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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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鲁人社字〔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企业:现将《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1月28日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省委人才工作会议要求,全面贯彻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卓越工程师和高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各类院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技术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服务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和《关于开展技能兴鲁行动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中,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生产经营等一线工作,具有高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和高超技能技艺水平,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经选拔认定的优秀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条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100名。

第五条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具体组织实施。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5.08•【字号】鲁财社[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06〕5号)各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结合实际,在《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框架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各项补贴标准、办理时限和资金拨付程序以及检查监督等具体操作办法予以细化明确。

各地的实施细则或办法要于6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六年五月八日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第一条就业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就业资金来源。

就业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各地根据失业人数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数及补贴标准等因素,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就业资金。

第三条就业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人力资源市场补助、实训基地补助、特定政策补助支出、《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政务服务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8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附件: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财力薄弱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不同地区间公平就业。

——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的积极性。

——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鲁人社字〔2022〕31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3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退费工作,省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重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办理新参保登记时核查历史参保缴费状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为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要通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核查该参保人员历史参保缴费情况,并依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继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个或多个),且处于中断(暂停)参保状态的,可继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非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新参保登记手续暂停办理。

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或个人存在其他正常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能新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按灵活就业人员正常参保状态的,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同时,灵活就业人员属于本省的,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状态变更为中断(暂停)缴费状态并主动告知参保人员相关情况。

(四)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且处于终止参保状态的,对于终止原因为死亡的,新参保登记手续暂停办理;对于终止原因为转移等非死亡原因的,可继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2.24•【字号】鲁人社字〔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属各大企业(集团):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在试点工作基础上,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起,从我省规模以上企业开始,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主评价范围(一)自主评价企业范围。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二)自主评价人员范围。

企业自主评价对象包括本企业在岗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业务外包人员、开展校企合作的院校学生。

评价工作组织规范、评价结果质量高、符合规定条件的自主评价企业可承接其他同类企业在岗职工委托评价服务。

委托评价双方应签订委托评价协议,制定评价实施方案。

委托评价协议和评价实施方案报双方所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省级备案的企业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后实施。

(三)自主评价职业(工种)范围。

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对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原则上都允许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企业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技术规程》开发企业评价规范,条件成熟的,可申请上升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企业自主评价的职业(工种)、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产业形态变化要求和实际生产需要增加或减少自主评价职业(工种)、等级范围,调整的职业(工种)、等级应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后实施。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6(0)23
【摘要】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10页(P72-8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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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计算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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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山东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计算方法山东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计算方法日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其改革相关配套。

据悉,其中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和主要政策,标志着其改革正式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

山东多名业内人士对此解读称,山东是国内第一个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省份,这意味着山东率先破题。

山东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韩金峰对此介绍,山东此次改革涉及全省350万人,其总体思路可概括为“一个统一、五个同步”,具体缴费办法为单位缴纳比例20%,个人比例为8%。

上述业内人士分析称,多地上述举动意味着全国50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将逐步纳入社会保障“大盘子”。

山东企业职工退休金计算方法“动了”350万人的养老金据了解,山东此次改革首先明确了参保事业单位范围、参保人员等。

实施办法介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其中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实施办法介绍,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而对于参保的工作人员范围,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 于 印 发《 国 务 院 决 定 废 止 的 通 知
鲁 劳 社 办函〔2008〕11号 47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直 属单 对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并以国务院令第516号公
位:
布,自2008年1月15日起生效。现将公布废止的部分
不得挤占、挪用。省里将对各市使用省级调剂金的情 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违纪问题,依照有 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
户,月末划入同级财政专户,用于当期养老金发放 时,再由同级财政专户拨付到同级支出户。
第九条 省级调剂补助后基金缺口的弥补。对 经省级调剂补助后,基本养老金当期发放仍有缺 口 的市,由当地财政安排资金予以补助,并确保及 时足 额到位。
附件2 (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省 级 调 剂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鲁 劳社[2008]1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 《山东省 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 险省级调剂 金管理暂
一、决定废止的劳动保障行政法规 (一)《防止沥青中毒办法》(1956年1月26日国务 院批准,1956年1月31日劳动部公布) (二)《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年5月25日国 务 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 (三)《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办法》(1963年9月 28日国务院 批准,劳 动部、卫生部 、中华 全国总工 会 公布) (四)《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4月10日国务 院公布) (五)《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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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人社办发[2015]8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0.12
【实施日期】2015.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
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5〕8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技工院校: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强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确定在山东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

为做好试点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7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现将《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10月12日
山东省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7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服务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适应现代企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要求,创新企业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传统的学徒培养方式,探索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健全完善企业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为提高劳动者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促进企业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支撑。

二、工作目标及试点单位的确定
2015年至2017年,在全省选择15家左右大中型企业作为试点单位,每家企业选拔100人左右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

以企业为主体,通过企校合作等方式,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培养模式;完善政策措施和培训服务体系,加快企业后备技能人才的培养。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主要内容
(一)培养对象和培养目标。

试点企业中与本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

学徒的培养由企
业结合岗位需求确定,培养目标以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

(二)培养模式和内容。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培训条件较好、培养质量较高的技师学院或高级技工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等模式共同培养新型学徒。

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职业素养等。

技工院校应积极承担学徒的教学培训任务,要结合企业生产管理和学徒工作生活的实际情况,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管理。

鼓励和支持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

要建立健全与新型学徒制相适应的教学管理制度,制订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学徒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可获得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三)培养主体职责。

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企业承担。

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考核办法等内容。

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具体培训任务,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

承担企业学徒培养任务的院校,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对企业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制教育学籍注册,加强在校学习管理。

学徒培训期满,经鉴定考核合格,可按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四)培训师资来源。

企业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

企业导师负责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其逐步掌握并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相应的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基本能力。

培训机构要选择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优秀一体化教师作为学徒的专职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徒在培训机构的教学任务。

四、企业新型学徒制投入机制
(一)学徒的基本工资。

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由企业根据学徒实际工作贡献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学徒基本工资。

(二)企业导师津贴。

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

(三)培训费用。

企业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由政府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补贴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具体补贴数额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应控制在4000元至6000元的合理区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培训后未能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日常管理
(一)招收学徒备案。

试点企业在开展每年学徒培训前1个月内将有关备案材料报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学徒培养计划、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学徒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二)考核鉴定。

试点企业在年度培训任务完成后向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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