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2020《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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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附件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一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二O—四年一月目录前言错误! 未指定书签。

1适用范围 ................................................................. 错误! 未指定书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错误! 未指定书签。

3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指定书签。

4生态功能红线的类型与属性特征 ...........................................错误!未指定书签。

4.1生态功能红线类型.................................................... 错误! 未指定书签。

4.2生态功能红线属性特征................................................ 错误! 未指定书签。

5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原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5.1系统性原则.......................................................... 错误! 未指定书签。

5.2协调性原则.......................................................... 错误! 未指定书签。

5.3等级性原则.......................................................... 错误! 未指定书签。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附件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二○一四年一月目录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是实现生态功能提升、环境质量改善、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具体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简称为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

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生态功能红线的定义、类型及特征界定,生态功能红线划定的基本原则、技术流程、范围、方法和成果要求等。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组织制订,主要编制单位为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河北师范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省级及以下行政区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关于发布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08〕35号)《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环发〔2008〕92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环发〔2010〕106号)《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国函〔2012〕13号)GB/T 1234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CH/T 9005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SL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3 术语和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关键作用,在提升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必须严格保护的最小空间范围与最高或最低数量限值。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201705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201705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201705附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5月目录1 适用范围 (6)2 编制依据 (6)3 术语和定义 (8)4 划定原则 (9)4.1科学性原则 (9)4.2整体性原则 (9)4.3协调性原则 (9)4.4动态性原则 (10)5 管控要求 (10)6 划定工作程序 (10)6.1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10)6.2开展划定工作 (11)6.3各省(区、市)方案上报与审核 (11)6.4方案批准与发布 (11)7 划定技术流程 (12)7.1开展科学评估 (12)7.2校验划定范围 (13)7.3确定红线边界 (14)7.4形成划定成果 (16)7.5开展勘界定标 (16)8 命名与编码 (18)8.1命名 (18)8.2编码 (18)9 成果要求 (19)9.1文本 (19)9.2图件 (19)9.3登记表 (20)9.4台账数据库 (20)9.5技术报告 (20)10 附则 (20)附录A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估方法 (21)附录B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估方法 (41)附录C生态保护红线综合制图 (50)附录D生态保护红线汇总表 (53)附录E生态保护红线登记表 (54)附录F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报告编写大纲 (55)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

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2016〕8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国务院关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5〕160号)《国务院关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1〕167号)《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号)《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67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的通知》(水资源函〔2016〕383号)《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15年第61号)GB/T 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234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3923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HJ/T 33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SL 190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CH/T 9005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3 术语和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国家环保生态保护红线-环保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国家环保生态保护红线-环保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附件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二○一四年一月目录前言 (6)1 适用范围 (6)2 规范性引用文件 (6)3 术语和定义 (7)4 生态功能红线的类型与属性特征 (8)4.1 生态功能红线类型 (8)4.2生态功能红线属性特征 (8)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原则 (9)5.1 系统性原则 (9)5.2 协调性原则 (9)5.3 等级性原则 (9)5.4 强制性原则 (9)5.5 动态性原则 (9)6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流程 (10)6.1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识别 (10)6.2 生态保护现状分析与评估 (10)6.3 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 (10)6.4 生态功能红线边界确定 (10)6.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成果集成 (11)7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 (13)7.1 重要生态功能区 (13)7.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13)7.3 禁止开发区 (15)8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方法 (15)8.1 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划定 (15)8.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红线划定 (21)8.3 禁止开发区红线划定 (33)8.4 生态功能红线边界确定与命名 (33)9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成果 (34)9.1 生态功能红线图件 (34)9.2 生态功能红线数据库 (35)9.3 生态功能红线成果技术报告 (36)附录A生态系统净初级生产力(NPP)遥感光能利用率模型 (37)附录B修正通用水土流失方程(USLE)的土壤保持功能算法 (41)附录C物种分布数据库与物种分布模型 (43)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是实现生态功能提升、环境质量改善、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具体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简称为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管工作方案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管工作方案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管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目标导向。

开展严格监管,将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作为监管目标,基于现有监管能力,及时发现、移交和督促整改各类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

独立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职责,独立开展监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做到依据充分、程序规范、结果权威。

压实责任。

明确生态破坏问题监管工作流程,层层传导压力,多部门协同联动,压实各级地方政府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主体责任。

