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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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清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清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可行的原则,并保障公众有序参与。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五条(工作部门)
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指导市、区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报送备案和清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承担文秘职责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报送备案和清理的协调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与清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以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清理的合法性审查。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报送备案和清理工作。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04•【文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制度建设保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2012年6月4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中共中央2013年5月2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保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四条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中央备案,联合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中央备案。

具体工作由制定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中央办公厅承办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办理。

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

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

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一、背景规范性文件在现代社会中起着重要作用,它是国家机关和组织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用于规范和指导各方行为。

为了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监督和管理,我国制定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要由国家机关、部门和地方自治机关进行,从立项、起草、审议到颁布实施,全部程序必须合法、公开、透明。

其制定应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导向和社会实际,并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论证,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备案审查环节是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重要监督环节,主要由相关部门负责进行。

备案审查主要包括对文件的法律依据、合法程序、内容合理性等进行审核,确保文件的符合规定,有效防止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重要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保障国家法制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备案审查,能够有效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增强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文件的效力和执行力,保障国家和社会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改进方向为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效率和质量,需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的审查规范和流程,强化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备案程序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备案审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备案审查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养提升,确保备案审查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五、结语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维护国家法制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加强合作,共同努力,不断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提升其审查质量和效率,为建设法治社会和现代化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审 查制度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规范性文件制定概述 •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 我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 我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 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01
规范性文件制定概述
定义与特征
定义
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 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 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 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 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 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文件的总称。
特征
规范性文件具有以下特征:(1)制定主体具有特定性 ;(2)制定程序具有法定性;(3)内容具有普遍约 束力;(4)效力具有一定的持续性;(5)以公开为 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得与之相抵触。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还要合理、公正、必要,不得损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审查意见等情况,提高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03
强化责任追究
对于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强化责任追究机制,明确相
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提高违规成本。
改进备案审查工作的建议
提升审查的专业化 水平
加强审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 高审查队伍的专业化水平,确保 审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拓宽审查渠道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制定机关对审查通过的 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批, 并加盖印章或签署意见 。
制定机关将规范性文件 发布,并组织宣传和贯 彻实施。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5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5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为维护____法制和政令的统一,加强对我乡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____《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一、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乡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____权利义务的“决定”、“规章”等文件。

二、乡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____日内,将正式文件一式三份及起草说明书、有关依据、备案报告各____份,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三、乡党政办具体负责本乡规范性文件备案的____和管理工作。

四、报送乡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乡党政办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____:(一)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二)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三)规范性文件的制作是否符合程序和规范化要求;(四)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五、乡党政办____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征求乡政府有关单位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限期内回复。

六、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主动按时报送备案。

对于不报或者迟报的,乡党政办应当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

七、各部门应于每年____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乡党政办备查。

各部门应于每年____月底前将上年度本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以及备案工作情况向乡政府报告。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2)是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一套制度。

规范性文件是指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对行政机关、公民和法人产生一定的约束力的文件,如法律、行政法规、命令、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该制度通常由立法机关、政府部门或相关行政机构负责进行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备案申请: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机关应在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前,向备案审查机关提交备案申请,其中包括文件的目的、内容、依据、制定程序等必要信息。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5〕90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5〕90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5〕9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赤峰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20日赤峰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办法、决定、意见、规则、规定、细则、公告、通告、规程和方案等文件。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评估、清理以及备案上报,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和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管理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批复、单纯转发的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三)坚持公众参与、公开公正;(四)确保内容合法、合理、可行;(五)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

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二篇)

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二篇)

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为促进我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维护政令畅通和法制统一,加强对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____省政府法制办公室《____贯彻实施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____》(青府法【____】____号文及《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一、本制度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____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____日内,将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各____份以及电子文本____份,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多个部门联合起草或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三、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____工作。

四、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办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____:(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三)是否违反《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禁止性规定;(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五)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六)其他需要____的内容。

五、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有关负责人签署,签署后应送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和备案____机关违反《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不按照《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报备规范性文件、拒不纠正或拖延纠正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不履行备案____监督职责等,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海口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

海口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

海口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海口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人民政府规章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制定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备案、公布,适用本办法。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一)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为规范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任免、转发上级文件以及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决定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二)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文件。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没有成立法制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七条下列行政机关、组织可以依职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二)乡镇人民政府;(三)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八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一)临时性行政机构;(二)议事协调机构;(三)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四)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决定、通告等。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标题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

其他规范性文件标题应当冠以制定单位名称。

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一般不分章、节。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文义表述准确、逻辑结构合理、内容合法且不相互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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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
规范性文件是指针对某一个领域或行业,为了规范和引导相关主体行为而制定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程序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在保证文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能够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进步。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规范性文件是保障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好方式。

它不仅具有强制性和协调性,还可明确标准,约束行为主体。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旨在为相关行业或领域建立规范化、有序的管理机制,规范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开展正常的经济活动,防止市场失序,维护公正竞争。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程序合法性原则。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合法合规,符合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权发布机关的法定权限。

(2)适用性原则。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针对行业或领域特点
和需求,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实际需要。

(3)科学性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合理科学,遵循行
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文件内容严谨、科学。

(4)可操作性原则。

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可操作性,易于被
行业主体、企业和个人操作执行,确保文件的有效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程序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是指行政机关或相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
审核、确认和登记的一种管理程序。

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的开展,可以保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合规,并能推动和促进企业和个
人的遵守。

(1)立项审批。

文件制定前,需提出立项申请,有关部门进
行审批,审核文件是否真实可行。

(2)起草制定。

起草者根据立项申请要求,遵照相应的制定
程序所需程序和方案,完成文件制定。

(3)内部审查。

文件起草后,应进行内部审查,由所属部门
或领导人进行审核,查看文件内容的针对性和到达度。

(4)公示征求意见。

对于具有一定影响力,比如关于环保、
财政等大项问题的文件,需要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听取各方意见
和建议。

(5)报送审核。

文件起草完成后,报送行政机关或相应部门
进行审核,审核是否规范和合法。

(6)备案登记。

审核通过后,完成备案登记,备案编号发布,并且报部门制定信息网络,实现规范性文件相关信息的公示。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监管机制
规范性文件制定需要接受法律法规的约束。

行政机关应制定完善的评估和监管机制,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实施进行全程监督,做到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检查。

(1)事前预防。

规范性文件初次制定时,应开展咨询、调研和评估,预防制定文件不规范和不合理。

(2)事中监督。

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应及时履行监督职责,强化信息收集和分析,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3)事后检查。

规范文件实施后,开展事后监督检查,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效果进行评估,并严格追究制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责任。

总之,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过程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执行,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其合理性和有效性。

只有这样,才能为相关行业和领域建立透明、公正、公平、规范的管理机制,促进市场秩序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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