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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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日常监督的思考

调研报告: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日常监督的思考

调研报告: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日常监督的思考监督是党章和宪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首要职责,如何进一步做深做细做实日常监督,打牢执纪问责和调查处置的基础,是摆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课题。

近日,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日常监督的工作实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查找监察体制改革后日常监督存在的短板,并在深入分析基础上提出提升日常监督效果的对策建议。

一、存在问题监察体制改革后,各级纪委监委实行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前后台”分设,新成立的监督检查室主要承担日常监督、问题线索分析研判处置以及谈话函询等职责,重在发现问题。

但是在履行日常监督职责上普遍出现了“不便监督”“不会监督”“不善监督”等诸多难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监督信息不足,存在“无的放矢”问题。

过去开展日常监督的信息来源主要依赖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专项监督检查、信访举报以及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的立案查处等渠道,既没有“事前”对被监督单位的基本情况、政治生态、权力运行风险点进行全方位研判,也没有对监督对象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履职状况等深入了解。

信息匮乏造成日常监督往往是一叶障目、就事论事,难以从政治的高度和全局的角度把握,精准确定监督重点。

以晋城市为例,近年来靠日常监督发现的问题线索不足5%,多数还局限在“四风”问题上。

监督方式不多,存在“缺乏抓手”问题。

虽然在监察体制改革前对日常监督进行了一些探索,比如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重要节点进行提醒谈话、组织专项监督检查等,但仍然没有真正把监督融入到日常工作当中,日常监督的形式大于内容。

日常监督抓什么,从哪里抓,新成立的监督检查室普遍感到茫然。

特别是对非党监察对象如何开展日常监督,还找不到监督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办法不多、方式不新。

监督效果不显,存在“事倍功半”问题。

突出表现为:一是抓早抓小效果不明显。

由于“事前”功夫下得不够,很多问题未能在苗头性、倾向性显现时及时纠正。

二是线索处置效果不明显。

很多问题线索由于缺乏日常监督的信息支撑,导致在处置研判时不够全面精准,经常出现“一谈了之”“初核未果”等问题。

如何准确把握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资料

如何准确把握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资料

如何准确把握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如何准确把握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公布实施,赋予各级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和处置三项基本职责,准确理解和把握“三项职责”,对于充分发挥监察机关职能作用,正确行使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至关重要。

结合本人学习和认识,谈谈个人理解,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关于监察、监督、调查和处置之间的关系《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责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从上述两条规定内容可以看出,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其职能为:一是依照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二是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三是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四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其职责为: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

根据《党章》和《宪法》规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分别履行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和监委监督、调查、处置各自职责。

由此可以看出,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不仅仅只是调查,不光是针对“第四种形态”,更不是单纯的办案机构。

其首要职责是代表党和国家,依照宪法、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等日常监督措施,对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是否正确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在阳光下运行。

如何准确把握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如何准确把握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如何准确把握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如何准确把握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公布实施,赋予各级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和处置三项基本职责,准确理解和把握“三项职责”,对于充分发挥监察机关职能作用,正确行使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至关重要。

结合本人学习和认识,谈谈个人理解,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关于监察、监督、调查和处置之间的关系《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责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从上述两条规定内容可以看出,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其职能为:一是依照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二是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三是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四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其职责为: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

根据《党章》和《宪法》规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分别履行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和监委监督、调查、处置各自职责。

由此可以看出,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不仅仅只是调查,不光是针对“第四种形态”,更不是单纯的办案机构。

其首要职责是代表党和国家,依照宪法、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等日常监督措施,对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是否正确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在阳光下运行。

基层反映审查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基层反映审查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基层反映审查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由试点探索迈入依法履职、持续深化的新阶段,工作链由执纪延伸到执法,从而导致在职责定位、工作理念等方面面临崭新问题。

现就本人在审查调查工作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向各位汇报,不当之处尽请指正。

一、存在的问题一是部分同志对纪委监委的职责定位理解把握还不够深透。

监委成立以后,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与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如何对接贯通,还存在理解不深、思路不清晰等问题。

如,有的干部认为监委专门“打虎”“拍蝇”,就是要查办重大腐败案件,重调查轻监督,导致日常监督工作虚化、弱化。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走出认识误区,在实践中必须强化监督职责。

