范文件的执行范围及层级也应当规定明确,以确保规范文件得到准确、及时、有效地执行。

3.同时,发文单位也应密切跟踪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情况。

四、考核机制

1.严格考核执行机构的执行情况,健全考核机制,调动执行机构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力,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准确、完整地执行。

2.对有违约行为和不执行情况进行严肃处理,让违约示警成为受到社会大众重视的行

为准则。

3.定期检查,提高社会各界考核和监督的能力,让规范性文件得到有效执行。

第一篇: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篇: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 规范性文件是指在组织管理过程中按照规定设立、制定、发布的与组织管理相关的文件,涵盖了机构设置、权责分工、工作程序、规则规范等多方面的内容。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组织管理,规范文件管理,强化文件监管,实现文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有效化,确保规范性文件与内控要求相一致,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 二、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为本单位管辖下所有部门、岗位及工作人员,是本单位所有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与监督。 三、管理程序 1.制定 规范性文件指在组织管理过程中按照规定设立、制定和颁布的文件。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应采取完整的、规范的管理程序,确保规范性文件的真实合法、严谨完整、科学合理。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规范性文件应该有明确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完整、严密、明确,预防不必要的规定。

(2)规范性文件的审批逐级制度要求应该遵循,成文形式文件应经过规定程序的相应的管理层次审批并签字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颁布。 (3)规范性文件应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并于正式规定后发布施行。 (4)对于文件内的相关条款和责任,应该具体明确。 (5)规范性文件应该遵循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保证正当合法。 2.登记 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修改、废止应该在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包括文件类型、名称、发文字号、邮发日期、颁布日期、发文单位、文字取号、颁布人、申报日期、审批日期、实施日期、存档日期、归档路径、归档单位等信息。 3.备案 每年年初,规范性文件管理管理员应及时将上一年度所有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归档备案,清理规范性文件,将同时期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置于操作处,过期规范性文件则按章保管或进行销毁。 4.调阅 对于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调阅要求,必须坚持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归档管理。调阅的文件必须符合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要求和条件并在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同意下进行调阅。 5.废止与销毁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并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第六条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县以下税务机关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制定规则 第七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或“批复”. 上级税务机关针对下级税务机关有关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税收规范性文件所做的批复,需要抄送本辖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并使用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第八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内容具体、明确,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条除内容复杂的外,税收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需要分章、节、条、款、项、目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章、节应当有标题,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加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圆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一条上级税务机关需要下级税务机关对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补充规定的,可以授权下级税务机关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被授权税务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二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制定机关不得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予本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下级税务机关.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1. 引言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是指为建立健全管理体系、确保规范性文件 安全、保密、完整,并便于查找、使用和保管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本文档旨在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以确保规范性文件安全、可靠、有效,并有效地促进公司运营,推动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2. 制定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外所有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3. 主要内容 3.1 规范性文件的定义 本制度中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公司内部制定的、对员工行为和业务 流程有约束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章程、规章制度、制度、办法、 通知、通报、指示、标准、规范、考核制度、奖惩办法等。 3.2 规范性文件的存储 规范性文件存储应当是授权的和符合规范性文件的性质。特别是 尽可能避免虚构内容、避免非法流通和窃取,以确保规范性文件不会 被篡改、毁坏或误用。 3.3 规范性文件的编制 规范性文件的编制应该遵守以下原则:

1.原则性和针对性; 2.科学性、可行性和可验证性; 3.公正性和透明性; 4.简洁性、明确性和易理解性。 3.4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公司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和废止都要经过制度的审核和定稿有关负责人的审查。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审查,以及各级负责人对文件的审查,都应遵循“三审制”的原则:领导审定、部门主管审批并签字、文书室审核签收。 3.5 规范性文件的更新 规范性文件的更新应该遵守以下原则: 1.时间性; 2.长效性和合理性; 3.科学性、可行性和可验证性。 3.6 规范性文件的废止 规范性文件需要废止的,应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1.提交申请; 2.审查通过签批;

3.审核完成后,通知相关部门执行废止程序。 3.7 规范性文件的保密性 规范性文件的保密性应该遵守以下原则: 1.等级性原则; 2.必要性原则; 3.最小化原则; 4.限时保密原则。 3.8 规范性文件的使用 使用规范性文件应该遵守以下原则: 1.合理性原则; 2.使用范围原则; 3.安全性原则; 4.查询检索原则; 5.交流学习原则。 4. 管理措施 为实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公司应该制定系统的管理措施,以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安全可靠和有效。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最新)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X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执行。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和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规定; (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权责一致、程序规范、精简高效、民主公开、便民利民; (四)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可以对外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管理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制定和公布 第七条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区、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制定一个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统一组织内各级文件的管理,确保文件的安全性、可查性和便捷性。下面是一个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1. 文件管理范围和适用对象: 明确文件管理的范围和适用对象,包括组织内各级部门、工作岗位和相关人员。 2. 文件分类与编号: 根据文件的性质、内容和用途,制定相应的文件分类,每个文件分类分配一个唯一的文件编号,方便文件检索和查找。 3. 文件创建与审批: 规定文件的创建机构和责任人,要求文件的审批流程和权限,并确保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和规范。 4. 文件存储与归档: 明确文件的存储位置和方式,建立文件档案库,并规定文件的保管期限和归档规则。 5. 文件的流转和传递: 制定文件的流转和传递管理规定,包括文件传递的渠道、方式和记录,并规定相应的审批流程。 6. 文件的保密与安全: 明确文件的保密级别和安全措施,对涉密文件和重要文件实行严格的保密管理和权限控制。

