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806号-精选word文档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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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831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831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831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X年11月6日作出(201X)闸刑初字第819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原审被告人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根据证人薛某某、徐某某、刘某某、陆某某的证言和徐某某、刘某某、陆某某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检验报告,以及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认定,201X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市天目西路、恒丰路处,准备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将毒品海洛因0.9克贩卖给薛某某时,被民警抓获。

该院据此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唐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且系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缴获的毒品和吸毒工具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唐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相同。

本院认为,原判决根据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检验报告等证据认定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

【优质】(201X)沪二中行终字第151号-实用word文档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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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201X)沪二中行终字第151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二中行终字第151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沪二中行终字第1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大华。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和平,局长。

原审第三人上海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信礼,董事长。

上诉人李大华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X)普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X年10月24日,原上海市普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原普陀房地局,其职能现由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承继)向上海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核发了拆许字(201X)第1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信达公司进行“光复西路781号地块”项目建设,实施房屋拆迁工作,房屋拆迁安置房源为江桥地区、真北路3725弄等地房屋。

201X年10月16日,经核准,燕宁花苑商品居住房单位建筑面积成本价为3,986元/平方米,居民安置房在江桥地区和真北路3725弄,用以计算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价为1,850元/平方米,单位建筑面积成本差价为2,136元/平方米。

经批准,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至201X年5月31日止。

李大华系本市普陀区西谈家渡路166弄30支弄16号统楼、后阁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类型为旧里,居住面积为26.9平方米(统楼20.3平方米,后阁6.6平方米),按面积换算系数1.54计算建筑面积为41.43平方米,该房屋亦被列入上述拆迁地块内。

被拆迁房屋在册户籍人口有3人,即户主李大华、其子王超、其女王蒨。

因李大华与信达公司未能就补偿安置方案协商一致,信达公司于201X年12月5日以李大华户为被申请人向原普陀房地局提出裁决申请,原普陀房地局于同日受理。

【2018-2019】此协议一式两份该如何打格式-精选word文档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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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此协议一式两份该如何打格式篇一:打样协议模板(简版)XXX打样协议甲方: XXX有限公司乙方: XXX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相关打样事宜,达成如下,双方共同遵守:1、甲方收起乙方本次打样样板费用元,乙方在确定样品合格后,甲方收起样品加工费用直接冲抵货款;2、乙方对甲方提供XXX样品的配方以及产品型号;3、打样周期为 X 天(不含路途快递时间),打样品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检验标准执行。

注:1、该协议一式两份,经签字盖章生效,传真等同;1、打样时间根据乙方样板费用到甲方账户第二天开始计算;2、甲方必须根据乙方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相关作业。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盖章:盖章:时间:时间:篇二:赔偿协议书范本赔偿协议书范本甲方:代表人:身份证号:电话:乙方:代表人:身份证号:电话:201X年07月07日中午10时,乙方为甲方运货,在重庆到成都高速路途中不慎翻车,将甲方货物损坏,给甲方造成人民币的损失,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经双方充分协商后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自愿赔偿甲方货物损失费人民币。

二、乙方以给甲方运货的方式抵扣甲方货物损失费,甲方将扣除每次运输费用的40%,直至扣完为止;若到五月底还未扣完,乙方将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剩余的费用给甲方。

三、乙方履行赔偿义务后,甲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乙方提出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五、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且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表示完全满意。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按手印后生效,双方代表人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2019-干部任职前公示-精选word文档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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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干部任职前公示篇一:干部任前公示干部任前公示根据民主测评、竞争上岗和工作需要,经党委研究,拟将李洪伟等83名同志作为干部提拔使用对象,另有王斌等27名同志平级调整。

