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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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法规--中文版解读

117法规--中文版解读

117法规--中文版解读117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7条中规定的法律条款。

根据这一条款,盗窃、抢劫、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一条款主要是针对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刑事处罚规定。

首先,我们可以从法律层面来解读117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根据其数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甚至死刑。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安全,对于犯罪分子形成一定的震慑作用。

其次,我们可以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解读117法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的案件,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和相关证据,依法进行裁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量刑和判决。

同时,司法机关也会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教育改造,促使其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引导其改邪归正,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外,我们还可以从社会影响的角度来解读117法规。

法律的明文规定和司法实践的执行,都对社会秩序和公民财产安全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通过对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可以有效减少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提升社会安全感和公民幸福感,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117法规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重要条款,对于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刑事处罚规定。

通过从法律层面、司法实践和社会影响等多个角度对其进行全面解读,可以更好地理解其背后的立法初衷和实践意义。

通用法律法规

通用法律法规
全部条款
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文本
8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1-07-01
全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7号
文本
9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001-07-04
全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1号
文本
1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991-12-05
全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号
序号
名称
颁布日期
适用条款
应用于的
环境因素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第13、26条
预防环境污染
文本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1990-06
第3条
预防环境污染
文本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11-29
全部
预防环境污染
文本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04-29
18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2023.6.21
全部条款
GB/T50326-2023
电子
文档
序号
名 称
颁布日期
适用条款
版本号
备注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1996.9.4
全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3号
电子
文档
20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2023.5.27
全部条款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55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
2023.4.17

市政相关法律法规

市政相关法律法规

市政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工程科)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施行)6、《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7、《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1991年8月1日施行CJJ2-90)8、《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1991年8月1日施行CJJ3-90)9、《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2010年7月1日施行CJJ6-2009)10、《城市桥梁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1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2006年12月1日施行GB/T 50326-2006)1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2013年12月2日施行)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10月1日施行GB50618-2011)1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012年3月1日施行)15、《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2015年2月1日施行)16、《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2011年5月11日施行)17、《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8、《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0年9月29日施行)19、《青岛市市政工程现场管理标准》(2009年4月28日施行)20、《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2014年3月1日施行)。

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非常重要,它们旨在确保建筑项目的安全、合规性和质量。

以下是一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
1. 建筑法:该法规规定了建筑工程的管理、设计、施工和验收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旨在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质量。

建筑法要求建筑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和规范。

2. 城市规划法:该法规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涉及地块使用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布局等方面。

城市规划法要求建筑项目的位置、规模和高度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方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4. 建筑物消防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建筑物消防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建筑物的防火设计、消防设施的设置和使用,以及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等方面。

建筑物消防管理条例要求建筑物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5. 建筑材料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建筑材料的质量和使用的基本要求,包括建筑材料的选择、检验和贮存等方面。

建筑材料管理条例要求建筑工程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

6.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该规定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验收资料的准备、验收标准的执行和验收结果的处理等方面。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要求建筑工程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才能投入使用。

以上仅是一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例子,建筑工程项目在进行前,需遵守相应的法规和标准,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质量。

法律条款大全

法律条款大全

法律条款大全第一章概述本文旨在提供一份详尽的法律条款大全,以便读者了解和熟悉各个领域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各个领域中一些重要的法律条款:第二章民法1.自然人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二条,人的权利和义务从出生时起开始,截至死亡时终止。

2.契约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章刑法1.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1)故意杀人数人的;(2)罪犯在杀人过程中还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3)暴虐手段杀人的;(4)其他情节恶劣的。

第四章劳动法1.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工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劳动定额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加班费。

第五章企业法1.公司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取得公司法人资格。

2.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的权益以其持有的股份数为限,不承担公司债务的责任。

第六章知识产权法1.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取得发明专利权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同他人订立合同,再许可他人实施。

2.商标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商标注册应当依法经过商标局的核准,并发给注册商标证书。

结语以上是对各个领域中部分重要法律条款的介绍,仅供参考。

若需了解更多相关法律条款,请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仔细阅读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16、《工伤保险条例》
1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二、部门规章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5、《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6、《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三、地方性法规
1、《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3、《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4、《福建省消防条例》
四、标准规范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2、《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
3、《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4、《福建省安全社区管理办法(试行)》
5、《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7、《用电安全导则》。

法律法规使用条款摘抄

法律法规使用条款摘抄

法律法规使用条款摘抄第一条:本法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在我国境内从事活动的外国人和外国法人。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尊重和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不得违法乱纪,不得制造、传播违法信息。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主动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合法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公平公正的司法保护,法院、检察院和其他司法机构应当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款项支付、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有欺骗、虚假陈述等行为。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如妨碍调查、贿赂等行为。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支付税费,不得逃税、偷税、骗税等行为。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不得进行盗窃、诈骗、抢劫等侵犯财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进行暴力、恐吓、威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恐怖活动等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保护环境,不得污染环境,不得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等行为。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不得进行非法堕胎、强迫堕胎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劳动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违法雇佣、虐待劳动者等行为。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保护他人的人格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益。

有关法律法规条款摘要

有关法律法规条款摘要

有关法律法规条款摘要一、海洋法第三十条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在海域使用权期收回海域使用权,并根据海域使用权人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使用的具体情况,经依法评估后给予相应补偿。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实行前已经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但因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不能继续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合理补偿。

二、渔业法第十四条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

三、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四、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等费用,安排被征收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和动产。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的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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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十五条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审定办法应当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

在制定、修改审定办法时,应当充分听取育种者、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行业代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植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

(二)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

(三)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四)主要林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之外确定其他八种以下的主要林木。

(五)林木良种是指通过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在一定的区域内,其产量、适应性、抗性等方面明显优于当前主栽材料的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

(六)新颖性是指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在申请日前,经申请权人自行或者同意销售、推广其种子,在中国境内未超过一年;在境外,木本或者藤本植物未超过六年,其他植物未超过四年。

本法施行后新列入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的属或者种,从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在境内销售、推广该品种种子未超过四年的,具备新颖性。

除销售、推广行为丧失新颖性外,下列情形视为已丧失新颖性:
1.品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播种面积确认已经形成事实扩散的;
2.农作物品种已审定或者登记两年以上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

(七)特异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有一个以上性状明显区别于已知品种。

(八)一致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的特性除可预期的自然变异
外,群体内个体间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表现一致。

(九)稳定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主要性状保持不变。

(十)已知品种是指已受理申请或者已通过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新品种保护,或者已经销售、推广的植物品种。

(十一)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二、《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一条第四款
1、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种子、食用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裁量标准
4 对应当审定
未经审定的
农作物品种
进行推广、销
售的;作为良
种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未
经审定的林
木品种的;推
广、销售应当
停止推广、销
售的农作物
品种或者林
木良种的;对
应当登记未
经登记的农
作物品种进
行推广,或者
以登记品种
的名义进行
销售的;对已
撤销登记的
农作物品种
进行推广,或
者以登记品
种的名义进
行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
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
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
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
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
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
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
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
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
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
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
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
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
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
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
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货值金额低于
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
子,并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5000
元以上不足
20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
子,并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20000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
子,并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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