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13年4月)
新闻管理制度 敏感信息

新闻管理制度敏感信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闻管理工作,提高新闻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新闻传媒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新闻出版单位和新闻采访报道单位的新闻管理工作。
第三条新闻出版单位和新闻采访报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新闻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完善机制,保障新闻质量和新闻传媒事业的正常发展。
第四条新闻出版单位和新闻采访报道单位应当依法讲求真实、客观、准确、全面的原则,向社会公众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新闻信息。
第五条新闻管理应当坚持政治性、思想性、舆论性的统一,完善新闻报道整体策划程序,加强新闻资讯的筛选、编辑和报道。
第六条新闻出版单位和新闻采访报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审核制度,把握敏感信息的处理,杜绝虚假、失实、煽动性报道,防范传播传谣、造谣。
第七条新闻出版单位和新闻采访报道单位应当遵循民主、科学的原则,积极引导舆论,提高新闻传媒服务水平,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新闻采集报道第八条新闻出版单位和新闻采访报道单位应当加强新闻监测咨询工作,及时掌握新闻信息,提供新闻取材依据。
第九条新闻出版单位和新闻采访报道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新闻采编组织机构,明确新闻采编流程,保障新闻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新闻出版单位和新闻采访报道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加强新闻编辑培训,提高新闻编辑水平。
第十一条新闻出版单位和新闻采访报道单位应当制定新闻采访编辑管理规范,明确新闻工作流程,规范新闻报道工作。
第十二条新闻出版单位和新闻采访报道单位应当遵循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忠实、完整、客观、公正地报道新闻事件,不夸大、不简单描述报道对象。
第十三条新闻出版单位和新闻采访报道单位应当切合实际、客观真实、准确全面报道事件,不得捏造、篡改、歪曲新闻信息。
第十四条新闻出版单位和新闻采访报道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擅自发布或传播未经审查的新闻信息。
第十五条新闻出版单位和新闻采访报道单位对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敏感信息应当加强审核,确保新闻报道的合法性。
学校内部敏感信息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内部敏感信息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部所有涉及敏感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和销毁等活动。
三、敏感信息定义敏感信息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一旦泄露可能对学校或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信息。
四、管理职责1. 学校设立信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本制度。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敏感信息的管理负直接责任。
3. 信息安全员负责具体实施信息安全管理,对敏感信息进行审核、监控和处置。
五、敏感信息管理措施1. 信息分类(1)根据敏感信息的性质和程度,将其分为四个等级: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信息。
(2)各部门在收集、存储、使用和传输敏感信息时,应按照信息等级进行分类管理。
2. 信息收集(1)各部门在收集敏感信息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收集敏感信息时,应遵循最小化原则,仅收集与工作相关的信息。
3. 信息存储(1)敏感信息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统中,并设置访问权限。
(2)存储敏感信息的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4. 信息使用(1)使用敏感信息时,应严格遵守权限规定,未经授权不得查阅、复制、传输和公开。
(2)使用敏感信息时,应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5. 信息传输(1)传输敏感信息时,应采用加密、压缩等技术手段,确保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
(2)传输敏感信息时,应选择安全的传输通道,避免信息泄露。
6. 信息销毁(1)敏感信息不再使用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确保信息无法恢复。
(2)销毁敏感信息时,应采取物理销毁、电子擦除等方式,确保信息彻底消失。
六、监督检查1. 学校信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各部门敏感信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各部门应定期对敏感信息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法律责任违反本制度,泄露、篡改、损毁敏感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股份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敏感信息排查、归集、保密及信息披露活动,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确保股东的知情权,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信息;(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信息;(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票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信息;(四)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五)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排查指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对各部门、子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各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门。
第四条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一)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5、租入或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12、销售产品、商品;13、提供或接受劳务;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15、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1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18、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19、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公司敏感信息的相关管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2008]27号)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第二章 敏感信息排查的组织第三条 敏感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等。
第四条 敏感信息排查指由董事会秘书牵头,由证券办公室负责对公司所属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
第五条 公司证券办公室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门。
第六条 各报告义务人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按照本制度第三章规定执行。
各报告义务人在排查过程中,发现敏感信息时,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在排查过程中,公司证券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增持公司股份或转让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增持、转让的进程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权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转让事宜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或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达到规定比例时,及时将该信息报告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有权机构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的,也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
第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进行排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过董事会秘书通知董事会。