为了增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现将有关同志的情况予以公示。

人选的“三龄一历”以干部人事档案核查认定的为准。

对人选如有意见,请于201X年4月1日17:00前向组织人事部(处)反映。

联系电话:组织人事部(处) 3196027中共济宁学院委员会二OO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李洪伟,男,1971年9月生,山东汶上人,讲师,本科,硕士(山东大学汉语言文字学专业),1993年8月参加工作,201X年6月入党,拟任党委(院长)办公室文秘科科长;刘忠建,男,1978年8月生,山东诸城人,助教,本科,学士(山东大学生物制药工程专业),201X年7月参加工作,201X年6月入党,拟任党委(院长)办公室行政科科长;盛伟,男,1979年1月生,山东济宁人,专科(济宁师范专科学校函授汉语言文学专业),1998年12月参加工作,201X年8月入党,拟任党委(院长)办公室行政科副科长;曹光海,男,1980年8月生,山东寿光人,助教,研究生,硕士(曲阜师范大学发展与教育心理学专业),201X年7月参加工作,201X年12月入党,拟任党委(院长)办公室督察科副科长;李军,男,1963年1月生,山东莱州人,馆员,本科(山东省委党校文秘档案专业),1980年11月参加工作,1984年7月入党,拟任党委(院长)办公室机要科科长;刘艳,女,1966年12月生,山东泗水人,副研究馆员,本科,硕士(山东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字学专业),1987年7月参加工作,拟任档案馆馆长;吴彩霞,女,1964年9月生,山东嘉祥人,助理研究员,本科(山东省委党校行政管理专业),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7年9月入党,拟任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蒋安磊,男,1966年4月生,山东滕州人,专科(济宁师范专科学校函授文秘专业),1984年10月参加工作,1992年7月入党,拟任党委(院长)办公室车辆管理科副科长;史继军,男,1974年1月生,山东定陶人,本科(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法律专业),1992年12月参加工作,1997年1月入党,拟任党委(院长)办公室车辆管理科副科长;张伟,男,1961年9月生,山东曲阜人,讲师,专科(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专业),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7月入党,拟任纪委综合科副科长;王斌,男,1971年3月生,山东济宁人,审计师,专科(济宁师范专科学校夜大文秘专业);1991年7月参加工作,1997年6月入党,拟任审计处审计科科长;陆波,男,1969年11月生,安徽当涂人,副教授,本科,硕士(山东师范大学教育管理专业),1990年7月参加工作,201X年6月入党,拟任组织人事部(处)干部科科长;来维龙,男,1979年1月生,山东邹城人,讲师,研究生,硕士,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学原理专业),1997年7月参加工作,201X年11月入党,拟任组织人事部(处)组织科科长;魏勋田,男,1969年11月生,山东济宁人,馆员,本科(山东经济学院(业余)国民经济管理专业),1991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5月入党,拟任组织人事部(处)组织科副科长;张昱,男,1980年10月生,山东滕州人,讲师,研究生,硕士(曲阜师范大学物理课程与教学论),201X年7月参加工作,201X年11月入党,拟任组织人事部(处)师资科科长;李国,男,1967年6月生,山东汶上人,本科(青岛大学函授汉语言文学专业),1985年10月参加工作,1987年2月入党,拟任组织人事部(处)劳资科科长;王鲁兵,男,1978年7月生,江苏泗阳人,助理馆员,本科(青岛大学函授汉语言文学专业),1998年12月参加工作,201X年11月入党,拟任组织人事部(处)信息管理科副科长;李臻,男,1963年5月生,山东微山人,大专(济宁师范专科学校函授汉语言文学专业),1981年10月参加工作,1985年11月入党,拟任离退休工作处老干部一科科长;张开军,男,1966年2月生,江苏沛县人,专科(济宁教育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1983年10月参加工作,201X年6月入党,拟任离退休工作处老干部二科科长;樊海涛,男,1966年3月生,山东郓城人,讲师,本科,硕士(山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1991年7月参加工作,1997年12月入党,拟任宣传部宣教科(新闻中心)科长(主任);郝鹏,男,1973年11月生,山东汶上人,助理研究员,本科,法学硕士(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国际政治专业),1995年7月参加工作,201X年6月入党,拟任宣传部宣教科副科长;王建涌,男,1964年11月生,山东青岛崂山区人,本科(山东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1981年10月参加工作,1985年7月入党,拟任新闻中心副主任;辛亚杰,男,1972年8月生,山东济宁人,讲师,本科(曲阜师范大学体育教育专业),1995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8月入党,拟任统战部统战科科长;关磊,男,1970年6月生,浙江建德人,中教一级,本科(曲阜师范大学函授美术专业),1992年7月参加工作,201X年6月入党,拟任校报编辑部主任;李效民,男,1978年3月生,山东嘉祥人,讲师,本科,硕士(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201X年7月参加工作,1999年6月入党,拟任学生工作部(处)学生教育管理科科长;周颖,女,1973年12月生,山东金乡人,讲师,本科(曲阜师范大学函授体育教育专业),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12月入党,拟任学生工作部(处)学生教育管理科副科长;孙婷婷,女,1978年11月生,山东巨野人,助教,研究生,硕士(曲阜师范大学中国现当代文学专业),1997年10月参加工作,1997年6月入党,拟任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副主任(副科级);王涛,男,1969年10月生,山东汶上人,讲师,本科,硕士(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学专业),1992年7月参加工作,1996年3月入党,拟任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副主任(正科级);张永刚,男,1973年9月生,山东微山人,助理研究员,本科,硕士(山东大学马克思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1995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3月入党,拟任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公寓管理科科长;。