科学高效。

充分发挥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的作用,开拓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推动监管创新,确保精准高效。

二、工作目标2021年,指导部分省份率先开展监管试点工作,建立“监控发现-移交查处-督促整改-移送上报”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管工作流程,完成试点工作报告。

自2022年起,实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管覆盖全国,每年3月份形成上一年疑似生态破坏问题清单,年底前进行工作总结,第二年6月前对上一年的保护成效进行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加强成果应用,包括向社会公开、移送有关部门、上报国务院。

三、试点范围从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出发,考虑陆海统筹的重要性,同时结合各地生态保护红线工作基础和监管能力实际,生态环境部指导天津、河北、江苏、四川、宁夏等5个省份率先开展监管试点,其他省份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试点。

四、具体任务(一)监控发现并识别疑似生态破坏问题(监控发现)基于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成果,生态环境部依托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定期监控,结合中央领导同志批示、信访举报、舆情反映等,基于优于2米的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提取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图斑(不含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经与有关地方、技术单位多方会商后,形成疑似生态破坏问题清单(格式见附件1)。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技术指南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技术指南

02
划定技术与方法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处理
数据来源
利用卫星遥感、航空摄影、无人机等 手段获取高分辨率影像数据,结合地 面调查数据进行补充。
数据处理
对采集的数据进行预处理、校正、拼 接等操作,提取基础地理信息要素, 如地形、水系、植被等。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
评价方法
采用专家打分、层次分析法、熵权法等 方法,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进行定量化 评价。
公众参与与协商
在生态保护红线调整优化过程中,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和协商,充分 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04
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
国内典型案例介绍
01
案例一:三江源生态保护红线区
02
三江源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通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 格的生态保护措施,有效保护了水源地和生物多样性。
加强监管与评估
建立生态补偿的监管和评估机制 ,确保补偿资金使用透明、规范 ,同时对生态保护效果进行定期 评估,不断完善补偿机制。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体系
强化执法监管
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的执法监管体系,加 大执法力度,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监测与预警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进行 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预警生态问题,为决策提供 科学依据。
国际合作与交流
积极参与国际生态保护合作项目,引进国外先进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理念和技 术。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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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与管理技术指南
contents
目录
• 生态保护红线概述 • 划定技术与方法 • 管理措施与政策建议 • 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 • 未来展望与研究方向

2020年要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规章制度.doc

2020年要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规章制度.doc

2020年要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规章制度环境保护部2日公布的《全国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加快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到2020年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1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的思路,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全国“一张图”。

对此,环保部这份纲要提出,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原则,各省(区、市)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落地到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湿地、滩涂、海洋、荒漠、冰川等生态空间。

根据纲要,2019年底前,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区、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9年底前,各省(区、市)全面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底前,各省(区、市)完成勘界定标。

在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的基础上,环保部会同相关部门汇总形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向国务院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纲要还提出,推动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

推动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基础。

各地组织开展现状调查,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识别受损生态系统类型和分布。

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价,及时掌握全国、重点区域、县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动态变化。

推动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补偿机制。

拓展阅读:绿色建筑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义1.深入认识绿色建筑及其价值体系构成。

