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协议代替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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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员合同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聘用人员合同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聘用人员合同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目录一、前言二、聘用人员合同书与劳动合同的定义三、聘用人员合同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四、结论附件:相关法律法规一、前言在我国的劳动市场中,存在着多种类型的用工关系,其中包括聘用人员合同书和劳动合同。

这两种合同在法律性质、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两种合同的区别,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的解析。

二、聘用人员合同书与劳动合同的定义1.聘用人员合同书: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订立的具有固定期限的书面协议。

2.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三、聘用人员合同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1.法律性质不同:聘用人员合同书属于民事合同,其法律依据为《合同法》;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其法律依据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2.适用范围不同:聘用人员合同书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灵活用工形式;劳动合同适用于全日制用工形式。

3.权利义务不同:聘用人员合同书主要约定双方在合同期限内的权利义务,如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除了约定上述内容外,还涉及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休息休假、解除和终止合同等方面的规定。

5.解除和终止条件不同:聘用人员合同书在合同期限内,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较为严格,需符合法定条件。

6.社会保险缴纳不同:聘用人员合同书一般不涉及社会保险缴纳;劳动合同则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四、结论聘用人员合同书与劳动合同在法律性质、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在实际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1.《合同法》2.《劳动法》3.《劳动合同法》特殊应用场合及增加条款:1.特殊应用场合:非全日制用工增加条款:工作时间:明确每周工作天数、每天工作时长及休息时间。

聘用协议和劳动合同有啥区别

聘用协议和劳动合同有啥区别

聘用协议和劳动合同有啥区别聘用协议和劳动合同是在雇佣关系中的两个重要法律文书。

虽然它们都是用于约定雇佣关系中的职责和权益,但两者在性质、适用范围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首先,聘用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通常用于短期或临时性的雇佣关系。

它主要用于约定工作期限、工资、工作内容等基本条款,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得到保护。

聘用协议一般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和修改。

由于其适用范围通常较窄,聘用协议的法律效力可能相对较弱。

而劳动合同是一种更为正式和稳定的雇佣关系约定,适用于长期或固定雇佣。

劳动合同一般包括更为详尽的条款,例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带薪休假、工资调整、劳动保护、终止合同条件等。

劳动合同的缺陷是较为僵化,难以灵活应对变化的工作环境和需求。

然而,它的法律效力相对较强,一旦签订即具有约束力,并能作为法律纠纷解决的参考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聘用协议和劳动合同存在一些区别,但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可能会同时签署多份合同。

例如,一个员工在开始工作前可能先签署一份聘用协议,以确保工作的基本条件得到确认。

随后,当雇佣关系稳定下来时,双方可能会再签署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确保更多的权益和义务得到约束。

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通常会成为主要的雇佣关系依据。

在实践中,尽管存在聘用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但确切的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雇主和员工在签订合同之前最好咨询当地的劳动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总之,聘用协议和劳动合同都是雇佣关系中重要的法律文书。

聘用协议更适用于临时性或短期的雇佣关系,而劳动合同则适用于长期或固定雇佣。

它们在性质、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但也可能会同时存在于同一个雇佣关系中。

在签订任何一种合同之前,了解当地的劳动法律规定至关重要。

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区别

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区别

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区别
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是两种不同形式的劳动关系协议,其区别如下:
1. 定义和性质:劳动合同是雇佣劳动者的法律关系的一种形式。

它是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订立的、明确约定劳动者为雇主提供劳动,以换取报酬的合同。

聘用
合同是在不知悉雇佣劳动者个人详细情况的情况下,临时或短期雇佣劳动者的合同。

2. 期限: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在期限上存在区别。

劳动合同一般是以长期的形式存在,即双方约定在一定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合同。

而聘用合同则通常以临时的或短期的形式
存在,其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半年。

3.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在终止和解除上有特定程序和规定,需要双方提供提前通知
或支付一定的补偿。

而聘用合同则更加灵活,一般可以通过协商或者一方提出合理理
由的方式解除。

4. 权益保障: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保护,包括劳
动合同法规定的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相关规定。

而聘用合同较少受到法律
的保护,其权益保障程度相对较低。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劳动法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请根据实
际情况参考相应的劳动法规定。

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是现代企业与员工之间常见的两种劳动关系形式。

虽然它们都是用于规范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二者之间仍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的定义、特征、签订主体、内容、性质、解除和终止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两种合同形式的差异。

一、定义与特征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劳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