7. 文件的修订和废止: 规定文件的修订程序和要求,确保修订后的文件能够有效替代原文件;并制定文件的废止程序和记录方式。 8. 文件的备份与恢复: 建立文件的备份制度,确保文件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防止因意外事件导致文件丢失或损坏。 9. 文件的审计与考核: 建立文件的审计机制,定期对文件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改进。 10. 文件管理的培训与宣传: 开展文件管理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组织内成员对文件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以上是一个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具体的制度内容和要求可以根据组织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是指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并予以公布的对个人、单位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包括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公告、通知和规章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出台是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公布、实施、监督和评估等工作,保障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下面将详细介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一、总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是为了贯彻国家法制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加强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和规范管理,保证各项行政活动合法、公正、高效进行而制定的。该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制定、备案、公布、实施、监督和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1.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确保文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2.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注重用户需求,确保文件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3.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明确规定文件的目的、适用范围、依据、主体责任等,保证文件的合法性和明确性。

4.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合理控制行政成本,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5.制定涉及重大改革或涉及基本人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充分的论证和民主程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6.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可以是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公告、通知和规章等,制定机关必须明确标注文件的名称、颁布日期、文号等。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1.立法机关、决策机关和法律事务机关制定的法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备案,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完成备案工作并给予反馈。 2.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规定进行备案,备案机关应当对文件进行及时审核,并给予反馈意见。 3.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不得随意批准文件备案。 4.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公布备案结果和反馈意见,对不予备案的原因应当向制定机关说明并提出改进要求。 5.备案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档案,确保备案工作的追溯和监督。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布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 规范性文件是组织内部为了确保工作规范化、程序化而发放的文件。它包括各种规范、操作流程、工作指南等。规范性文件对于组织的正常运作至关重要,能够规范员工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并确保组织的行为一致性。 为了管理和控制规范性文件的创建、审批、发布和变更,制定本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二、管理流程 2.1 创建规范性文件 1.确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范围。 2.通过调研和分析,确定所需的内容和形式。 3.撰写规范性文件,并进行内部审查。

2.2 审批规范性文件 1.提交规范性文件审批申请,包括规范性文件的目的、范围、内容和形式。 2.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包括专业部门、法务部门等。 3.审批结果记录,并通知申请者。 2.3 发布规范性文件 1.完成规范性文件的审批后,将其发布到相应的平台 或系统中,以供员工查阅和使用。 2.在发布前,应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准确、清晰, 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2.4 变更规范性文件 1.当规范性文件需要变更时,由相关部门发起变更申请。 2.变更申请需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和影响,并提交 给制定和审批部门。

3.相关部门进行变更审批,审核通过后对规范性文件 进行变更,并通知相关人员。 三、管理要求 3.1 规范性文件命名与编号 规范性文件应具有唯一标识,采用规范的命名和编号方式,便于管理和查找。 3.2 规范性文件存储与备份 规范性文件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电子存储介质中,并进行 定期备份,以避免丢失或损坏。 3.3 规范性文件的可访问性和可读性 规范性文件应通过合适的渠道和平台发布,以便员工方便 地查阅和使用。同时,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清晰易懂,避免过于复杂或晦涩的表达方式。 3.4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限 规范性文件应设定有效期限,并在到期前进行评估和更新。对于已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废止或进行更新。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提高规章制度建设质量,完善学校治理体系,根据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教政法〔2016〕1号)以及《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章程》《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修订)》(中石大京党〔2012〕71号)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对校属各部门和单位、教职员工、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细则以及带有规范性内容的通知、意见等。 第二条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具有管理与服务职能的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但以下情况不适用本办法:以学校名义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向上级机关报送的文件;各部门和单位针对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 第三条学校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而设立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为“章程”“规定”“办法”“细则”“制度”等。对某一项具体工作或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规章的,可称为“意见”。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有关文件精神,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