1.1 绿色建筑的概念与特征。

作为一个新兴概念,绿色建筑也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的概念。

虽然到目前为止国内外都还没有统一的看法与共识。

但是,在提倡绿色环保的社会大背景下来理解绿色建筑的概念,顾名思义,就是具有绿色环保功能的建筑或建筑群。

但它又不仅仅局限于一个绿色生活区,一个示范建筑体,它的内涵十分之大。

就其概念而言,它是一个很多专业的集成化合作,是建筑全生命周期中建筑环境的性能、资源的消耗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的平衡与配合。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环发〔2014〕10号附件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二○一四年一月目录前言 (6)1 适用范围 (6)2 规范性引用文件 (6)3 术语和定义 (7)4 生态功能红线的类型与属性特征 (8)4.1 生态功能红线类型 (8)4.2生态功能红线属性特征 (8)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原则 (9)5.1 系统性原则 (9)5.2 协调性原则 (9)5.3 等级性原则 (9)5.4 强制性原则 (9)5.5 动态性原则 (10)6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流程 (10)6.1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识别 (10)6.2 生态保护现状分析与评估 (10)6.3 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 (10)6.4 生态功能红线边界确定 (11)6.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成果集成 (11)7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 (13)7.1 重要生态功能区 (13)7.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13)7.3 禁止开发区 (15)8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方法 (15)8.1 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划定 (15)8.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红线划定 (21)8.3 禁止开发区红线划定 (34)8.4 生态功能红线边界确定与命名 (34)9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成果 (35)9.1 生态功能红线图件 (35)9.2 生态功能红线数据库 (37)9.3 生态功能红线成果技术报告 (38)附录A生态系统净初级生产力(NPP)遥感光能利用率模型 (39)附录B修正通用水土流失方程(USLE)的土壤保持功能算法 (43)附录C物种分布数据库与物种分布模型 (45)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是实现生态功能提升、环境质量改善、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具体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简称为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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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7《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编制组二〇二〇年五月目录1项目背景 (1)1.1 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3)2.1 《指南》是适应生态保护工作新形势的必然要求 (3)2.2 《指南》是新时期生态红线保护工作落到实处的关键 (4)2.3 《指南》是生态保护红线标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4)3标准制定的基本目的、原则和技术路线 (5)3.1 制订目的 (5)3.2 制订原则 (5)3.3 制订依据 (5)3.4 技术路线 (6)4国内外现状分析 (7)4.1 生态环境遥感监测现状 (7)4.2 生态环境遥感监测应用现状 (10)4.3 生态环境遥感监测应用平台现状 (12)5目标定位及工作流程 (14)5.1 目标 (14)5.2 定位 (14)5.3 工作流程 (15)6标准结构框架 (16)7主要条文说明 (17)7.1 适用范围 (17)7.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7)7.3 术语和定义 (18)7.4 基本原则 (19)7.5 建设内容 (20)7.6 功能要求 (23)7.7 建设运行要求 (36)8与国内外同类标准对比与分析 (37)9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37)10参考文献 (39)《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1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2017年2月,中办、国办发布《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出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核心要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2017年年底前,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年底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同时,《若干意见》明确指出,2017年底要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试运行,各省参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增强自身能力建设。

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编制,对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基本原则、建设内容、功能要求、建设运行要求等核心内容进行规范,是落实生态保护监管工作,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能力,指导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工作顺利、有效、持续推进和有效落地的先决条件。

为了进一步指导全国各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统一规范国家和地方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原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科技标准司下达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任务。

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系列标准绿色通道的工作部署,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承担完成。

1.2 工作过程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的有关要求,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成立了标准编制组。

标准编制组成员在北京组织召开启动会和交流会,并赴多省进行调研,与地方环科院、监测中心、信息中心等部门召开座谈会,就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情况开展调研、讨论。

编制组即时查阅国内外相关文献、标准、指南等资料,对国内外生态环境遥感监测现状、生态环境遥感监测应用现状和生态环境遥感监测应用平台现状开展调研。

在前期项目研究、文献资料分析和基础调研工作的基础上,编制组组织了多次专题研究,讨论并确定了开展标准编制工作的原则、程序、内容和方法。

详细工作过程如下:2018年11月,编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规范(草案)》,组织完成草案的开题评审论证。

专家就标准定位、标准适用范围、标准编写规范等方面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共16条,编制组已逐条修改完成。

2018年12月,编制组组织海南、山西、天津、江西、福建、甘肃、广东和宁夏8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专家对《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规范(草案)》进行咨询讨论。

梳理归纳专家意见超过30条,专家建议进一步梳理细化平台功能设计,取消平台版本定义,增加规范对省级平台建设要求、平台保障要求、协同运行要求、平台建设成效评估等内容,增加了平台建设架构图等,编制组已逐条修改完成。

2019年3月,编制组组织山西、深圳、海南相关领域专家,研究讨论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规范(草案)》进一步修改工作内容11项。

经编制组讨论并报请领导同意,《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规范(草案)》定义为指导性文件,修改《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规范(草案)》名称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草案)》;增加平台建设工作流程、建设目标等内容;增加平台系统工作流程图、业务流程图;较大幅度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草稿)》中建设原则、专业术语等内容;整合平台用户和系统架构等内容。

2019年11月,编制组邀请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监测总站、中国环科院、南京环科所、中国土勘院等单位的7位专家对《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进行咨询论证。