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18•【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目录)一、上海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二、马某某诉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居住权登记案三、盛某某诉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案四、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及上海海关行政复议决定案五、沈某某诉上海市徐汇区华泾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六、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决定案七、郑某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案罚决定案九、朱某某不服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行政处罚及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案十、范某某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四川北路派出所确认事实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十一、某物业管理公司诉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2022年上海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案例一:上海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要点】已注册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其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等因增加用于美容的功能而发生实质性变化,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属于应进行变更注册的情形。

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有权结合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说明书等对经改装用于美容的医疗器械产品性质及类别作出认定,无需再经技术审评机构对该产品属性进行审评。

生产企业应申请而未申请办理医疗器械变更注册手续,行政机关按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情形予以处罚的,对该违法事实认定的合法性应予认可。

【案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上海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光电公司)生产的三类医疗器械二氧化碳激光治疗仪增加了点阵激光配件振镜、振镜专用接口;应用软件也进行了更改,在工作模式选择上,除了基础激光治疗模式外,增加了点阵扫描美容模式;在适用范围上,在原有功能基础上增加了预期用途:美容功能。

2019年(201X)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488号-精选word文档 (3页)

2019年(201X)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488号-精选word文档 (3页)

2019年(201X)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488号-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488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4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沙士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建平。

上诉人沙士萍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X)闵民一(民)初字第6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X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因当事人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故本案经院长审批延长审理期限至201X年12月21日(其中诉前调解时间已扣除)。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201X年2月16日沙士萍作为购受人购买了本市莘松路958弄山林道75号2102室房屋(以下简称山林道房屋),房屋权利登记于沙士萍名下。

201X年4月8日,沙士萍作为发包人,与上海克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对山林道房屋进行了装修。

沙士萍以其名义在购买和装修山林道房屋过程中,金建平先后支付给沙士萍购房款等钱款。

201X年6月,双方因房屋所有权发生纠纷,金建平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山林道房屋归沙士萍所有。

201X年5月13日下午,原审法院执行法官与沙士萍、金建平一起前往山林道房屋,打开房屋时,装修房屋的插座、灯、马桶、厨房用具和门锁都已被金建平拆走,两块玻璃已损坏,另沙士萍反映,原属其放置于房屋内的物品已不见。

当日,金建平将山林道房屋钥匙交给沙士萍。

山林道房屋装修损毁情况,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X年9月8日至现场测量核实,经鉴定,装修损毁赔偿项目工程总价为102,502元。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法院在确认山林道房屋所有权归沙士萍所有后,装修作为房屋的添附物,应当归沙士萍所有,金建平损坏装修的,应当予以赔偿。

2019-娄文辉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四平路派出所公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上诉案-word范文 (2页)

2019-娄文辉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四平路派出所公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上诉案-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娄文辉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四平路派出所公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上诉案娄文辉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四平路派出所公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上诉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沪二中行终字第2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娄文辉,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四平路派出所。

负责人曲钢超,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四平路派出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丁联权,男,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戴明达,男。

上诉人娄文辉因公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X)杨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娄文辉,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四平路派出所(以下简称四平路派出所)的委托代理人丁联权,原审第三人戴明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娄文辉与戴明达系居住在上海市铁岭路110弄2号三楼的邻居。

双方为安装铁门产生矛盾。

201X年8月27日晚18时30分左右,戴明达探望父母时,得知其母周莲芬与娄文辉发生纠纷受到伤害,即敲开娄文辉家门,警告娄文辉不准对其家人动手,否则后果自负。

戴明达未动手打娄文辉。

娄文辉随即报警,指控戴明达非法侵入其住宅。

四平路派出所经调查取证后,于201X年11月9日作出沪公(杨)(四)行终字[201X]第00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内容为:因没有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现决定终止我单位办理的对戴明达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一案。

娄文辉不服,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201X年1月13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推荐】(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98号-精选word文档 (4页)

【推荐】(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98号-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98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98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保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秀同。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广军。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玉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位国华。

原审被告人位国彬。

原审被告人王国防。

原审被告人位红生。

原审被告人刘国堂。

原审被告人刘炳龙。

原审被告人凌从好。

原审被告人汪为水。

原审被告人陈仓秀。

原审被告人卢金霞。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保松、王国防、张秀同、杜广军、沈玉成、位国华、位红生、位国彬、刘国堂、刘炳龙、凌从好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告人汪为水、陈仓秀、卢金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X年12月25日作出(201X)闸刑初字第766号刑事判决。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X年春节至201X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保松、王国防、张秀同、杜广军、沈玉成、位国华、位红生、位国彬、刘国堂、刘炳龙、凌从好伙同他人分别结伙,用大力钳等工具在本市各区道路及高架道路等处盗窃照明路灯电缆线及工程用电电线,并将部分窃得的电缆线销赃给被告人汪为水、陈仓秀和被告人卢金霞。

