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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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基于合作共赢的目的,在合作经营中共同承担经济风险和经济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在我国《合伙企业法》中有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利润分配、合伙企业的管理和清算等方面。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设立是指合伙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通过合伙协议或者设立合伙章程,组成合伙企业的过程。

合伙企业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设立合伙企业,但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合伙协议或者合伙章程应当明确合伙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出资比例、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必要事项;3.合伙企业应当取得营业执照,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财务登记等手续;4.合伙企业应当开设独立的记账账簿,按照法律规定的账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

二、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合伙人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出资权: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合伙章程的规定出资,出资额度和方式应当明确,合伙人应当按期出资;2.管理权:合伙人有权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合伙协议或者合伙章程应当规定管理机构的组成和运作方式;3.分配权:合伙人有权分享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4.知情权:合伙人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协议或者合伙章程应当规定合伙企业定期向合伙人公开财务报告;5.义务:合伙人应当忠实、谨慎地履行合伙协议或者合伙章程规定的义务,保护合伙企业的利益,承担经济风险。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利润分配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出资组成,合伙企业的利润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合伙章程的规定分配。

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利润应当独立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

四、合伙企业的管理合伙企业可以设立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由合伙人或者经过合伙人授权选举产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管理权限,保护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注意】事务执行人一定是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2)(法定事项)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1)产生: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约定→一致同意
(2)责任: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事务执行人VS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者】(1)合伙事务执行人:必须是普通合伙人,它的权限是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者:属于“非合伙人” ,并不享有代表权,是负责履行职责的。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的《经济法》是一门重要的科目,涵盖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规定。

以下是对一些关键知识点的总结。

首先是经济法的主体。

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

了解不同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理解经济法的基础。

在公司法律制度方面,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等都是重点。

比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条件、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等方面存在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上限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则没有上限。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也是常考内容。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在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入伙与退伙的规定等方面有所不同。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同法律制度是重中之重。

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违约责任等都需要重点掌握。

例如,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合同生效的条件,以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抗辩权等。

在金融法律制度中,票据法律制度较为复杂。

票据的种类、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票据的背书、承兑、保证等知识点需要深入理解。

同时,证券法、保险法等方面的基本规定也不容忽视。

在增值税法律制度方面,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必须掌握的。

比如,不同类型的货物和服务适用的税率不同,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也有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也是考试的重点。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等都需要牢记。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涉及到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等项目的确定。

在相关法律制度方面,预算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等也可能会在考试中出现。

为了更好地掌握这些知识点,建议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多做练习题,通过实际案例来加深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运用。

同时,要注重对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关注,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

2015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

2015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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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二)退伙
1.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3)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
《合伙企业法》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有限合伙人继承人的权利
《合伙企业法》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责任承担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在中级会计师考试当中,必考的知识点那么多,大家应该要如何备考才比较好呢?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三)合伙企业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计。

(四)合伙事务执行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五)合伙企业与第不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一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六)入伙与退伙1.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人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1)人伙的条件和程序。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2.退伙,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1)退伙的原因。

(2)退伙的效果。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1)责任承担。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分为两种:①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

②无限连带责任、(2)责任追偿.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防范。

经济法第五章合伙企业法

经济法第五章合伙企业法

经济法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引言合伙企业是一种特殊的商业组织形式,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合伙企业法是规范合伙企业组织、运营和解散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为合伙企业的正常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以经济法第五章合伙企业法为主题,介绍合伙企业的定义、类型、组织形式、权益和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一、合伙企业的定义根据《经济法》第五章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组织并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合伙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合伙协议或合伙合同进行约定。

二、合伙企业的类型根据《经济法》第五章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类型。

1.普通合伙(General Partnership):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合伙企业。

每个合伙人在企业经营中享有相等的权益,并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由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和一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限于其出资额,而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合伙协议和合伙合同。

1.合伙协议:是普通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间就经营管理、利益分配、争议解决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

合伙协议不需要公开登记,可以由合伙人自行约定。

2.合伙合同:是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伙合同是由有限责任合伙人之间签订的,规定了各方的权益、责任和义务等事项。

合伙合同需要经过公证,并报经登记机关登记备案。

四、合伙企业的权益和责任合伙企业的权益和责任主要包括出资权益、经营权益、信息权益和承担债务等方面。

合伙人需要按照合伙协议或合伙合同的约定来共同承担相应的权益和责任。

1.出资权益:合伙人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出资比例可以决定权益分配和决策权。

2.经营权益:合伙人享有决策和参与经营的权益,可以影响企业的经营方向和决策结果。

2015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普通合伙企业

2015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普通合伙企业

2015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普通合伙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

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共9章,156条。

在这里,【司法考试网】为您及时放送的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祝大家考试顺利!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总结:有限合伙人可以是无限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经营的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不能成为合伙人。

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1、法律依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1、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2、这5个之外的都可以担任普通合伙人。

3、这5个中只有2个是公司。

二、合伙财产份额质押限制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外出质,否则出质无效;企业对此行为不负责,由出质合伙人自己对第三人进行赔偿,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人善意也不保护三、合伙事务执行及合伙人的相关权利(一)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思考:1上述事项如果没有经过一致同意,是否有效呢?有效,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上述事项可以约定改变表决方式,第三人无法从外部做出判断,因此,都应当推定对外有效,企业都要负责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2另外,也需要一致同意的事项还有:对外(出质)、入伙退伙、对外(转让份额)。

银行从业《个人理财》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银行从业《个人理财》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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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个人理财》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为帮助参加2015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中华会计网校整理了2015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单选题:
以下有关有限合伙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是()。

A.合伙人中至少有二个普通合伙人
B.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C.有限合伙人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D.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选项A说法错误。

有限合伙人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无需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C错误。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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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出资方式的规定
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或其他财产权利
1.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或其他财产权利
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事务执行规定
共同执行和委托执行
1.有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竞业禁止的规定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货人对退火前企业债务的责任
退货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2015年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
对比总结——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
比较项目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的规定
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有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
2.由普通合伙人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转让的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入伙人对入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联交易的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一额定的除外
出质的规定
合伙人一起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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