二是工作理念尚未完全转变。

由于办案思路、模式、尚未彻底转变,出现部分同志在办案中偏执一端,要么注重法律忽视纪律,要么强调纪律忽视法律情形;有的把执纪程序和执法程序混淆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纪执法各项工作攥指成拳、释放最佳效能。

三是纪检监察干部监督能力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

目前监察体制还处于改革试点期间,各项制度尚不健全,纪检监察干部素质参差不齐,没有形成专业化的队伍,随着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干部队伍提升专业化素质更为迫切。

二、基层建议一是要准确把握纪委监委职责定位。

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同样重要,必须坚持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两手抓、两手硬,防止畸重畸轻、顾此失彼。

要明晰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监督检查部门和审查调查部门的职责权限,列出责任清单、任务清单,细化工作流程,让各部门清楚该干什么、怎么去干,做到履职尽责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二是确立“执纪审查工作以审理为中心,执法调查工作以审判为中心”的工作理念。

在执纪审查工作中,围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以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重视审理部门作为处理各类案件“必经之地”的“关口”和“出口”作用,突出发挥审理部门的监督制约与审核把关职能,通过提前介入、共同会商、回复意见等方式,防偏纠错,指引、倒逼纪检监察工作上下游共同提高办案水平。

基层纪检监察部门执纪审查安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探讨

基层纪检监察部门执纪审查安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探讨

基层纪检监察部门执纪审查安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探讨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方针,持续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不断加大,执纪审查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多,形成反腐高压态势。

但从各地工作实际和已通报的执纪审查安全中的案例看,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安全执纪审查和科学执纪审查提出了新课题和严峻考验。

一、基层纪检监察部门执纪审查安全中存在的问题(一)依纪依法安全执纪审查意识不强。

提到安全执纪审查,少数纪检监察干部认为与己无关,总是认为安全执纪审查主要指的是采取“留臵”措施的案件要求高些,其他案件不存在安全问题,有些执纪审查人员错误理解和认识为只要有证据在或把证据抓到手就行等。

导致对执纪审查安全工作设防意识差,麻痹大意,从而产生安全事故。

(二)执纪审查人员查案能力不足。

由于受机构设臵和人员变动等因素的影响,部分纪检干部对业务理论钻研学习不够,执纪审查不系统、不专业,在遇到违纪案件时,只能是应付处理,甚至现学现用,稀里糊涂地干,在实际工作中,难免会有个别的执纪审查人员采取不规范甚至违纪违法的手段取证,使依纪依法安全文明执纪审查难于保障。

(三)重实体轻程序违规执纪审查。

基层纪检监察部门在查执纪审查件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特别是查处上级交办件或网络舆情案件时,急于出结果和交答卷,有时会出现未经审批使用执纪审查措施等违反程序执纪审查现象时有发生,出现急中生乱,乱中难安全。

(四)纪检监察部门执纪审查条件不优。

存在着执纪审查人员力量缺乏、交通工具和通讯装配滞后等问题。

基层纪检监察部门缺乏专门的谈话室、询问室、讯问室和留臵场所,在对调查对象采取执纪审查措施的时候,借助宾馆、外地办公场所等。

在这种情况下,执纪审查及陪护人员人生地疏、专业医护及安全保卫人员力量配备不够,遇有突发事件往往很难及时控制局面。

二、基层纪检监察部门产生执纪审查安全隐患的原因分析(一)部分执纪审查人员责任心不强。

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建议和思考

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建议和思考
推动责任传导
党委和纪委要层层传导压力,推动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到基层,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 实的工作格局。
强化考核评价和结果运用
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
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明确 考核内容、方法和程序,确保考核评价 结果客观公正。
VS
强化结果运用
要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 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与干部选 拔任用、评先评优、问责追责等挂钩,切 实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作用。
推广电子监察
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对公共权力运行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 违规行为,促进权力规范运行。
使用人工智能辅助
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数据挖掘、模式识别,辅助纪检监察人员快速 准确地发现问题线索,提高工作效果。
推广“阳光纪检”,拓宽监督渠道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定期公开纪检监察工作 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增强工作透明度。
拓展举报渠道
完善电话、网络、信函 等多种举报方式,鼓励 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形 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 好氛围。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宣传纪检 监察工作成果和典型案 例,提高群众对反腐倡 廉的认识和支持。
加强与其他部门协作配合
01
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与其他部门建立定期沟通、信息共享、协作配合的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01
02
03
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业 务培训和实践锻炼,提 高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 调查处置的能力水平。
鼓励纪检监察干部参加 各类学习培训,拓宽知 识面,提升综合素质。
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干部 考核评价机制,激励干 部积极履职尽责,创先
争优。
选拔优秀人才,优化队伍结构
拓宽选人用人视野,注重从基层 一线和艰苦地区选拔优秀纪检监