精简、统一和高效的原则。体现改革创新的精神,科学规范学校的管理和服务行为。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职能部门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职能部门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应当将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规定由一个职能部门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第八条规划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或者规划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现行规范性文件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合并:(一)就同一事项制定数个规范性文件; (二)就性质相同或相似事项制定数个规范性文件; (三)可以用通则性的规定取代,无分别制定数个规范性文件的必要; (四)可予合并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包括规划、起草、审批、公布、解释、修订、废止。 第二章规划与起草 第十条学校和职能部门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进行规划。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前,应当组织立项论证。立项论证包括:(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职责依据; (三)拟定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效果预测(积极效果预测、消极效果评价及其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治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省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发或者经其批准、同意,由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发布、备案、评估、清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对主管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应急预案、表彰奖惩、人事任免、财务管理、工作考核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维护法治统一; (三)权力和责任相一致; (四)精简和效能; (五)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六)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地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明确内设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决定、公布、备案、评估、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政府办公厅(室)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区(市)人民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含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区(市)人民政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市、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按照国家公文处理相关规定,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文处理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工作,承担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 工作。 第五条【制定主体】下列行政机关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区(市)人民政府; (二)市、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三)市、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四)市、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五)市、区(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议事协调机构、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学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进一步规范我校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明确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程序,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规定,按照《学校章程》(以下部分简称《章程》)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法定权限内制(修)订并公开发布,涉及学校办学和管理,对学校各部门和单位、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以及带有规范性内容的通知、意见等。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章程”“规定”“规则”“细则”“办法”“制度”“决定”等;对某一项具体工作、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者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规章,可称“意见”“通知”。但不能称“条例”“规章”。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段落形式表述,也可以用章节

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名称为“规定”“办法”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内容复杂的,可以分章节。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凝练,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上位规范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之相抵触,并且一般不作重复规定;规范性文件执行中有关程序、步骤等内容,可以“实施细则”的形式另行发布,不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选用名称要准确,形式要规范统一,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其他上位规范; 规范性文件应当把握国家大政方针、政策,适应国家高等教育发展形势; 规范性文件应该贯彻学校总体工作思路和发展战略,体现改革创新精神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统一、精简和效能原则,体现改革创新的精神,科学规范学校的管理和服务行为。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赋予有关职能部门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保证权责统一。第九条《学校章程》在学校规范性文件中具有最高效力,学校现行

管理办法的规范性文件

管理办法的规范性文件 管理办法作为一种规范性文件,在法律领域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一名资深律师,我在过去的15年中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参与 了许多复杂的法律事务,并为各行各业的合同和协议书提供了咨询服 务和审查。本文将重点探讨管理办法的规范性文件,并就其重要性、 起草和审查的方法以及实施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进行阐述。 一、管理办法的重要性 管理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具有以下重要性: 1. 规范行为:管理办法对特定领域或行业的行为进行规范,旨在维 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通过制定明确的规则,管理办法能够引导相 关主体按照要求进行经营、管理和行为。 2. 统一标准:管理办法为相关行业或领域制定了统一的标准和规范,避免了各方因缺乏明确指引而产生的不一致行为。这种标准化有助于 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促进健康有序的竞争。 3. 依法治理:管理办法是依法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明确法律 规范,对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和限制,防范和打击不法行为,确保行 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管理办法的起草和审查方法

1. 制定背景和目的:起草管理办法前,需明确制定背景和目的。例如,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满足行业需求、规范市场秩序等。明确背 景和目的有助于确立制定方向和重点。 2. 法律法规依据:管理办法应基于现行法律法规,确保其合法性和 有效性。在起草过程中,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充分研究和调研,确保 管理办法与之相符合。 3. 行业参与: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中,应广泛听取和吸收相关行业的 意见和建议,以确保管理办法的全面性和适用性。充分地与行业主体 沟通和合作,有助于制定出更加科学、务实的管理办法。 4. 清晰明确的规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具备清晰、明确的特点,避 免使用模糊、歧义或泛泛而谈的词语。通过精确的表述和具体的条款,确保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和维护法律秩序的效果。 5. 审查程序:审查管理办法时,应仔细检查每一条款,确保内容的 准确性和合法性。同时,要防范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或不一致性。建议在审查过程中广泛征求专业意见和经验,以提高管理办法的 质量和适用性。 三、管理办法的实施注意事项 1. 宣传普及:管理办法的实施前,应进行充分的宣传普及工作,以 便主体能够了解和适应新的规范要求。针对规定中的重点和难点,提 供必要的解读和示范,有助于减少争议和误解。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9.13 •【字号】济国资法规〔2023〕4号 •【施行日期】2023.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国资法规〔2023〕4号 机关各处室、各企业: 《济南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国资委 2023年9月13日济南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济南市国资委(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以及合法性审核工作,促进依法履职,根据《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则》等文件规定,结合市国资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市国资委依据法定职责和程序制定的涉及或影响市属国有企业、区县国资监管机构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需要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和意见等公文。市国资委内部工作规范,人事任免决定,请示和报告,工作方案,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提示、提醒以及处理决定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合法性审核、决定、公布、解释、评估、清理和汇编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拟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制度、拟采取的措施等实质内容。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市有关精简文件的要求,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 第六条政策法规处负责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归口管理,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市国资委共同制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处商有关处室审核。需要报送市司法局审核或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并集体研究讨论后,由起草处室撰写送审或备案函,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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