同时,根据咨询评审会专家的要求,编制组向江苏等6个省(市)地方专家征求意见。

通过专家咨询论证和地方征求意见,编制组共搜集、整理归纳修改意见41条,主要修改情况如下:(1)调整本标准架构,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目标定位、工作流程放到编制说明中阐述,同时将平台架构和建设内容融合,重点突出建设内容和功能要求两部分。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顺序,对现有的规范性引用文件进行了归纳,并删除了在标准正文中没有引用到的文件。

同时,规范术语与定义,去掉“接口”、“元数据”等通用术语概念。

(3)重新梳理平台功能要求,细化和规范业务应用功能点,避免部分功能点之间出现交叉重叠现象。

(4)关于与现有标准的衔接,在标准正文注明了参照现有标准执行的标注。

2019年12月,标准所组织召开生态保护红线系列标准规范专家审查会,邀请7位领域专家对《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进行审查。

专家提出涉及标准词语使用、语言组织等方面具体修改建议19条,编制组已逐条采纳修改完成。

修改调整后,最终形成《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

2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2.1 《指南》是适应生态保护工作新形势的必然要求2014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实行严格保护,第二十九条明确写到“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家依法开展的一项重大基础性工作,是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大举措。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

2015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将生态保护红线确定为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要求“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

2017年2月,中办、国办发布《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指出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核心是要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2.2 《指南》是新时期生态红线保护工作落到实处的关键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2017年年底前,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直辖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2018年年底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且《若干意见》明确指出,2017年底要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试运行,各省参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增强自身能力建设。

为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落到实处,牢牢守住生态保护红线,实现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全范围和多要素的周期性动态监测和定期评估,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的综合监管能力,必须加紧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

2.3 《指南》是生态保护红线标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实现综合监管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具体要求,也是国家和人民对落实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迫切期望。

生态保护红线是一项新兴事物,如何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监管,对红线内人类活动进行有效监控,对红线内生态系统实施科学评估,对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合理考核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标准和规范进行指导。

为了有效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工作开展,生态环境部生态保护红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红线办)牵头编制了生态保护红线系列标准,从红线划定、勘界定标、监测、评估、监管、考核等各方面对红线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考虑到生态保护红线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必须有科学、有效、有力的信息化手段进行支撑,将生态保护红线工作各项标准、规范提出的有关功能系统化、工具化,形成统一、规范、高效的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和监管网络,保障各级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红线监管工作的业务化运行。

因此,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编制,对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的基本原则、建设内容、功能要求、建设运行要求等核心内容加以规范,是落实生态保护监管工作,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能力,指导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顺利、持续推进和有效落地的先决条件。

3标准制定的基本目的、原则和技术路线3.1 制订目的编制本《指南》旨在为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提供统一、系统、科学、实用的标准性指导文件,指导各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工作。

3.2 制订原则在充分借鉴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方法的基础上,结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监管工作基础和实际情况,确保《指南》的科学性、普适性和可操作性。

《指南》的科学性,即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对概念、定义、基本原则等内容的叙述要清楚、确切;建设内容、功能要求和建设运行要求要实事求是、科学可行。

《指南》的普适性,即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在平台目标定位、建设内容、运行要求等方面的规定要适用于不同地区,从而能够指导各地区的平台建设任务。

《指南》的可操作性,即在制订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时,应充分考虑所拥有的人力、资金和平台保障等条件,平台功能设计要符合生态红线监管业务需求,明确具体建设任务,确保使用人参照指南开展具体操作的成功度较高,可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3.3 制订依据本《指南》编制过程中主要引用和参考了以下相关国家和环境科技标准、规范,部分生态环境部发布行业技术文件,具体引用情况如下:GB 8567-2006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GB/T 9385-2008计算机软件需求规格说明规范GB/T 19710-2005地理信息元数据GB/T 30882.1-2014信息技术应用软件系统技术要求HJ/T 416-2007环境信息术语HJ 511-2009环境信息化标准指南HJ 718-2014环境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平台总体框架技术规范HJ 719-2014环境信息系统数据库访问接口规范HJ 729-2014环境信息系统安全技术规范《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同时,本《指南》编制过程中还参考了部分正在编制的生态环境科技标准,如《生态保护红线台账数据库技术规范》、《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评估技术指南》、《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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