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5篇)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发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区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
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政府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____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虽具有普遍约束力但生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下列机构:(一)市政府组成部门;(二)市政府办事机构和直属机构;(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市政府工作机构。
市政府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归口市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办事机构、前款各单位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决定”、“办法”、“通知”、“公告”和“通告”。
第五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前报市政府审查。
区政府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后报市政府备案。
市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市法制部门)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和文字技术审查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二)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明确授权;(三)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四)不简单重复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的规定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五)与其他行政主管机关的管理职能不相冲突;(六)语言准确、简明和通俗,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行文格式。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标题: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文件管理工作,提高文件管理效率和规范性,确保信息安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要求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员工,在公司内部进行文件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文件的创建、存储、传递、使用和销毁等。
第二章文件创建与编号第三条文件创建(一)文件创建应符合文件管理的需要,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
(二)文件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应同步创建,且电子版应存储在公司指定的系统中。
(三)文件应根据内容和形式进行分类,并按照一定的编制规则和层级关系进行编号。
第四条文件编号(一)文件编号应由制定部门或负责文件管理的部门负责制定,编号应规范、唯一且具有连续性。
(二)对于纸质文件,编号应在文件右上角或封面的固定位置进行标注。
(三)对于电子文件,编号应在文件名中进行标注,并需注明版本号和日期。
第三章文件存储和传递第五条文件存储(一)文件存储应遵循“分类存储、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安全保密”的原则。
(二)文件应按照分类要求存放在专门的文件柜、书架或指定的电子存储介质中。
(三)纸质文件应存放在防火、防水、防潮的条件下,电子文件应存放在备份、加密和安全权限控制的系统中。
(四)文件柜、书架和电子存储系统的使用应有明确的管理权限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文件传递(一)文件传递应需要正式的流转单或传达单,并由相关人员按照规定进行签收。
(二)传递过程中的文件应尽量采用加密、密码保护和签名等方式来保障信息安全。
(三)离职员工离职前应交接个人档案和相关工作文件,并由接收人进行签收。
第四章文件使用和查阅(一)文件使用应符合需要,并遵循公司内部的使用规定原则。
(二)文件使用应按照权限管理,不得擅自使用和传递他人的文件。
(三)公司员工应妥善保管文件,不得随意携带、存放或复制文件。
第八条文件查阅(一)文件查阅应采用书面申请的方式,由文件管理部门审核并提供相关文件。
学校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文件制定、发布、执行和监督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部所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执行和监督。
第三条学校规范性文件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确保文件内容合法、合规;(二)科学合理,确保文件内容科学、合理、实用;(三)公开透明,确保文件制定、发布和执行过程公开、透明;(四)责任明确,确保文件责任主体明确,责任追究到位。
第二章文件制定第四条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文件草案;(二)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三)文件制定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四)文件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第六条学校领导班子对提交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起草正式文件。
第三章文件发布第七条学校规范性文件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发布,发布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校内公告、内部文件、网络发布等。
第八条学校规范性文件发布时,应当明确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第九条学校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传达至全体教职工和学生,确保文件内容得到有效传达。
第四章文件执行第十条学校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确保文件内容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在执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对文件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学校办公室审批。
第十二条学校办公室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执行不力、违反文件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章文件监督第十三条学校成立规范性文件监督小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执行和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监督小组定期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全校师生对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举报。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文件分类根据文件的性质、用途和重要性进行分类,例如分为行政文件、财务文件、人事文件等。
确定文件分类后,建立分类标准和标签,以便于文件的整理和查找。
2.文件命名规范建立文件命名规范,包括使用特定的命名格式、添加日期或版本信息等。
确保文件命名明确和统一,方便查找和识别。
3.文件存储位置确定文件的存储位置,并建立相应的文件目录结构。
文件目录结构可以按照部门、项目或日期等进行分类,确保文件的存储有序和易于管理。
4.文件备份和恢复制定文件备份和恢复策略,定期备份重要文件,并确保备份文件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在需要恢复文件时,能够快速恢复并确保文件的正常使用。
5.文件权限管理建立文件权限管理机制,限制不同用户对文件的访问和修改权限。
根据员工的职责和需要,分配相应的文件权限,确保文件的安全和保密。
6.文件审批流程制定文件的审批流程和权限许可制度,确保文件的合规性和审核通过。
根据文件的重要性和风险程度,规定相应的审批人员和审批流程,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7.文件存储周期根据法律法规和组织的要求,确定文件的存储周期。
对于已经过期或不再需要的文件,进行及时的归档或销毁,防止文件的滞存和浪费。
8.文件检索和归档建立文件检索和归档机制,确保文件的及时找到和归档。