(2)合同内容涉及劳动者的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劳动条件。

(3)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4)劳动合同可以依法解除和终止。

2. 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确立人事关系的协议。

聘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一方为事业单位,另一方为工作人员。

(2)合同内容涉及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工资、福利、培训等人事管理事项。

(3)聘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4)聘用合同可以依法解除和终止。

二、签订主体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为企业和劳动者。

企业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劳动者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2. 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签订主体为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工作人员包括与事业单位建立人事关系的员工。

三、内容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违约责任等。

2. 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人员个人信息、聘用期限、岗位、职责、工资、福利、培训、违约责任等。

四、性质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属于经济合同,是以经济关系为基础,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2. 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属于人事合同,是以人事管理关系为基础,确立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关系。

高管聘用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高管聘用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高管聘用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在现代企业管理中,高管聘用协议和劳动合同是相关却又不同的两种合作方式。

他们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职位,给予雇员和雇主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将从几个方面探讨高管聘用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一、合同形式与内容高管聘用协议是一种书面的协议,常用于招聘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合作关系。

此类协议的格式较为灵活,一般通过面谈和书面约定的形式确定具体的职位、工资、薪酬结构等细则。

与之相比,劳动合同是劳动法规定的一种合作关系,一般适用于普通员工和企业之间的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明确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和休假等。

由于高管在管理层具有更多的自主权和决策权,高管聘用协议可以更加灵活地规定职权和行为规范。

而劳动合同则更多地强调劳动者的权益,对职位和权力较少进行具体规定。

二、责任和义务高管聘用协议通常包含高管的职责和义务。

高管在协议中将承担更大的责任和风险,包括领导团队、决策执行和业绩考核等。

高管的表现会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利益,因此高管聘用协议对于责任的约束更为严格。

劳动合同对于普通员工的责任和义务也有规定。

但相对于高管,员工的责任相对较小,主要集中在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保护公司利益、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等方面。

三、终止方式和条件高管聘用协议中一般会明确终止协议的条件和方式,包括双方解除协议的程序以及赔偿金等。

在聘用高管时,公司通常会根据其特殊地位和相关机密信息的保护,约定了较长的解除协议的通知期或者其他特殊的终止条件。

而劳动合同的终止通常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进行,包括双方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前通知或者公司支付相应赔偿金等。

与高管聘用协议相比,劳动合同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更为详细规定。

结语高管聘用协议和劳动合同都是企业与雇员之间合作关系的约定,但在形式、内容、责任和终止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高管聘用协议更加灵活,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和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同时更强调其责任和义务。

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合同范本专家建议:
标题,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在撰写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时,有一些关键区别需要考虑。

首先,聘用合同通常是指一份雇佣协议,用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合作
关系。

而劳动合同则更侧重于规定雇员在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以
及雇主对雇员的保障和管理。

其次,聘用合同通常适用于灵活就业、临时工作或独立承包等
工作形式,而劳动合同则更适用于长期雇佣关系,例如全职员工或
长期合同工。

另外,聘用合同的内容通常更加灵活,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自
由确定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具体条款。

而劳动合同在
一定程度上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需要遵守相关的劳动法规定,例如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限制等。

最后,聘用合同的终止通常更加灵活,雇主和雇员可以根据合
同约定或协商一致来终止合同关系。

而劳动合同在终止时需要遵守
更多的法律程序和程序,例如提前通知、经济补偿等。

综上所述,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在适用范围、内容灵活性、法
律约束和终止程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在起草和签订合同时,
双方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聘用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聘用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聘用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聘用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件,它们在内容和适用范围上有所不同。

下面是聘用协议和劳动合同之间的区别:
1. 定义和性质:
聘用协议是一种雇佣关系的书面协议,用于规定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基本工作条件和权利义务。

它通常用于临时雇佣或特定项目的工作。

劳动合同是一种用于规范雇主与雇员之间全职工作关系的合同。

它涵盖了更广泛的工作范围和雇佣条件。

2. 适用范围:
聘用协议通常适用于临时雇佣、实习、顾问或特定项目的工作。

劳动合同适用于全职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和合同工。

3. 内容和条款:
聘用协议通常包括工作职责、薪酬、工作期限、保密协议等基本条款。

劳动合同则包括更全面的内容,如工作职责、薪酬、工作时间、假期、福利、终止条款等。

4. 法律约束:
聘用协议和劳动合同在法律约束上也有所不同,因为不同类型的雇佣关系受到不同的法律法规的管辖。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为他们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聘用协议和劳动合同范本,并解释它们之间的区别和适用情况。