提案参考:审查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提案参考:审查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基层反映审查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一、存在的问题一是部分同志对纪委监委的职责定位理解把握还不够深透。

监委成立以后,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与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如何对接贯通,还存在理解不深、思路不清晰等问题。

如,有的干部认为监委专门“打虎”“拍蝇”,就是要查办重大腐败案件,重调查轻监督,导致日常监督工作虚化、弱化。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走出认识误区,在实践中必须强化监督职责。

二是工作理念尚未完全转变。

由于办案思路、模式、尚未彻底转变,出现部分同志在办案中偏执一端,要么注重法律忽视纪律,要么强调纪律忽视法律情形;有的把执纪程序和执法程序混淆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纪执法各项工作攥指成拳、释放最佳效能。

三是纪检监察干部监督能力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

目前监察体制还处于改革试点期间,各项制度尚不健全,纪检监察干部素质参差不齐,没有形成专业化的队伍,随着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干部队伍提升专业化素质更为迫切。

二、基层建议一是要准确把握纪委监委职责定位。

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同样重要,必须坚持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两手抓、两手硬,防止畸重畸轻、顾此失彼。

要明晰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监督检查部门和审查调查部门的职责权限,列出责任清单、任务清单,细化工作流程,让各部门清楚该干什么、怎么去干,做到履职尽责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二是确立“执纪审查工作以审理为中心,执法调查工作以审判为中心”的工作理念。

在执纪审查工作中,围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以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重视审理部门作为处理各类案件“必经之地”的“关口”和“出口”作用,突出发挥审理部门的监督制约与审核把关职能,通过提前介入、共同会商、回复意见等方式,防偏纠错,指引、倒逼纪检监察工作上下游共同提高办案水平。

在执法调查工作中,围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能,按照监察法“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的规定,对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法院刑事裁判的标准,增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办理涉嫌职务犯罪案件。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监督执纪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干部在党内进行监督和处理的一种方式。

现行的党内监督制度包括四种形态,即监督、执纪谈话、诫勉谈话以及组织调查。

然而,在实践中,这些形态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一些改进措施。

一、监督形态中的问题在监督形态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监督的力度不够。

在一些地方,监督执纪工作过于追求稳定,对一些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

这导致一些党员干部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遏制,有的腐败问题甚至屡禁不止。

其次,监督的方式过于单一。

目前的党内监督主要集中在组织调查和谈话这两个环节,缺乏灵活多样的监督方式。

这使得监督工作显得呆板化、创新性不足,难以适应形势的快速变化。

再次,监督的执行不力。

尽管有监督执纪机关的存在,但一些党员干部在执行纪律处分时存在问题。

有的处分决定执行不力,甚至被一些地方保护起来,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

最后,监督的公开度不足。

监督执纪工作缺乏公开透明,很多案件被封锁,不利于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发挥。

这也导致了一些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长期得不到曝光和问责。

二、执纪谈话形态中的问题在执纪谈话形态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执纪谈话效果不明显。

一些党员干部接受执纪谈话后,对自身的错误认识不够深刻,对党纪党规的约束意识不强,导致问题反复出现。

其次,执纪谈话缺乏规范性。

一些执纪谈话过于随意,缺乏明确的程序和标准,容易产生主观思想和个人偏向,影响执纪谈话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再次,执纪谈话过于形式化。

一些执纪谈话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对问题的深入调查和追究不够,导致一些党员干部重返岗位后仍然继续违纪违法行为。

最后,执纪谈话范围有限。

目前的执纪谈话主要集中在中央和省级党员干部,对市县级党员干部的执纪谈话比较少见。

这导致监督执纪的覆盖面不全,一些基层干部的违纪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

三、诫勉谈话形态中的问题诫勉谈话作为一种轻度的纪律处分形态,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诫勉谈话内容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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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问题研究作者:李春福,杨霄来源:《党政干部论坛》 2019年第9期李春福,杨霄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扎实有效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工作,坚定不移正风肃纪,精准有力惩治腐败,努力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当前纪检监察工作主要特点(一)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持续保持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在职责权限和监察对象范围都有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在审查调查违纪的同时调查违法犯罪问题,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持续保持增长趋势,在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立案、处分等均有不同程度增长,部分地区有的指标增长超过50%。

