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干货】一张图看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文步骤

【⼲货】⼀张图看懂⾏政规范性⽂件的发⽂步骤作者:陈娅⼴西思贝律师事务所合伙⼈由⾏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政规范性⽂件,⾏政规范性⽂件,也就是俗称的“红头⽂件”,是指除国务院的⾏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政府规章外,由⾏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在⼀定期限内反复适⽤的公⽂。
制发⾏政规范性⽂件是⾏政机关依法履⾏职能的重要⽅式。
规范性⽂件作为法律制度的延伸,也是⾏政机关实施⾏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反复适⽤的公⽂2021年7⽉18⽇,⾃治区审议通过并公布了《⼴西壮族⾃治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壮族⾃治区⾏政规范性⽂件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2021年11⽉24⽇,南宁市重新制定并公布了《南宁市⾏政规范性⽂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
两份⽂件均明确了红头⽂件的制发步骤,进⼀步加强了对红头⽂件的监督管理。
根据《南宁市⾏政规范性⽂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按照制定主体的不同,分为政府规范性⽂件和部门规范性⽂件:市、县(市、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乡(镇)⼈民政府制定的⾏政规范性⽂件,统称政府规范性⽂件。
市、县(市、区)⼈民政府⼯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政规范性⽂件,统称部门规范性⽂件。
两类⽂件的发⽂步骤有所差别。
我们在提供咨询和服务的过程中,发现经常有⼀些环节或者细节被忽略。
以下以政府规范性⽂件为例对制定流程予以梳理:1⼀、调研起草(⼀)调研进⾏调查研究,对所要解决的问起草⾏政规范性⽂件,应当对制定⾏政规范性⽂件的必要性、可⾏性、合法性、合理性,以及与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性等进⾏调查研究进⾏评估论证。
题、拟确⽴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预期效果、社会风险以及其他可能产⽣的影响等进⾏评估论证(⼆)起草1.这⾥⾸先需要厘清制定机关和起草单位。
制定机关。
⾏政规范性⽂件的制定机关即发⽂机关。
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黄萌二○○六年五月十六日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适用本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
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四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为依据。
有关行政机关职权的设定,应当与该机关三定方案相一致或符合市人民政府对该项职权配置的规定。
第五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依法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依法规定有关行政机关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范本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范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三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和登记第四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和宣布第五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废止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制定和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为明确行政行为目标、标准、程序和方法制定的文件,具有普遍适用性,不直接对公民法律权益产生具体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坚持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公正公平、效率高效和服务为本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化、国际化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动态管理、综合管理的原则,注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经过立法授权或者依据授权法律进行。
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经过充分论证,确保真实、准确、科学、合理。
第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合理确定行政标准和行政措施,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正、公平、合理,不得产生垄断、排斥、歧视等不正当限制。
第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保持协调一致,防止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或者相悖。
第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注重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做法。
第十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立健全制度化的征求意见机制。
第三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和登记第十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应当由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限的机关行使。
第十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批准程序,应当遵循分工协作、依法行政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效率,保证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合法、科学、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规范性文件是指白银市、县(区)人民政府为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制定的以白银市、县(区)政府名义公布的或经市、县(区)政府批准,以市、县(区)政府部门名义公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是指规范性文件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废止等活动。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二)从本市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在规定其应当履行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保证职权与责任的一致性;(三)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程序;(四)充分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六)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一)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二)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或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三)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实施性的规定,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5【实施日期】2004.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9月13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从源头上保障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四)符合法定职权和程序;(五)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一)行政处罚事项;(二)行政许可事项;(三)行政强制措施;(四)行政收费事项;(五)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用语应当规范、简洁、准确,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等。
规范性文件可以采用条文形式表述。
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第七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定的主要制度、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1修改)