通过建立索引、优化搜索功能和完善归档流程,提高文件的检索效率和准确性。
9.文件安全管理加强文件的安全管理,采取物理和电子措施保护文件的安全。
例如设置密码保护、加密传输、限制文件的复制和打印等。
10.培训和宣传对员工进行文件管理的培训,提高他们对文件管理制度的理解和遵守。
并通过宣传和交流,加强员工对文件管理的重视和合规意识。
工作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单位工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发布、实施、监督和归档等工作。
第三条工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二)科学性原则: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三)规范性原则:工作规范性文件的格式、用语、结构等应符合国家公文处理规范;(四)及时性原则: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及时,确保文件的时效性。
第二章文件起草第四条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由起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起草工作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确定起草部门:根据文件内容,确定负责起草的部门;(二)调查研究:起草部门应深入基层,广泛征求意见,充分了解实际情况;(三)起草文件:起草部门根据调查研究结果,起草工作规范性文件初稿;(四)征求意见:起草部门将文件初稿报送单位领导审批,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五)修改完善:根据征求意见结果,起草部门对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章文件审核第六条工作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成后,由起草部门将文件送交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七条办公室审核工作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审核合法性:审核文件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二)审核规范性:审核文件格式、用语、结构等是否符合国家公文处理规范;(三)审核协调性:审核文件与其他相关文件是否存在矛盾或冲突;(四)审核可行性:审核文件内容是否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第八条办公室审核完毕后,将审核意见反馈给起草部门,起草部门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章文件发布第九条工作规范性文件经起草部门修改完善后,由办公室负责发布。
第十条文件发布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文件编号:办公室根据文件内容,编制文件编号;(二)打印文件:办公室根据文件内容,打印正式文件;(三)送达文件:办公室将正式文件送达相关部门和单位;(四)归档文件:办公室将正式文件归档保存。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的文件管理工作,提高文件管理效率,确保文件的安全性和可查性,制定本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二章文件管理的基本原则1. 保密原则:文件管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文件安全,避免信息泄露。
2. 完整性原则:文件管理过程中,要确保文件的内容完整,不应有遗漏和被篡改的情况。
3. 可追溯原则:文件管理过程中,要确保文件的操作记录完整,方便追溯和审计。
4. 便捷性原则:文件管理过程中,要简化文件的流转和处理过程,提高操作效率。
第三章文件管理体制1. 文件目录管理:建立公司内部的文件目录结构,明确文件的分类、编号和存储位置,确保文件的有序管理。
2· 文件归档管理:定期对文件进行清点、整理和归档,分类标识文件的保存期限,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文件销毁。
3. 文件保密管理:对涉密文件进行密级管理,确保文件的机密性,严格限制浏览和传递权限。
4. 文件送审管理:建立文件送审的流程和标准,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处理审批结果。
5. 电子文件管理:建立电子文档管理系统,包括文件存储、备份、检索等功能,规范电子文件的管理过程。
第四章文件管理流程1. 文件的申请与登记:凡是需要新建、修改或存档的文件,必须填写文件申请表,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操作。
2. 文件的编制与审批:文件编制人员按照要求编写文件内容,并送至相关部门审批。
审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3. 文件的分发与传递:经过审批的文件,由文件管理员进行分发和传递,确保文件及时送达目标人员。
4. 文件的存档与归档:文件管理员按照规定的分类和编号将文件进行存档,并定期对文件进行清点和整理,为归档做好准备。
5. 文件的借阅与归还:员工需要借阅文件时,必须填写借阅申请,并经过文件管理员的批准后方可借阅。
借阅期限过后,必须按时归还文件。
第五章文件的保密管理1. 文件的密级划分:根据文件的机密程度,将文件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一般的密级,并进行相应的保密措施。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范文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范文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印发、使用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的所有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
三、文件的定义规范性文件是指为组织内部管理、协调、监督、指导工作而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操作规范、管理办法等。
四、文件管理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文精神,并确保符合组织的具体工作实际。
2.严禁填空原则:规范性文件应具备针对性和实用性,不得出现填空式或泛泛而谈的内容。
3.层级性原则:规范性文件应明确层级关系,包括上级文件、同级文件和下级文件,保证文件之间的衔接和协调。
4.科学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实际操作过程和工作环境,合理确定内容和条款。
5.透明度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应公开透明,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五、文件的制定程序1.确定文件的制定需求:根据工作需求和问题,确定需要制定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2.起草文件: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起草文件,明确文件的名称、编号、颁布日期、适用范围、内容和条款等。
3.征求意见:起草文件完成后,应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审定文件:根据意见和建议,主管领导或指定的审定人审定文件,做出最终决策。
5.印发文件:审定文件后,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发文件,并确保文件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6.文件的生效和废止:文件的生效,应注明生效日期;文件的废止,应注明废止日期,并及时通知各相关部门和人员。
六、文件的管理1.文件归档:印发的文件应按照文件分类和编号的原则,归入文件档案,确保文件的有效保存。
2.文件的传阅:根据文件的层级关系和具体需求,及时传阅文件给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
