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业版IPO的企业在申报期间发生的中介费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2021年)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与承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与承销行为,适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可以初步询价后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二千万股(份)以下且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不得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已经或者同时境外发行的,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不得超过发行人境外市场价格。
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第四条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的,应当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网下投资者)询价。
网下投资者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前提下,协商设置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6.发行条件规定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 机构独立”。发行人的部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核查 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答: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 人和发行人律师应核查是否符合境内分拆上市的相关规定并发 表意见;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 人和发行人律师应核查是否符合境外监管的相关规定并发表意 见。
9.发行条件规定“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
答:(一)基本原则 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 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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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保荐人、发 行人律师应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 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 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 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 表明确意见。
(九)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 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 诉讼,已经或者未来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十)其他明显影响或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中介机构应详细分析和评估上述情形的具体表现、影响程度 和预期结果,综合判断上述情形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审慎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可能 存在的持续经营风险。 5.对发行条件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中
创业板答题标准20题答案

创业板答题标准20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选项为4个)1、具备两年(含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的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时’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后,可以开通创业板巿场交易。
A、当日B、两个交易日C、三个交易日D、五个交易日答案:B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及上海分公司集中批量发送存量客户A股、B股证券账户首次股票交易日期的信息’数据统计口径为:()A、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统计’即一个证券账户对应一个首次股票交易日期。
B、两个市场账户合并后对应一个首次股票交易日期。
C、包括证券账户无首次股票交易日期的信息。
D、深圳发送的账户信息含小额休眠及不合规账户。
答案:A3、关于创业板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的规定是:()A、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在特殊情况下,交易所可以安排公司在非交易日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从下一交易日重新开始计算。
B、创业板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C、上市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只需说明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D、上市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包括上市公司的最近财务报表。
答案:A4我公司落实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方式是:()A、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教育创业板专栏,通过交易系统客户端、行情分析系统向客户推送创业板相关资料,进行创业板风险提示。
B、营业部在营业网点内的“投资者教育园地”的显著位置处张贴创业板相关制度、规定及规则等。
投资者申请创业板市场投资资格、签署风险揭示书时,证券营业部业务人员当面向客户再次讲解投资风险。
C、营业部组织内部员工加强创业板市场业务的学习,举办针对投资者的创业板市场专题讲座、向投资者讲解创业板市场相关规定及规则’介绍创业板市场风险特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一、上市条件1. 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股东要求实缴至少20%的注册资本。
2. 公司经营期限不少于3年。
3. 公司实际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良好。
4. 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经承销机构核查无误。
5. 公司发行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2.4亿股。
6. 公司拟上市时最近一年财务资料完整,并连续两年盈利,最近三年的平均净利润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7. 公司管理层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发行方式1. 发行方式:网上定价发行。
2. 发行数量:不超过2.4亿股。
3. 申购方式:受限申购,机构投资者须通过承销团购票。
4. 发行价格:发行价格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基础,既考虑公司价值定位,也要重视市场参与者心理预期。
三、上市资格的取得1. 公司股票应当在上交所创业板挂牌交易。
2. 股票上市流程:申报上市→审核→发行→上市。
