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品品质检验管理规定
生猪屠宰企业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生猪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规范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工作,严格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的管理,保障肉品品质安全,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的使用和保管等工作。
第三条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实行规范使用、严格接受主管部门监管。
第二章证章标志的采购第四条按照规定的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生产厂家定点制作。
第五条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实行计划订购。
订购计划每年申报一次,每年第四季度前逐级上报下一年度定购计划和数量。
第六条质检部应填写《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申请表》,由本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筹安排印制。
第三章证章标志的使用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包括:(一)《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A类、B类);(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签);(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胴体用、合格证用);(四)“种猪、晚阉猪肉品标识”印章(胴体用、合格证用);(五)“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印章。
第八条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的使用:(一)《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适用于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白条类猪肉:未分片的一猪一证,分片的一猪两证,随货同行。
分割类猪产品:以包装箱形式包装的,每箱附一证,随货同行;未包装的,按销售对象,一户一证,随货同行。
(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粘贴在生猪产品最小包装上或装进包装内。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分为大小两枚圆形印章:大圆形印章通体纵向加盖在生猪胴体上;小圆形印章加盖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
(四)“种猪肉品标识”印章和“晚阉猪肉品标识”印章分别分为大小两枚,按照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分别加盖在猪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
(五)“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印章分为四枚:“非食用”、“化制”、“销毁”、“复制”,分别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使用,加盖在需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上。
屠宰企业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屠宰企业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本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生猪屠宰及肉品品质得到有效控制,确保每一份生猪及肉品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模式及要求,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2.本制度适用于该企业的所有屠宰、加工和流通活动,并有义务遵守本管理制度。
3.企业每年都要制定一份检验计划,对生猪及肉品进行定期的检验,以确保其质量的稳定性。
二、检验方式
1.检验的方式可以采取在生产环节中抽检、在加工环节中抽检或者在市场上抽检三种形式。
3.检验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给生产者,以便及时纠正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确保产品品质。
三、检验仪器
1.为了保证检验计划的准确性,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配备有效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材料。
2.检验设备包括:检验室气质分析仪、荧光检测仪、实时培养仪、质谱仪等,都应当经常检查,以保证检测精度和准确性。
3.企业应当定期对各项检验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以确保整个检验过程的正常运行。
屠宰场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屠宰场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检验人员上班前应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进入工作岗位。
工作完毕,对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
应以相关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
一、宰前检查
1、待宰检验: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猪漏检,并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执行。
2、送宰检验:生猪送宰前(应报检),检验(疫)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通知单》。
车间凭此证明屠宰。
3、急宰猪检验:宰前检验人员还负责急宰生猪的宰后检验工作。
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及时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会诊处理。
4、督促工作人员对场地、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保持猪圈、车辆清洁。
二、宰后检验
1、宰后检验分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寄生虫检验、胴体初检和复检等。
2、严格实施肉品品质检验与屠宰同步进行的规定,检验各个部位,摘除腺体和有害物质。
仔细检查,督促各道工序,抓好产品质量,做到毛净、血净、粪污净。
三、宰后检验结果处理
1、对经检验合格的肉品,检验人员应及时开具检验合格证;对检出的不合格肉品和组织器官等物料,按《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分别盖上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送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严禁出厂。
2、检验完毕后,及时做好检验结果、不合格肉品处理情况等的台帐登记。
肉制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肉制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肉制品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肉制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销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肉制品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肉制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肉制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肉制品生产管理第五条肉制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生产肉制品。
第六条肉制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销售记录等制度,确保肉制品安全。
第七条肉制品生产者应当对原料进行严格把关,不得使用法律法规禁止的原料,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第八条肉制品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九条肉制品生产者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容器、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条肉制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肉制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合格。
第三章肉制品经营管理第十一条肉制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肉制品。
第十二条肉制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制度,确保肉制品安全。
第十三条肉制品经营者应当从具有生产许可证的肉制品生产者那里采购肉制品,并查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第十四条肉制品经营者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肉制品,不得经营过期、变质的肉制品。
第十五条肉制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肉制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合格。
第四章肉制品运输和储存管理第十六条肉制品运输和储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防止肉制品污染。
第十七条肉制品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持运输工具的清洁、卫生,防止肉制品受到污染。
第十八条肉制品储存应当置于阴凉、干燥、通风的环境中,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储。
肉制品检验规章制度

肉制品检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肉制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技术标准,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条对肉制品的检验工作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确保产品合格,不得出现问题。
第四条肉制品检验工作应该依据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第五条肉制品检验工作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六条对于发现的肉制品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并进行定期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第二章肉制品检验标准第八条肉制品的检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等。
第九条肉制品的质量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外观、色泽、气味、口感、营养成分等。
第十条肉制品的安全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无公害物质残留、无病原微生物污染、无有毒物质添加等。
第十一条肉制品的卫生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生产加工环境卫生、生产加工设备卫生、人员卫生等。
第十二条对于新产品的检验标准应当根据其特点进行调整和制定,确保新产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所涉及的具体检验标准应当具体明确,便于工作人员操作和准确判断。
第三章肉制品检验工作流程第十四条肉制品检验工作分为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验两个环节,应当相互协调、互相配合,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五条现场检验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接受检验任务、准备检验工具、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操作、记录检验结果等。
第十六条实验室检验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接收样品、进行检验操作、记录检验结果、制定检验报告、存档等。
第十七条作为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技能和经验,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操作,避免出现失误。
法律法规——产品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法律法规——产品篇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一、产品要求第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
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
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二十二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严禁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生猪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二、产品出厂第十六条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生猪、生猪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由其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
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对检疫结论负责。
加工过程及肉品检验中不合格肉品管理制度

