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2002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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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江苏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江苏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7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防空地下室的修建范围(一)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按照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的5%~9%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二)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以及其他特殊建(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

二、防空地下室的功能配置要求(一)防空地下室配置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

规划中明确需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的,应当建设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二)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由人防专业队组建单位负责建设。

医疗机构应当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防护建设工作任务。

各市应根据城市区位属性、防护类别等合理布局、协调配置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建设量宜占人防工程总量的4%~%和%~4%。

地上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鼓励配置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

控制比例和建筑规模的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

鼓励相关单位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可按1: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医疗救护工程可按1: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战时掩蔽人数可按地上建筑面积28~35平方米/人进行核定。

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7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5%~9%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防护建设工作任务。

各市应根据城市区位属性、防护类别等合理布局、协调配置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建设量宜占人防工程总量的4%~7.5%和2.5%~4%。

地上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鼓励配置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

控制比例和建筑规模的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

鼓励相关单位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可按1:1.4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医疗救护工程可按1:1.7的比例折算应建防28~35设:幼儿园、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项目建设除外);(五)按照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城市某区域人防工程人均面积达到最低人均结建面积指标(见附件3),且在既有人防工程服务半径内的;(六)其他因特殊情形需要易地建设的。

前述(五)款中所称城市某区域,对已编制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专项规划的,城市某区域根据相关专项规划确定;对未编制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专项规划的,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编制的,城市某区域由基本控制单元确定,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编制的,城市某区域为项目建设地块红线范围;所称服务半径按照200米进行计算,具体为:建设地块红线与既有人防工程邻近出入口间的最短通道及地面大中型服务场所等公共设施的连通,严格控制非防护区的规模,不得超过建筑面积的40%。

防护区内甲类人防工程建设比例不得低于附件3中明确的比例要求,且规模不能小于1个防护单元,其余可按乙类人防工程要求进行建设,其抗力等级不得低于6级,防化要求可根据战时功能确定。

人防工程改造规定及程序

人防工程改造规定及程序

人防工程改造规定及程序一、人防工程改造规定㈠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规定》(国发[1983]198号)第4条第4项规定:“不准擅自改造人防工程。

必须改造时,须经人防部门批准。

”㈡《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101号)第16条规定:“为了平时使用,需要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必须报经市人防部门批准。

”㈢国家人防办颁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16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时,不得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空效能,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进行设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㈣国家人防办颁布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90号)第5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均属审查范围,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

”二、人防工程改造审批条件因改变原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功能需要进行改造的。

三、人防工程改造审批程序㈠申请单位将改造人防工程申请报告,连同工程所在地的区(县)人防办的审查意见报市人防办;㈡市人防办会同维管所及工程所在地的区(县)人防办赴工程现场勘察;㈢市人防办提出审批意见,向申请单位核发改造人防工程批复。

四、人防工程改造审批期限市人防办在受理改造人防工程申请后6个工作日内,会同维管所赴现场勘察;经现场勘察后6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将改造人防工程批复送达申请单位。

五、人防工程改造审批需要提交的材料改造人防工程申请报告1份;拟改造人防工程设计文件1份;区(县)人防办的审查意见。

六、审批机构地址、联系电话地址:北京东路35号联系电话:86631661—8901七、办理结果告知方式书面通知。

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

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

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苏防办字[2002]52号苏财综[2002]107号苏价服[2002]294号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南京战区贯彻第四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2001〕联字第1号)、《南京战区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意见》(〔2002〕联字第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防工作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40号),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适应打赢高技术局部战争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我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江苏省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

一、人防建设经费筹集范围(一)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的区域范围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的区域范围是指设防的市、县(市)所辖的市区、郊区、镇、新区、园区、保税区和开发区。

(二)人防建设经费筹集项目及对象1、地方财政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

指列入省、市、县(市、区)财政预算,由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拨款给同级人防办公室用于人防建设的经费。

2、企业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企业(含中央、省内外驻地企业)包括:(1)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