3. 上市期限公司股票上市后,应当在挂牌日起12个月内达到整整60个交易日,且在上市日起连续3个月日均成交金额不得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四、上市规则1. 上市流程:申请挂牌→公告→审核→挂牌上市。
2. 上市条件:公司连续两年盈利,最近三年的平均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3. 上市前履行的职责和义务:(1)公开披露财务信息。
(2)定期披露公司业绩、财务状况等信息。
(3)及时公告公司事项。
(4)上市后需要定期报告公司情况。
五、退市规则1. 在挂牌后,股票交易未达到规定交易天数或未交易超过10个交易日。
2. 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违法违规行为等。
3. 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要信息,情节严重的。
退市标准达到其中任意一条即可进行退市处理。
创业板交易条件和要求

创业板交易条件和要求创业板是中国证券市场中的一种特殊板块,旨在支持和培育创新型企业。
作为一种风险相对较高的交易板块,创业板对于企业和投资者都有一定的交易条件和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创业板交易的条件和要求。
首先,对于企业来说,创业板交易的条件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注册时间要求较短:企业在申请创业板交易时,通常要求公司的注册时间不得超过几年,具体要求每个交易所可能会有所不同。
2. 盈利要求:创业板对企业的盈利要求相对较低,通常要求企业连续两年实现盈利,或者在最近一年实现盈利。
3. 银行存款要求:企业在申请创业板交易时,通常要求企业具有一定的银行存款作为交易保证金,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4. 单一股东要求:创业板对企业的股权结构也有一定要求,通常要求企业的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一定比例。
5. 信息披露要求:企业在创业板交易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包括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内幕信息等,以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
对于投资者来说,创业板交易的条件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投资者类型要求:创业板交易一般只面向合格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社会保险基金、企事业单位等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通常不能直接参与创业板交易。
2.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要求:创业板属于高风险板块,投资者需要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并能够承担投资可能亏损的风险。
3. 交易资金要求:投资者在进行创业板交易时,需要有足够的资金来承担交易成本和风险。
不同的证券公司可能对交易资金有不同的要求。
4. 交易经验要求:创业板交易对投资者的交易经验有一定要求,特别是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和交易技巧。
5. 信息获取要求:投资者需要能够及时获取创业板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报表、公司公告、经营情况等,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券商对于创业板交易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投资者在选择券商时需要仔细了解其要求。
创业板交易规则全

创业板交易规则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创业板是指中国证券交易所开设的用于支持创新企业发展的股票市场。
第二条创业板交易规则是指创业板市场上的交易行为和交易制度等规定。
第三条创业板交易规则适用于在创业板市场上交易的股票、交易参与者、交易方式等。
第四条创业板交易规则有关的术语定义见本规则附录。
第二章:股票的交易第五条创业板市场上可以交易的股票是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并且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六条创业板市场上的股票可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和竞价限价交易两种交易方式。
第七条股票的交易时间是每个交易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第八条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是每个交易日上午9:15至9:25第九条竞价限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是每个交易日上午9:15至9:25和下午13:00至14:57第十条股票的交易价格要符合中国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涨跌幅限制。
第十一条股票的交易量要符合中国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集合竞价参考价、涨跌幅限制和最低交易量。
第三章:交易参与者第十二条交易参与者包括券商、创业板会员、投资者和中国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创业板会员要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经中国证券交易所批准后才能参与交易。
第十四条投资者可以通过创业板会员进行交易,并要遵守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交易参与者必须遵守中国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纪律和道德规范,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交易方式第十六条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竞价限价交易和市价委托交易第十七条集中竞价交易是指交易参与者按照委托方式通过中国证券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的股票交易。
第十八条竞价限价交易是指交易参与者按照指定价格和数量通过中国证券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的股票交易。
第十九条市价委托交易是指交易参与者按照市场价格通过中国证券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的股票交易。
第二十条交易参与者要遵守中国证券交易所关于交易方式的规定,并使用相应的交易工具。
第二十一条交易参与者可以通过信用交易方式进行股票交易,但必须符合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6月1日到10月31日北交所上市公司发行费用及中介机构收费情况

6月1日到10月31日北交所上市公司发行费用及中介机构收费情况自6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北交所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所涉及的费用及中介机构的收费情况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这一时期内的费用及中介机构收费情况进行详细介绍,以便读者对相关情况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发行费用概述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所涉及的费用主要包括承销费、保荐费、律师费、会计师费、评估费等。
这些费用在公司发行新股的整个流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以下将详细介绍各项费用的情况。
1. 承销费承销费是指中介机构作为承销商时根据发行规模及协议约定向上市公司收取的费用。
根据相关规定,承销费通常按照发行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收取,比例一般为1%-5%。
在6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北交所上市公司的承销费普遍符合这一比例范围。
