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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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物业服务司法解释》解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物业服务司法解释》解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物业服务司法解释》解读天册律师事务所董黎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物业服务司法解释》)已分别于2022年3月23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2022年4月20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就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结合房地产销售、物业服务作一简要分析,以期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实践中提供参考。

一、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的一些解读1、没有办证的一手房买受人也可以成为“业主”《物权法》对“业主”身份没有明确界定,《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司法解释对业主身份作了扩大性解释,规定“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在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也就是说,没有办证但已交付接收房屋的一手房买受人也是业主。

但这类“业主”仅限于通常所说的一手房买卖情形,而不适用于二手房买卖情形,如果是二手房买受人,即使房屋已交付但若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也不是业主。

2、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可以成为专有部分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纠纷主要表现在对一些特定空间的权属之争,一般来说,属于“专有部分”的,开发商有权处分;属于“共有部分”的,则开发商无权处分。

根据司法解释,“专有部分”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将建筑物或特定空间是否计算进容积率,或是否进入开发建设成本作为判定是否属于“专有部分”的依据,司法解释并没有采纳这个观点。

物业管理的司法解释

物业管理的司法解释

物业管理的司法解释引言概述: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物业进行全面管理和维护的一项工作。

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司法解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物业管理的司法解释,包括物业权属、维修责任、租赁合同、业主会议和违约处理。

正文内容:一、物业权属1.1 物业权属的定义:物业权属是指对房地产物业享有的所有权利和权益。

1.2 物业权属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明确了物业权属的范围和限制,包括所有权人的权益、权属转移和物业权属的保护等。

二、维修责任2.1 维修责任的定义:维修责任是指物业管理者对物业进行维修和保养的责任。

2.2 维修责任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明确了物业管理者的维修责任范围和义务,包括维修标准、维修费用分摊和维修时限等。

三、租赁合同3.1 租赁合同的定义: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物业使用权的协议。

3.2 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明确了租赁合同的有效性、租金支付、租期和租赁物维修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四、业主会议4.1 业主会议的定义:业主会议是指业主之间就物业管理事宜进行讨论和决策的会议。

4.2 业主会议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明确了业主会议的召开程序、决策程序和决策效力等方面的要求。

五、违约处理5.1 违约处理的定义:违约处理是指当物业管理者或业主违反物业管理规定时采取的法律措施。

5.2 违约处理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明确了违约处理的程序和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和解除合同等。

总结:综上所述,物业管理的司法解释在物业权属、维修责任、租赁合同、业主会议和违约处理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司法解释明确了相关法律规定,为物业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物业管理者和业主应根据司法解释的要求,合理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解读

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解读
房署发言人表示,康雅苑业主如未能依期展开及完成楼宇维修工程,独立审查组会按 《建筑物条例》提出检控。据悉,过去有楼宇因违反房署修葺命令,结果遭判每天罚款 八千元。
三、从新司法解释删去的内容看立法倾向
与2008年6月16日公开征求意见稿以及之后的过程稿相比, 正式公布的文本删除了
(一)关于安全保障义务 (二)关于车辆丢失责任
担保物权
占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专有权
共有权
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自行管理
委托物业企业管理
委托其他管理人
一 一物、业物管业管理理与与物物业业服服务务
2、什么是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是专业公司或者管理人受业主委托(雇佣),为业主的不动产进行 管理维护的有偿服务。
物权法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 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 物业管理条例为政府干预物业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 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 员会。 (有求必应还是越俎代庖?)
➢ 业主存在“三不”,能否成为政府全面介入物业管理的理由? 业主并非都没有行为能力——深圳景洲大厦选聘物业公司案例。 政府并非天然公正和无所不能——北京太月园小区维修资金与深圳桃源村质量 案例。
(二) “物业管理”是从香港引入的概念。 2007年物权法使用了“物业服务”一词。 两者有何异同?
一 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
1、什么是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是业主自主管理自己不动产的民事活动,其权利来源于建筑物区分 所有权。 物业管理的主体只能是业主。物业管理的核心是业主自治。
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 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业管理最新司法解释剖析讲解

物业管理最新司法解释剖析讲解

2020/10/10
12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
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 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
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 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没有办理产权证书,但已签署售房合同,并且发展商已经客观
2020/10/10
5
两个司法解释修订稿数十次易稿
时间长:2003年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出台
后,最高人民法院就展开了制订司法解释工作,
历时6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立法慎重:经公开征求对司法解释修改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1466次会议 通过等程序,数十次易稿
范围广:涉及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区分所有权人集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管理人 业主委员会
管理组织
业主、物业使用人
管理服务人(物业管理公司)
《物权法》--------------国家基本法律
《物业管理条例》-----国家行政法规
物业管理司法解释
规范基础 各地方物业管理法规及国家各部委行政规章
管理规约(业主公约)
业主大会决议、决定
• 第三,为统一审理案件的标准而就某一类具体案 件说明应如何理解和执行某些法律、法令规定
• 第四,对各司法机关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法令 规定的精神相互配合审理案件进行解释
2020/10/10
3
在我国,从法理上广义的司法解释就是指由最高人 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 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等多方利益

《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解读知识资料物业管理行业相关知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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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解读一、《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概述(一)关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法律解释的一种。

属正式解释。

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

在我国,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1、司法解释的效力和作用在我国审判工作实践中,两高的司法解释效力等同于法律。

但法律是通过创设法律制度,确立法律关系,确认主体资格及各方的权利、义务,规定违反法律的责任规范人们的行为。

司法解释则通过细化法律规范、统一审判尺度,提供可操作的法律救济途境。

2、法律术语故此法律(民事法律)中常用的规范行为的词汇是:必须、应该、可以、不得等,而司法解释的确定性词汇多是:给予支持、不予支持、应当认定、另行主张等。

(二)两个司法解释的指导原则和目的目的:依法履行好宪法、法律赋予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统一裁判尺度,维护法律的权威,切实做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服务纠纷案件民事审判工作。