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聘用协议和劳动合同之间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有何不同5篇

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有何不同5篇

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有何不同5篇篇1一、引言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类型,在雇佣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两者在法律性质、内容、期限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本文旨在明确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的不同之处,并据此制定一份详尽的合同协议,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1. 定义与性质(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具有强制实施的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

(2)聘用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雇佣合同,主要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等组织聘请工作人员的情形。

聘用合同侧重于约定双方的工作职务、职责、期限等,具有较弱的法律约束力。

2. 合同内容(1)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劳动者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

此外,还包括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等。

(2)聘用合同的内容侧重于:聘用职位、职责、期限、薪资待遇、考核与晋升等。

聘用合同可能不涉及社会保险等劳动法规定的内容。

根据以上分析,制定以下合同协议,以明确双方权益:一、协议双方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类型1. 本合同为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根据甲方需求选择相应类型。

三、合同内容1. 工作内容与地点(此处详细列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职务等)2.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此处详细列明工作时间安排、休息休假方式等)3. 劳动报酬(此处详细列明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4. 社会保险与福利(此处详细列明社会保险缴纳方式、福利待遇等)5. 聘用期限(此处详细列明聘用合同的期限)6. 职责与义务(此处详细列明双方职责与义务)四、违约责任(此处详细列明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五、合同解除与终止(此处详细列明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六、其他条款(此处可根据实际情况添加其他相关条款)四、结语本合同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遵守合同约定,共同维护雇佣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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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高管聘用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高管聘用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作者:夏箫 2009-10-13 08:56 案情简介2008年7月,a集团公司与同行b企业并购成功,实现了强强联手,共同创建了c集团,因b企业转让了60%的股权给a集团,从而a集团成为了c集团的最大股东。

c集团重新建立了董事会,并按照并购约定,任命原b企业的孙某为c集团的总经理,由孙某行使c集团的经营权和管理权。

半年来,由于孙某并没有按照董事会制定的适合c集团的发展计划、经营模式执行,而是一味地沿用原b企业的经营模式进行管理,其做出的决定、措施也完全不符合c集团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

2009年2月,董事会对孙某考核后决定与其协商职务调整问题,孙某不同意,最终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c集团同意依法按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然而,就孙某提出的c集团还应支付其2008年5月至2009年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要求,双方一直存在异议。

c集团认为,董事会任命孙某为集团总经理,已赋予他集团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孙某自2008年5月以来未与集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属于孙某本人的管理疏漏和过失,集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同时,集团董事会在任命孙某时与其签订了聘用协议,也应当作为双方劳动关系的确认材料,可以视同为劳动合同,因此拒绝了孙某的要求。

最终,孙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了仲裁。

仲裁结果经调查,c集团确实未与孙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该集团应当支付孙某2008年5月至2009年2月的二倍工资差额。

专家点评焦点一:聘用协议为何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所谓聘用协议,也称聘用合同,通常适用于企业招聘有特定技术业务专长者,以专职或兼职的形式从事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

例如:企业高薪聘请外地或本地的技术专家、法律工作者、高级管理人员等用以改善本企业的经营状况,或为本企业提供特定服务。

聘用协议(聘用合同)可以理解为企业、受聘者双方对工作内容、岗位职责、职位权力等方面权利义务的书面明确,是岗位职务的聘用。

同时,它也是事业单位中对人事关系的一种确立。

在实际应用中,也有很多企业通过这种形式明确双方的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劳动关系的法律载体,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是用人单位依法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本案中,c集团董事会未分清聘用协议和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和法律关系,将与孙某签订的聘用协议视同为劳动合同的看法是错误的。

孙某作为集团任命为总经理的特殊劳动者,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条件,该集团应当依法在用工之日起(任命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孙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由于该集团就签订劳动合同事宜从未通知孙某,导致孙某未能及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手续,造成的支付双倍工资的后果,理应由集团承担。

实践中,笔者发现,越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任职在关键岗位的人员,他们的劳动法律关系就越是模糊,特别是企业在进行合并、并购、重组后,对于上述人员的管理就更易成为企业管理的盲区。

在此,笔者建议企业应适当将部分权力下放至人力资源部,细化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程序,实现经营管理和内部职能管理双线并行的管理机制。

另外,当企业在社会上招聘职业经理人时,应当注意明确拟聘人员的详细情况,界定应当与企业建立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

