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汇编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答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答一、什么是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分为两种类型:(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主要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或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企业。
(二)在我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主要是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其他所得。
二、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有何区别?居民企业是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具体包括哪些类型?(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四、什么是非居民企业转让财产所得?转让财产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
五、什么是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非居民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我国境内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doc

{财务管理税务规划}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告(通告2010年第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023年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2023年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哪些?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法律分析: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居民企业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对本国居民企业的一切所得纳税,即居民企业应当就其在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是什么意思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
税法草案所称的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例如,在我国注册成立的沃尔玛(中国)公司,通用汽车(中国)公司,就是我国的居民企业;在英国、百慕大群岛等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公司,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也是我国的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文件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ﻩ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国税函[2009]395号)ﻩ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ﻩ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ﻩ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ﻩ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ﻩ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治理方法》的18通知(国税发〔2009〕6号)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治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 ..................................... 26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治理暂行方法(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令) ......................................... 29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ﻩ34关于执行中法税收协定议定书第一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6号) (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36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ﻩ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36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ﻩ37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 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 (38)关于日本金融公司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享受协定待遇的通知(国税函〔2008〕837号)................................ 39关于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中增列利息免税机构的通知(国税函〔20 3908〕460号)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 (40)关于我国和新加坡幸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212号) (43)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适用协定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7〕872号) (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墨两国政府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7〕131号) (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49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94号)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5号)ﻩ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号) (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26号) .................... 5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54发[2006]35号)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 ........ 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构成税收协定所述59常设机构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9]607号)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函〔1999〕37号) ........ 6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8]241号) (6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确定雇主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24号)ﻩ62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人员来华提供劳务应如何依照税收协定所确定的原则进行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外字[1989]91号)ﻩ6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5号).................................... 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打算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近接广东省地点税务局函,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执行中的一些问题。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与管理

国际税收争议通常涉及多个国家的税收权益,需要各国政府之间的合作和协商解决。例如,跨国公司可能面临多 个国家的税务机关对其同一笔交易的不同税收处理,从而引发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此类争议需要各国政府在国际 税收协定框架下进行协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案例三:跨境资本流动与税收政策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技术进步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数字化和人工智能
技术进步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带来了新 的挑战。数字化和人工智能的应用使得企业 能够更隐蔽地进行避税,需要加强技术手段 的运用,提高税收监管能力。
数据共享与透明度
技术进步也提供了数据共享和透明度的可能 ,有助于打击避税行为和维护税收公平。各 国应加强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提高税收管 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申报内容
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完整的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确保税务机关准确掌握非居民企业的纳税情况。
征收管理
征收方式
根据非居民企业的实际情况,采 取源泉扣缴、自行申报等方式进 行征收管理。
征收标准
根据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类型和来 源,按照相应的税率和计算方法 征收所得税。
征收程序
规定征收管理的程序,包括审核 、征收、结算等步骤,确保非居 民企业依法缴纳税款。
与其他税种的关系
与个人所得税的关系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是针对所得征收的税种, 但个人所得税主要针对居民个人的所得,而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主要针对非居民企业的所得。
与企业所得税的关系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都是针对企业所得征收的税 种,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主要针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而企业所得税主要针对在中国境内设立 机构、场所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1. 引言在全球化经济的背景下,跨国企业日益增多,非居民企业在不同国家开展业务也变得更加常见。
由于非居民企业通常仅在一个国家境外设有实际经营活动,因此需要了解和遵守不同国家的所得税政策。
本文将汇编整理了一些重要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信息,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相关税务问题。
以下各章节将分别介绍不同国家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包括税率、税基、税务登记和申报等方面的内容。
2.1. 税率美国对于非居民企业所得征收涵盖联邦和州级的所得税。
联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0%,州级税率根据具体州的法规而定,通常在4%至10%之间。
2.2. 税基美国联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包括企业在美国境内的收入、利润和资本利得。
各州的税基可能会略有不同,但通常与联邦税基相似。
2.3. 税务登记和申报非居民企业需要在美国申请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表进行税务申报。
美国联邦税务申报通常在每年的4月15日前完成,州级税务申报截止日期根据具体州的规定而定。
3.1. 税率中国对于非居民企业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和所得来源,税率可能在10%至25%之间。
3.2. 税基根据中国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收入和所得将作为税基计算企业所得税。
税基的具体计算方法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3.3. 税务登记和申报非居民企业需要在中国国内申请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表进行税务申报。
中国企业所得税申报通常在每年的5月31日前完成。
4. 欧洲国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4.1. 税率各个欧洲国家对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各不相同,通常在10%至30%之间。
4.2. 税基欧洲国家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的税基计算方法也各有不同,一般包括企业在当地境内的收入、利润和资本利得。
4.3. 税务登记和申报非居民企业需要在欧洲各国的税务机关注册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表进行税务申报。