(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4、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5、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30•【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5 号《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2023年1月30日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保持人民防空工程良好使用状态和防护效能,发挥人民防空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了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防工程及其地面伪装、风、水、电、信息、进出道路等附属设施所实施的维护、保养、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贯彻分类管理、定期维护、拆除补建、损坏追责原则,实行谁使用、谁维护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和标准,对全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设区的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依法履行人民防空行政管理职能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落实定期检查制度,及时上报检查结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1997)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1997)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1997)【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1997.12.15【实施日期】1997.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郑斯林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一、第三十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防工程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三)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四)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二、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故意损坏人防工程,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人防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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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维护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维护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各级人民防空机构和单位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遵循“维护为了安全,管理为了预防”的原则,做到预防为主、维修保障。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加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做好各项配套工作。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定期进行自查自评,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工程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维护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七条各级人民防空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维护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维护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维修设备,定期组织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九条维护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维护管理人员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工程运行安全稳定。

第十一条维护管理人员应不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自身技能水平和维护管理水平。

第三章维护管理工作流程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维修保障”的原则,采取定期检查、日常维护、定期维修等方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定期检查: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程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日常维护: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日常维护,保持设备、设施的良好状态,确保工程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定期维修: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定期维修,维护设备的性能和功能,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安全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加强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安全培训:维护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技能。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编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措施,应对突发事件。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国管办人防〔2006〕1号)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国管办人防〔2006〕1号)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国管办人防〔2006〕1号)(国管办人防〔2006〕1号,2006年1月9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做到战时能防空袭,平时能防灾并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及其在京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地面附属设施。

本细则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的维修、保养、保护等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央国家机关土地范围内由各部门、各单位组织修建(含购买的建设费用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防空地下室),并经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登记备案的人民防空工程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第五条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各部门、各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人民防空办公室管理本部门、本企业及在京直属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工作。

第二章工程维护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各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分别负责各自直接管理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维护;(二)工程隶属单位负责本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三)工程隶属单位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各自应承担的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责任。

第七条新建人民防空工程在北京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的一个月内,由工程隶属单位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填写《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基本信息卡》(附件一),随工程总平面图和人民防空工程建筑平面图,报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登记备案并开始履行工程维护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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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2002修正)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11.25
【实施日期】1985.04.16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1997年12月15日通过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01号修正,根据2002年11月2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储藏物资,进行防空袭斗争的战备设施,平时必须保持良好的状态,保证战时能充分发挥作用。

现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和国家人防委、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经人防部门登记的坑道、地道、掘开式防空地下室等类型的人防工程及其地面伪装、风、水、电、通信、进出道路等附属设施,均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范围,
都必须做好维修、保养、保护和管理工作,保证平时、战时都能使用。

第三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一项长期的战备任务。

各级人防部门和有人防工程的单位,都要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规定》、《细则》和《规程》,定期检查维修,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注意总结经验。

维护管理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专业技术,严格执行维护管理制度,遵守操作规程,认真负责地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人防部门共同搞好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在安排建设项目时,要注意保护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政法部门要积极协助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章维护管理
第五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统一指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公用人防工程以及中、小学和街道的人防工程,由市、区(局)人防部门组织维护管理;各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已使用的公用人防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各市、区(局)人防部门,对分管范围内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负有检查、督促、指导的责任。

第六条凡有人防工程的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使用等规定,落实维护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切实做好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做到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人员管理,有规章制度,使人防工程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第七条各市人防部门可根据维护管理任务的需要,从现有人防工程公司(处、队)总员额中组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队伍,主要担负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亦可承包单位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任务。

第八条市、区人防指挥工程,由市、区人防部门负责管理。

并根据其工程的规模和设备、设施情况,从人防工程公司(处、队)总员额中调配人员组成维护管理小组,专门负责指挥工程的维护管理、设备操作及维修保养任务。

维护管理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进入人防指挥工程,必须持有本级人防部门印发的专用证件。

第九条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要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

凡已完善交付使用的人防工程,维修保养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新鲜,饮水符合卫生要求;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风、水、电系统运行正常;
(四)金属、木质部件无腐蚀损坏;
(五)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已完成主体部分尚未全部竣工的工程,其工程主体和内部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应达到交付使用工程的相应标准。

主体未完但已停缓建的工程,已被复好的,应保持工程主体被复结构不受损坏;未被复的,要采取措施防止倒塌和损坏。

第十条口部未处理和停缓建的坑、地道工程,必须在口部设置管理门或临时封闭。

掘开式防空地下室等工程,其孔口都应设置管理门(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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