2. 保荐费保荐费是指中介机构作为保荐机构时根据发行规模及协议约定向上市公司收取的费用。
保荐费的收取方式一般是按照发行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比例范围为0.5%-2%。
根据数据统计,北交所上市公司的保荐费在6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也基本符合这一比例范围。
3. 律师费律师费是指在公司发行新股过程中,上市公司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意见和服务时支付的费用。
律师费一般根据律师服务的工作量和复杂程度进行计算,与发行总额无直接关系。
在这段时间内,北交所上市公司的律师费普遍维持在合理范围内。
4. 会计师费会计师费是指上市公司在发行新股过程中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查、报告编制等服务时支付的费用。
会计师费的计算一般是根据服务时间和复杂程度等因素,例如审计报告的范围、上市公司的规模等。
在这段时间内,北交所上市公司的会计师费也基本保持在合理范围内。
5. 评估费评估费是指上市公司在发行新股过程中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服务时支付的费用。
评估费一般是根据资产评估范围、复杂程度等因素来计算的。
据统计,北交所上市公司在这一时期内支付的评估费在合理范围内。
二、中介机构收费情况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过程中,承销商、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创业板申购新股的条件和规则

创业板申购新股的条件和规则简介创业板申购新股是指投资者通过申购方式购买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票,以参与创业板市场的投资和交易。
创业板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有创新能力和成长潜力的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
申购条件创业板申购新股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投资者类型创业板申购新股主要面向以下两类投资者: 1. 个人投资者:包括自然人、非自然人但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单位。
2. 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社保基金、企事业单位等法人机构。
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投资者首先需要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即在证券交易所、券商或者交易所指定的交易系统中注册并获得相应的创业板交易权限。
满足资格条件创业板申购新股对投资者的资金实力、交易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有一定的资格条件要求,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个人投资者:年满18周岁,有投资经验并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
2. 机构投资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机构投资者的准入条件,并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资金实力。
符合发行条件创业板申购新股的投资者还需要符合相应新股发行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发行对象:根据具体的发行计划,新股发行可能面向不同的投资者,如面向公众投资者、特定投资者、战略投资者等。
2. 发行数量限制:新股发行数量可能有限制,投资者需要根据规定的申购上限进行申购。
3. 申购方式:新股发行可能采用的申购方式包括网络申购、网下申购、现场申购等,投资者需要根据具体要求选择相应的方式进行申购。
申购规则创业板申购新股的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申购时间和方式创业板新股申购的时间一般会在新股发行之前的一段时间内确定,具体时间和申购方式由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规定进行发布和调整。
投资者需要及时关注创业板新股的申购公告,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申购。
申购资金投资者在申购创业板新股时需要提供足够的申购资金,一般是在申购期间将资金划拨至相应的证券账户,以便用于申购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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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业版IPO的企业在申报期间发生的中介费(审计费,律师费等)是先计入费用还是先挂其他应收款或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待发行成功后冲减发行溢价呢?有没有相关的文件,比如证监会的文件对于这种费用会计处理的意见之类的东西呢?可以看看2010年6月23日证监会会计部发布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
其中规定: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实务中可把握的口径如下:1.股份有限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发生的各类费用中,可以直接从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中扣减的发行费用,仅限于与IPO中新发行的股份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为了制作和报送招股说明书和其他发行申请文件,满足法定的信息披露和审核要求而发生的中介机构专业服务费和法定信息披露费用,以及在发行阶段发生的与新发行股份直接相关的费用。
具体而言:可以直接从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中扣减的发行费用包括:(1)在制作和报送招股说明书和其他发行申请文件的阶段发生的中介机构专业服务费,包括保荐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2)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发行阶段发生的与新发行股份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招股说明书印刷费、承销费、上网发行费、IPO募集资金的验资费、新发行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初始登记费等。
不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必须发生的法定性质的费用,以及与新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无直接关联的费用支出,例如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当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能从发行溢价中扣减。
发行完成后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时发生的各项支出与本次IPO中新募集的资金已无直接关联,也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不能从发行溢价中扣减。
2.企业在为IPO之目的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自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律师费、评估费、审计费、验资费等中介机构专业服务费,凡是从专业服务合同(业务约定书)条款中可单独辨认并仅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或变更相关的(例如在业务约定书中单独约定变更基准日审计费、评估费的金额),应当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在IPO申请尚未获得证监会核准前已发生的、根据上述规定可于IPO发行时从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中扣减的发行费用,可以视IPO进程的进展情况,暂在“其他流动资产”或者“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挂账,但项目组应当关注该等资产是否发生减值情况。
