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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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政府2008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政府2008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政府2008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8.04•【字号】宁政办〔2008〕151号•【施行日期】2008.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政府2008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宁德市政府2008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宁德市政府2008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根据《关于开展2008年度政府及其部门绩效管理工作方案》(闽效综〔2008〕4号)的要求,在总结前几年我市绩效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实际,现提出2008年度宁德市政府绩效管理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开展市本级政府绩效管理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目标,以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东北翼中心城市建设为主线,认真落实“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运作、重在实效”的实践要领,通过推行绩效管理,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牢固树立绩效意识,改进管理方式,提升工作实效,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执行力和公信力,保障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我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绩效目标2007年我市本级政府总体绩效在全省位次很不理想,有半数指标落后于全省设区市平均水平。

对此,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两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针对性地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加以解决,全面推进政府绩效工作,以期每年都有个新提高,树立闽东新形象。

根据市领导批示精神,市绩效办多次牵头召集市直相关部门,认真分析研究了近年来市本级政府绩效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实际,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了年度工作的预期目标,力争今年政府工作绩效按市委陈荣凯书记的要求,有质的飞跃。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获第二届(2013-2014年度)宁德市质量奖的通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获第二届(2013-2014年度)宁德市质量奖的通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获第二届(2013-2014年度)宁德
市质量奖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2.08
•【字号】宁政文〔2014〕378号
•【施行日期】2014.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获第二届(2013-2014年度)宁德市质量
奖的通报
宁政文〔2014〕3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质量意识,大力推进创新驱动和质量强市建设,引导企业不断追求卓越经营绩效、增强质量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宁德市质量奖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通过企业自愿申请、资格审查、指标公示、社会满意度测
评、专家评审和监督抽查等程序,并经宁德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议和社会公示,市政府研究决定,授予福建省白马船厂、福建新坦洋茶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禾电器(福建)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为第二届宁德市质量奖获奖企业,并按有关规定分别颁发证书、奖牌、奖金,以资鼓励。

希望获奖企业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质量工作,加强典型培育,做好典型引导,深入推动质量强市建设。

广大企业要以先进为榜样,坚持走“质量强企”和品牌发展道路,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不断追求卓越绩效,为推动全市质量水平持续提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8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宁政〔2018〕18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宁政〔2018〕18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宁政〔2018〕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福建省物(闽价检〔2018〕价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72号)等文件要求,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发布的34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及合法性审查。

经审查:3件规范性文件涉及公平竞争相关内容但不违反相关规定予以保留,其余337件规范性文件不涉及公平竞争相关内容,但其中12件规范性文件因文件有效期到期、阶段性工作已完成等原因予以失效或废止。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涉及公平竞争相关内容规范性文件3件予以保留。

(一)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促进冶金新材料产业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宁政〔2017〕16号);(二)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宁政〔2017〕25号);(三)《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促进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宁政〔2017〕33号)。

二、未涉及公平竞争内容规范性文件12件予以失效或废止,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一)《宁德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农业局财政局关于加快闽东农垦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宁署办〔1999〕87号);(二)《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管理的通知》(宁政文〔2006〕369号);(三)《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宁政〔2012〕6号);(四)《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的通知》(宁政〔2012〕37号);(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2012〕40号);(六)《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的意见》(宁政〔2013〕6号);(七)《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2013〕13号);(八)《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13〕238号);(九)《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医药产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政〔2014〕16号);(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2015〕219号);(十一)《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宁政办〔2017〕132号);(十二)《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2017〕196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宁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2011]11号【发布部门】宁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9.19【实施日期】2011.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宁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201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中专院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宁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十九日宁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规定。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它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界定、纠纷调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2•【字号】宁政办〔2018〕223号•【施行日期】2018.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18〕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宁德市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2日宁德市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决定在全市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含分中心、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全面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

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目标要求以“只进一扇门”“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一次不用跑”改革总体要求为目标,大力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全面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集成服务模式,着力打造“资料共享互认、服务流程科学、申请材料精简、服务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环境。

2018年底前,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按照事项办理的关联度,完成政务服务窗口整合工作,全面推行综合窗口“同窗通办”;到2019年6月底,全面完成审批系统升级改造,实现“一网通办”。

二、主要内容(一)推行“一门集中办理、一站式服务”深化“三集中”改革,推行“一门集中办理、一站式服务”。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机关记功奖励工作程序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机关记功奖励工作程序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机关记功奖励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26•【字号】宁政办〔2017〕92号•【施行日期】201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机关记功奖励工作程序的通知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机关记功奖励工作程序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26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机关记功奖励工作程序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精神,现就市直行政机关报请市政府的记功奖励程序提出如下意见:一、方案申报市直行政机关书面向市政府请示记功奖励事项,请示内容包括奖励的事由、依据、条件、奖励种类及数量等,由市人社局向市政府提出建议意见。