单位敏感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敏感信息管理,确保信息的安全、保密,防止信息泄露,保障本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可能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单位利益或者个人隐私等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信息;(二)涉及单位内部决策、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三)涉及个人隐私、名誉、荣誉等方面的信息;(四)其他可能对单位或个人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员工、外包人员、临时工以及与本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外部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敏感信息管理职责第四条单位设立信息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本制度,监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信息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本制度,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产生的敏感信息负有管理责任,确保本部门产生的敏感信息得到妥善保护。
第七条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敏感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信息收集、整理、存储、使用、传输、销毁等。
第三章敏感信息管理措施第八条敏感信息收集与处理(一)各部门在收集和处理敏感信息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敏感信息应分类管理,明确信息等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敏感信息存储与使用(一)敏感信息存储应采取加密、脱密、隔离等措施,确保信息不被非法访问、窃取、篡改。
(二)敏感信息使用应遵循最小化原则,仅限于工作需要,不得擅自扩大信息使用范围。
第十条敏感信息传输与交流(一)敏感信息传输应通过安全可靠的途径进行,采取加密、脱密、隔离等措施,确保信息传输过程中的安全。
(二)敏感信息交流应在保密室或指定场所进行,不得通过非保密渠道交流。
第十一条敏感信息销毁(一)敏感信息销毁应采取物理或电子方式,确保信息无法恢复。
客户敏感信息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前台接待、客服人员、市场部、财务部、技术支持等,以及与客户信息相关的所有业务流程。
第三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客户敏感信息保护制度,明确信息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共享、删除等环节的责任,确保客户敏感信息的安全。
第二章信息收集第四条客户敏感信息的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收集:收集客户敏感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客户意愿。
2. 必要性原则:仅收集与业务活动直接相关的客户敏感信息。
3. 明示原则:向客户明示收集的客户敏感信息的目的、用途、范围、方式等。
4. 选择性原则:客户有权选择是否提供其敏感信息。
第五条客户敏感信息的收集方式包括:1. 客户主动提供:客户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主动提供的敏感信息。
2. 业务需要收集:为完成业务活动,根据法律法规和业务需要收集的客户敏感信息。
3. 第三方提供:经客户同意,从第三方合法渠道获取的客户敏感信息。
第三章信息存储第六条客户敏感信息的存储应采取以下措施:1. 安全存储: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存储设备和技术,确保存储设备的安全。
2. 隔离存储:将客户敏感信息与其他数据隔离存储,防止数据泄露。
3. 访问控制:设置严格的访问权限,仅授权人员可访问客户敏感信息。
4. 定期备份:定期对客户敏感信息进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第七条客户敏感信息的存储期限:1. 法律法规规定的存储期限;2. 业务需要存储期限;3. 客户同意的存储期限。
第四章信息使用第八条客户敏感信息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使用:使用客户敏感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必要性原则:仅使用与业务活动直接相关的客户敏感信息。
3. 明示原则:向客户明示使用客户敏感信息的目的、用途、范围、方式等。
敏感信息资料查阅审批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敏感信息资料查阅审批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一、制度背景及目的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各种敏感信息资料在企业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其中包括了公司的商业机密、客户信息、员工档案等重要资料。
这些敏感信息资料一旦泄露,将会给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
为了保护企业敏感信息资料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内部敏感信息资料查阅审批流程,并加强对敏感信息资料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公司敏感信息资料不被非法获取和利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及相关人员。
三、敏感信息资料分类根据保密等级和涉及内容,将敏感信息资料分为三个等级:1. 一般等级:包括公司内部公开的文件、通知、公告等。
2. 重要等级:包括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客户信息等非公开性质的文件和数据。
3. 机密等级:包括涉及公司重要商业机密、高管层人事任免决策文件以及其他关键决策文件。
四、查阅审批流程1. 申请查阅员工如需查阅敏感信息资料,必须向上级主管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查阅的具体内容和目的。
上级主管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审批意见。
2. 审批审批流程分为两级:部门主管审批和保密办公室审批。
(1)部门主管审批部门主管应对员工提交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敏感信息资料的等级和涉及内容决定是否同意查阅。
如同意,需签署审批意见并将申请转发至保密办公室。
(2)保密办公室审批保密办公室应在收到部门主管签署的审批意见后,对敏感信息资料进行进一步审核,并根据其等级和涉及内容决定是否同意员工查阅。
如同意,需签署最终审批意见并将其归档。
3. 查阅操作员工在获得最终审批意见后方可进行查阅操作。
在查阅过程中,员工必须遵守公司保密制度,并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五、执行情况说明本制度自实施之日起生效,并由公司保密办公室负责执行和监督。
同时,公司将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六、违规处罚任何员工如违反本制度规定,泄露、篡改或非法获取敏感信息资料,将被视为严重违纪行为,并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甚至法律追究。
企业敏感信息管理制度内容

企业敏感信息管理制度内容
企业敏感信息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敏感信息的定义:明确企业敏感信息的范围和分类,例如商业机密、客户信息、财务数据等。
2. 敏感信息的收集和存储:规定敏感信息的收集方式和存储方式,并提供相应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
包括加密、备份、权限控制等。
3. 敏感信息的传输和共享:规定敏感信息的传输方式和共享条件,明确传输渠道的安全要求,如使用加密通信、安全的文件传输协议等。
4. 敏感信息的使用和操作:明确敏感信息的使用范围和限制,规定员工对敏感信息的访问权限和使用规则,制定可行的操作措施。
5. 敏感信息的保护与备份:要求对敏感信息进行定期备份,并确保备份数据的安全,以应对数据遗失、硬件故障、恶意攻击等风险。
6. 敏感信息的删除和销毁:规定敏感信息在不再需要后的删除和销毁程序,包括安全删除、物理销毁等。
7. 敏感信息的安全审计与监控:要求对敏感信息的访问和操作进行日志记录、审计和监控,及时检测和报告异常行为。
8. 敏感信息的安全培训与意识:要求进行敏感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对敏感信息保护的重视。
9. 敏感信息的风险评估与管理:要求定期进行敏感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应对措施。
10. 敏感信息的违规处理与处罚:规定对违反敏感信息管理制度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建立相应的违规处理程序。
以上是企业敏感信息管理制度可能包含的主要内容,实际情况还需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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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敏感信息报告范围 (2)第三章敏感信息报告额度 (5)第四章管理机构 (6)第五章内部报告程序 (6)第六章加强内部监管,严防内幕交易 (7)第七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强化媒体信息排查、归集、保密,改善和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交易规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以及《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或者已经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等。