销售所得赃款由参与盗窃电缆线的被告人均分。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X年春节期间某日凌晨,被告人张秀同、杜广军、沈玉成伙同李建军、王铁墩、郝红军、代长生(均在逃)等人至本市共和新路某号某建设工地,用大力钳将工地上正在使用的70余米电线(价值人民币12880元)剪下后销赃。

【2018-2019】(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推荐word版 (6页)

【2018-2019】(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光,男,42岁(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大学文化,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工程师,住(略)(户籍地:(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3月4日被羁押,同年4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勇,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学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光犯诈骗罪一案,于二ΟΟ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X)丰刑初字第161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陈光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陈光及其辩护人曹勇、杨学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X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光以帮助将被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的杜玉生“捞”出来为名,在本市丰台区方庄“金鼎轩”饭店内、崇文区陈光的住处,以及河北省承德市、唐山市等地,先后数次骗取杜玉生的家属杜建新等人的人民币共计286万余元。

后被查获。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杜建新的陈述、证人杜玉生、杜玉福、杜玉先、杜建伟、王建、冯桂利、张国苓、王艳、王新艳、于云飞、傅海旺、王大勇、刘瑞民、徐艳等人的证言,陈光提供的存款凭条、被害人提供的银行帐户查询单、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有关法律手续及情况说明等书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018-2019】(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321号-优秀word范文 (3页)

【2018-2019】(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321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321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321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浦加志。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浦加志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X)杨刑初字第83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浦加志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杜民霞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浦加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鲁班公司专营计算机软件、网络系统软件的开发、研究、制作、销售。

201X年7月至9月,被告人浦加志利用在鲁班公司担任程序员,参与“鲁班算量201X(安装版)5.0”、“鲁班报表软件1.0”两款软件编程的工作便利,在“鲁班算量201X安装版5.0”中的“PublicDllForTable.dll”文件内编写了一个含有恶意代码的函数“SetProjectNames”,该函数的唯一功能就是判断计算机的机器时间是否在201X年9月31日12时后,如果是就删除C盘至H盘内所有文件(因无9月31日,故实际为10月1日零时后),同时在主执行程序里添加了调用该函数的代码,使“鲁班算量201X(安装版)5.0”运行时可以执行该恶意代码;被告人浦加志在“鲁班报表软件1.0” 中的“mfcr70.dll”文件内编写了一个含有恶意代码的函数“ExcuteCmd”,该函数的唯一功能就是判断计算机的机器时间是否在“201X年10月1日12时”30日之后,如果是就删除用户C盘至E盘内所有文件,同时在主执行程序里添加了调用该函数的代码,使“鲁班报表软件 1.0”运行时可以执行该恶意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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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806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806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甲。

辩护人王久华,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甲犯抢夺罪一案,于201X年11月5日作出(201X)虹刑初字第886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张甲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健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甲及其辩护人王久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证人张乙的证言,上海市虹口区物价局出具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被告人张甲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认定:
被告人张甲于201X年8月30日晚9时40分许,至本市广灵二路石油新村门口,趁被害人陈某某行走不备之机,从陈的身后抢夺陈戴在头颈上的价值人民币3,508元的足金项链1根后逃逸。

当被告人张甲遭被害人陈某某及接警民警追赶途中,将赃物丢弃。

嗣后,被告人张甲被民警抓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张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追缴赃物折价款发还被害人。

上诉人张甲上诉称,其未实施抢夺,当日在附近找长途汽车站,准备回老家;辩护人认为认定张甲犯抢夺罪证据不足。

二审期间,检察员当庭补充提供了证人张乙、巡警王某某的证言,张的证言进一步印证被害人陈某某当日被抢走一条项链的事实,王的证言证实,其在巡逻时接指挥台通知,本市广灵二路石油新村附近发生两抢案件,嫌疑人是二十岁左右的男子,上身穿青色上衣,下身穿蓝色牛仔裤。

其接警后在附近新市路广灵二路附近拦下一男子(即上诉人张甲),该男子体貌特征与指挥台描述相似,其当即报告指挥中心,让被害人前来辨认,被害人赶到现场当即指认嫌疑人是抢项链的人。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甲犯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

关于上诉人张甲的辩解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认定上诉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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