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_推荐】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指引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指引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指引一、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二、扣缴义务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源泉扣缴所得项目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三)转让财产所得;(四)其他所得。
四、扣缴程序及要求(一)扣缴税款登记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上述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合同备案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上述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帐簿设置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
(四)税款扣缴、入库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上述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五)税额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应纳税所得额: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办税指南-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扣缴申报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扣缴申报一、事项名称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扣缴申报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扣缴义务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是➢网上办理:是➢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由支付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主管税务局负责。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F500)》,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该报表自2019年10月1日启用,启用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30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F500)》的附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35号)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启用。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源泉扣缴政策
• 二、源泉扣缴计算 • (六)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
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 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及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 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 (七)自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 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 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 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1.25%的计 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 4、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包括现金 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 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源泉扣缴政策
• 二、源泉扣缴计算
• (三)源泉扣缴税率
•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五项规定的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四)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政策
• 一、源泉扣缴所得范围和义务人
• (二)指定扣缴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 形,包括:
•
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
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
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
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
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
源泉扣缴政策
• 三、源泉扣缴的征管 • (一)时限 • 7、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所得发生地不在一地的,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扣缴义 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 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告知非居民企业的 申报纳税事项。 • 8、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 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 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国税发【200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2009.1.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下载: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2.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3.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PPT课件

随着国际税收环境的变化和非居民企业业务的不断发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对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防 止税收流失、保障国际税收公平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掌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知识也有助于企业在跨 国经济活动中合理规避税收风险,提高国际竞争力。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概
02
述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定义
计算方法
根据非居民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采用适当 的计算方法,如直接计算法、间接计算法等 ,确保准确计算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
缴纳方式和时间
缴纳方式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缴纳方式包括银行转账、支票等,具体缴纳方式根 据税务机关的要求确定。
缴纳时间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缴纳时间根据实际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应税所 得的时间确定,通常为次月15日前。
收征管效率。
源泉扣缴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一 些问题和挑战,如扣缴义务人责
任不明确、信息不对称等。
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建议和展望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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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源泉扣缴法律法规,明确 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责任,加 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源泉扣 缴数据采集、分析和利用水平 ,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
目的
确保中国税收权益,防止税收流 失,维护国家经济利益。
源泉扣缴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源泉扣缴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细化了源泉扣缴的具体政策规定和 操作指南。
税务风险识别
识别可能影响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 扣缴的各种因素,如税收政策变化、 跨国交易复杂性等。
办税指南-源泉扣缴合同信息采集及变更

源泉扣缴合同信息采集及变更一、事项名称源泉扣缴合同信息采集及变更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扣缴义务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否➢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当扣缴义务人提前将合同提交给税务机关,或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时,对合同信息进行采集或者信息变更。
四、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所称所得发生地,是指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原则确定的所得发生地。
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九条“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五、办理材料填报需知: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
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八、表证单书1.A06865《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F500)》九、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新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8 号)
背景
2017 年 10 月 17 日,国家税务总局重磅发布了期待已久的《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非居民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7 号,以下简称“37 号公告”)。37 号公告替代了非居民 税收管理中极为重要的两项文件,国税发【2009】3 号(以下简称“3 号文”)和国税函【2009】698 号(以下简称“698 号文”)1,成为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新的指导性文件,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即 开始施行。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 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 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9 号
2、 取消了原 3 号文规定的多次付款合同扣缴义务人应在最后一次 付款前 15 日内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的要求;
3、 延续了原 3 号文关于所得存在多个发生地,可选择一地办理申 报缴税事宜的规定,并明确了与 7 号公告相关条款的协调关系;
袁世也 电话:+86 (10) 8508 7596 adams.yuan@
张进 电话:+86 (10) 8508 7625 jessie.j.zhang@
饶戈军 电话:+86 (21) 2212 3208 amy.rao@
国税发〔2009〕3号

国税发〔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2.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3.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二○○九年一月九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 2 —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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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指引
一、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二、扣缴义务人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源泉扣缴所得项目
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转让财产所得;
(四)其他所得。
四、扣缴程序及要求
(一)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上述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合同备案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上述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帐簿设置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
(四)税款扣缴、入库
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上述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五)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征收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含税所得=不含税所得/(1-实际征收率)
(六)拒绝代扣税款报告
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七)扣缴税款清算
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
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五、法律责任
(一)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三)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的,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扣缴表的,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或者应扣未扣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实施时间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款项日或按合同规定到期支付日发生在2009年1月1日后的,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附件: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2、《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2009年2月25日
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具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时使用。
3.填表说明:
(1)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办理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扣缴义务人填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9位国标码,未办的不填写;
(2)纳税人识别号: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填写;(3)开户银行、帐号:扣缴义务人用于缴纳税款的开户银行的全称及银行帐号;
(4)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业务内容:依照税法规定具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具体项目。
4.本表为A4型竖式。
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扣缴义务人一份。
附件2:
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编号:填报日期:年月日
以下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备注:支付项目是指合同规定的具体项目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