如果根据市场宏观形势、发行人自身业绩状况、监管机构的调控政策等因素综合分析后,认为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无法实现IPO,或者公司已经放弃或推迟IPO计划,或者IPO申请未能获得发审委通过或已被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将挂账的发行费用立即转入当期损益处理。
4.在IPO的申请和审核过程中,经常发生需要补审、补报材料的情况,而在补审和补报材料后,原先报送的较早年度的材料和数据可能不再出现在最终对外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和备查文件中。
如果发生此类情况的,应当将原先为了制作现已不纳入申报期的较早年度的申报材料和披露信息而发生的中介机构专业服务费转入损益处理。
1、关于“投资补助”问题,以前在本版面和CPA之声版面上均有讨论。
现把比较标准化的处理方法重新复制如下:前面已经提到,准则应用指南中提及,“财政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相关政策明确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部分,也属于资本投入的性质”。
因此,实务中对于企业收到财政资金的情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财政资金的性质。
只有在排除了属于政府资本性投入(包括投资补助)和确定无需返还的基础上,才能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关于“投资补助”的定义和范围,目前主要见于以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1.《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专项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资金。
第三条投资补助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收到投资补助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帐核算,并分别按如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一)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按财政拨款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
中央对地方项目的投资补助,比照本办法执行;如地方政府有另行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2.《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对“投资补助”等有关财政资金财务处理作出了以下规定:第二十条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
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
(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3.《企业财务通则解读》(财政部企业司编)对《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的进一步解释:财政资金的类别及其财务处理办法目前,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资金大致分为五大类别。
据不完全统计,仅中央有关财政资金就有几十项。
但是,对有关财政资金一直缺乏统一、明确的财务处理原则。
《通则》分门别类,对企业取得财政资金的财务处理做出了具体规定:1.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财政资金,如基本建设投资、国债投资项目等。
这类资金属于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因此,应当增加国家资本,对于超过注册资本的投资则增加国有资本公积。
2.属于投资补助的财政资金,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补助、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补助等。
这类资金是对投资者投入资本的补助,但是与前一类资金最大的区别是国家不一定以投资者身份投入,大部分时候是政府为了贯彻宏观经济政策或实现调控目标,给予企业的、具有导向性的资金。
因此,《通则》规定企业收到这类资金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如果国家拨款时,明确形成的资本由某个单位持有,或者做出其他权属规定的,则按规定执行。
3.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财政资金,如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
这类资金一般是对企业特定经济活动支付的成本费用的补偿,因此,企业使用这类资金时,作为收益处理。
企业在具体执行时,使用这类财政资金如果形成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应当作为递延收益,按照资产使用寿命分期确认;如果没有形成资产,则应当作为本期收益处理。
4.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财政资金,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等。
这类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因此,企业收到时,应当作为负债管理。
5.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财政资金,如国有企业亏损补贴、“非典”期间补偿民航公司的损失、关闭小企业补助等。
企业收到这类资金时,作为本期收益或者递延收益处理。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71号)所规范的“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是“投资补助”的一个典型例子。
该办法规定:第六条财政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项目。
第七条财政奖励资金主要是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第二十条企业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针对“投资补助”的性质确定和会计处理,实务上应注意:1.在判断企业所收到的财政资金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准则的规范范围时,除了考虑是否需要返还、国家是否因此而享有所增加的权益(股权或者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等因素以外,还需要考虑这种拨款是否属于上述的“投资补助”的性质。
而如前面列举的文件所述,投资补助也可能是由全体投资者按股权比例共同享有的,国家并不因此在其中享有相关权益,但仍有可能被要求计入资本公积。
在此方面,需要关注作为财政拨款拨付依据的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这应当在相关的拨款批文中会提及)。
如果相关的拨款所依据的是财政部、发改委等中央部委文件中明确要求企业在收到时计入资本公积处理,则企业应尊重该等要求。
2.对于财政资金会计处理问题考虑时,应追溯到最上层的中央部委层次的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之类文件(最好是有财政部参与发文的),对于明确规定收到时计入资本公积的,按相关规定办理(不论企业的所有制)。
对于没有明确属于“投资补助”性质,也没有明确财务处理要求,但从种种迹象判断有可能属于“投资补助”的,应当向给予拨款的财政部门咨询对款项性质认定问题的意见,在排除属于“投资补助”的可能性之后,再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处理。
2、没有仔细研究过其年报,不清楚背景,不作评论。
3、一般情况下,编制本年度财务报表时,对前期比较数据按照本年报表数的列报口径进行重分类调整也是比较常见的情况,不一定作为前期会计差错。
一般做法是在本期财务报表附注中增加一个名为“比较数据”的专门栏目,其中只需说明“若干前期比较数据已作重新编排,以符合本年度之列报形式”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