焦点二:注意规避聘用协议与劳动合同并行的两大突出问题由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大多是通过企业内部晋升机制而成为企业核心人员的,在此类人员的晋升过程中,企业常常选用签订聘用协议的形式来代替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然而,企业这样的做法却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在此,笔者仅就企业聘用协议和劳动合同并存的现象,总结了以下两大突出问题,提醒各企业注意。

1、聘用协议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

通过企业内部晋升机制成为企业高管或核心人员的劳动者,其劳动合同期限与聘用协议期限通常是不一致的。

当劳动者劳动合同期限短于聘用协议期限时,如果企业疏于管理,便极易导致劳动合同届满未依法续签,最终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企业支付双倍工资、不能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当聘用协议期限短于劳动合同期限,聘用协议届满企业不同意劳动者继续担任高管或拒绝劳动者继续从事关键岗位时,如果企业没有将关键内容约定前置,便很容易引发劳动合同违法变更的争议风险。

2、劳动合同条款约束与聘用协议授权的矛盾。

企业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行,目的是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聘用协议更多是企业对劳动者所在职位权力的授权,如果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的约束与聘用协议中企业对劳动者的特别授权存在矛盾,就有可能阻碍此类人员的正常工作,造成有权无职或有职无权,工作起来畏手畏脚。

因此,正确处理劳动合同条款的约定、规章制度的制定、聘用协议的约定等三者的关系尤为重要。

篇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区别析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关系作者:李民发布时间: 2003-09-23 10:02:41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三种不同合同,只有劳动合同在?劳动法?中有相应的规定,而且规定也非常简单,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根本就没有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只能根据有关民法理论进行判案,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三类合同的认识易产生偏差。

本文试图对这三类合同进行辨析,以期对这三类合同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一、概念不同(一)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实际上,作为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

其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征。

正是由于这样简陋的定义,才使人们常常分不清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

任何定义,都应指出所要定义的对象的特征,根据这些特征,可以确定对象的内涵和外延。

但是,?劳动法?这一规定,却不能实现这一目的。

这一定义,对合同的主体做出明确规1 之所以这样提,是因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民法通则》中都是规定在“公民(自然人)”一章中规定的。

也就是说,《民法通则》仍然将个体工商户看作为自然人。

1定,但是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这种定义,可以使人对买卖合同的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不会同其他合同混淆。

劳动合同所定义的劳动关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为当事人一方(劳动者)负有从事工作义务,他方(用人单位)负有支付工资义务的双务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从属关系上提供劳动,从事工作的合同。

所谓居于从属关系,系指工作的实施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

劳动合同的概念,应该体现出劳动关系的内容。

根据比较法的研究,我们可以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

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现在台湾省实施),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

我国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时,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学者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 中,专设雇佣合同一章进行了规定,但是,在最终通过的?合同法?中却没有雇佣合同。

对此,梁慧星先生指出?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人口的绝大多数是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他们与雇主(包括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靠缔结雇用合同、劳动合同和聘用 2合同来规定,单靠现行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则是规范不了的,而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的利益未受到应有的保护,各种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法院受理大量的雇用合同纠纷案件苦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作为裁判基准。

建议草案在广泛参考各国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经验基础上精心设计和拟定的雇用合同一章被删除,是最令人惋惜的。

?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课题组向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对雇佣合同又专设一章进行规定。

该草案合同编第15章第301条规定,?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王泽鉴先生指出,雇佣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

可见,雇佣合同的这些定义基本是一致的。

(三)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我们经常提到的一个概念,但是,对劳务合同的定义,不但立法没有做出规定,教科书也鲜有讲授。

根据给付的标的,合同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第二类是以为劳务给付标的合同,例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佣合同;第三类是以共同从事一定工作为目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

从最广义的角度讲,第二类合同可以称为劳务合同,王全兴教授就是在这个角度上使用劳务合同概念的。

他说?劳务合同是一种以 3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

劳务合同实际上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

一个合同是雇佣人(用人单位或自然人)与受雇人之间的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劳务提供者(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中的雇佣人)与与劳务接受者之间的劳务合同。

这种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非常相似。

劳务合同是通过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现的。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劳务接受人是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第三人,受雇人是劳务合同的第三人。

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约定,由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直接提供劳务,劳务接受人向劳务提供人支付劳务费,劳务接受人在接受劳务的过程中应当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务不符合劳务合同的约定,劳务提供人应当向劳务接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劳动合同中或雇佣合同中,雇佣人与受雇人约定,受雇人直接向劳务接受人提供劳动,雇佣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雇佣人 4应当向受雇人承担违约责任。

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佣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约定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当然,也可以委托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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