不同国家的申报时间和具体要求可能存在差异。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文件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文件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文件近两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些有关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文件,现提供给企业查阅:2、3、;有需要者可在下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为方便协定的执行,现将《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表中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税率的,可以按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
二、纳税人申请执行协定税率时必须提交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表。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批协定待遇申请,防范协定适用不当。
附件: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股东在获得股息之后,可以自行或通过委托代理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申请,提供证明自己为符合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实际受益所有人的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https://img.taocdn.com/s3/m/88cee6cb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a4.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非居民企业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现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
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七月三日
——结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目录国税函〔2009〕50号 (1)国税发〔2009〕11号 (2)国税发〔2009〕6号 (5)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7)国税发〔2009〕3号 (1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一) (1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二) (16)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三) (18)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四) (2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五) (2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六) (2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七) (25)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八) (27)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九) (29)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十) (31)国税函〔2009〕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成文日期:2009-01-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补充明确如下:一、对“一、基本规定(三)”规定的情形,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还应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
二、除“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规定的情形外,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国税发〔2009〕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成文日期:2009-02-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现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协查函2.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处理联络函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核定征收企业适用)5.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标分析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二月九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制定本规程。
一、汇算清缴工作内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首先按照《办法》的规定,自行调整、计算本纳税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自核本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缴纳应补税款;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下发汇缴事项通知书,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工作,并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
二、汇算清缴工作程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安排如下:(一)准备阶段。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宣传辅导。
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企业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
必要时,应组织企业办税人员进行培训、辅导相关的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及手续。
2.明确职责。
汇算清缴工作应有领导负责,由具体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完成。
必要时,应组织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3.建立台账。
建立日常管理台账,主要记载企业预缴税款、享受税收优惠、弥补亏损等事项,以便在汇算清激工作中进行核对。
4.备办文书。
向上级税务机关领取或按照规定的式样印制汇算清缴有关的表、证、单、书。
(二)实施阶段。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完成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受理、审核以及办理处罚、税款的补(退)手续。
1.资料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后,应检查企业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附表、文件等资料,应责令限期补齐;对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退回企业并责令限期补正。
2.资料审核。
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以下几个方面内容进行审核:(1)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数字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2)企业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3)企业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
(4)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是否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以及各机构、场所账表所记载涉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各项数据是否准确。
(5)企业有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境外所得应补企业所得税额是否正确。
(6)企业已预缴税款填写是否正确。
3.结清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及日常征管情况,对企业报送的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在5月31日前,对应补缴所得税、应办理退税的企业发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并办理税款多退少补事宜。
4.实施处罚。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未按《办法》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按照规定实施处罚;必要时发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核定企业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缴纳。
5.汇总申报协调。
(1)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企业年度所得税汇总申报后,应于5月31日前为企业出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所得税证明》。
(2)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汇总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时,对其他机构的情况有疑问需要进一步审核的,可以向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协查函》(见附件1),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函复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3)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或税务检查中,发现其他机构有少计收入或多列成本费用等所得税的问题,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处理联络函》(见附件2)。
(4)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办法》规定对其他机构就地征收税款或调整亏损额的,应及时将征收税款及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额以《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处理联络函》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总额作相应调整,并在应补(退)税额中减除已在其他机构所在地缴纳的税款。
(三)总结阶段。
各地税务机关应在7月15日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的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汇总以及总结等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向税务总局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有关报表。
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基本情况及相关分析。
(1)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企业税务登记户数、应参加汇算清缴企业户数、实际参加汇算清缴企业户数、未参加汇算清缴企业户数及其原因、据实申报企业户数、核定征收企业户数;据实申报企业的盈利户数、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实际缴纳所得税额、亏损户数、亏损企业营业收入、亏损金额等内容;核定征收企业中换算的收入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实际缴纳所得税额。
(2)主要指标分析和说明。
主要分析汇算清缴面、所得税预缴率、税收负担率、企业亏损面等指标。
(3)据实申报企业盈亏情况分析。
根据盈利企业户数、实际参加汇缴户数分析盈利面变化情况;分析盈利和亏损企业的营业收入、成本、费用、未弥补亏损前利润总额、亏损总额等指标的变化情况及原因等。
(4)纳税情况分析。
包括预缴率变化,所得税预缴、补税和退税等情况。
2.企业自行申报情况。
主要包括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填写和报送,自行调整的企业户数、主要项目和金额等情况。
3.税务机关依法调整情况。
主要包括税务机关依法调整的户数、主要项目、金额,同时应分别说明调增(减)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亏损总额的户数、金额等情况。
4.主要做法。
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安排和落实情况,对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及对企业的前期宣传、培训、辅导情况,对申报表的审核情况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检查考核评比等情况。
5.发现的问题及意见或建议。
分企业和税务机关两个方面,企业方面主要包括申报表的填报、申报软件的操作使用情况和《办法》的执行情况等;税务机关方面主要包括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情况及效果,说明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三、《办法》及本规程所涉及的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相关地方税务局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
国税发〔200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文日期:2009-01-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据实申报企业适用)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核定征收企业适用)3.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汇算清缴对象(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