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1修改)【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发文字号】惠府[2011]72号【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8.04【实施日期】2005.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5年9月30日发布 2009年1月25日十届7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第一次修改 2011年7月14日十届15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第二次修改 2011年8月4日以惠府〔2011〕72号发布)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室)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解释适用本规定。
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行政机关内部适用的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五条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和部门的附属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和制定程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和制定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职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行政行为的文件。
它作为一种行政管理工具,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和制定程序是保障其合法性和严肃性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和制定程序进行详细阐述。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应当严格依法确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具有直接的立法效力。
这意味着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能单方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产生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效果,它只能起到规范行政行为的作用。
同时,《国家法律法规备案审查办法》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经备案审查后方可有效。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还要与上位法相符合,不能违背法律规定或超越法律授权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应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的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依法公开征求意见,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协商。
这是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重要环节。
同时,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明确法律授权依据、目的和适用范围,制定程序严格、公正、透明,并合理权衡各方利益。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和制定程序也应注重民主监督和法治保障。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互动,倾听并吸纳广泛民意,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相关行政机关应当接受上级行政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法律监督,确保制定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公众也有权对存在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诉讼,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和制定程序是确保其合法性和严肃性的重要方面。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确定其法律效力,严格遵守制定程序的要求,并加强民主监督和法治保障。
只有这样,行政规范性文件才能更好地发挥其规范行政行为、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
行政规范性文件讲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讲义什么是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对特定范围的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约束力强制的规范性文件。
它的主要特征是以行政主体的命令、指导、批准或者决策的形式发布,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明确强制力。
行政规范性文件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领域,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不同特点和性质,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正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最高级别。
国务院依据法律授权,制定行政法规来对具体行政事务进行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
行政法规对于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约束力。
2.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的适用范围一般限于具体行政管理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3.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活动。
地方性法规对于当地的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约束力。
4.地方性规章:地方性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范围。
地方性规章的约束力相对较低,具体适用范围有限。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审查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审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立项: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前,需要进行立项,明确制定该文件的目的、依据、范围、主体等基本要素。
2.起草:行政机关根据立项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起草过程中需要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3.审批:起草完成后,行政机关需要进行内部审批。
审批程序一般包括初审、复审和最终审批,确保文件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4.公示:经过审批通过后,行政机关需要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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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一、凡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由主办处室起草,局办公室会同督察办
审核,并使用统一的正式拟稿纸。
二、凡上报并以市政府(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经局办公室会同督察办核稿后报局领导同意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由市政府办公室审定印发。
三、凡以本局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局办公室会同督察办核稿后,经局长办公室会议讨论同意,由局领导签发,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编号后印发,如涉及两个处室的先由主办处室负责与涉及处室进行磋商。
四、凡与外单位联合行文的规范性文件,由草拟处室起草,交局办公室会
同督察办核稿,送局长签发后,再送涉及单位会签。
五、局办公室对拟发出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文体式进行把关;督察办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以本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出之日十五日内应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备案。
六、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前,应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列入年度制订计划。
七、规范性文件的校对,由草拟处室负责,打印、装订、分发由
局办公室负责。
4、XX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备案)管理内控制度