全力消除区域性纪律审查空白点,全面运用监察措施,依法行使留置权利,坚持受贿行贿、共同犯罪人一起查,依法对涉嫌行贿和共同犯罪的非公职人员采取留置措施。

在党的政策感召和反腐败斗争高压态势下,部分违纪违法涉嫌犯罪党员干部向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投案自首,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法问题。

(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更加优化坚持挺纪在前、抓早抓小,准确把握“树木”与“森林”关系,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如云南省昭通市运用第一种形态、第二种形态分别处理1466人次、490人次,占处理总人次的66.4%、22.2%,前两种形态占比88.6%,与去年同期相比,运用第一种、第二种形态处理人数进一步提升,第三种、第四种形态处理人数进一步下降,实现了“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管住大多数”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重点更加突出加大对扶贫领域、涉黑涉恶、生态环保等的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力度。

坚定不移打好精准扶贫攻坚战,坚持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下沉,严肃查处基层党员干部吃拿卡要、优亲厚友、以权谋私、贪污挪用等扶贫领域问题,对不履行主体责任、一岗双责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牢固树立和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强化追责问责,坚决查处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中查出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腐败问题,该问责的问责、该处分的处分。

坚定不移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强化与公安、检察等机关协同配合,深挖细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发现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及时处置、及时办理、及时采取措施,特别是要对黑恶势力主要头目、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调查(留置)措施并移送检察机关。

集中整治政法、住建、金融、国企等领域腐败问题,严肃查处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相互交织的严重违纪违法犯罪案件。

(四)惩处“关键少数”力度加大突出各级党政、人大、政协、事业等单位“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倒逼各级党委(党组)、政府等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一岗双责。

以湖北省宜昌市为例,2018年共立案查处各级党政“一把手”239人,同比上升62.6%,其中,县处级27人,乡科级84人。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实施办法,对顶风违纪、不收手、不收敛的党员干部严查快处、及时通报曝光。

开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集中整治,重点整治漠视群众利益、侵害群众利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流程多、服务效率不高、服务质量差,未“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办理”“一次性办结”,对应当履行的职责、符合要求的申请、符合政策的诉求和申办事项消极应付、态度生硬等问题。

(五)惩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更加有力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

以湖北省荆州市为例,2018年共立案查处乡科级以下干部2234人,占立案总人数的85%,处分2131人,占处分总人数的84%;对1169人农村“两委”村组(社区)党员干部进行立案,给予党纪政务(政纪)处分1128人(开除党籍106人)。

部分地区基层纪委特别是乡镇(街道、农场)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力度进一步加大,2018年荆州市乡镇(街道、农场)纪委立案1112件,占全市立案案件总数的42.3%。

(六)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更加顺畅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制定出台纪委监委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审查调查措施适用简明规范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审查调查措施使用,积极构建纪检监察工作高效运行制度体系,推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全要素使用监察调查措施,审查调查措施使用更加有效,依法采取留置措施。

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为例,2018年共使用谈话1638次、询问1275次、讯问811次、查询3797次、冻结34次、调取1845次、查封8次、扣押220次、搜查29次、鉴定9次、留置89人,采取技术调查措施5次。

强化留置场所、谈话场所等办案场所的管理、使用、建设,确保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依纪、依法、安全、文明。

积极探索、创新、优化纪检监察工作方式方法和问题线索移交、办理及人员力量调配和查办案件指挥协调机制,对重大、复杂、敏感以及区域性、行业性、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综合运用专案模式、指定管辖、提级办理、直查直办等方式加强周密组织、全员协调、科学指挥等。

二、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问题(一)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体量大增长快信访举报增长较快,内蒙古赤峰市2018年共受理信访举报8553件次,同比增长118%;部分地区腐败存量大,腐败增速快,问题线索、立案、结案、处分均有不同程度增长。

如广东省中山市纪检监察机关2018年处置问题线索1458件,增长80.7%;谈话函询87件次,增长47.5%;立案556人,增长25.5%;处分472人,增长30.0%。

