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书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书一、总则1. 为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保障施工现场人员及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安全责任书。
2. 本责任书适用于所有参与本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3. 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并严格执行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1.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2. 监理单位应组织定期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通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整改。
3. 监理单位应确保监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4.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改进建议。
5. 监理单位应在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三、安全监督措施1. 监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监督小组,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监督工作。
2. 监理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监督计划,明确安全监督的重点和方法。
3. 监理单位应使用现代化的安全管理工具和设备,提高安全监督的效率和准确性。
4. 监理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的及时传递。
四、安全事故处理1. 监理单位应在发生安全事故后,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监理单位应协助施工单位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监理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事故相关资料和证据。
五、责任追究1. 监理单位如未履行安全责任,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如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六、附则1. 本安全责任书一经签订,即视为监理单位对上述安全责任的认可和承诺。
2. 本安全责任书作为工程项目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安全责任书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监理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文本,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工程项目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工程名称(全称)工程地点(全称)建筑面积(平方米)工程造价(万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建设单位(全称)施工单位(全称)监理单位(全称)XX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监制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一、应依法对工程建设活动履行业主职责,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落实保护环境质量责任。
二、将安全生产与保护环境质量纳入工程项目管理总体方案,建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制度,全面实施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三、应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行总承包负责制,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在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时,将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一次性存入规定的银行专项账户,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所需资金。
四、提供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与条件,设置符合规定的施工现场围挡并保持完好;按国家规定办理占道、停水、停电、爆破、阻断交通、夜间延时作业等手续。
五、组织设计文件交底。
对涉及施工安全与环境破坏不利因1素的重点部位与环节,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质量破坏提出指导意见;提供的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与构筑物、地下工程资料应真实、准确与完整;并督导施工单位落实保护措施。
六、科学组织、指挥、协调直接承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
督导施工单位使用、租赁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消防设施与安全作业劳动防护用品。
七、审核监理单位安全监理方案与实施细则,督导监理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八、督导监理单位完善项目作业呈报、审核程序,支持监理单位提出的隐患整改与暂停施工要求。
九、审核施工单位施工资质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负责人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督导施工单位完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体系与制度,落实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与零目标事故操纵。
建设单位与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为确保1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减少安全事件(故)的发生。
根据国家施工安全的有关法规、规定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标准》,结合本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项目部监理方需制定现场带班制度,监理企业负责人到位率不小于工作时间的25%,总监不少于工作时间的80%,监理员工作时间100%到位,并认真落实。
三、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对工程建设活动履行监理职责,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期、投资控制和建设工程合同、有关信息管理及协调工程同步组织实施,对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监理。
四、建立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理体系和制度,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监理。
五、编制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并报建设单位审核和通告施工单位。
六、审核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等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地下资料、施工资质(格)证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岗位证书、特工种上岗证、起重机械合格证等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七、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监督施工单位对涉及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执行专项开工(作业)报审制度。
八、开工(作业)前查验作业场所是否具备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对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分部分项施工操作工艺或者重大危险部位作业实行旁站监理。
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存在严重隐患的应下达《工程暂停令》。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并做好监理记录。
九、督导施工单位定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达标评估。
建设单位(公章):监理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日期:日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为确保陵川县杨村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及周转宿舍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减少安全事件(故)的发生。
监理安全责任书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

监理安全生产责任书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名称)监理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事故发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国5、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
6、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率为零。
(二)监理单位必须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率达到100%,“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持证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到100%。
(三)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按照《郑州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郑州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定,进行布置、建设和管理,合格率100%。
争创省级文明工地。
(四)监理单位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内部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并与供应商等参建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签订率达100%。
(四)、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民工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能力,规范持证上岗的制度。
(五)成立安全管理机构,由总监理全面负责任,项目部要设专职安全员。
确保人人抓安全,层层讲安全和人人自觉作好安全监管工作。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七)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二)乙方管理范围内在安全检查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出现严峻形势时,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约谈,对有关工程及参建单位实施安全生产预警;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分析、查找主要原因,制定确保施工安全生产的具体改进措施、办法,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监督到位。
(十三)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文明施工、城市管理、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公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年终考核年终将就上述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和本责任书的落实情况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篇一:建设与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为了明确项目参建各方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建设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监理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对未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审批手续的不得下达开工令。
二、监理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专项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签署审查意见。
三、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监理人员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上岗要求,组成项目监理班子,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并将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纠正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理单位应委派监理工程师认真履行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理责任。
监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监理工作制度,对高处作业、深基坑支护、高大模板支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等重要施工环节要有旁站记录。
五、对危及工程安全施工,监理单位按照监理权限下达停工令。
在检查中发现未履行该职责的记入监理记录。
六、监理单位应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活动并书面记录检查结果。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七、监理单位应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并协调建设单位及时足额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八、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做出评价,评价材料列入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单位(公章):XXXXXXX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签名):日期:年月日监理单位(公章):XXXXXXX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签名):日期:年月日篇二:1.2、安全责任书(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监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将建筑工程项目委托乙方监理,为了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程规定,确保工程现场的施工生产安全,本人作为项目第一安全责任者,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现郑重承诺如下: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可控、在控和能控。
二、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完善生产安全指挥系统,健全安全管理与考核制度,制定实现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工作重点要求和措施并跟踪检查执行情况。
三、认真做好危险点分析和预控,大力开展标准化作业,对工程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四、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足额投入,重点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两措”计划)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及有关行业安全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施工方案和防范措施,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实施有效防护,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现象,保障施工现场各种部位、各环节符合安全要求。
六、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管理方案;定期组织内部安全检查,对上级单位、业主方、监理单位及内部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进行整改。
七、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八、制订重大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等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有系统、分层次、上下一致、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九、严肃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三篇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三篇篇一: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各单位行政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区建委与辖区内在施工程的监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监理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把抓安全生产工作融入各项工作,永远摆在工作的第一位,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设置安全生产工作主管负责人,项目总监是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监理单位要与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组成施工工地“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三、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建设工程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及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确保安全生产。
并对工程项目的各项制度、措施、方案进行审批、监督实施,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四、监理单位负责对各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杜绝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工程。
五、监理单位必须定期组织召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会,研究、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会议所确定的各项工作安排进行监督,会议要有文字记录。
六、监理单位要宣传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XX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范标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重点工序、重点部位的旁站监理,对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下达书面停工通知单,并及时组织力量加以排除,同时要向行业主管及有关部门报告。
对监理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监理人员又不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监理单位将负相关责任。
七、安全事故发生后,监理单位要会同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立即组织力量抢救,启动应急预案,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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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事故频发,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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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1、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必须依法签订的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包括哪些内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00-020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一部分委托人与监理人盐城市顺国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约㎡总投资:约万元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②本合同标准条件;③本合同专用条件;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住所:住所:盐城市工农路100号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盐城分行营业部账号:账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