3.文件的使用:相关部门和人员在使用文件时,应严格按照文件的规定进行操作,并定期检查和维护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范本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范本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和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机密性,提高文件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维护本单位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第四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保存、使用、销毁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第五条规范性文件是指对本单位的各项工作进行规范和约束的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法规、规章等。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应经过合法程序,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由有权机关进行,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究和论证。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应采取统一的方式,确保及时、准确地传达给相关人员。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应全面、明确地说明文件名称、编号、颁布单位、颁布时间、适用范围和实施机构等基本信息。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暂行规定应经过合法程序,并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第三章规范性文件的保存和使用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的保存应采取合适的方式,确保其安全和完整。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的保存期限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的保存应采取分类、整理和标识等措施,确保易于查找和使用。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的使用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能随意更改、删改或篡改。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的使用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确保文件的正确理解和正确执行。
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的使用应严格限制范围,确保文件的机密性和保密性。
第四章规范性文件的销毁第十七条规范性文件的销毁应经过合法程序,确保文件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的销毁应定期进行,根据文件的保留期进行决定。
第十九条规范性文件的销毁应由专门的机构负责,严格按照销毁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的销毁应备案,记录销毁的文件名称、编号、销毁时间和销毁人员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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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科学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确保规范性文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以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管理,均按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罗平县农业局在实施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等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对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进行部分或全面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定”;对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项具体事务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办法”;对法规、规章进行细化和延伸并具有实施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称“细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与其抵触;
(二)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从农业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实事求是;
(四)不得自行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五)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处罚;
(六)不得与其他同级规范性文件重复或矛盾。
第六条局法规科负责全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向上级部门的备案工作。
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国家、省、市的现行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四)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
(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七条局机关各科室负责本科室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科室业务的,由局长指定主办科室,并组成各相关科室参加的起草小组进行起草工作。
第八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包括文件草案和起草说明两部分。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制定依据和宗旨、
适用范围、权利义务主体、具体规范、奖惩办法、监督管理、施行日期等。
起草说明主要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目的、依据、指导思想及原则、起草过程、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一般应分条文书写,冠以第某条字样,条以下可分款、项、目。
款以自然划分,项冠以(一)、(二)等数字,目冠以阿拉伯数字序号。
规范性文件内容繁杂或条文较多时,可以分章、节,必要时可编目录。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
第十一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与现行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和协调。
如对某一事项作出与现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规定时,应当在送审时说明情况和理由;如现行规范性文件将被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其内容涉及若干科室业务或者做出与其关系密切的规定时,主办科室或起草小组应当事先征求相关科室的意见,协商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送审时将不同意见列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与本局外部有关部门业务的,还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主办科室在完成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工作后,应由科长签字同意后连同起草说明一并送局政策法规科审核。
局政策法规科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内容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对送交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政策法规科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经主办科室科长签署意见后,即为送审稿并送局办公室按公文办理程序办理;
(二)经审核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或者相关科室意见分岐较大的,提出具体意见,由主办科室修改或与相关科室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送局政策法规科审核;
(三)因情况变化,暂缓或者无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理由,退回主办科室。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主办科室作起草说明。
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分管领导、局长签署后印发。
经局长办公会议未通过的送审稿,由主办科室按规定程序通过再修改,上报审定;会议审议通过,但个别条款或文字需要修改的,由主办科室修改,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后,送分管领导、局长签署后印发。
需要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主办科室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七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说明等一式五份送交局政策法规科;由局政策法规科起草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于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