为不断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工作效率,提升行政效能,确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备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强化内部
监督管理,充分发挥集体研究的作用,在原XX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许可集体审议制度基础上细化并修改完善形成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由XXXX负责审批(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
二、制定原则
1、坚持改革引领。
积极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简政放权,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效率,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优化审批管理,为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
2、坚持分类施策。
行政许可类事项坚持依法行政,在确保规范性、严肃性的前提下优化简化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备案类事项充分体现便民高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三、具体操作程序
1、分类管理
对采取审批制或备案制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实行分类管理,其中采取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实行分级审议制度,采取备案制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经办处室进行形式审查后予以备案,备案结果定期发送相关处室(单位)。
2、集体审议
集体审议可采取会议形式集中讨论或OA公告(邮件)形式征求局内相关处室(单位)意见,其中会议形式分为处务会议、局建设项目集体审议小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三个层级。
处务会议原则上由经办处室负责人主持,处室全体成员参与(可根据实际情
况采取视频会议等形式),负责审议拟审批的所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形成处室意见并记录。
局建设项目集体审议小组会议原则上由经办处室分管领导主持,局机关纪委、各业务处室(单位)参加,负责审议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范围内降级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审议意见,审议结果由经办处室负责记录。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也可委托或授权分管局长主持;决定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审批结果,审议结果由局办公室负责记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中降级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由经办处室提出相关意见后提交局建设项目集体审议小组会议讨论,其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集体审议小组会议通过后再提交局长办公会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前(“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范围内降级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除外)可由经办处室通过OA公告(邮件)形式征求局内相关处室(单位)意见后,再报分管局长同意后作出审批决定。
3、签批流程
采取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原则上在完成集体审议
后,批复拟稿由经办人、处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局长分别审核签批。
采取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原则上在完成集体审议后,批复拟稿由经办人、处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分别审核签批。
涉及污染物总量指标等重要事项需要相关处室联合会签的情形,应同步纳入签批流程。
采取备案制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包括“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范围内降级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以及“零土地”技改项目环评文件)由经办人进行形式审查后予以办理。
四、工作要求
1、集思广益,各司其职。
所有集体审议参与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并强化集体决策的重要性,积极建言献策。
经办处室负责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制度;局机关纪委负责对建设项目审批进行全过程监督;各业务处室(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内容的审查工作。
2、效率优先,适时开展。
集体审议会议适时开展,原则上处务会议每周召开一次,局建设项目集体审议会议由经办处室负责人提出申请,分管局长适时组织。
局长办公会议由经办处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分管局长同意,报局长批准后由局办公室组织。
特殊情况可根据审批工作需要特事特办,经局长同意后开辟绿色通道,亦可一事一议,迅速组织。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5、xxxx固废辐射管理许可集体审议制度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固废辐射类管理行政许可工作,同时为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工作,确保“互联网+政务服务”绩效指标的网上办、即办率等。
在确保许可工作公开、公正和公平,强化权利内部监督管理的前提下,充分发挥集体研究作用,建立本制度。
二、工作范围
所有拟审批的固废、辐射类管理许可都须进行集体审议,具体事项包括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辐射环评、辐射安全许可等,集体审议根据具体事项采用处务会议或固废辐射集体审
议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进行三级会审,并最终决定项目行政许可结果。
三、集体审议操作程序
1、土壤固废与辐射监管处处务会议
处务会议审议负责决定即办件审批,包括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放射源省内跨设区市异地使用报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辐射安全许可(部分终止或注销、延续、变更、重新核发)、危险废物贮存延长期限批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出区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批准、危险固体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审批等项目。
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辐射环评、辐射安全许可(首次申领)等须受理公示件项目进行预审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固废辐射管理许可审议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处务会议由处室负责人组织,全体成员参加,负责审议所有拟许可事项,形成审议结果并记录。
2、固废辐射管理许可审议会议审议事项
负责审议决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辐射环评、辐射安全许可(首次申领)等须受理公示件项目的许可结果,对部分重大的固废辐射管理许可事项提出审议意见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进一步研究。
会议程序先由许可经办人汇报申请单位的具体情况,土壤处主要
负责人补充相关情况,所有与会人员提问、讨论,最终形成审议结果。
审议会议原则上由土壤固废与辐射监管处分管领导召集,局相关处室各成员参加,集体审议结果由土壤处负责记录。
3、局长办公会议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也可委托或授权分管局长主持。
会议先由许可经办处室业务负责人汇报审议事项具体情况及固废辐射管理许可集体审议情况,分管领导提出补充意见,所有与会局领导提问、讨论,最终形成审议结果。
审议结果由局办公室负责记录。
四、签批流程
上述审议事项经分级审议通过后,签批表由经办人、处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分别审核签批。
五、集体审议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集思广益。
所有审议小组参与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强化固废辐射管理许可审批集体决策的重要性,积极参与集体审议工作,充分献计献策,确保许可工作合理、规范。
2、效率优先,定期开展“集体审议会议适时召开,原则上处务会议每周召
开一次,固废辐射管理许可审议会议根据具体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由土壤处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分管局长同意,报局长批准后由局办公室组织。
特殊事项的审议可根据审批工作需要特事特办,亦可一事一议,迅速组织。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