指导原则:'日.疋:严循立法精神。

二是: 平等保护当事人利益。

三是: 民主原则。

四是: 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五是: 合理吸收法学研究成果原则(三)解释概述1、解释的法律依据:依据的主要法律是《民K法通则》[选取日期]《物权法》(注:草案稿无物权法)和《合同法》但从该解释通篇看其主要依据的是《合同法》这和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定位为合同纠纷是一致的。

2、解释涉及的主体:•主体可分为两类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主体还可分为建筑物区分所权人一一业主、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五种;•物业服务企业可分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两种。

两类七种主体:1、业主类主体中(1)业主和(2)承租人、(3)借用人和(4)其他使用人在物业纠纷案件中承担连带责任,受同等管理规范约束,(5)业主委员会仅在涉及其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方时行使有限的请求权和抗辩权。

物业服务合同司法解释

物业服务合同司法解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物业服务合同司法解释篇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合同协议书纠纷司法解释的解读

物业服务合同协议书纠纷司法解释的解读

物业服务合同协议书纠纷司法解释的解读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本条针对部分业主以自己没有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后期物业服务合同上签字来否认这些合同对自己的约束力。

实践中往往有很多业主并不知晓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而且认为这些合同并没有经过自己的审查或者征得自己的同意后签订。

本解释明确,只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后期的物业服务合同订立的程序合法,则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包括未在合同上签字的业主。

如果业主要否认这些合同的效力,则应举证证明这些合同订立的程序违法。

比如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解读:本条赋予了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在一定条件下要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确认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的全力。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解读

《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解读

《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解读一、《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概述(一)关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法律解释的一种。

属正式解释。

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

在我国,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1、司法解释的效力和作用在我国审判工作实践中,两高的司法解释效力等同于法律。

但法律是通过创设法律制度,确立法律关系,确认主体资格及各方的权利、义务,规定违反法律的责任规范人们的行为。

司法解释则通过细化法律规范、统一审判尺度,提供可操作的法律救济途境。

2、法律术语故此法律(民事法律)中常用的规范行为的词汇是:必须、应该、可以、不得等,而司法解释的确定性词汇多是:给予支持、不予支持、应当认定、另行主张等。

(二)两个司法解释的指导原则和目的目的:依法履行好宪法、法律赋予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统一裁判尺度,维护法律的权威,切实做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服务纠纷案件民事审判工作。

指导原则:一是:严循立法精神。

二是:平等保护当事人利益。

三是:民主原则。

四是: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五是:合理吸收法学研究成果原则。

(三)解释概述1、解释的法律依据:依据的主要法律是《民法通则》《物权法》(注:草案稿无物权法)和《合同法》但从该解释通篇看其主要依据的是《合同法》。

这和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定位为合同纠纷是一致的。

2、解释涉及的主体:●主体可分为两类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主体还可分为建筑物区分所权人——业主、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五种;●物业服务企业可分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两种。

两类七种主体:1、业主类主体中(1)业主和(2)承租人、(3)借用人和(4)其他使用人在物业纠纷案件中承担连带责任,受同等管理规范约束,(5)业主委员会仅在涉及其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方时行使有限的请求权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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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8号)
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本条针对部分业主以自己没有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后期物业服务合同上签字来否认这些合同对自己的约束力。

实践中往往有很多业主并不知晓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而且认为这些合同并没有经过自己的审查或者征得自己的同意后签订。

本解释明确,只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后期的物业服务合同订立的程序合法,则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包括未在合同上签字的业主。

如果业主要否认这些
合同的效力,则应举证证明这些合同订立的程序违法。

比如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解读:本条赋予了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在一定条件下要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确认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的全力。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解读:本条对业主非常有利。

第一款赋予业主对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但是根据该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只能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个人认为,还应当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要承担减少物业服务价款的责任。

第二款是一个新的规定,目的是为了让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更大的责任。

有很多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业务时,往往会将自己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做扩大性的宣传,而在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后,其服务质量大打折扣。

为此,本解释特别规定,只要是物业服务企业公开所作出的承诺,包括其服务公约、投标资料上的内容,即使没有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记载,也应当视为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后业主就可以根据这些内容来衡量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完全切实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了。

第四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针对某些业主的行为即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或者违反了管理规约,并且实施了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了,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指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变更收费标准以及收费范围的情况下,业主可以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变动,应履行法定的程序。

如果多收费了,还应当返还。

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针对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如果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某些服务并不对自己有利,仅以此为由来拒绝支付服务费用,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物业服务企业催收服务费用,应当首先履行书面通知义务。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针对出租房屋物业服务费用交纳主体的规定。

业主将房屋出租出去,虽然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应当由承租人交纳服务费用,但是,如果承租人未交纳的,业主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情况下,我建议出租房屋的业主,将租赁合同在物业服务企业处备案,并明确告知今后由承租人交纳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同意的,则可以免除业主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业主大会按照第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解读:实践中经常有物业服务企业被解聘后,拒绝推出服务区域的情况。

本条规定要求,只要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了解聘的决定后,若物业服务企业仍不退场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第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被解聘后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的情况下,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拒绝推出并不移交有关资料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起诉到法院。

同时,解聘后物业服务企业即使仍提供了服务的,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不能要求业主交纳服务费用的。

第十一条本解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适用于第、第、第所称其他管理人。

第十二条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解释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解读:本条规定说明,如果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的,在诉讼地位中相当于是业主的身份,一样可以作为被告被起诉到法院,并按照本解释中对于业主的规定来处理。

第十三条本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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