(二)问题线索分析研判不够精准部分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分流前置性、问题线索反映真实性及可查性等分析还需加强,一定程度上受情况不清、动态不准及对新的规定不熟等影响,导致排查处置不够精准。

参与排查处置部门主管能动性发挥不够,主动参与分析、提出意见作用发挥不够到位。

在理解运用中央纪委、省(市、自治区)纪委监委相关文件上还存在差距,问题线索分析处置能力急需提高,处置方式把握不够精准,成案率低。

以内蒙古赤峰市为例,2018年初步核实5677件,而立案只有1925件,成案率不到34%。

(三)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协作机制不够通畅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协作机制中人员磨合、机制完善、效率提升等方面,还存在与形势要求、目标任务、群众期盼等不相匹配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质量效率提升,特别是涉案人员个人基本信息、银行查询、财产信息(股票、基金等理财产品)等方面,存在查询手续繁琐、沟通协作困难、查询结果等待时间太长等问题,占据了初步核实工作的大量时间,导致审查调查工作不能快速推进。

(四)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不够平衡从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件数、处分人数两项指标看,少数县(市、区)下降超过20%。

如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分别下降44%和27%。

大部分县(市、区)的立案件数、处分人数均呈现快速上升趋势。

如广东省中山市分别增长25.5%和30.0%,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增长278%和188%。

同时,部分乡镇(街道、农场)纪委监督执纪问责进一步加大与部分地区乡镇(街道、农场)纪委立案案件出现下降趋势并存,一定程度反映出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还不够平衡。

(五)农村基层违纪违法问题依然突出基层群众反映问题强烈。

从信访举报总量看,云南省昭通市群众举报农村基层党员干部1702件次,同比增长29.0%,占举报案件47.9%,主要涉及违反扶贫政策、滥用职权、优亲厚友等方面;与此同时,部分地区乡镇(街道、农场)纪委执纪审查工作出现下降趋势,有的地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经常抽调乡镇(街道、农场)纪委书记、纪检专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盟)、县(市、区、旗)参与案件调查和留置工作,致使乡镇(街道、农场)纪委立案案件出现下降趋势,与去年同期相比有的地方下降超过20.6%,反映出基层群众反映问题强烈与部分地方乡镇纪委执纪审查工作力度下降问题并存。

全面推进反腐败工作向基层延伸仍需进一步加强。

(六)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安全工作形势不容乐观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任务日趋繁重、留置措施使用及“走读式”谈话成为常态、监察调查措施使用频繁情况下,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安全工作面临思想松懈与安全隐患并存,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与安全监管机制不够完善并存。

例如:个别地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重实体、轻程序问题;留置场所、谈话场所等办案场所录音录像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缺乏专业人员;“走读式”谈话风险较大,部分单位或部门谈话地点选择不当;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安全基础设施保障滞后,少数地区还有一部分乡镇(街道、农场)未建成标准谈话室等,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暴露出安全风险和隐患,需要引起相关单位或部门的高度重视。

(七)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素质能力亟待提升监察体制改革以来,随着监察对象的大幅增加,纪检监察机关人少事多问题更加突出,力量不够。

在人员力量薄弱和派驻全覆盖要求下,各地纪检监察机关新选拔任用非纪检监察系统人员较多,这些新选拔任用纪检监察干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政治站位不够高、法纪意识不够强、业务能力水平不高等,有的地方机构设置有了,但技术水平、人员配置、规章制度等方面跟不上,部分地方对纪检监察工作形势把握不准、研判不够、分析不深,工作效能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纪检监察工作建议(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努力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坚持稳中求进基本工作方针,既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又努力实现监察体制改革“1+1>2”目标,通过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深入推进各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着力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力度,聚焦监督职能,补齐监督工作短板,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紧盯关键少数和重要岗位,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大对脱贫攻坚、扫黑除恶、生态环保等违纪违法问题查处力度,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进一步提高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聚焦监督职责,使监督更聚焦、更精准、更有力在日常监督上探索创新,贯通运用“四种形态”,变日常监督为“主动式”“面对面”“具体化”,与监督对象从“档案见面”到“思想见面”;开展“体验式监督”,以普通群众身份深入各级党政机关、村及社区办事大厅、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具体业务,体验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及便民服务等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建议。

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用好问责利器,压实“两个责任”,做到精准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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