二、材料审核市直行政机关申报的记功奖励方案经同意后,由申报机关填报集体和个人记功奖励审批表,并书面征求同级纪检监察、综治、计生、环保、610办等部门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市人社局审核。

三、审批公示拟记功奖励集体和个人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由市人社局汇总报请市政府研究审定。

集体和个人记功奖励名单在宁德市人社局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社局代市政府草拟记功奖励决定。

四、公布存档市政府下发记功奖励决定,颁发证书、奖章,《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记功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意见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市直机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2017]126号【发布部门】宁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5.29【实施日期】2017.05.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市直机关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2017〕126号)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宁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市直机关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宁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9日宁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市直机关实施细则为了更好地落实《宁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市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厅局级及以下人员的公务接待活动。

厅局级及以下人员的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

根据接待对象的职务或公务身份和公务活动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或以牵头单位的对口单位为接待单位。

会议的住宿、用餐等安排,严格按照《宁德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二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三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遵循“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

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接待事由、活动安排、经费预算、是否协助安排日常用餐及标准等。

第四条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到机场、车站、码头、辖区边界或跨地区参加迎送。

除接待部门工作人员外,其他迎送人员一般控制在2人以内。

第五条公务接待活动可优先安排在机关内部接待场所或定点饭店。

第六条接待对象住宿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大黄鱼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大黄鱼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宁政办〔2018〕198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大黄鱼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8〕198号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霞浦县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宁德市大黄鱼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专项整治各项工作。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1日宁德市大黄鱼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为强化大黄鱼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维护我市大黄鱼品牌形象,保障大黄鱼质量安全和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省政府《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以整治大黄鱼养殖环节禁用药物、限用药物违规使用行为为重点,采取宣传、培训、查处、整治相结合的手段,规范大黄鱼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大黄鱼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省大黄鱼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要求(一)加强养殖源头监管(责任单位: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1.建立本区域大黄鱼育苗、养殖生产单位(户)数据库,育苗、养殖企业与规模以上养殖户(渔排200框以上)覆盖率达100%。

2.建立限用药物使用承诺制度,大黄鱼养殖单位(户)对规范用药、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作出书面承诺,育苗、养殖企业与规模以上养殖户(渔排200框以上)覆盖率达100%。

3.杜绝使用违禁药品和有毒有害物质。

对监督抽查中药残超标的单位(户)依法查处,确保案件查处率达100%。

4.大黄鱼育苗、养殖生产单位(户)参加各有关部门举办的科学用药等专业知识培训班,培训率达到100%。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落实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16〕39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落实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落实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16〕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宁德市落实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2月22日宁德市落实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5〕162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宁政〔2015〕2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含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重点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由市粮食局、农业局、发改委会同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国土局、水利局、环保局、统计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农发行宁德分行、国家统计局宁德调查队、宁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监督检查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县(市、区)政府落实《实施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2•【字号】宁政文[2011]254号•【施行日期】2011.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文〔2011〕2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业:《宁德市质量奖管理规定》经市人民政府2011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宁德市质量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激励全市企业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推进质量振兴事业发展,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环三都澳区域崛起做出更大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福建省质量奖管理办法》和《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市战略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宁德市人民政府设立宁德市质量奖,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宁德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对宁德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宁德市质量奖是市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

第三条宁德市质量奖的评审遵循企业自愿申请、市场评价、好中选优、不收费和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宁德市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总数3个,有效期为4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

第二章评审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宁德市人民政府设立宁德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

宁德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副主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上报宁德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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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
知(2018)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2018]66号
【发布部门】宁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12
【实施日期】2018.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2018〕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宁德市质量奖管理规定》经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2日
宁德市质量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践行落实习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转变”重要指示,鼓励和引导全市上下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全面深化供给侧机构性改革,加速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不断提升“宁德制造”核心竞争力,更大力度推动我市迈入高质量发展新时代。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宁德市人民政府设立宁德市质量奖,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宁德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对宁德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宁德市质量奖是市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

第三条宁德市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由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严格申报、评审和授奖程序,结合市场评价、专家评审等方式,好中选优,评定奖项。

第四条宁德市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3个。

已获宁德市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四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二章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宁德市人民政府设立宁德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评委)。

市质评委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副主任)、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市经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市经信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上报宁德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质评委负责研究、确定宁德市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法、程序、步骤和有关重要事项,审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六条市质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评办),挂靠在宁德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宁德市质量奖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质评办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本规定制订(修订)宁德市质量奖评审细则,细化评审工作。

(二)制订(修订)评审人员的管理规定,组建评审专家库,并进行选拔、培训、考核。

(三)组织宁德市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四)制定(修订)宁德市质量奖标志管理规定。

(五)其它日常工作。

第七条市质评办下设材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和监督检查组。

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组成员由有关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从市政府、职能部门、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和中介机构有关专家中产生。

监督检查组由相关部门人员和部分专家组成,负责对整个评审过程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八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质量奖的申报、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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