加工过程及肉品检验中不合格肉品管理制度加工过程中的不合格肉品管理制度是食品安全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包含了不合格肉品的识别、处理、记录和追溯等环节,以确保不合格肉品不会进入市场,保障食品安全。
一、不合格肉品的识别1.原料检验:在原料进入加工环节前,必须进行原料检验,包括视觉检查、嗅觉检查和质量检验等,确保原料没有明显异常。
2.过程检验:在加工过程中,对肉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项目包括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等。
同时,对加工环境进行卫生检测,包括空气质量、操作台面清洁度等。
二、不合格肉品的处理1.处理方法:对于发现的不合格肉品,需要采取正确的处理方法。
通常的处理方法包括销毁、转售、重新加工等。
销毁是最常见的处理方法,可以通过焚烧、高温蒸煮等方式进行。
对于可以重新加工的不合格肉品,需要按照工艺要求重新加工,并确保品质符合安全标准。
2.处理记录:对每一批次的不合格肉品,应当做好详细的处理记录,包括不合格肉品的产生原因、处理方法、处理人员、处理时间等信息。
这可以作为后续追溯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重要依据。
三、不合格肉品的追溯四、相关管理制度2.不合格肉品处置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不合格肉品,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
比如对于超过规定限量的添加物残留、严重超过微生物指标的肉品,应当进行立即销毁;而对于能够安全处理的肉品,可以进行重新加工或销售。
3.不合格肉品追溯制度:建立并完善不合格肉品的追溯制度,确保每一批次的肉品都能够进行追溯,并能够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快速找到相关信息。
4.不合格肉品记录制度:对每一批次的肉品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原料检验、过程检验、处理记录等,确保能够追溯每一批次的肉品。
以上是加工过程及肉品检验中不合格肉品管理制度的一些建议,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追溯体系,可以有效防止不合格肉品进入市场,保障食品安全。
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范文

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范文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肉品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加强对肉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进行有效监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肉类生产、加工、销售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肉品的选择、采购、贮存、加工、销售等所有环节。
第四条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由本企事业单位负责,经审批后施行。
第二章肉品的选择和采购第五条肉品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肉品的安全和卫生。
第六条采购肉品应由专人负责,有专门的采购渠道和供应商。
第七条采购时,应对肉品的外观、气味、质地进行检查,确保没有变质、霉变、异味等问题。
第八条采购时,应查验肉品的检验证书,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采购时,应留存采购样品,用以随时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条采购的肉品应当储存在符合卫生要求的环境下,避免与其他食品或有害物质接触。
第三章肉品的贮存和加工第十一条贮存室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良好的通风和卫生状况。
第十二条肉品储存时,应根据不同种类的肉品进行分类储存,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肉品贮存时,应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避免肉品变质。
第十四条肉品贮存时,应分别标明采购日期和储存有效期,及时进行更新和使用。
第十五条加工前,应对肉品进行清洗处理,保证卫生和安全。
第十六条加工时,应保持加工场所的清洁和卫生,防止肉品污染。
第十七条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加工时间和加工温度,避免肉品变质。
第四章肉品的销售第十八条出售肉品应设置专门的销售场所和展示橱窗,确保肉品的清洁卫生。
第十九条销售时应对肉品进行标识,标明采购日期和销售有效期。
第二十条销售时应提供肉品的产地、养殖方式等相关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二十一条销售时应提供肉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明,确保肉品的安全和质量。
第二十二条出售时应向消费者提供适宜的环境保温措施,保持肉品的新鲜度。
第五章肉品的质量检验第二十三条肉品的质量检验应由专业人员进行,设有专门的检验室和相应的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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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品品质检验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肉品品质检验管理,保证出厂(点)的产品经检验合格,特制定本制度。
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应履行保证肉品品质,防止人畜共患疾病和动物疾病传播的责任,遵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等法律法规。
三、肉品品质检验分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
宰前检疫包括验收检验、待宰检验、送宰检验。
宰后检验必须与屠宰操作流程同步进行,对每一生猪进行检验。
检验工具必须实行一头一消毒,刀具消毒水温不低于82℃。
四、宰后检验岗位设置
(一)头部检验;
(二)体表检验和胴体初检;
(三)内脏同步检验;
(四)复检、盖章:
检验人员应详细记录全部检验结果,对检验出的不合格肉品,严格按照无害化处理规定处理。
五、肉品品质检验内容包括:
(一)健康状况;
(二)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四)有害物质和有害腺体、病变组织、种(阉)畜;
(五)屠宰加工质量、胴体放血是否干净、有无外伤、有无出(充)血点、斑块、色泽是否良好;
(六)机械损伤;
(七)其他影响肉品质量和国家规定的检验项目。
六、肉检人员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工作鞋帽,佩带上岗证章,提前15分钟上岗,做好班前准备工作。
严禁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不在岗生产和不按肉品品质检验规程操作。
七、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各环节、各工序的加工质量,如实填报记录台账,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发现可疑烈性传染病生猪时,应立即停止生严,封锁现场,上报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割除部分须放入专用容器中,用专用车辆送到无害化处理间进行无害化处理。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检出的不合格内脏或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带出厂(点)外。
九、检验人员应将全部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详细记录,填写《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检验情况登记表》。
十、确定为合格的肉品,加盖印章或标识准予出厂(点);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加盖无害化处理章;未经检验的肉品一律不准盖章。
十一、工作完毕,清扫场地,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