第三条敏感信息排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网站、内部刊物以及控股股东等资料和信息进行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对各部门、子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下述人员或机构为敏感信息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等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五)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机构。
第二章敏感信息报告范围第五条报告义务人应当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
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下列事项时,或对已报告的敏感事项取得实质性进展时,报告义务人都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一)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或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协议;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12、销售产品、商品;13、提供或接受劳务;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15、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常规交易事项: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或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协议;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1、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2、订立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合同;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4、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5、在某一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科研项目投入生产后,使生产经营产生巨大变化的事项;6、公司净利润或主要经营产品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7、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突发事件1、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3、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预计本期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4、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信息;5、公司的控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质押、冻结、拍卖等事件;6、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五)重大风险事项1、遭受重大损失;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5、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6、公司决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13、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转让事宜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并持续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
如出现有机构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重点排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自得知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敏感信息报告额度第七条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额度:(一)关联交易类事项,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达到30万元以上;2、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3、对于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或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关联交易。
(二)对常规交易类事项(对外投资、对外担保除外),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如下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三)对于对外担保,即使不满足本条第2款条件,只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四)突发事项、重大风险事项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应履行报告义务。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可能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动的重大事项也在报告行列。
第四章管理机构第八条董事会秘书为敏感信息排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将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等进行归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对公司经营及股价等产生重大影响;对敏感信息的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以减少内幕交易及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第九条董事会办公室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的部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敏感信息的保密及披露管理工作。
第十条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完善相应的敏感信息上报制度。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未设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
第五章内部报告程序第十一条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敏感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报告义务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第一时间以电话方式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必要时可直接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有责任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资料。
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
需履行会议审定程序应立即报告董事长或监事会召集人,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对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以及投资者关注但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敏感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发现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对公司股价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董事会办公室将及时向深圳证监局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在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刊登的信息,应对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并同时抄送董事会办公室,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属于专业管理范围内的敏感信息,各部门、子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向相应职能部门报告,同时抄报董事会办公室。
各职能部门进行归集,分析并提出专业意见后,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
如涉及公司对外商务谈判、投资及股权变更等事宜,双方须在事项发生前签订《保密协议》,任何人不得在事情未公开披露前泄露该信息。
第十五条对收集到的媒体信息及投资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公司反映的情况,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敏感信息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